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研学旅行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法规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07-21 22:22:16
黑龙江省研学旅行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研学旅行服务商的遴选及管理工作,促进研学旅行安全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学旅行,是指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对象,以集体旅行生活为载体,以提升学生素质为教学目的,依托旅游吸引物等社会资源,进行体验式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教育旅游活动。研学旅行服务商,是指与研学旅行活动主办方、供应方签订合同,提供研学旅行服务的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学旅行服务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参加遴选的研学旅行服务商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境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并具有旅游或研学旅行相关经营范围。申报单位应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年限一年以上。 
 
(二)申报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含),场所自有或者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含)。旅行社须符合《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LB/T 004-2013)、《旅行社服务通则》(GB/T 31385-2015)要求。 
 
(三)申报单位产权明晰、资产优良,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能够承受市场风险,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及研学旅行相关险种。旅行社责任险单次事故赔付限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单人单次赔付限额应不低于60万元。 
 
(四)申报单位设有安全管理部门,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有处置突发、紧急事件的办法措施和经验,连续3年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诚信记录、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定期进行安全保障演练。 
 
(五)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设有研学旅行的专业部门、专业师资及管理队伍。配置研学管理人员、安全员、研学导师(安全员、研学导师需取得安全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认可的安全员证书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研学导师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未开展前,需经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或有培训资质的相关单位规范培训,培训内容符合研学旅行课程方向,学时达到40学时及以上且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从业人员应具有应急救护的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六)申报单位应有符合规范的研学旅行线路和课程,符合《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要求,有自主开发或联合基地(营地)、学校研发研学旅行课程的能力,能够对研学旅行及研学课程运行全过程实行规范管理、全面监督和持续改进。 
 
(七)申报单位有多次承接教育部门大规模中小学生活动或承接学生团体活动100人以上的工作经验。 
 
(八)申报单位有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公开投诉电话并确定专职人员处理相关事宜,有投诉信息档案和回访制度。 
 
(九)申报单位应与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并已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旅游包车合同。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驾龄,无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以及无致人死亡或2人及以上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十)申报单位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市(地) 级以上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签订研学旅行服务合同,并有基地(营地)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资料,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十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履行税收、统计等法定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行业信用等级均为 A 级以上。 
 
(十二)在历年研学旅行活动中对我省贫困学生实施资助且力度较大的申报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十三)申报单位所有研学旅行业务相关从业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五条 遴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报
 
凡符合条件的研学旅行服务商按照自愿原则进行自主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报单位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审计);
 
6.申报单位研学导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安全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
 
7.申报单位承接大规模中小学生活动案例佐证资料;
 
8.申报单位研学旅行业务部门员工资料,连续半年以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从社保服务平台下载后加盖公章);
 
9.申报单位3年内无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不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纳税信用等级证明;
 
10.申报单位的研学旅行线路、课程等资料;
 
11.申报单位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市(地)级以上研学旅行基地(营地)地签订的研学旅行服务合同,并提供基地(营地)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资料;
 
12.申报单位购买的责任险及其它保险资料;
 
13.申报单位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研学旅行包车合同及驾驶员资料、证明;
 
14.申报单位研学旅行部门体系架构及管理制度;
 
15.申报单位研学旅行安全手册、服务保障流程、标准控制规范、安全出行保障制度、应急管理预案、安全保障演练资料;
 
16.申报单位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确定专职人员处理相关事宜,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和投诉处理程序、时限等。
 
17.申报单位研学旅行服务质量与安全保障承诺书;
 
18.申报单位所有研学旅行业务相关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19.其它相关资料。
 
(二)考评审核
 
1.报名初审:由各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各市(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质、材料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流程进行评审。
 
第一阶段,材料复核。对初审后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退回,不再进行评审。
 
第二阶段,实地考察。由专家评审组(或根据实际委托各市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复核通过后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打分,主要考核申报单位的综合实力、研学能力、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员工队伍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阶段,陈述答辩。组织申报单位进行陈述答辩与模拟演示,主要考核申报单位的研学业务发展情况、专业队伍建设情况、成功案例介绍及研学旅行应急处置、研学组织现场模拟演示等。
 
第四阶段,综合评审。将申报单位实地考察打分和陈述答辩打分分别按 60%和40%的比例进行综合排名,综合得分85分以上列入入选名单。
 
(三)公示认定
 
经遴选工作小组研究后,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且无异议的,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研究,会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研学旅行服务商正式名单,对社会进行公告,并将名录推送各级教育、文旅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省内外各教育机构、文旅企业。
 
第六条 研学旅行服务商遴选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通过遴选被列入推荐目录的服务商可承办黑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活动。 
 
第七条 研学旅行服务商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研学旅行服务商资格自动丧失,须重新参加遴选。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规范企业管理。
 
