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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旅部:确定第三批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LB/T 082-2021),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化和旅游部按程序组织认定并完成公示,确定以下单位为第三批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

    2023-12-27 13:57

  • 关于《旅游法》涉旅行社条款的修改建议!
    2013年《旅游法》发布时,旅行社业界讨论时都有这样的一个感觉,《旅游法》实质上是一部《旅行社法》,在这部法律中涉及旅行社及导游的内容较多,旅行社及导游的条款占比过重。也许,这个情况也正是这部《旅游法》的成功之处吧,通过抓住“旅行社及导游”这一旅游市场问题的关键,就可以将“旅游产品和服务”供应链条上所有行业相互串联起来,“窥一斑而知全貌”,以点带面,解决了“旅行社及导游”的问题就可以解决旅游产业链的上很多问题,“旅行社及导游”就是旅游行业宏观管理的“牛鼻子”。通过“旅游经营者”和“履行辅助人”两个法律用语,便可以涵盖旅游六要素“食住行游购娱”的方方面面的“旅游资源”方,用《旅游法》规范“旅行社及导游”与“旅游者”的关系,再通过《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串起“旅游经营者”和“履行辅助人”可不就一下子齐活了?2018年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文化部”和原“国家旅游局”合并设立“文化和旅游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文旅融合”为旅游业的发展增加了新的内涵,需要从《旅游法》的层面提供“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的法制保障。打破文化和旅游的行业壁垒,推动文化和旅游的互相帮衬、扶持、融合,通过注入“文化内涵和底蕴”为“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持续传播、喜闻乐见、保持强大的旅游资源和产品吸引力”,是“文旅融合”的应有之义。通过借助“旅游市场的渠道和流量”为“中国独有的历史、人文、社会、民族、地方风情和文化遗存”的“传播扩散、宣传推广、化虚为实、落地变现、旅游产品和服务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精神需求”提供强大的支持力和对消费的拉动力。《旅游法》的修改需要关注“文旅融合”的产业政策的法制保障问题。 历次修改情况 《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是《旅游法》实施满10周年,在这10年间,《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使得旅游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快车道,《旅游法》所起到的巨大作用毋庸置疑,在此不作过多表述。本文试图从旅行社实践的角度,对《旅游法》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建议做一总结,期待能够给《旅游法》再次修改时提供参考和借鉴! 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旅游法》对旅游业的管理也仅限于“一亩三分地”,能抓上手的可能就是“包价旅游业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导游职业资格准入”几个抓手;而“星级饭店评定”和“A级景区评定”还不足以对旅游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这是“狭义旅游业”的行业管理范畴,放到“文旅融合”的背景之下,不足以对整个“广义旅游业”进行有效地监管,在旅游产业化政策制定方面颇心力不从心之态,制定政策,发布文件,口号宣传尚可,实际发挥作用,一嗓子叫应涉及旅游的各个经营主体和监管部门,共同行动,统一协调,似乎有点困难! 【驴点评】“使法律条文符合实务,让法治阳光照亮现实”写在《旅游法》颁布10周年之际——关于《旅游法》涉旅行社条款的修改建议! 如果要问我我最期待修改的是哪几点? 我的答案: 1.关于旅行社的分工体系应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重新确定; 2.关于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关系应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列名确定;

    3.关于旅游者不文明旅游的惩戒条款应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权威确定;

    4.关于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等级评价应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引导确定;

    5.关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价旅游的定义应更加准确、委托代订业务的合法性应予以重点确定;

    6.关于旅游景区应该给予导游执业和学习活动提供免票支持,应允许导游在景区讲解活动,予以强制确定;

    7.关于旅行社之间的委托关系与《民法典》委托合同相衔接、相适应、相配套的解析确定;

    8.关于旅游景区的范围问题:文旅融合过程中尤其是文博景区对旅行社普遍存在排斥心理,应对景区种类范围通过法律条款列名堵漏式兜底确定;

    9.关于“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不合理低价游”被异化成很多行业的“会员活动”和“资金盘工具”的防范;

    10.关于国有旅游景区等头部旅游“资源垄断”和旅游电商平台型企业的“流量垄断”的防范!

