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文体旅联动提振消费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政策法规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08-15 19:41:27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公安局、文化旅游体育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办发〔2024〕18号),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文体旅联动提振消费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文体旅联动提振消费的若干举措.pdf
 
江苏省财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体育局
2024年12月23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文体旅联动提振消费的若干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关于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办发〔2024〕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和扩大文体旅供给,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消费产品、更优质消费服务、更多元消费场景,联动吸引消费加快发展,建立公正、透明、有序的奖励机制,加大对相关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增强高质量发展持久动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有关措施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足用好国家关于促进服务消费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文体旅联动,聚焦提能级、增品质、聚流量,推动产品服务与引流的双向赋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举办演唱会、音乐节。对主办单位引进国内外高质量、高能级的演唱会、音乐节,按每站累计售票人次予以奖励。每站累计售票3万-5 万人次的,予以30万元奖励;5万-7 万人次的,予以 60 万元奖励;7 万-9 万人次的,予以90万元奖励;9 万-12 万人次的,予以 120 万元奖励;12万-15万人次的,予以150万元奖励;15 万人次以上的,予以200万元奖励。对省外观众比例超过 55%的,奖励金额上浮10%;省外观众比例超过 65%的,奖励金额上浮 20%。
 
(二)支持优秀剧目文艺演出。对主办单位创作或引进国内外知名院团优秀剧目,平均售票率达 85%以上的,按累计售票人次予以奖励。累计售票 0.4 万-0.6 万人次的,予以 10 万元奖励;0.6 万-0.8万人次的,予以15万元奖励;08万-1万人次的,予以 20 万元奖励;1万-1.5 万人次的,予以25 万元奖励;2万人次以上的,予以30万元奖励。对省外观众比例超过40%的,奖励金额上浮 10%;省外观众比例超过 50%的,奖励金额上浮 20%。
 
(三)支持举办临展、特展。对主办单位举办或引进国内外高品质、高流量的文博美术临展、特展,按累计售票人次予以奖励。累计售票 10 万-15 万人次的,予以30万元奖励;15万-20 万人次的,予以50 万元奖励;超过20万人次的,予以80 万元奖励。对省外观众比例超过 50%的,奖励金额上浮 10%;省外观众比例超过 60%的,奖励金额上浮 20%。
 
(四)支持重大体育赛事。对冠以“跟着赛事去旅行”,举高质量、高能级的演唱会、音乐节,按每站累计售票人次予以奖励。每站累计售票3万-5 万人次的,予以30万元奖励;5万-7 万人次的,予以 60 万元奖励;7 万-9 万人次的,予以90万元奖励;9 万-12 万人次的,予以 120 万元奖励;12万-15万人次的,予以150万元奖励;15 万人次以上的,予以200万元奖励。对省外观众比例超过 55%的,奖励金额上浮10%;省外观众比例超过 65%的,奖励金额上浮 20%。
 
(二)支持优秀剧目文艺演出。对主办单位创作或引进国内外知名院团优秀剧目,平均售票率达 85%以上的,按累计售票人次予以奖励。累计售票 0.4 万-0.6 万人次的,予以 10 万元奖励;0.6 万-0.8万人次的,予以15万元奖励;08万-1万人次的,予以 20 万元奖励;1万-1.5 万人次的,予以25 万元奖励;2万人次以上的,予以30万元奖励。对省外观众比例超过40%的,奖励金额上浮 10%;省外观众比例超过 50%的,奖励金额上浮 20%。
 
(三)支持举办临展、特展。对主办单位举办或引进国内外高品质、高流量的文博美术临展、特展,按累计售票人次予以奖励。累计售票 10 万-15 万人次的,予以30万元奖励;15万-20 万人次的,予以50 万元奖励;超过20万人次的,予以80 万元奖励。对省外观众比例超过 50%的,奖励金额上浮 10%;省外观众比例超过 60%的,奖励金额上浮 20%。
 