(一)研学旅行服务商要依法依规经营,确保企业达到并保持研学旅行服务商基本条件规定,优质高效安全服务中小学生研学旅行。
 
(二)研学旅行服务商要组建研学旅行运营管理专业部门,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备管理制度,聘用正式员工管理运营研学旅行业务,组织员工每年度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员工培训档案,逐步提升员工研学旅行业务能力。
 
(三)研学旅行服务商需经行业主管部门遴选认定,进入入选名单,取得资质。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委托或接受未取得研学旅行服务商资质的企业委托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不得出租出借研学旅行服务商资质。
 
(四)鼓励研学旅行服务商聘请离退休老干部、老军人、科学家、大国工匠、非遗传承人等群体参与研学旅行,为青少年学生讲述历史,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弘扬正能量。
 
第九条 规范合同履约。研学旅行服务商承办研学旅行活动前须与主办方、供应方签订研学旅行服务合同,明确权责,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行服务合同,鼓励三方在研学平台签订电子合同。
 
第十条 规范服务行为。
 
(一)研学旅行服务商应按照《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等相关行业标准提供研学旅行服务,且研学旅行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二)研学旅行服务商须向合格的餐饮、住宿、交通等供应方订购产品和服务,鼓励供应方为研学团队提供更高标准、更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三)研学旅行服务商开展研学旅行业务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员、导游员、医疗人员,至少3名研学旅行指导师,并确保以上从业人员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每年通过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研学旅行服务商组织研学旅行团队每一团组(原则上不超过50人)需要配备1名研学旅行指导师、1名安全员、1名带队教师(协调主办方配备)。研学旅行团队需要配备医疗救护人员。团队人员较多的,研学指导师、安全员可与签订合作协议的营地基地调剂使用,研学旅行服务商与营地基地需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边界及责任。
 
第十一条 规范服务流程。
 
(一)研学旅行服务商承办研学旅行活动行前须主动配合主办方开展行前教育,宣讲出行指南、安全须知、行程计划、课程要求等内容,做好充分的行前准备。
 
(二)研学旅行服务商承办研学旅行活动行中要全面做好行程规划、行程对接、行程管理、行程服务。
 
1.与主办方、供应方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各方对研学旅行要求标准、行程计划及管理与责任边界,选择经教育、文旅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学旅行营地基地开展合作,协同主办方对营地基地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问题及隐患及时向主办方反馈。
 
2.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未经允许不得组织到非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营地基地或其它场所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3.研学旅行服务商要认真做好行程中餐饮、用车、住宿、研学场所等全链条的对接、管理、服务,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管,协同营地基地提高研学课程质量,确保行程安全有序。
 
(三)研学旅行服务商承办研学旅行活动行后要开展服务质量、课程质量等多维度评价,建立评价机制,形成评价记录,促进研学旅行质量提升。
 
第十二条 规范台账管理。研学旅行服务商应建立全过程研学旅行台账,在研学旅行平台建档填报备查。
 
第十三条 规范宣传招徕。研学旅行服务商宣传招徕中的研学旅行线路、课程内容、研学旅行基(营)地、研学指导师配备情况,以及行程、交通、住宿、餐饮等安排、标准等内容,必须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可复核查证,严禁用夸大、模糊、偷换概念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 规范安全管理。研学旅行服务商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全程安全防控机制。提前实地考察评估研学旅行活动安全性,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当存在安全隐患、恶劣天气等情况时,严禁组织学生前往。明确研学团队交通、住宿、餐饮等方面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通过行前说明会、安全卡片、行程中强化提示等多种有效方式向研学团队持续开展安全教育,确保研学旅行活动安全有序。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研学旅行服务商资格有效期间,实施评估考核,动态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移出推荐目录,暂停服务商资格,经整改合格后恢复。
 
(一)运行不规范,有效投诉超过3例或满意度低于90%但高于85%的;
 
(二)未受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1年内组织研学活动的中小学生数量少于1000人次的;
 
(三)线路、课程开发数量较少,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研学需要,课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课程审查不合格率较高的;
 
(四)未按照要求进行全过程研学旅行台账管理,在研学旅行平台建档填报不全的;
 
(五)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标准的(不含予以退出情形);
 
(六)其它经遴选工作小组综合评估认定应予以警示整改的。
 
第十六条 研学旅行服务商资格有效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企业停止运营6个月以上或被列为异常经营名录的或失去相应经营资质的;
 
(二)落实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的;
 
(三)线路和课程开发不力,管理混乱,课程未落实,研学旅行实施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四)有效投诉超过5例或满意度低于85%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弄虚作假获得入选资格的;
 
(七)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不规范造成一定损失并侵犯学生权益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九)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委托或接受未取得研学旅行服务商资质的企业委托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或出租出借研学旅行服务商资质的;
 
(十一)主动申请退出的;
 
(十二)其它经遴选工作小组综合评估认定应退出名录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研学旅行服务商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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