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4〕2 号),进一步优化文旅营商环境,促进演出市场健康繁荣发展,切实为企业减负,提高审批效率,制定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服务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为全省文旅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规范标准的审批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二、优化审批服务
(一)持续推行“全程网办”。各级营业性演出审批部门要全面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营业性演出审批,实行演出申报无纸化审批,不见面审批、零跑腿审批。
(二)施行“一次性告知”。各级营业性演出审批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主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服务。面向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及咨询及时准确做出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关信息,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三)开展“容缺受理”。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于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演出,在取得公安部门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各级营业性演出审批部门可根据演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容缺受理”,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及时启动容缺机制,先批后补并及时核验演出举办单位获得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舞台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加强大型营业演出活动审批。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 号)要求,切实加强 5000 人以上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管理。
一是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票务销售、现场管理、网络舆情等方面的风险开展自评,在传统人、事、物、场等评估要素基础上,将网上热度、舆情反应、网民评价等网络特征纳入评估范畴,形成书面报告并在申请举办时提交。
二是 5000 人以上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决定前,由审批部门通过审批系统提交省级文旅行政部门联合属地公安机关开展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提升服务质量
(一)建立健全审核机制。一是对演职人员资信和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二是对固定演出剧目、经典演出剧目及巡演剧目通过“一审、二查、三综合”的方式加快审批,即先审核节目内容,二查询该节目之前演出是否有负面信息,经综合分析后完成审批。
(二)完善服务流程。重视企业合理诉求,主动为申报主体提供政策指导、申报指引和证件寄送等服务。同时,及时做好审批信息的推送及公示,实现审管有效衔接。
(三)推进以评促改。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加强对评价数据的跟踪分析,及时进行差评反馈整改,提升办事主体满意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与属地公安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沟通会商,确保各地演出活动平稳有序举办。
(二)稳妥有序推进。要坚持依法办事,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三)鼓励基层创新。支持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落实意识形态安全责任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探索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管理创新机制,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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