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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支持项目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在乡村全面振兴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工作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决定开展 2024 年度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支持项目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数量 在全省范围内,评选推荐 55 个山西省 2024 年度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支持项目。同时,根据文化和旅游部通知要求,优先从原贫困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评选推荐 18 个文化和旅游部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支持项目。 二、评选推荐人选要求 总体要求:评选推荐人选须是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乡村文化和旅游人才。曾入选过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支持项目、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支持项目的人员不得重复推荐。在职在编的公务员 (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单位) 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含工勤人员) 原则上不进行推荐。 具体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恪守职业道德。

    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作出较大贡献,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群众认可度。

    三、重点推荐人群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认定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 “头雁” 项目入选人员、文化产业特派员、非遗工坊带头人以及在 “三区” 人才支持计划文化工作者专项、文化人才服务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项中表现突出的文化工作者。

    在改进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强化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和保护利用、组织群众性文化活动等工作中积极参与并作出较大贡献的带头人。

    四、评选程序

    县级推荐: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充分考察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分配名额向所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拟定人选,并填写《山西省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支持项目推荐表》(附件 1),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迹介绍、荣誉证书、项目成果等)。

    市级审核: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经会议研究后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分配名额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拟定的推荐人选(项目),填写《山西省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支持项目市级推荐汇总表》(附件 2),并加盖市文化和旅游局公章。

    省级审定: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各市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最终确定山西省 2024 年度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支持项目入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时间安排

    县级推荐阶段:请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于 [具体日期 1] 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所在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级审核阶段: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于 [具体日期 2] 前完成审核及内部公示工作,并将审核材料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级审定及公示阶段:省文化和旅游厅于 [具体日期 3] 前完成审定及公示工作。

    六、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充分认识评选推荐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支持项目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严格评选标准: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评选推荐的人选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强化宣传推广:各地要以此次评选推荐工作为契机,广泛宣传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乡村文化和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

    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于 [通知发布日期] 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信息(附件 3)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2025-03-07 16:12

  •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规范传承活动管理,激励传承人更好地履行传承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决定开展 2023 年度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全面了解和掌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2023 年度传承活动开展情况,督促传承人履行传承职责,提升传承实践水平,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评估对象 截至 2023 年 1 月 1 日,已被认定为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且仍在世的人员。 三、评估内容 传承授徒情况:收徒数量、传授技艺的频次与时长,徒弟在技艺掌握、实践能力等方面的成长情况。

    传艺活动开展:在各类传习场所、文化机构、学校等组织或参与传艺讲座、培训、工作坊的次数及效果。

    生产实践:将非遗项目与生产、生活相结合,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效益及对项目传承发展的推动作用。

    公益宣传展示:积极参与政府部门、文化机构组织的非遗公益宣传展示活动,包括展览、演出、比赛等,在活动中的表现及影响力。

    资料保存与记录:对所传承非遗项目的历史渊源、技艺流程、相关故事传说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情况,是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记录工作。

    社会影响及贡献:在当地非遗传承群体、社区民众中的认可度和影响力,对推动非遗融入社会生活、促进文化交流等方面所做的贡献。

    研究成果:围绕所传承非遗项目开展的理论研究、技艺创新研究等成果,如论文发表、着作出版、创新技艺应用等。

    传承创新与品牌打造:在传承过程中对项目进行创新性发展的举措及成效,打造具有地域特色、行业影响力的非遗品牌情况。

    传习补助经费使用:对所获得的传习补助经费的使用是否合规、合理,经费使用是否围绕传承活动开展。

    四、评估程序

    传承人自评:传承人对照评估内容,认真总结 2023 年度传承活动开展情况,填写《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表》(附件 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视频、活动报道、证书等)。

    保护单位初评:各项目保护单位对本单位所保护项目的省级传承人自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初步审核,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对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填写《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保护单位初评汇总表》(附件 2),并加盖保护单位公章。

    市级审核: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辖区内保护单位报送的初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审核意见及等次,填写《山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市级审核汇总表》(附件 3),并加盖市文化和旅游局公章。

    省级审定: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及省直单位报送的评估材料进行审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最终确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2023 年度传承活动评估结果,并予以公示。

    五、时间安排

    材料报送阶段:请各传承人于 [具体日期 1] 前将自评材料报送至所在项目保护单位;各保护单位于 [具体日期 2] 前将初评材料报送至所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直项目保护单位直接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市级审核阶段: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于 [具体日期 3] 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材料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级审定阶段:省文化和旅游厅于 [具体日期 4] 前完成审定及公示工作。

    六、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严格把关:各保护单位、市级文化和旅游局要严格按照评估内容和标准,认真审核传承人自评材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客观、公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传承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本次评估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强化应用:评估结果将作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后续资助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传承人,将在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上予以倾斜;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传承人,将进行约谈,督促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将按程序取消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加强宣传:各地要以此次评估工作为契机,广泛宣传非遗传承人的优秀事迹和突出贡献,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良好氛围。

    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直有关单位于 [通知发布日期] 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信息(附件 4)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2025-03-07 16:09

  •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旅游满意在山西” 建设标准体系》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省旅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打造 “旅游满意在山西” 品牌,省文化和旅游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旅游满意在山西” 建设标准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体系以游客需求为导向,全面覆盖旅游 “吃、住、行、游、购、娱” 各要素,旨在通过标准化手段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倒逼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健全旅游产业全方位、全要素、全链条、全周期的相关标准。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推动标准的有效实施与应用。各涉旅企业要积极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不断改进服务,提升自身竞争力。 希望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切实将本标准体系落实到位,助力我省旅游管理服务质量再上新台阶,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加优质、满意的旅游体验,推动山西文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旅游满意在山西” 建设标准体系》    

    2025-03-07 15:41

  • 山西省关于印发《2024年度旅行社、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旅行社、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24 年度旅行社、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目标 通过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监督检查,加强对旅行社、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文化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时间 [具体检查时间段,例如 2024 年 5 月 1 日 - 2024 年 10 月 31 日] 三、参与部门 本次联合监督检查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四、检查对象及比例

    旅行社:按照一定比例,通过双随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从全省旅行社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参照市场监管局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对 A、B、C、D 类企业按照不同比例进行抽取,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 [X]%。

    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从全省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 [X]%。

    五、检查内容

    旅行社

    经营资质:检查旅行社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情况。

    经营行为:查看旅游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强迫购物、擅自变更行程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检查导游人员资质及执业情况,是否存在无证导游带团等问题。

    安全管理:旅行社安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包括员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旅游包车管理、旅行社责任险投保等方面。

    财务状况:检查旅行社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等情况;依法检查旅行社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

    演出许可: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活动是否经过审批,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演出。

    演出内容:演出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是否存在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违法违规内容。

    演出安全:演出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制定并落实演出安全应急预案;演出现场秩序维护情况。

    经营管理: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恶意竞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票务销售管理情况。

    六、检查方式

    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发起部门)通过双随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在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库中按每户企业 [X] 名执法检查人员的标准随机抽取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同时将抽取的检查对象通过系统分别发送给其他配合部门,各配合部门按相应标准从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执法人员进行匹配。

    实地检查与资料审查相结合:执法人员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查看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演出现场等实际情况;同时审查相关资料,如许可证件、合同文本、财务报表、演出审批文件等。

    联合检查:各参与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实现 “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七、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联合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目标、时间、对象、内容、方式及参与部门职责分工等,并向社会公布。

    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的比例和程序,通过双随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并进行匹配。