    #关于原则建议#

    1.理论联系实践:旅游行业是一个关联性极强,涉及多个部门的行业,所以,旅游行业的宏观管理也会千头万绪,政出多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尤其是不同部门之间会存在政策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之下,一定要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路去处理行业的管理问题。而目前,旅游理论研究严重脱离了行业发展的实践,反倒是一些旅游自媒体,异常活跃,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对旅游市场的变化非常灵敏。《旅游法》的修改需要更多的理论联系实践,更需要关注旅游实践的变化。

    2.秩序基于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法律的规则,还是社会的秩序,具体到旅游行业的规则,科学合理的规则,可以促使旅游市场形成健康、有序、良性的发展环境,规则有利于秩序的形成,好比“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黄灯闪闪慢慢行。”研究旅游行业的潜规则,从中找到存在的基础,折射的逻辑问题。《旅游法》条款所确立的规则应当兼容、包含、吸收旅游行业自身的、内在的、合理的运行规律。

    3.法律用词规范:准确,规范,简明,清晰,明确,完整,符合常识。特定的法律用语和专门的法律术语有着严格的规范,立法实践对很多词语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当然可以直接引用过来,这些都不是问题。但每个行业都有其特殊性,无论理论研究,还是法律实践,还是应该重视旅游实务中的应用和社会公众的习惯认知,对一些特定的行业用语和特定的词义按照常识的、常用的、常规的含义来界定。

    4.法规行规衔接:应该对《旅游法》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说明,旅游业的行业标准、旅游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先集中精力将《旅游法》修改好,然后再处理《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再调整《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管理办法》,最后全面地修改《旅行社服务规范》、《导游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再有就是“各省市旅游条例”,文旅部门和各个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等。笔者检查“中国人大网”的《旅游法》解释时还发现有引用已经停止执行的一些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5.广泛全面调研:广泛听取并了解一线从业人员的建议,不要光听法律专家的,也不要光听旅游院校学者教授的,也不要偏听草根业界基层的。更不要光听头部垄断旅游企业的,不要光听某些高级导游特级导游的,也不要光听行业协会的。每一个群体的立场不同,利益不同,他们的观点都不会全面,不够客观,不能全面反应旅行社业的实际情况。

    6.专家学者业界:经常感慨,我们的旅游从业人员,似乎生活在不同的平行时空中,大家用着不同的语境,使用着彼此不熟悉、不认可、不习惯的沟通词汇。旅游行业的头部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旅游产业链上的不同企业形态,旅游院校的学者教授,旅游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旅游自媒体的网红博主和评论人员,权威媒体的记者主编,旅游基层从业人员,一线工作人员,大家工作环境和沟通语境相差很大。

    7.深入旅游社群:需要适应旅游市场宣传的特点和旅游业界交流习惯,将需要调研的《旅游法》修改点,进行细化,将其规格化,编成一个个易互动的小点,使其便于互动,选择合适的工具,通过自媒体渠道,做成小程序,便于分享,便于操作,便于反馈,便于汇总,便于数据处理。

    8.沟通交流工具:要充分利用好自媒体平台和IM社交工具,通过网络,获取有价值的资讯,尤其是网络自媒体的评论,旅游自媒体的动态,基层一线的草根型旅游从业人员的反馈。从时间上、空间上、人际圈这三个纬度来看,人与人之间的社交距离很近了,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感几乎已经消失,通过常用的沟通交流工具就能及时沟通内外,联系前后左右,呼叫东西南北各个方面了,关键是要自己愿意去交流沟通。

    9.促进产业发展:抓牢“文旅融合”的方向,关注旅游市场的变化,实现“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的高质量发展。“文旅融合”要怎么样“融”?要如何“融”?应重视旅游的经济属性、市场属性、渠道属性、物质属性;要挖掘文化的社会属性、资源属性、流量属性、精神属性,二者的融合是取长补短、锦上添花,而不是互相排斥、条块分割。尤其是文博单位要主动配合将自己的优势融入到旅游市场流量需要的国风热、传统热、文史热、民族风、地域风情之中。用文化打造旅游资源的产品内容底色,用旅游彰扬文化资源的产品传播形式,要用《旅游法》来给文旅融合的高质量发展、制定产业政策保架护航。

