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政策法规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08-21 18:29:03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提高文化和旅游科研水平,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苏文旅规〔2019〕2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名称为《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1月15日前反馈。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10月13日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提高文化和旅游科研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用于资助本省文化和旅游发展、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以及艺术科学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理论成果转化和应用对策研究。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以现实需求为导向,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旅科创工作办)是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其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省文化和旅游科研中长期规划、制订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发布科研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建立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专家库;
 
(三)组织开展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结项验收、成果推广;
 
(四)评选和奖励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优秀成果,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五)调研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现状,组织开展相关专题研究。
 
第三章  项目类别
 
第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的设立,应当符合省文化和旅游科研中长期规划确立的研究方向,突出江苏特色,坚持问题导向,探索、遵循文化和旅游科学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不断推进文化业和旅游业创新发展。
 
第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按年度工作需求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文化和旅游发展具有指引价值的理论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研究,资助对文化和旅游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
 
委托项目用于资助文化和旅游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提出的重大内容研究。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省文旅科创工作办按年度工作计划,发布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第九条  申报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的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工作单位在江苏省境内;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有科研管理机构,能够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能够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有效管理;
 
(四)重点项目的申报者应当具有副高级(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
 
(五)一般项目申报者应当具有中级(或者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不具备中级职称的,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项目申报通知中有其他申报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遵循项目通知要求。
 
第十条  申报人当年度只能申报1项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他人的项目申报;项目组成员同一年度最多参与2项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申报。
 
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报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已完成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申报者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项目负责人能否胜任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单位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评审的基本流程为形式审查、专家匿名评审、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的评审从选题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报人和项目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省文旅科创工作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资助项目。对拟立项资助项目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十六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厅党组会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  为保证项目评审的客观性、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涉及与本人有关项目时,予以回避;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对外泄露评审信息和评审结果。
 
第五章  资助经费及使用
 
第十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对立项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经厅党组会批准后拨付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专门用于项目研究。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参照最新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积极性,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自主支配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当填写立项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额度编制经费开支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80%,其余20%为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第二十三条  对因特殊情况造成项目负责人无法完成项目的,项目应予以终止,并追回已拨经费的未使用部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项目经费使用账目,提交《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验收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以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和推广。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着、专利等一般为1至2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将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为项目组成员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本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研究。
 
第三十条  省文旅科创工作办将不定期对项目进展、经费使用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实施整改。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其中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延期不得超过1次,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专着延期累计不得超过2次,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省文旅科创工作办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延期结项;
 
(七)中止项目协议;
 
(八)撤销项目;
 
(九)项目执行过程中或者成果出版等有涉外问题;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者增补项目组成员,以及其他一般性事项的变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省文旅科创工作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文旅科创工作办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四)买卖、代写项目,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五)虚构或虚报阶段性研究成果、野外考察、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者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项目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五条  各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研档案,规范管理。项目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成员及人员调整情况;项目立项时间、研究周期;项目批准经费、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验收、结项、出版情况;项目奖惩、成果推广情况等。
 
第七章  成果验收与推广
 
第三十六条  为科学评估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应当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
 
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专着、软件等。
 
第三十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成果的验收由省文旅科创工作办统一组织实施,验收结论应通知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1年内对项目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销项目处理。
 
委托项目可按委托协议进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免于验收: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上述项目仍应当填写《验收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验收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材料提交省文旅科创工作办。
 
第三十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拥有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结项成果的使用权。
 
第四十条 省文旅科创工作办建立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成果库,出版项目成果汇编,组织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和相关学术研讨活动,扩大科研项目的社会影响。
 
各科研管理机构和项目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全省文化和旅游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出版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成果,项目成果一般在境内出版刊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境外出版刊发的,应当报经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出版刊发的项目成果应当注明“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字样以及项目编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行。原《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苏文规〔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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