    开展检查: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和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结果处理: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于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示检查结果:参与联查的部门在检查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归集到企业名下,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八、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 “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严格执法: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检查程序进行检查,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加强协作: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在检查过程中,要及时交流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

    强化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 “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市场主体的知晓度和配合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工作总结: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要对本地区的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将工作总结及时报送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03-07 15:36

  •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 - 2024年度山西省重大文旅康养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府《关于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重大文旅康养项目建设,进一步推动我省文旅康养产业深度融合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 2023 - 2024 年度山西省重大文旅康养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列入省政府 2023 年重点工程文旅康养项目名单中的重大文旅康养项目。 旅游景区 “9+13” 梯次打造计划中的重大文旅康养项目。 上述项目需由经营主体组织实施,且在建设期内取得一年期以上贷款。 二、申报主体要求 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会计信用良好,纳税信用等级 B 级及以上,近 3 年无违法违规经营和税收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项目要求

    项目建设审批文件齐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申报项目真实,对文旅康养产业提升起到良好作用,具备较强的可持续性,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在入选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旅游景区 “9+13” 梯次打造计划后,项目单位在银行获得文旅康养产业项目贷款,且能提供 2023 年 7 月 1 日 -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支付 1 年利息的付息凭证。

    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以确保项目具备一定的资金保障和抗风险能力。

    四、贴息标准

    本次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项目单位(经营主体)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按项目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和申报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 予以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按照工程推进情况,同一项目最高可支持 2 年。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即对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支付的利息进行补贴。

    五、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填写《山西省重大文旅康养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审批文件、贷款合同、付息凭证、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市文化和旅游局、民政局、财政局初审同意后,联合行文上报至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

    审核评估: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重点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带动作用以及贷款贴息的合理性等。

    公示:评审结果将在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确定为贴息补助对象。

    资金下达:山西省财政厅根据公示结果,将贴息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市财政局,由各市财政局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六、监督管理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跟踪管理,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获得贴息补助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贷款用途。如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贴息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贴息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25-03-07 15:32

  • 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公告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7 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山西省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7月 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旅游需求,建设旅游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提质增效、融合发展,统筹政府与市场、供给与需求、保护与开发、国内与国际、发展与安全,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利用文物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并依法保障文物安全;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应当严格实施资源、生态保护措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措施,把文化和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提升文化影响力和旅游吸引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提升、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诚信经营,开展行业交流和协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产业促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可以用于旅游项目开发。

    鼓励利用工业遗址、废弃矿山、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开发旅游项目。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提供住宿、餐饮、停车等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吃、住、行、游、购、娱一体的旅游产业链,促进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服务业的联动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壮大旅游经营主体,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多元化经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鼓励各类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制重组、收购兼并等方式投资旅游业。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适老化设施、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和母婴等群体的旅游舒适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更新和规划建设农业、林业、草原、通信、水利、电力、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以黄河、长城、太行旅游公路为主干,连接城区、主要景区、旅游集聚区、交通集散枢纽的旅游交通网络,合理设置慢行道、驿站、营地、观景区、信息服务、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旅游客运专线和公交线路。

    第十六条  机场、车站、酒店、景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医疗救护、商品零售、休闲休憩、行李寄存、商品寄递等服务。

    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集散地等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厕所,确保数量充足、干净卫生、实用免费、管理有效。

    鼓励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集散地等周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旅游者开放厕所和停车场。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城市绿地、绿道、特色街区等公共空间的休闲功能,推进建设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露营基地等旅游休闲设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专业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机制。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旅游学科建设和旅游科研与培训,加强旅游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际旅游交流合作,利用招商引资、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商贸会展、友好往来等,推介旅游线路与特色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旅游资源开发、线路组合、宣传营销等方面开展跨行政区域合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旅游形象品牌,确立宣传推广主题,创新旅游营销模式,运用新媒体、新平台,统筹组织旅游形象宣传和旅游产品推广工作,积极开发境内外客源市场。

    鼓励机场、车站、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商业中心等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旅游品牌和旅游形象广告。

    第三章  产品开发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因地制宜开发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康养旅游、研学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商务旅游和低空旅游等旅游产品,发展多类型的旅游集聚区,并针对不同群体需求,推出定制化、特色化旅游产品和线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推进旅游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合发展,依法将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场馆、考古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民俗活动场所等纳入旅游线路,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

    鼓励依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培育休闲旅游城市和休闲街区,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宜游化改造,支持在公共空间开展文化旅游活动。

    鼓励和支持旅游与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产业相融合,发挥特色景区、街区资源优势,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文化旅游演艺产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红色旅游资源,弘扬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等,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推广红色旅游线路,培育红色旅游品牌。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农村自然资源和特色民俗文化,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旅游与就业增收联结机制,鼓励村(居)民开办农事体验和旅游娱乐项目,销售农产品和旅游商品,参与旅游相关经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依托森林、草原、峡谷、温泉等生态资源,开发生态旅游产品和保健养生、旅居养老、康复疗养等康养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与康养休闲等融合发展。

    开发生态旅游和康养旅游,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进行过度开发。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利用历史文化、红色文化、黄河文化、长城文化、晋商文化、民俗文化、工业文化等研学素材,开发研学旅游产品,建设研学旅游基地,发展研学旅游。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发展工业旅游,保护和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工艺流程展示、工业文化体验、相关产品销售等工业旅游项目。

    第二十九条  鼓励创新冬季旅游业态,开发年俗、冰雪等冬季旅游产品,拓展冬季旅游市场。

    鼓励结合健身休闲项目和体育赛事活动,开发体育旅游项目,丰富体育旅游产品供给。

    第三十条  鼓励旅游企业加强与铁路、航空部门合作,促进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发展。

    第三十一条  鼓励建设旅游度假区、特色园区、特色艺术街区、消费集聚区,利用自然资源、城市景观、商业设施、文博场馆、演艺娱乐、特色餐饮等,丰富消费体验。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涉旅场所延长开放或者营业时间,丰富夜间产品供给,发展夜间经济。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山西特色的旅游商品,在旅游目的地、旅游集散地、交通枢纽地等建设旅游商品展销中心,为旅游者购物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化应用场景和智慧文旅项目建设,开发沉浸式互动、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云旅游等数字化体验产品。

    第四章  服务提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智能的旅游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智慧旅游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旅游者提供信息查询、预约预订、消费警示等旅游服务,发布预警信息,实施智慧调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挖掘传统餐饮文化,促进餐饮老字号传承发展,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餐饮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组织,推出本地名菜名店名师,宣传推广特色三晋美食。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住宿业,引进或者建设高端酒店、品牌连锁酒店,发展特色旅游民宿。

    第三十七条  旅游高峰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采取疏导、管制措施,保障交通畅通。机场、车站、景区等应当增设临时停车场、上下客站点,增加中转车辆。

    第三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查询、预订、支付和评价等在线服务,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

    鼓励景区采取弹性供给措施,科学设置开放时间,提升景区接待能力;完善预约措施,简化预约程序,合理设置线上、线下购票预约渠道,保留人工服务窗口,设置旅游团队专用通道。

    景区应当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的导游免收门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景区应当根据核定的旅游者最大承载量,制定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和分流预案,对旅游者流量进行实时监测控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鼓励对接国际标准,丰富入境旅游产品和国际航班,优化涉外预定、餐饮住宿、金融支付、外币兑换、离境退税等服务供给,打造国际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

