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对“引客入省”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的旅行社给予奖励,省文化和旅游厅与省财政厅共同修订了《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黑龙江省旅游消费,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充分调动旅游企业开拓入黑旅游客源市场积极性,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在省级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根据实际设定额度。坚持“固定额度、先到先得、优先申请优先审核,先实施后奖补、不重复奖补”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评审和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一团一报统计数据为基础,按照申报、初审、复审、公示、拨付的工作流程实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引客入省”奖励的旅行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内依法依规设立。
(二)提供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等下载的当年《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三)当年所有评价周期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达到C级及以上,未被列入失信主体。
(四)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需行程前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系统如实填报旅游团队信息。旅行社应与导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单位聘用导游的,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条 奖励标准
游客须在我省停留3天2夜(含)以上,同一团组(人次)只奖励一次,不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单个旅行社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一)航空旅游奖励
1.国内航空产品:通过切位形式,一次性组织、接待30人(含)以上的游客,乘坐从黑龙江省域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场进入黑龙江省内任一机场同一航班、同一行程、同进同出入黑旅游,给予奖励0.3万元。每增加30人递增0.3万元。
2.入境航空产品:通过切位形式,一次性组织、接待15人(含)以上持外国护照游客,乘坐同一航班、同一行程、同进同出入黑旅游,给予奖励0.3万元。每增加15人递增0.3万元。
3.旅游包机产品:对组织、接待国内客源地至黑龙江省旅游包机,按100(含)座以上,每个往返奖励1.5万元;客源地国际旅游包机100(含)座以上按航程2000公里(含)以内、2000公里至5000公里(含)、5000公里以上,每个往返分别最高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
(二)火车旅游奖励
通过火车形式,一次性组织、接待黑龙江省以外的游客100人(含)以上,乘同一车次火车入黑旅游,给予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人递增1万元。
(三)汽车旅游奖励
1.汽车团组奖:通过汽车形式,组织、接待省外(境外)游客入省旅游,旅游团组年度内累计达到500人(含)以上,奖励旅行社2.5 万元。
2.汽车自驾旅游奖励:一次性组织10台(含)且30人(含)以上的自驾车辆队伍,从黑龙江省外驾车来黑旅游或抵达黑龙江租用车辆,从黑龙江境内同一地出发同一行程全程自驾,给予奖励0.3万元。每增加10台(含)、30人递增0.3万元。
(四)大型团队旅游及会奖旅游奖励
组织或引入省外(境外)机构在黑龙江省举办的会议、团建、论坛、峰会、疗休养活动、企业奖励旅游或全国(国际)性竞赛活动等,单次活动的省外客人规模在1000人(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规模在30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规模在50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规模在100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持外国护照客人规模在100人(含)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规模在3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规模在5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规模在10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时间
第七条 团队按照一团一申请的方式,在接待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旅行团行程结束后30日内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不再受理。
第八条 大型团队旅游及会奖旅游奖励采取预先报备、名单审核方式,未进行报备及未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提报相应申请及名单审核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需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在团队行程开始前如实填报旅游团队信息,并将所有填报信息完整截图留存备查。如在团队系统超期填报或延期报送计划,则所填报旅游团队信息作废,不纳入奖励申报统计范畴。
第十条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实。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旅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材料申报,具体申报材料见附件1《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申报细则》。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审查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将在厅官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对奖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旅行社“引客入省”奖励的审核工作,对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旅行社,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三年申报奖励资格,纳入旅行社信用等级评价,降级为E级信用企业,同时纳入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请“引客入省”的旅行社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文旅部门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六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条件;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绩效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偏止损;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文旅规字〔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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