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导游三无问题”
我们现在普遍关心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导游的“三无”问题。
所谓“三无”,通常指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工资、没有社保。也有说法指没有工资(或导服费)、没有社保(或商保)、没有劳动关系(或没有保障福利补贴)。我们这里主要聚焦于导游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工资、社保、导服费、补贴、福利这些基本保障,先抛开小费、佣金、回扣、利润分成等要素。
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导游与旅行社的法律关系。
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有三种关系:
1.劳动合同关系:导游是旅行社员工,导游证挂靠在旅行社。
2.劳务合同关系:导游不属于旅行社员工,导游证挂靠在行业协会、导游协会、导游服务公司、文旅融合中心等机构。与旅行社是临时性的劳务合同关系。
3.承揽合同关系:① 指导游直接与游客形成承揽关系,但需经旅行社委派(《旅游法》禁止私自承揽)。② 指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是合作关系、利润分成关系。比如大家诟病的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游、“KB团”、导游买人头、参与团队利润分成,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导游买团”。这种关系不为《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允许,但客观存在。
除上述三种关系,还有两种补充关系值得注意:
4. “挂靠”劳动关系:很多导游为获得领队证,或旅行社为满足开办条件(需三张导游证),将关系挂靠在旅行社,自己给自己发工资、缴纳五险一金/社保。这本质上是双方不合规的操作,违反了相关法律。
5. “事实”劳动关系:导游证挂靠在行业协会(属社会兼职导游),但长期固定为某一家旅行社带团,接受其管理,不能随意给其他社带团,具有人身依附性,遵守其规章制度。这种情况下,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总结导游与旅行社关系:严格讲有三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外加两种补充(“事实“劳动关系、“挂靠”劳动关系)。
二、导游工资、社保、福利、补助问题
明确了关系类型,我们再谈具体保障:
1.劳动合同关系:旅行社有义务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出团时,应支付差旅费(实报实销或固定包干标准的津贴),并可能享有其他福利。
2.劳务合同关系(临时兼职导游):旅行社无法律义务支付“工资”(其收入属于劳务费/导服费,属劳务所得)。法律法规也未规定旅行社需为其缴纳社保。旅行社通常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如旅行社责任险附加险)来规避意外风险。差旅报销需谨慎,无发票的津贴易被视为劳务报酬,引发税务风险。
3.承揽合同关系:导游收入来源于带团购物、加点等与旅行社的分成,是一种承揽服务收益。虽在旅游法规层面不合法,但在民法层面,这种利润分成的民事合同关系未被否定。
补充关系尤其需注意:
4. “事实”劳动关系:若兼职导游长期固定受旅行社管理,具有从属性,极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即使导游证未挂靠,旅行社也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和五险一金,否则一旦发生工伤或纠纷,后果严重。
5. “挂靠”关系:导游与旅行社在违规基础上合作(如为拿领队证)。导游若以此要求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即“碰瓷”),虽可能成功,但会破坏行业信任与合作基础,且双方初始动机均不纯正。
厘清这几种关系至关重要。许多导游、旅行社、旅游自媒体、主管部门甚至专家学者,在呼吁解决“三无”问题时,若连基本关系都搞不清,则无从下手。解决“三无”问题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导游愿签约、旅行社愿雇佣),才谈得上工资社保。若导游追求自由,不愿固定受管理、挑团拣团,单方面要求解决“三无”只是空谈。
三、历史成因与现状
社会兼职导游成为主流,有其历史原因:
1999年《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修改,解绑了导游与旅行社的强制依附关系。此前导游需通过旅行社考取导游证。改革源于:国内及出入境旅游市场发展对导游需求大增;部分导游追求更高收入不愿绑定单一社;部分国企旅行社经营困难需转制解绑。这种模式在当时促进了旅游发展,给导游提供了机会。
市场竞争多年后,已形成一种平衡:导游的社保、用工、淡旺季成本已内化于旅游线路产品的定价机制中。当下要求旅行社必须雇佣大量导游,是市场决定而非旅行社意愿。旅游市场严重内卷,让旅行社逆潮流雇佣大量专职导游,在竞争中平衡成本极为困难。
除非国家通过政策法规调整(如修改《旅游法》)、机制体制变革进行干预,或重新制定行业标准,才可能扭转局面。但个人判断,重回1999年之前的模式难度极大,可能性低。
结论:
导游的“三无”问题或旅行社取消导游专岗,非一日之寒。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已有成熟机制,可通过不同方式解决服务费、保险、差旅补贴等问题,关键在于认清关系本质。归根结底,“三无”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导游的个人选择问题。在当今灵活用工、新业态发展的背景下,导游可选择适应(如与旅行社建立合规关系),或寻求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岗位。但旅行社经市场淘汰,岗位设置已高度融合(如导游兼计调、销售、客服),强求恢复“导游专岗”(旅行社导游部)不现实。
综上,我想向专家学者、主管部门、导游和旅行社同仁阐明一个核心真相:导游与旅行社的法律关系,直接决定了其权益保障的路径和可能性。不先解决关系界定问题,就无法真正解决导游权益保障问题。当然,未来旅游法律法规若有重大修订,情况可能改变,但目前看,当前导游与旅行社关不变的情况下,现有的导游权益保障要想有根本性改变是困难的,员工导游的“工资、社保、差旅费”形式、社会兼职导游的“导游服务费(劳务费)、商保、补贴”的形式体现的导游收入形式仍然是现在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导游收入的基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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