    第四十一条  机场、车站、景区等场所应当设置多语种标识以及导览设施,使用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景区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旅游咨询、救助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志愿者开展旅游咨询、翻译接待、文明旅游引导、景区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应当接受旅游者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处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对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依法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问卷调查、网络评论调查、旅游投诉分析等方式,开展旅游服务质量评价。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联合执法、投诉处理、旅游安全等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和涉旅活动审批备案时,应当优化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干扰旅游经营者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5-03-07 15:29

  •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导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推动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省文化和旅游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导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财政厅 导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推动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服务质量奖奖励对象为持有导游证,与山西省内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山西省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为山西省内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一线导游员。

    第三条 实行申报制。凡申报导游须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或不符合程序申报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导游服务质量奖需满足以下条件:

    截至申报截止之日 3 年内,申报导游未因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文旅部门行政处罚、未被认定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1 年内未被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

    评分周期内(一个自然年),中文导游累计带团天数不少于 100 天或带团人次不少于 2000 人次;外语导游累计带团天数不少于 40 天或带团人次不少于 400 人次。

    三、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导游服务质量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导游个人填写《导游服务质量奖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导游资格证复印件、导游等级证书复印件、导游证复印件,由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或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所在市级文化和旅游局推荐。

    初审: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初审申报材料,初审结果通过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复审: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将符合条件的导游申报材料提交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复审。

    评定: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本办法评定奖励对象,评定结果在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兑现: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四、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导游服务质量奖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评选 10 名金牌导游,给予金质服务质量奖,各奖 5 万元。

    评选 30 名银牌导游,给予银质服务质量奖,各奖 3 万元。

    评选 60 名铜牌导游,给予铜质服务质量奖,各奖 1 万元。

    第七条 以一个评分周期内(一个自然年)导游实际带团人天数、游客评价满意度、山西省导游大赛成绩、旅游安全责任落实、导游等级 5 个方面分别量化记分,综合得分排序 1—10 名评为金牌导游,获得金质服务质量奖,11—40 名评为银牌导游,获得银质服务质量奖,41—100 名评为铜牌导游,获得铜质服务质量奖。

    五、监督管理

    第八条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山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优秀导游的评选及奖励参照原《导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执行。

    2025-03-07 15:26

  •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5 年旅游厕所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旅游公共服务水平,优化旅游环境,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决定开展 2025 年旅游厕所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范围内各类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点、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公路服务区、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旅游公共场所新建或改建的旅游厕所项目。 二、申报条件 建设标准:严格按照《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GB/T 18973-2024)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在厕所设计、设施配备、环境卫生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新建旅游厕所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 60 平方米(男女厕位比例合理,至少设置 1 个无障碍厕位、1 个第三卫生间等);改建旅游厕所应在原有基础上显着提升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 功能完善:具备完善的卫生设施,如洗手盆、干手器、蹲便器、坐便器、通风系统、照明系统等,且设施质量优良、运行正常。合理设置指示标识,确保游客能够方便找到厕所位置。注重人性化设计,充分考虑特殊人群需求,第三卫生间设施齐全,有明显引导标识。 环境整洁:厕所内部环境整洁干净,无异味,地面、墙面、便器等无污渍、无杂物。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厕所周边环境整洁美观,无垃圾堆积,绿化良好。 创新特色:鼓励在厕所建设中融入地方文化元素,体现山西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打造具有独特文化魅力的旅游厕所。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如智能感应设备、节水节能装置等,提升厕所的智能化、环保化水平。在服务功能上有创新举措,如提供手纸、洗手液、免费 WiFi、手机充电等便民服务。 运营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主体,确保厕所开放时间满足游客需求。有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能及时有效处理游客反馈的问题,游客满意度高。运营管理成本合理,注重可持续发展。

    三、申报材料

    《山西省 2025 年旅游厕所示范项目申报表》:详细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建设情况(包括新建或改建、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特色亮点等信息(见附件 1)。

    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图(含平面图、效果图等)、设施设备清单、建设进度安排、资金预算及来源说明等。改建项目需提供原有厕所情况说明及改造前后对比图。

    运营管理方案:阐述运营管理模式、人员配备、卫生管理制度、维护计划、投诉处理机制等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立项批复、土地使用证明(如有)、资金投入证明(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游客满意度调查结果(需附调查样本及统计分析)等。

    项目照片:提供能反映厕所整体外观、内部设施、文化特色、环境卫生等方面的高质量照片 8-10 张,并配以简要文字说明。

    四、申报流程

    市级推荐: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旅游厕所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要求。根据初审情况,择优推荐本地区的旅游厕所示范项目,并填写《山西省 2025 年旅游厕所示范项目推荐汇总表》(见附件 2)。每个市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5 个。

    材料报送: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于 [具体日期] 前,将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刻盘一并报送)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要求整理装订成册,确保材料规范、整齐。

    省级评审: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方式包括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山西省 2025 年旅游厕所示范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

    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正式公布山西省 2025 年旅游厕所示范项目名单,并对入选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或政策支持,以鼓励各地进一步加强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旅游厕所是旅游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游客的旅游体验。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要充分认识开展旅游厕所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严格把关: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和筛选,确保推荐的项目真正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杜绝虚假申报。

    加强指导:在申报过程中,要加强对申报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完善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同时,要以此次申报工作为契机,推动本地区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宣传推广:对入选的旅游厕所示范项目,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更多旅游企业加强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为游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旅游公共服务。

    2025-03-07 15:18

  • 关于加强点线面联动节假周末平日统筹 进一步促进保护与发展的时空协同 增进新型文旅深度融合消费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部署,立足山西特有的人文底蕴、自然风光、生态环境等比较优势,从点面、表里、上下结合上下功夫,着眼感悟文化、亲近自然、体验民俗,统筹节假周末平日,促进保护与发展协同,强化部门省市联动,推动全省文旅资源要素的县市小循环、市市中循环、全域大循环,增进新型文旅深度融合消费新活力,把文化旅游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文化遗产活化利用 (一)加强文化资源挖掘阐释 深化中华文明探源研究,持续推进已发掘重点遗址考古资料的整理研究,形成一批考古研究成果。 进一步保护传承弘扬我省优秀历史文化,促进中华创世神话、夏商周历史文化、明清晋商文化、抗战红色文化、边塞文化、民族融合文化等应用到旅游要素开发当中。 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多重价值,遴选推介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地标和物化标识名录,开展 “万里茶道”“关圣史迹” 联合申遗。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云冈学研究高地。 用好文物保护基金、艺术基金等,做好传统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文艺精品剧目的打造和传播。 (二)拓展文物活化利用路径 通过 “文物+景区”“文物+研学基地”“文物+博物馆”“文物+数字化” 等方式,打造世界文化遗产、革命文物等文物主题游径。 按照 “能开尽开” 原则,加大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力度。启动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加快陶寺、晋阳古城、蒲津渡与蒲州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深入实施 “文明守望工程”,深入推进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三)创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推进博物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延长开放时间,打造一批融合艺术展览、文化沙龙、轻食餐饮服务的 “城市书房”“文化驿站”。

    推动山西博物院创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博物馆,支持太原等城市深入打造 “博物馆之城”。

    推进数字博物馆和智慧博物馆建设,提升策展及讲解水平。

    二、推动交旅深度融合发展

    (一)深化全域旅游交通网建设

    探索文旅+交通发展新时空,提高旅游目的地通达性,在积极落实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城市公交线路向景点延伸,在旅游景点增设公交站点。

