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法规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06-11 20:16:32
为适应文化和旅游领域发展需要,发挥专家在我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决策咨询和评审评价等方面的作用,完善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工作,提高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哈尔滨市南岗区19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文化和旅游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wltkjc010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文化和旅游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7日。
 
联系人:王辉联系电话:0451-82620522。
 
附件: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7月29日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文化和旅游领域发展需要,发挥专家在我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决策咨询和评审评价等方面的作用,完善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工作,提高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建立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专家选聘入库、抽取使用、监督管理及终止出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管用分离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专家库根据各业务处室工作需求确定子专家库,为文化和旅游活动提供决策咨询、评审评价等服务。招标比选(政府采购)、信息技术、安全监管等非文旅行业专业的,可使用国家或相关部门专家库,不单独建库。 
 
第六条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组织、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1名,由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厅机关各处(室、局)、机关纪委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2.负责入库专家的遴选、审核和聘任;
 
3.组织在库专家开展本办法规定的专家活动;
 
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 
 
5.决定对在库专家的考核和奖励;
 
6.审核和决定在库专家的出库;
 
7.指导、监督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处,办公室主要职责:
 
1.专家库建设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入库专家材料的初审和核实; 
 
3.入库专家的选聘、建档、信息动态管理;
 
4.入库专家的业务培训; 
 
5.其他与专家库有关的日常事务工作。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在副组长领导下开展,重大决策事项报组长审定或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相应子库专家的推荐、日常使用和管理、使用后情况反馈等;厅机关纪委负责对专家使用程序性、规范性的监督。
 
第二章  专家基本条件和入库程序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热爱文化和旅游事业,对工作认真负责、信誉良好、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无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
 
(三)熟悉国家方针、国内外文化和旅游产业及所在领域发展情况、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标准和技术规范;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过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有本领域公认的代表性作品、项目及其他有影响的重要成果,或在业界有比较公认的实践经验,在所在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认同度;经验丰富,成绩突出,研究成果多且应用广泛的专家可适当放宽资格要求。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和奖励的专家可优先入选。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并完成相关工作。享有国务院津贴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专家、有较高行业威望或专业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可适当放宽。
 
(五)自愿加入专家库并承担相应义务,接受厅领导小组的管理。
 
第八条 专家库入库程序
 
(一)省内专家入库程序: 
 
1.省内专家入库一般采取公开征集、单位(行业)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公开征集,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公开征集专家,有意向者需要填写《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家申请表》。单位(行业)推荐,通过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推荐单位应填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家推荐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家推荐汇总表》。定向邀请,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入库。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入库专家资格进行初审,原则上根据专家专业类型、业务工作需要等分配子库,每名专家最多同时进入3个子专家库。各子专家库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0人。
 
3.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入库专家建议名单,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审定。  
 
4.审定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本人并向其颁发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家库专家聘书,聘期为3年,入库专家名单抄送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备案。
 
5.每期专家聘任到期前90天,本人需填写《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专家库专家续聘登记表》,交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者,视为专家本人放弃续聘。
 
(二)省外专家入库程序:
 
省外专家可由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局)从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或其他省份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专家库中邀请,经本人同意,纳入专家库,亦可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共享推荐的方式直接交换入库,或由领导小组主动邀请入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活动,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二)参加有关活动,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和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三)经申请后,专家可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开展相关活动。 
 
(二)积极参加有关决策咨询、评审评定、现场检查和调研暗访工作,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建议,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并接受文化和旅游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共享。
 
(三)评审、评价、评选、论证、咨询等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 
 
2.两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4.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 
 
5.被评审项目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
 
6.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的情形。  
 
(四)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篡改、假冒、非法转让或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不接受被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馈赠礼金礼品等。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政策法规制定、规划策划编制、项目评估评审、标准评定、活动奖项评定、重大项目推荐、职称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所需要的专家,应按项目实际需求制定抽取原则,按抽取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遵循随机、保密、回避、轮换等原则。
 
第十二条 活动承办处室根据项目类型,在对应专家库中选取所需要的专家并填写《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专家抽取申请表》,活动结束后,承办处室将专家抽选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为避免随机抽取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工作,可在抽取时确定一定数量的递补专家。非政府采购项目评估评审,由采购处室提出申请,在机关纪委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活动承办处室应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将活动主题、时间、地点等信息通知专家,并确认专家是否与相关项目存在直接利益相关关系。存在抽取专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按利益回避原则,依次递补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得邀请库外专家参加相关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需指定在库专家或库外专家参加相关活动的,应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副组长签字同意并在机关纪委备案后,方可邀请参与。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要求做好相关资料和活动组织的保密工作,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或专家所在单位确认信息变更情况。涉及省外共享专家,及时与共享省份定期更新。
 
第十七条 每项工作结束后,承办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专家使用登记表》,建立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培养机制,通过邀请专家参加讲座、学习、培训等提升专家履职能力。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职称晋升、荣誉获得等,培育专家持续成长。
 
第十九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核实相关情况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本人终止其在库专家资格,解聘调整出库。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
 
(一)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背离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
 
(二)泄露相关评审评奖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邀请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参与活动3次或无故缺席2次,在参加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不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职或因不认真履行专家义务导致出现与专业要求严重不匹配并发生较大失误的;
 
(五)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利用专家身份或权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的;
 
(六)因超龄等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七)因个人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或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每3年对专家库集中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按本办法程序启动临时入库和调整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导小组成员可制定子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专家选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回避声明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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