(四)支持重大体育赛事。对冠以“跟着赛事去旅行”,举办较大影响力体育赛事(不含职业联赛)承担赛事投资主体责任的社会机构给予支持。1.国际重大比赛。对参赛人数100人以上的赛事,按参赛国家(地区)数分4-6个、7-10个、11个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50万元、80 万元、100万元奖励。参赛人数超过 500 人的,奖励金额上浮 20%。2.商业性赛事。按累计售票数分1万-2万、2万-3万、3 万人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 50 万元、80 万元、100万元奖励。省外观众比例超过40%的,奖励金额上浮20%。3.路跑赛事。按参赛人数分2万-3 万、3万人以上两个档次,分别给予 50 万元、80 万元奖励。省外参赛比例超过 60%的,奖励金额上浮20%。4.大众广泛参与的群众赛事(含青少年赛事)。对由设区市举办且市外参赛比例超过 60%的群众赛事,按参赛人数分400-600人、600-1000人、1000 人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 20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五)促进入境旅游恢复发展。对全年接待境外游客不少于 5000 人次的旅行社,按每人次 30 元给予奖励。对开展固定航班客机切位组织境外游客,在苏停留不少于2晚3天,每航班境外游客不少于 30 人的,奖励 5000 元;不少于50人的,奖励8000元。对赴境外参加国际旅游展会或重要旅游推广活动并实现组织20人以上团组来江苏旅游的旅行社,给予2万元境外推广奖励。
 
六)进一步提升境外人士支付服务便利性。推动文旅类重点商户开通境外银行卡刷卡受理功能,优化外卡刷卡支付服务。对文旅类重点商户外卡刷卡手续费高于境内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部分给予补贴,补贴后,星级旅游饭店外卡刷卡手续费由3%降至 1.5%,其他文旅类重点商户外卡刷卡手续费由1.5%降至 0.6%。
 
七)支持打造优质文旅线路。支持在线旅游企业打造并在平台显着位置开设江苏文旅专题,推广具有江苏特色的优质文旅线路(两日以上)及新业态旅游产品。对全年过夜游客累计订购达 30万人次的在线旅游企业,按年均增幅分10%-15%、15%-20%、20%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八)支持商旅文体融合促消费活动。支持各地打造商旅文体融合的新型消费场景,提升项目体验性、互动性,继续发放电影消费券,支持电影新消费品牌活动,激发文旅消费潜力。以“水韵江苏·有你会更美”为主题集中开展且现场人数达3万人次的文旅消费推广活动,对活动现场销售额分300万元-600 万元、600 万元-1000 万元、1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主办企业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九)支持发展文旅新业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发展邮轮游艇、房车露营、低空飞行等新业态,按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新购设备等方面年度完成投资额分 2000万元-5000万元、5000 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对投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的 4C、5C级自驾车旅居车的营地,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支持“夜经济”品牌。发挥南京、苏州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引领带动作用,引导省级以上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创新发展,鼓励各地充分挖掘自身资源,立足现有商业文化体系,积极打造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吃喝玩乐购”体的夜经济品牌。对省级以上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按年度累计接待游客分 1000万-2000万人次、2000万-3000万人次、3000万人次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150万元奖励。对2024年以来,A级以上旅游景区新建或改扩建投资额达 300 万元以上的夜游项目,按年度带动景区夜间游客接待人数同比增长分10%-15%、15%-20%、20%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80万元奖励。
 
三、组织实施
 
(一)实行“免申即享”“直达快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第三方平台或审计认定数据,按季度对初审符合奖励的事项或项目进行集体审议,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拨付流程,将专项资金发放至相关主体。
 
(二)优化文体旅业营商环境,完善活动安全管理。鼓励行业创新,对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审慎包容监管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为文体旅发展提供优质审批服务。在符合安全标准前提下,按照活动场馆(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容量。
 
(三)加强财会监督,健全统计监测制度。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奖励涉及的票务销售、现场上座率、带动消费额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的以各种形式和手段套取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研究机构合作力度,拓展统计监测数据来源,做好促消费数据收集和分析预测,及时跟进政策施行效果。
 
(四)本政策措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负责解释,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同时符合省、市支持政策的事项或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本举措自 2025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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