    支持旅游城市开通具有当地文化特色、体验感强的旅游观光巴士线路,促进旅游景区、场景等串珠成线。

    开行全域多城市间的高品质旅游专列,扩大 “铁路畅行” 扫码服务范围,开发 “坐着火车游山西”“夕阳红旅游列车” 等特色、精品旅游列车线路产品,探索打造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品质化客房车厢,持续改善旅客出行体验。

    深化黄河、长城、太行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建设,进一步完善标志标识信息指引体系、自驾营地、观景台等配套服务设施,加强精细化日常管理养护,让游客旅行、群众出行更加安全便捷。

    (二)提升旅游交通合作联动水平

    增强城乡道路客运网络保障能力,提升枢纽节点旅游服务水平,拓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功能,形成一批特色主题服务区。

    加大对京津冀、长三角、环渤海等地区高铁运输能力,重点围绕周末短途旅游,在既有图定高铁开行基础上,安排重联运行。

    推动空铁联运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打通航空运输和地面服务之间的运输连接,提供方便游客出行的航空运输交通方式。

    支持航司、景区等协作打造航旅融合产品,支持航司、酒店、旅行社、景区等联合推出机票+门票折扣优惠、免费接驳和住宿打折等服务。

    三、优化节假周末平日旅游体验

    (一)提升旅游景区开放管理水平

    推动旅游景区统筹节假周末平日,简化进入景区景点、文博场馆等参观游览流程,更好地服务游客、观众。

    支持经评估无需通过预约机制实现分流、错峰的景区、场馆等取消预约,确需预约的,结合实际优化预约机制,加强精细化管理,简化预约程序。

    支持通过保留人工窗口、电话预约等方式,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残疾人以及运用智能设备困难人群提供服务。

    支持在承载量容许情况下,保障临时到访游客和老年人等群体入园需求。

    在旅游高峰期加强旅游景点及周边道路的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针对旅游车辆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劝导、警示为主。

    (二)鼓励引导游客错峰出游

    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单位要统筹考虑工作实际和职工本人意愿,分段灵活安排错峰休假。

    鼓励旅游景区发挥价格杠杆引导作用,制订淡旺季、工作日、周末、节假日价格,分流游客出行,提升游玩体验与舒适度。

    加强区域统筹,整合区域旅游产品,增设旅游线路,实现区域游客分流,缓解热门旅游景区的接待压力。

    鼓励高等学校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倡导中小学校寒暑假适度错时错峰。

    开展文旅惠企乐民活动,鼓励各地结合法定节假日、旅游淡旺季等,因地制宜推出门票减免、消费惠民等措施。

    (三)深入打造旅游友好型环境

    营造 “人人善待游客、全社会服务游客” 的旅游友好型环境,引导广大市民携手美化环境、服务游客,树立文明形象,自觉维护山西旅游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进一步完善服务评价体系,着力推动各类涉旅单位树立市场思维、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游客视角的旅游服务 “好差评” 制度。

    加强消费环境建设,引导各类涉旅企业及从业者树立 “人人代表山西形象、人人都是山西名片” 意识,文明待客、诚信经营,主动为游客做好服务,争做旅游 “文明经营户”,努力提高游客满意度。

    四、积极推进文旅+百业融合发展

    (一)推动文旅商体康融合发展

    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相结合,认定一批特色鲜明的省级工业遗产,支持发展工业旅游,鼓励建设工业遗址公园、文化产业园区、观光工厂等。

    推动传统商业综合体向文商旅综合体转型,促进多元业态融合,实现文化旅游更好融入城市发展。

    培育 “跟着赛事去旅行” 品牌,引入品牌赛事进景区,培育和打造一批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基地、主题创新项目、精品线路等,依托体育场馆、户外运动休闲设施、商业空间等载体,促进体育服务综合体建设。

    支持晋菜晋味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候车区、机场候机楼及各地景区,推进景区餐饮提质升级,推出旅游美食线路和区域旅游美食地图。

    持续深化 10 个县(市、区)文旅康养集聚区及 50 个文旅康养示范区创建单位建设。统筹生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避暑休闲、温泉康养等旅居养老产品,推出一批特色生态旅游线路。

    (二)促进文旅+休闲农业融合发展

    充分发挥休闲农业在融合农文旅中连接点作用,整合推出一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选择农业资源丰富和交通区位优势突出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景点等,以生态观光、农事体验为重点,建设一批学农劳动实训基地。

    结合历史文化名村、传统古村落、红色乡村及 “三个一号” 旅游公路沿线旅游资源,形成一批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

    持续推进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建设,打造一批 “休闲农业+” 县域乡村休闲农业旅游先行区,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三)推动文旅+科创深度融合

    加快文旅产业数字化转型,综合运用大数据、ar/vr、裸眼 3d 等技术,打造智慧景区、智慧康养社区、数字博物馆、数字展览馆等沉浸式数字化体验场景。

    加快文旅数智化平台普及程度,推动文旅智能化产品与服务创新,推动智慧文旅应用高质量、多样化发展。

    加强运用数字孪生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文旅产品设计、运营和服务流程,提升产业效率和质量。

    支持数字创意产业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文化创意产品,打造一批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五、切实强化协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等部门参加的省文旅融合发展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全省文旅融合发展工作。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对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品牌培育、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扶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促进文旅融合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文旅产业。

    (三)强化人才培养

    加强文旅融合专业人才培养,鼓励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文旅融合相关专业课程,培养一批懂文化、懂旅游、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加强对文旅从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服务质量培训等,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对山西文旅融合发展的宣传推广力度。制作宣传山西文旅融合发展的专题片、宣传片,推出系列报道和宣传文章,展示山西文旅融合发展的特色和魅力。加强新媒体营销,利用抖音、小红书、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开展互动式、体验式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山西文旅融合发展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25-03-07 15:13

  •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冰雪旅游发展提升计划》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冰雪经济、文旅融合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响应国家 “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 号召,充分发挥我省冰雪资源优势,推动冰雪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目标 到 [具体年份],初步构建起布局合理、业态丰富、产品多元、服务优质的冰雪旅游产业体系。培育打造一批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冰雪旅游目的地,冰雪旅游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游客接待量和旅游综合收入显著增长,使冰雪旅游成为我省文化旅游产业新的增长点,为打造国际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打造冰雪旅游目的地 鼓励各地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设冰雪主题高品质旅游景区、度假区。支持旅游度假区深度挖掘冰雪元素,开发以冰雪为主题的休闲度假产品,丰富度假业态,提升度假品质。
    1. 积极推动冰雪主题的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引导乡村充分利用自然冰雪资源,发展乡村冰雪体验项目,推出冰雪民俗文化活动,开发乡村冰雪特色美食,打造具有乡村风情的冰雪旅游产品,促进乡村旅游与冰雪旅游融合发展。
    1. 引导 A 级旅游景区根据自身特色,丰富冰雪旅游业态。完善景区内冰雪游乐设施、餐饮住宿、交通标识等软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
    1. 持续优化提升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培育打造一批具有山西特色,集户外运动、康养度假、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满足不同层次旅游需求的高品质滑雪旅游度假地。鼓励各地在滑雪旅游度假地建设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丰富冰雪旅游业态场景