    10.数字畅想未来:数字化、元宇宙、AI这些高频出现的词汇,已经成为日常网络资讯,不仅影响着普通人的思维方式和工作生活方式,也必将会影响旅游行业的发展,在旅游业的“产品和服务”数字化,“渠道和流量”数字化,“经营和管理”数字化,“旅游宏观监管和行业服务”的数字化,未来元宇宙之下“数字化的AI驱动的线下实体物质企业和线上虚拟的数字化企业”形态,通过“数据资源+算力驱动”产生的对旅游行业的发展将会产生质的飞跃,而当下的智慧化旅游还不足以说明未来的数字旅游业的宏伟蓝图,迫切需要提前布局数字化基础设施,谁掌握数字企业,谁就有可能拥有数字未来。

    笔者的“关于原则建议”,可能您听起来会觉得笔者在唱高调,说套话,讲虚话,回头看一下笔者也觉得虚。但确实是在提笔按键写这篇文章时是一气呵成写出来的,至少可以说明一点,笔者的真实感受,是从实践出发的一些真切感悟吧。




    #关于具体建议#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修改建议:①可以删除该条款;②如果不删除,可调整为: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通过银行办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函,用于旅行社之间、旅行社与旅者之间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解释说明:中国的旅行社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一整套的保障旅游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等保障制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在没有建立“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之前,曾经对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的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者个人的人身保障和财务保障金额也在提高,现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在现实当中能起的作用越来越小,使用机会也越来越少,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缴纳20万质量保证金,每增加一个分社缴增存5万,出入境和国内游业务增加120万,共140万,每增加一个国内入境分社增加5万,每增加一个有出境游资质分社增加30万。反倒是旅行社之间,为解决旅游者权益和其他费用,会产生较多的纠纷,牵扯了很多精力。组团社或报名社或代理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后,往往守在第一道投诉纠纷解决的当口,为旅游纠纷解决挡掉了大部分问题,但是,后续的接待单位之间的处理却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诉讼和仲裁都会牵扯很多精力。文旅主管部门可以借助旅游质量保证金制度的修改,切实起到为旅游业发展保架护航的作用,当好旅行社的娘家人,做一个和事佬,协助处理旅行社之间的纠纷。关于旅游质量保证金制度的调整还可以参考“#关于个人见解#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和旅行社责任险制度。”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修改建议:增加“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合格的供应商的标准包括取得法律规定的经营资质,或者是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质量标准认定合格的供应商。”

    解释说明:“合格的供应商”在旅游实务当中,也是一个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旅游投诉点”和“行政处罚点”。归根结底,原因就在于“合格供应商”的标准约定不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大家各执一词,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没有权威的说明。关于“合格供应商”的审查,建议在《旅游法》中作出明确的界定或者旅游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办法,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要做出符合旅游业务运行实践规律的、能够实施的、并能够监督的具体要求,很多时候并不是说旅游经营者故意要违法违规,故意不按标准来,而是确实对具体要求不清楚、不了解、不熟悉,没有权威的说明。《旅游法》的普法工作并没有如我们想像的那样深入旅游从业人员人心,每个人都非常准确地理解法律条款的含义。《旅游法》制定时肯定是希望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一目发然、一看就懂、一懂能做。不能让“不合格供应商”成为一个“暗规则”,各地标准不一,各级部门理解不一,各个旅游从业人员理解也不一。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修改建议:增加“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或强制索要小费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单方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要求或旅游者自愿主动给付小费,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三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小费的费用。”

    解释说明:“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或强制索要小费等不正当利益”是旅行社及导游操作“不合理低价游”或“零负团费”的三个主要环节,原《旅游法》没有列举全面,不够严谨!同时,旅行社及导游通过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品质、增加“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涵、提升“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从而,获得更高附加值的收益,正在也必将成为“旅行社及导游”的转型方向之一。“产品内容产生价值”、“讲解能力产生价值”、“服务产生价值”将会成为旅行社的重要收益来源和导游的关键收入来源之一,“极致的讲解服务,极致的管家服务,极致的旅游增值服务‘旅游+X’和‘X+旅游’或‘文旅+X’和‘X+文旅’”,“X”所指代的内容丰富多彩而包罗万相,但别忘记“极致的体验、富有文化内涵、极高的情绪价值”本身也是“重要的元素”。现在网络平台和旅游接待中也经常会出现“好评奖”的操作方法,具体讲就是游客“给好评”或“意见表填的好”就给导游加导服加奖金,实际上从另一个侧面也在说明一件事,虽然我们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导游索要小费,但是,并未禁止游客自愿主动给小费,并且在境外很多目的地国家和地区也有收付小费习惯,中国游客也势必要适应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风俗习惯,因此,在《旅游法》修改时,既要防止强制索取小费行为,又要为将来可能的小费制改革留有余地。“具体购物场所”和“单方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多2个字和少2个字,对于很多旅行社从业人员和导游来说可不一样,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很多老旅游从业人员、老导游,甚至包括文旅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真的不清楚这个“指定购物场所”意思,法律用词应该严谨规范,但不是说让大部分人看不懂吧?《旅游法》刚出台时,第35条争执很大,从开始时旅行社将行程中所有购物点删除,到签订补充合同,相信旅游从业人员对此印象深刻,多2个字不会占用很大篇幅,但条款意思就很清楚明白了。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修改建议: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根据出入境目的地、客源地国家和地区和我国的出入境规定,只开放团队旅游的目的地和客源地出入境旅游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同时可以办理个人自由行签证往返的可根据旅游合同约定决定是否安排领队或者导游程陪同。

    解释说明:原《旅游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已经严重不符合旅游市场的变化。在2013年《旅游法》出台时,我国的出境旅游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很多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旅游者只开放团体旅游签证,并没开放个人自由行签证,只能团进团出,不能个人自由进出国门,并且中国游客出境游的经验并不是丰常的丰富,确实需要安排领队人员随团陪同出游,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加上境外目的地法律不同、民俗不同、宗教不同、民族不同、地理气候有差异、交通道路不熟悉、语言沟通有障碍、应急处理没有经验,所以,需要领队人员陪同前往。但随着中国游客走遍全世界,出境旅游的经验越来越丰富,旅游市场从团体旅游向自由行发展,这是旅游市场正在发生着的变化,有时不需要派领队,是旅游者自己的要求,并不是旅行社主观不想派领队。当然,旅游者不需要全陪的原因很多了。很多目的地国家,为了吸引中国游客,对中国旅游者开放个人自由行政策,甚至免签政策,让中国游客走出国门越来越方便,出国旅游的机会越来越多,旅行社经验也越来越丰富。如果,旅游者自身都可以不需要借助旅行社去境外旅游,再强制开放自由行的目的地旅行社团队一定要派领队,从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另外,如果没有开放中国游客的自由行的目的地,只能团体前往,委派领队是必须的,这个没有什么好商量的。同理,外宾来到中国旅游也是一样。随着,旅游市场的成熟,小团化,自由行化,散客化,这个是市场必然,入境游团队是否一定要派全陪导游,应根据客源国与中国的签证要求、应该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双方的合同进行约定就好。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第三十八条中“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变更为“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劳务合同,并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删除第六十条“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变更为“安排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导游服务费用。”