    1. 支持各地依据自然条件和冰雪 “冷资源”,因地制宜打造旅游体验型滑雪场。加强滑雪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雪道、索道、魔毯等设施设备,提升滑雪场的安全性和舒适性。鼓励滑雪场开展差异化经营,推出特色滑雪课程、亲子滑雪活动等,满足不同游客群体的需求。
    1. 推动传统冰雪旅游产品提质升级。创新冰雕、雪雕、冰灯等冰雪艺术品设计制作,融入山西地域文化元素,提升冰雪艺术品的文化内涵和观赏价值。鼓励各类景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冰雪活动,如冰雪节、冰雪嘉年华、冰雪运动会等,增加游客参与度和体验感。
    1. 鼓励建设室外小型滑雪场、滑冰场、室内冰场等滑冰滑雪场所,完善冰雪运动设施布局,方便群众参与冰雪运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发夜游项目,通过灯光秀、冰雪演艺等形式,打造独具特色的冰雪夜经济,延长游客停留时间,提升旅游消费。
    1. 深入挖掘山西历史文化、民俗文化资源,开发具有山西特点和民俗特色的冰雪文化产品。推动冰雪资源与各地非遗、美食、温泉等元素深度融合发展,推出非遗冰雪体验活动、冰雪美食节、温泉冰雪康养游等特色产品。拓展雪地音乐节、夜间光影秀等沉浸式冰雪娱乐体验,丰富冰雪旅游内涵。

    (三)培育冰雪旅游品牌

    1. 加强冰雪文化的挖掘与传承。积极培育冰雪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延伸项目,通过举办非遗培训班、传承活动等方式,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进和投资建设冰雪旅游演艺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创作以冰雪文化为主题的文艺和影视作品,讲好山西冰雪文化故事,提升山西冰雪文化的影响力。
    1. 推出特色冰雪主题活动。充分挖掘冰雪文化资源,融合冰雪元素,充分展现三晋文化魅力。支持各地打造 “一地一品”“一地多品” 特色冰雪品牌,鼓励开展冰雪节、冰雪嘉年华、欢乐冰雪周、冰雪节庆等特色活动。联合相关部门举办一批重大冰雪赛事活动,培育 “跟着赛事去旅行” 品牌项目,鼓励提升冰雪赛事娱乐性和大众参与度,联动赛事场地场馆和周边景点,推动冰雪赛事进景区、进街区、进商圈,打造更为多元的 “体育+文旅” 新场景。
    1. 加强冰雪旅游市场开发。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促进冰雪旅游消费的举措,推动各地各类景区、滑雪场、酒店等加强合作,推出便捷出行、酒店入住优惠、景区门票减免、联票季卡等联动消费措施和旅游套餐,吸引更多游客。支持冰雪旅游经营主体参加进博会、服贸会、旅博会等展会,鼓励各地开展冰雪旅游领域各层次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山西与兄弟省市旅游区域合作机制作用,推动资源共享、客源互送、优势互补,共同策划推广冰雪旅游精品线路和特色产品,吸引全国游客来山西赏冰乐雪。

    (四)提升冰雪旅游服务

    1. 实施冰雪旅游服务提升行动。健全标准体系,强化冰雪国家标准实施应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提升冰雪旅游行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积极研究制定冰雪旅游系列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冰雪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冰雪场地运营、产品设计、旅游服务等方面标准化水平,以标准化的冰雪旅游服务提升游客的满意度。
    1. 完善服务体系。推动滑雪场适配旅游功能,提升雪道设施、休闲娱乐、餐饮住宿等滑雪旅游综合服务。支持旅游景区健全完善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提升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 4/5G 网络、Wi-Fi 信号覆盖和承载能力。深化黄河、长城、太行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建设,适配冬季旅游服务场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设置冬季旅游标识牌、观景台等,让游客冬季旅行更加安全便捷。
    1. 优化消费环境。严厉打击 “黑教练”“黑导游”“黑车” 等不法行为,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加强自律,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大力营造 “人人善待游客、全社会服务游客” 的旅游友好型环境,进一步完善服务评价体系,推动各类冰雪旅游单位树立市场思维、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游客视角的旅游服务 “好差评” 制度等,全面提升冰雪旅游消费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山西省冰雪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全省冰雪旅游发展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对冰雪旅游项目建设、品牌培育、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扶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促进冰雪旅游发展的优惠政策,如土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冰雪旅游产业。

    (三)强化人才培养

    加强冰雪旅游专业人才培养,鼓励省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冰雪旅游相关专业课程,培养一批懂冰雪旅游业务、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加强对冰雪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服务质量培训等,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对山西冰雪旅游的宣传推广力度。制作宣传山西冰雪旅游的专题片、宣传片,推出系列报道和宣传文章,展示山西冰雪旅游的特色和魅力。加强新媒体营销,利用抖音、小红书、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开展互动式、体验式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山西冰雪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你对山西省冰雪旅游发展的预期?如果你对计划中的目标设定、任务规划或保障措施等方面有更具体的想法,比如希望增加特定地区的冰雪旅游发展侧重,欢迎随时告诉我,我可以进一步优化完善。

    2025-03-07 15:07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四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担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

    (二)组织起草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

    (三)承担本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统筹开展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

    (五)负责指导开展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六)负责建设管理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监督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登录使用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七)开展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八)负责加强京津冀地区的沟通合作,拓展信用评价应用,扩大守信激励范围,推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协同发展。

    第五条 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按程序登录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开展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成立行业信用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补充完善全国信用信息记录,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全市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第八条 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及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五)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六)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七)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八)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九)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十)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十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和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依据信用评价结果组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归集和提供本行政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所需的信用数据,在职责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二条 以本市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为依据,结合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市场主体自主申报信息,按照总分1000分,评价结果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档设计,构建信用评价模型。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分类编制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评价指引,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权重设置等。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可分为如下三类:

    (一)完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依授权公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

    (三)内部使用的,仅限于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方式依法依规推送给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创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补贴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第四章  失信主体认定与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七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八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失信主体信息应当按照“谁认定、谁公开”原则,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中国(天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通过天津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与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市、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及时与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为查询提供便利。 

    认定部门或者信用信息归集管理部门发现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主动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信用信息有误时,有权向认定部门申请更正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提交的书面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第六章  信用承诺

    第二十五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使用审批替代型、主动公开型、信用修复型等信用承诺应用,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区级人民政府信用网站主动面向社会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者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及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失信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或“信用中国”等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并共享信用修复信息。

    第二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三十条 信用门户网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需按照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或区级政府信用网站规定和流程进行修复。失信主体修复信用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程序解除失信主体相关管理措施。

     第八章  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

    第三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5-03-07 14:55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发展邮轮旅游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鼓励发展邮轮旅游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邮轮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天津邮轮产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21〕3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7号)文件要求,促进我市邮轮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推动邮轮经济提质增效,服务京津冀深度融合发展,强化对北京市、河北省邮轮游客市场的服务能力,决定对邮轮旅游发展实施奖励,提出如下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天津开展邮轮旅游业务的邮轮公司,在天津注册的具有资质的旅游服务机构。 二、奖励标准 (一)对邮轮公司的奖励 1.2023年度为邮轮复航期,支持所有以天津港为母港航线的邮轮公司开展邮轮运营业务,实行每运营一航次,吨位在10万吨以下的邮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航次的奖励,吨位在10万吨以上的邮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航次的奖励,每个邮轮公司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2.支持邮轮公司增加运行航次。2024年度参照2019年度邮轮公司运营天津母港邮轮航次量的80%(所得值不是整数的,按照小数点后第一位的数值,四舍五入取整数)为基数(应大于零),2025年度到2027年度均以邮轮公司上一年度运营天津母港航次量为奖励基数,达到基数的邮轮公司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比基数每增加一航次,吨位在10万吨以下的邮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航次的奖励,吨位在10万吨以上(含)的邮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航次的奖励,每个邮轮公司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3.鼓励邮轮公司组织游客在天津上岸观光旅游,按照组织游客人次进行奖励。年度累计组织规模超过1000人次的,按照组织游客人次给予不超过50元/人次的奖励,每个邮轮公司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旅游服务机构的奖励

    1.支持旅游服务机构招徕并组织以天津为母港的邮轮游客,按游客人次给予奖励。年度招徕人次超过10000人次的,超出部分给予40元/人次的奖励;招徕人数超过20000人次的,超出部分给予60元/人次的奖励,每个旅游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旅游服务机构招徕并组织在天津观光旅游的邮轮游客,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数累计超过500人次,超出部分每人/天夜奖励50元。每个旅游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邮轮旅游服务机构在北京市、河北省组织邮轮主题业界专场推介会,单场参会人数超过150人,给予不超过15万元/次的奖励;单场参会人数超过300人,给予不超过30万元/次的奖励。每个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支持组织国内外大型邮轮主题展会活动,给予不超过10万元/次的奖励。每个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XXXX年度邮轮旅游奖励申报表》;

    (二)《申报承诺书》;

    (三)单位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邮轮航次奖励项目补助,需提供有关航次证明材料。邮轮公司自运营的,可委托船务代理公司申请奖励;企业包船运营的,补贴给包船企业;

    (六)申请组织游客奖励项目补助,需提供企业和游客签署的有关合同、收费票据、上岸在津观光、过夜游客住宿证明材料;

    (七)申请推介活动奖励项目补助,需提供组织推介活动的场地租用合同、参会人员签到单和推介活动全程视频资料、相关支出证明或发票复印件;

    (八)申请邮轮主题展会活动奖励项目补助,需提供组织国内外大型邮轮主题展会活动佐证资料、相关支出证明或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和审核

    (一)申报。奖励资金分年度组织申报。每年上半年,市文化和旅游局下发邮轮旅游发展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及申报时限。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所需申报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二)审核。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研究确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拟奖励项目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

    (三)资金拨付

    奖励方案确定后,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程序办理奖励资金拨付。

    五、监督管理

    (一)对于在申报、使用奖励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单位,取消其申请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不接受财政、审计和文旅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企业和单位,取消其申请奖励资格,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对已经拨付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二)对申报奖励年度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列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

    (三)申请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业务经营、纳税、完善组织和市场体系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等内容。

    六、其他

    (一)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以上”“超过”“不超过”“达到”的数额均含本数,涉及“以下”的数额不含本数。

    (二)所有提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复(打)印件逐页加盖公章。

    (三)年度奖励资金按照全年申报情况统筹安排。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奖励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绩效评价、项目验收、政策评估等工作支出。支出应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四)本细则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五)本细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25-03-07 14:52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扩大告知承诺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和企业办事便利化程度,激发旅游市场活力,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21〕10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天津市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津政办发〔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我市旅行社设立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旅行社设立许可时先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承诺已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承诺按时交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经审批部门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决定的审批制度。 本办法所称审批部门是指区级审批部门,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旅行社设立许可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实施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制,遵循依法申请、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申请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审批部门确认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并经审查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通过,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2.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3.申请单位承诺内容;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告知承诺要求设立旅行社,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

    第七条 申请人需认真阅读审批部门告知内容,对所提交的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承诺已完全知晓审批部门告知事项,愿意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承诺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诺旅行社设立符合告知事项要求;承诺旅行社经营符合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承诺接受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及时将告知承诺书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推送至本级文旅监管部门,并将许可批复文件抄送本级文旅监管部门。

    第十条 文旅监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对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督促旅行社完善相关设立条件及设施。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文旅监管部门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视情形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责。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第十条情形的申请人,审批部门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公示,并将其列入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诚信档案黑名单,不再对其适用任何简化审批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5-03-07 14:49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天津市博物馆展览管理,发挥展览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博物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博物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市备案登记的博物馆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巡回展览、线上展览,适用本规定。出入境展览等涉外展览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持正确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活动,结合国庆节、“七一”党的生日、“八一”建军节、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以及纪念天津解放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时间节点,做好主题展览的策划组织工作。 第三条  博物馆展览主题和内容要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四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展览主题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点,并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加强馆际展览项目交流,整合藏品资源,鼓励联合办展,举办巡回展览,打造精品项目,提升展示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并进行标注,文物展览原则上复制品、仿制品比例不宜超过展品的10%。

    (四)加强数字化展示手段,利用新技术,丰富数字展品数量、展示信息及体验手段。

    (五)践行绿色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倡导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可持续办展,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展览规范标准,做到材料安全,确保文物展出环境和观众参观空气质量达标。

    (六)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七)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展品说明应当清晰、准确、简洁。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的,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国有博物馆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向其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展览名称、时间、地点、展品信息、展览大纲或脚本、讲解词、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变更也应履行上述程序。

    第六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的,应当在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提交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申报书》;

    (二)展览大纲或脚本(含专家论证意见);

    (三)《展品目录》及重点展品说明;

    (四)讲解词;

    (五)展览场地总体情况及硬件设备、安全保卫设施情况介绍;

    (六)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七)利用博物馆场地与空间举办的展览,需提供举办方对展览方案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国有博物馆的上级主管部门、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备案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予以备案;对暂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要求其完善展览内容,使展览符合备案条件。

    第八条  博物馆展览备案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展览主题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凡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中国文化,妨碍正风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展品、资料等,一律不得展出。

    (三)展览主题内容涉及人类遗骸、宗教、民族等敏感题材的,凡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不尊重人类尊严,不符合国家利益和民族信仰的,一律不得展出。

    (四)展览主题内容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应遵守《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举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图片展览的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并已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红色主题展览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求党史研究机构意见。

    (五)展览内容凡涉及地图的,须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规范文物博物馆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等要求,使用标准地图或严格按程序报审。

    (六)展览的名称、内容、讲解词、图录以及相关外文翻译中可能涉及的民族、宗教、领土主权等意识形态安全问题须进行严格审核。

    (七)展览展品来源必须合法,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以及以假充真,可能对公众造成错误引导的展品,一律不得展出。

    (八)展览场地必须具备安全保卫设施,确保展品及观众的安全。

    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展览内容的审核把关,建立健全陈列展览定期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对于博物馆举办展览,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有关程序,并且存在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隐患的陈列展览,应严格督促及时整改,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对本地区博物馆陈列展览意识形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将其纳入博物馆领域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或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3-07 14:47

  • 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2025年1月1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四章 保障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天津段,北起武清区河西务镇木厂闸,南至静海区唐官屯镇九宣闸,其中包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北、南运河天津三岔口段;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天津段相关联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三)与大运河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推动大运河文化与时代元素相结合,打造大运河璀璨文化带、绿色生态带、缤纷旅游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跨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数据、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发展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

    本市应当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区域合作,充分发挥京津冀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协作机制作用,促进大运河沿线文化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等方面的融合发展。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基础数据生产、整合和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遥感监测等技术,推动文化遗产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开发利用、数字化展示,加强现代科技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中的应用。

    第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对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市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宣传,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讲好大运河文化故事,传播大运河承载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保护的要求,科学编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规划,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划,编制本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明确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城乡区域统筹协调等内容,并与本市国土空间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编制本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明确文化遗产构成、文化遗产评估、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等内容。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编制本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明确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传统利用等主体功能区。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施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包含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等。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普查,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保护名录实施动态管理。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列入保护名录。

    第十五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在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相关规划、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等重要事项前,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并建立专家意见档案。