    解释说明:《旅游法》第三十八条“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第六十条“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这部分内容为什么要放在《旅游法》中?是否出于保障导游收入、保障导游权益的考量?笔者不得而知。如果,出于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的考虑,设置该条款,本无可厚非。但是,在旅行社的实务操作中,此项条款,形同虚设,对旅行社而言该条款并未曾发生过实质性保障作用,对于旅游主管部门来说无非是多了一个检查旅游合同规范签订的“孔乙己”式“回”字有几种写法的处罚条款,仅此而已。有好心者认为,可以通过该条款限制旅行社和导游自愿参与赌团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可以限制旅行社迫使导游不公平、不合理、不正常地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如果,有这种想法,笔者认为就是大错特错,想法过于简单、直接、幼稚了。从导游与旅行社有关系角度来看,一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导游,二是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临时导游,三是存在私自承揽旅行社业务或直客业务的定作导游。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导游,不需要通过旅游合同来约定导游服务费,本身导游服务费就是包价旅游产品的组成部分,旅行社报价时可能会明细报价单列,也可能会综合报价统包,报与不报完全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报价方式问题,而绝不是保障导游权益问题。并且,我们要清楚,员工导游带团的性质,其一旅行社可能会记入差旅费补助,其二可能会记入带团补贴的奖金性质,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在此单独列导游服务费给人一种很可笑的感觉。劳务合同关系的临时导游人员所获取的是劳务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包价旅游成本的一部分,并不需要向游客单独收取,游客不可能也不理解更加不会单独支付给导游人员,如果想借旅游合同将导游的服务费公开透明列支,保证导游能拿到旅游合同约定的由游客支付的直接的导游服务费也不现实,而事实上这个导游服务费不是由游客直接付,是通过旅行社支付给导的,从财务处理上直接支付不方便不利于合规,从旅游团款的结算上也不便于处理。如果用约定导游服务费的方式来解决导游带“坑团”或“零负团费”或“KB团”,这本身也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零负团费”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人性博弈的事,有多少导游是被迫带的?有多少导游是自愿的?这个账要算清楚。另外,导游与民工不完全相同,不管员工导游,还是临时导游,多半会领团款在身,或者采用签单,自己垫款的情况偶有存在,但不是主流,旅行社如果不给导游服务费,市场上很难立足,而且代价风险极大。如果是私自承揽业务的导游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属于违规行为,私自承揽业务者本身就是一独立的经营主体,发生的欠款行为,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和违规的旅游业务的问题。《旅游法》要求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单独列名导游服务费用,一是旅游者不买账,二是导游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三是旅行社应差了事,就是一小段盲肠条款而已,根本不起作用!相当于旅游合同的甲(旅游者)乙(旅行社)双方,在丙方(导游)不知情情况下商量着丙方的事,甲方(旅游者)也不关心丙方(导游)的事。如果这段描述变成“自愿给付小费或奖励或红包”,那意义就完全不同了(事实上这不是小费,还是借鉴国际经验的小费被写成了导游服务费?)“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旅游合同”中掺杂“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是不妥当的。如果《旅游法》的目的是要保障社会兼职导游的合法权益,是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平台(12301系统)在生成旅游合同后,跟随一个“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动合同”,只要填写导游手机号,自动带出导游信息,一键签署,约定劳务费用,既切实解决旅行社与导游劳务合同签订不规范或不签的问题和劳务报酬约定不明的问题。而且解决了实际问题,切实保障了社会兼职导游的合法权益问题。在技术上也没有太大难度。旅游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分开来,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笔者个人支持这种操作方式。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修改建议:增加“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私自承揽旅行社业务。”