    第十六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中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范围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其保护要求应当符合世界遗产保护相关规定。

    大运河文化遗产中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保护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在大运河天津段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不得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不得破坏大运河历史风貌。

    大运河天津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在收储或者出让、划拨前,应当依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

    第十八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九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岸线保护和空间管控,综合治理水环境,保护修复生态系统,构建水清岸绿的生态带。

    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大运河天津段河道保护纳入工作范围,并列入各级河长履职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古村古镇、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保护,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生产生活的延续性。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大运河相关的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和传承。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市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完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机制,加强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遇有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的重大险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应当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的原则,以不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风貌为前提,深入挖掘和丰富大运河文化遗产内涵,提升展示利用水平,增强传承活力,充分发挥其展示中华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本市构建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大运河文化遗产展示体系,加强大运河沿线重要遗迹遗址的展示利用,完善遗产展示配套设施,提升大运河文化遗产展示利用的综合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要求,系统推进保护传承、研究发掘、环境配套、文旅融合、数字再现等重点基础工程建设,把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打造成为中华文化重要标志。

    第二十七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发掘大运河天津段相关遗址,以沉船、粮仓等考古遗迹为基础,推动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开发大运河考古发掘体验、科普讲座、文化旅游等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大运河文化博物馆,构建集藏品征集、档案管理、信息服务、学术交流、文物展陈、观光旅游、宣传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展示平台。

    鼓励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文化遗产和文化特色,打造专题博物馆、陈列馆、运河公园等展示场所,展现区域特色大运河文化。

    第二十九条 鼓励进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线上展示,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发虚拟展示、智慧导览、沉浸式互动式体验等数字化产品,拓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场景。

    第三十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与大运河文化密切相关的古村古镇、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等进行环境风貌综合整治,全景展示大运河沿线历史风貌和文化底蕴。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沿线中华老字号和津门老字号地域文化特征、历史痕迹、独特工艺和特色产品、技艺、服务的宣传推广,促进品牌价值提升和特色产业发展,推动老字号品牌做大做强。

    第三十二条 鼓励依法利用大运河沿线历史遗留的老作坊、旧厂房等工业设施,探索活化利用模式,打造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大运河工业旅游项目,展示和宣传大运河文化遗产。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大运河沿线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依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发红色教育、研学旅行主题产品,有机融入大运河文化遗产展示线路。

    第三十四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配套服务,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打造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统一的文化旅游品牌,实现大运河旅游产品的品牌建设和品质提升,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旅游通航的大运河河段,加强大运河天津段旅游通航码头及配套工程建设,稳妥推进大运河适宜河段旅游通航。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促进大运河文化和体育融合发展,完善健身休闲设施,开展马拉松、健步走等体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 大运河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治乡村人居环境,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结合大运河沿线乡村历史价值、文化特色,发展都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大运河沿线乡村全面振兴。

    第三十七条 鼓励合理利用大运河文化遗产,培育壮大与大运河文化密切相关的创意设计服务、内容创作生产、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重点领域文化产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创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鼓励将具有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

    第三十九条 鼓励高等学校及相关研究机构开展河道本体、水工设施、运河故道、名人故居、运河沉船、粮仓遗址等相关遗产的挖掘评估和研究保护,开展与大运河密切相关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研究,挖掘大运河蕴含的丰富价值和深刻内涵。

    第四十条 鼓励开展以大运河文化为主题的戏曲、曲艺、文学、影视、书法、美术等领域的文艺创作、展演展播活动,打造大运河文化艺术品牌,弘扬传播大运河文化。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民间习俗、传统节庆、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等,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推广活动。

    第四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体验设施,为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提供场所。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场馆、研究机构等合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实训基地,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拓展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途径。

    第四十三条 本市鼓励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推动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展览、展卖、展演等活动相结合,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对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

    第四章 保障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项目实施。注重运用市场化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十五条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

    发现大运河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事件,大运河沿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实施日常巡查,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四十七条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联合执法,依法及时查处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市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智力优势,培养高水平、专业化人才,加大紧缺人才、高端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人才服务等配套措施,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未保护现场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由相关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3-07 14:43

  • 文莱对中国公民14天免签将于3月8日实施
    2025年3月6日,文莱达鲁萨兰国移民局发布公告,自3月8日起,持有效期6个月以上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可免签入境文莱不超过14天。驻文莱使馆提醒中国公民来文期间注意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安全文明出行,展现中国公民良好形象。

    2025-03-07 14:05

  • 去哪儿:50+女性出行订单增幅超一倍 女性预订探险小众项目占比近七成
    她们不受年龄束缚,50+,正是去看世界的好年纪,旅居路上VLOG拍起;在能力范围之内,她们对自己更好了,400元住高星酒店,一折买商务舱,要的是一个情绪价值;她们勇于探索,走出舒适区,看极光、去徒步、去看世界边缘1%的地方;她们不仅自己热爱生活、热爱旅行,也要带动全家去探索,承担了预订行程、预订酒店的大部分工作…… 去哪儿大数据显示,2024年以来,在去哪儿平台上,50岁以上女性行程预订增幅最高,超过了1倍。此外,女性预订国际机票增幅达到1.3倍,增幅比男性高出三成;女性预订冰川徒步、看极光、观鲸等小众旅行项目的占比,达到近七成。在旅游淡季,女性预订飞机商务舱的数量同比增加了三成,预订高星酒店的数量也同比2023年增加了四成。 “比起传统的吃、穿、用等消费,新一代女性,正在越来越愿意把钱花在‘看不见的地方’。”去哪儿大数据研究院分析,这一届女性消费者不再是“女为悦己者容”,而是“只为自己而行”。她们不再那么在乎别人怎么看自己,更在乎自己的内在感受,更舍得为无形的体验和情绪价值买单。 更自我的女性 买“一折商务舱”只讨好自己 “3月从北京飞四川宜宾,商务舱只要660!冲了!”新入职场的小倩,从来没有坐过飞机商务舱。“一直很想体验一下,但平时3、4000的价格太贵了。看到这个只要600多的价格,而且是被哪吒种草的宜宾,觉得很值!” 对于很多女性来说,坐飞机不止是为了抵达,住酒店也不只是为了睡觉。高品质的时间和空间,比一只名牌包更能取悦自己。 去哪儿大数据显示,2024年至今,在旅游淡季预订商务舱、头等舱的女性数量,同比2023年增长了三成。而女性预订高星酒店的数量,增长了四成。成都、杭州、重庆、武汉、上海女性预订高星酒店增幅最高。女性最喜欢的酒店特色设施包括:温泉、室内泳池、健身房、空中酒廊、大堂吧等。 “去年以来,高星酒店价格较以往有两成左右的下浮,获得更好体验的成本更低了。”去哪儿大数据研究院研究员蔡木子介绍,女性不仅对价格更敏感,对住宿体验的提升也更敏感。很多时候,一间好酒店,本身就是旅行的一部分。

    更勇敢的女性
    去世界边缘1%的地方


    买不起10万一张的南极船票,还可以自驾到漠河,带上所有的户外装备,支起一顶小小的帐篷,同样可以看到盛大的极光。这个2月,32岁的上海姐姐默默,约上自己的好闺蜜,来了一场极光旅行。“我们叫自己‘城市极限爱好者’!意思是,惜命、又爱探险,省钱、不能省体验。”

    去哪儿大数据显示,去年以来,在平台上预订徒步、探洞、极光、极地、观鲸等小众旅行的用户中,女性占比达到近七成。

    去看不同的世界,女性更有热情。2024年以来,女性在去哪儿平台上预订国际机票增幅达到1.3倍,增幅比男性高出三成。最受女性欢迎的境外目的地包括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等。

    女性不仅更勇敢的走出舒适圈,也在家庭旅行中承担更多的“组织责任”。去哪儿数据显示,六成以上的酒店家庭房、多人出行订单,是由女性预订的。


    更洒脱的女性
    50+,“重活一遍”


    不用再迁就老公的时间表、孩子的补习表,不用再考虑谁接孩子放学、谁给孩子做饭,刚把女儿送进大学的张涵觉得自己“空前自由”。她跟两个好姐妹“搭伙”,买了一辆房车。夏天去新疆,冬天在海南,“就像重活一遍吧!要考虑的只有天气,和自己的心情”。

    去哪儿大数据显示,去年以来,在所有年龄段女性中,50岁以上女性出行订单增速最快,增幅超过1倍。

    50+女性最爱反向错峰旅游。3月是她们出行最集中的一个月份。

    去哪儿大数据显示,春节以来,机票平均价格较春节期间下降了三成,部分热门城市下降幅度更达到五成以上。50+女性最青睐的目的地包括昆明、西双版纳、广州、海口、杭州等。赏花踏春是她们最喜爱的活动之一。3月以来预订增幅最高的目的地包括:江西婺源、江苏无锡、重庆潼南等。

    “非常让我们意外的是,像新西兰峡湾观星探险、漠河北极村、珠峰大本营这样有点极限的旅游团行程,报名的一半都是50+的女性。”去哪儿度假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75后”女性的消费观、精神面貌、身体素质,已经完全刷新了大家对中老年人的认知。今年,随着部分“70后”逐步退休,“银发旅游”的时代将真正来临。

  • 2025-03-07 13:47

  • “程心AI”接入DeepSeek仅7天,首批210万用户今日秒变旅行规划师
    同程旅行今日(3月7日)宣布,其自主研发的旅游专属大模型“程心AI”正式完成与DeepSeek的技术融合,推出“AI+实时预订”服务。即日起,同程旅行App面向首批10万用户开放智能行程规划及机酒预订功能,同程旅行微信小程序同步启动200万用户首测。此举标志着旅游行业正式迈入大模型驱动的新时代。 (图片来源:同程旅行) 作为首家接入DeepSeek的OTA旅游平台,同程旅行依托其覆盖数亿用户的出行行为数据、全品类文旅资源库,以及“程心”与20余个智慧城市的合作经验积累,逐步构建起旅游垂直领域的先发优势。DeepSeek以逻辑推理能力为核心,将用户模糊需求转化为精准可执行的行程方案,并直接嵌入机票、酒店、景点门票的资源信息和预订系统,首次实现从“AI推荐”到“AI决策执行+预订执行”的闭环。用户仅需通过自然对话,即可一站式完成行程规划、消费决策以及最后的行程预订。同程旅行“程心”项目负责人表示:“传统推荐系统依赖标签匹配,而‘程心’能深度理解隐性需求。例如,当用户提出预算5000元、五一轻松出行的需求,系统将综合假期人流预测、价格波动趋势及用户历史偏好,动态生成避开拥堵的个性化方案。” 此次技术融合聚焦三大核心能力的提升:首先是智能行程生成;其次是自适应推荐系统;最后是对话式交易闭环。首批开放接口的用户,在同程旅行APP首页或者微信小程序首页搜索栏位置,点击小机器人图标—“程心AI”即可开启智能化的旅行定制。 作为OTA领域首个通过深度合成算法及生成式大模型“双备案”的企业,同程旅行的技术合规性为商业化落地奠定基础。凭借“数据+场景+生态”的协同优势,同程旅行正在构建差异化技术护城河。据了解,在“程心”与腾讯、华为、百度等企业生态合作基础上,同程旅行未来拟通过手机系统、地图应用等入口渗透用户行前决策场景。而与DeepSeek深度对接后,验证了其从“智能参谋”向“可靠执行者”的角色升级。

    2025-03-07 13:41

  • 北京门头沟南石洋大峡谷将于3月20日正式开园
    3月7日,据门头沟文旅微信公众号透露,南石洋大峡谷将于3月20日正式开园。 南石洋大峡谷景区位于雁翅镇马套村,景区全域面积约40平方千米,主峰海拔1538米。景区分为“一峡九谷,十八湾,七十二节点”,九谷归一、景色奇特。“寒武纪”地质地貌群是景区资源的核心体现。景区致力于打造为以户外运动为核心,集自然观光、户外运动、主题游乐、科普研学、旅游度假于一体的综合性景区。

    2025-03-07 11:24

  • “飞猪全球旅行节”节奏出新:3月8日开始,每月“逢8必促”
    春暖花开正是出游好时节。3月7日,飞猪宣布,自今年3月起,每月8日举办“全球旅行节”促销,首期2025年3月的“全球旅行节”报名商品总数已破万件。 飞猪“全球旅行节”项目负责人帅梦婷说:“传统大促集中在年中和年末,难以同时满足全球不同目的地商家的销售需求。我们希望通过每月一次的精准营销,发掘不同目的地的时令旅游资源,让更多季节属性强、区域特色足、性价比高的旅行商品有更多机会被消费者看见,为商家带来新的增长空间、更好地平衡客流和营收。” 针对每月8日的促销活动,飞猪持续丰富营销渠道,加大流量、补贴扶持力度。除淘宝直播外,飞猪官方直播矩阵新增视频号、小红书等渠道直播。今年3月,飞猪整合的官方直播间、淘宝主播和专业旅游达人资源带货坑位数远超去年同期。此外,飞猪计划持续加大官方直播间的商品补贴力度,高效促进成交。 在参与今年3月活动的促销商品中,春季时令商品成为大促“主角”,主营赏花、踏青、亲子等品类商品的商家有机会获得更多流量扶持;一些正处于淡季的目的地商品增加宠物友好、接送机、免费升房等个性化服务,商家通过产品创新和优惠实在的价格让“淡季不淡”;部分活动商品的核销周期覆盖整个暑期,商家可以避开暑期旅游行业的“内卷”高峰,通过“淡季蓄客、旺季兑现”的模式,为全年营收提升增加确定性。 通过飞猪每月一次的大促,商家用套餐商品积累一批忠实的消费者,还能叠加利用“超级闪促”等玩法,提升指定出行日期的日历型商品销量;商家还可自主选择参与飞猪推出的“会员专享价”“品牌积分加赠”“会员挑战”等丰富的会员权益活动,提升会员粘性和忠诚度,进一步沉淀品牌资产。 过去几年来,飞猪证明了“囤旅游”模式对供需两端双赢价值,这种在618、双11大促中独树一帜的产品形态,也渐渐被更多旅企利用到了日常运营的节点上。作为海量用户和不同类型商家的连接者,平台顺应这一趋势,在经典的营销IP之外,创设更多聚合需求的场景,用按月、分主题营销策略更充分地匹配目的地资源与游客偏好。对于商家而言,小步快跑的营销更具灵活性,可根据自身情况和货品优势选择参与,应对季节性需求波动,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帅梦婷进一步解释,旅游消费的本质是“时间错配”,游客需要提前规划,商家需要稳定预期。每月大促不仅是简单的打折优惠,而是通过“目的地轮动曝光”和“精细化商品打磨”,帮助商家提前激活旅游需求,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高性价比的选择。

    2025-03-0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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