    解释说明:笔者在“#关于个人见解#”中的“1、旅行社规范经营的2大制度基础”,其中笔者认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导游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是旅行社业务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的、不可或缺的、区别于‘非旅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2大基石!”我们都知道耶林的《法的目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之所以建议增加“不得私自承揽旅行社业务”,是因为笔者旅行社从业近26年,在这26年中经历了太多的“导游和领队”同“旅行社和业务员”之间的客户归属之争、“旅行社”与“旅行社销售员、客服人员和OP”之间的客户归属之争,“私单”和“飞单”、“私团”和“黑社”、“野导”与“偷团”这些情况,对于某些人来说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而对于旅行社业内来说可能是“司空见惯”、“习以为常”。有一句话“做旅游,就是交朋友”,“人际关系、人脉关系、人情关系”在旅行社日常业务中始终占据重要一席,不能轻视,不容忽视。因为,人终归是感性的,导游领队在与旅游者长期的接触过程中,很容易形成个人之间的人际交往和感情,“认人不认社”这种现象会非常正常。厚道一点、讲究职业操守的导游领队会跟客户讲,你要联系某业务员,公司有规定,我们签有保密协议,不能私下接您的单子,您可以跟社里指名我带团等等;不厚道一点的,直接接了做私团,另找一家旅行社去接这个团算好的,心太贪的,直接私下做了团,因为,旅行社行业确实没有什么门槛,导游领队一直带团,接待单位不可能不熟悉,想操作一个私团是非常容易的。所以,增加“不得私自承揽旅行社业务”也可能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就像“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但是,法律的严肃性是要明确的。实际上“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对旅行社的伤害远不及“不得私自承揽旅行社业务”。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修改建议:增加“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或“等景区”),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解释说明:此处“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是否受《旅游法》规制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条“(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尽管“中国人大网”《旅游法》释义对景区的概念和定义、景区所包含的旅游资源类型、范围都做了具体的描述,应该说定义还是比较清晰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旅行社从业人员、导游人员、景区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景区主管部门、旅游院校学者教授和旅游专业学生、文物主管部门和文博从业人员、旅游自媒体和官媒、社会公众和旅游者对此众说纷纭,各有各的理解,充斥着个体利益、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学术争议等各种问题。属于《旅游法》意义上的景区,就意味着要遵守《旅游法》对景区的要求,要承担景区应有的安全职责,景区主管部门要承担自己必要的安全监管职责,旅游主管部门也要承担自己的法定职责,文化主管部门也要承担自己份内的职责。除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每个人,每个部门,每个行业,都不会太愿意给自己找一部法律当婆婆一样管着自己,这也是人性使然!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修改建议:增加“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个人信息最少采集、最少干扰、非必要勿采集原则基础上的门票实名或非实名预约、动态调控、预约时间提前、便利体验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解释说明:原“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中在于“景区最大承载量”指标有“空间承载量”、“设施承载量”、“生态承载量”、“心理承载量”、“社会承载量”、“日承载量”和“瞬时承载量”等指标,安全是旅游行业的生命线,通过“景区最大承载量”的制定和实施,保障旅游者的游览安全是必要的,必须的,必然的!景区在落实这项规定的时候,呈现出了三种完全不同的心态。一种是某些国有景区机械、消极、教条的执行法律规定,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宁可少接待,而不管旅游市场的需求,完全采取实名制网络预约,不管旅游者“便利性”和“可进入性”,退改签余额也不回填预订系统,不开当天预订和线下预订,以确保自己无过错,不担责,而不作为;另一种是一些民营或承包制景区,无视法律规定,不管景区最大承载量,反正是“韩信将兵,多多亦善”,只管人多来,能多赚钱,而不管旅游安全;还有一种是根本不知道这档事,也谈不上系统预约或线下预约。现在景区普遍采用系统预约,官方公众号和官方PC网站或官方APP预约或微信小程序预约或支付宝预约,还有借助OTA系统如美团、同程、携程、飞猪、去哪儿等。名义上的智慧景区实则上都是第三方的成熟或不成熟的系统,一旦发生系统故障,则一筹莫展。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确立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必要原则”“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当前,旅游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不容乐观,存在着很大的安全漏洞,国内出现过多起旅游年卡、门禁和票务系统个人隐私案件,景区在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必须依法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手段,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旅游景区已经成为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重要渠道,成为个别人牟利方式,在个人“姓名、手机号、指纹、邮件、肖像、身份证、交易习惯、定位轨迹”等隐私信息被贩卖,被利用的并不是没有。很多所谓的智慧化景区和景区外租的系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在裸奔着,缺乏保护意识、手段和措施。应当将最少打扰、最少采集、最少使用作为个人信息获取的最高原则!另外,应该建议有关“数据主管部门”加快“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公共接口”方式,将“数据比对”放在“数据管理部门”处,使用数据的单位依法将比对信息传到“数据主管部门”处核对,核对结果返回应用商使用“即用、即删、即销毁”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修改建议:增加“组团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中间商旅行社、中间商旅行社转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中间商接待社(或地接社的全部接待社,建议不要全部接待社,在实际业务中根本做不到)的基本信息。”

    解释说明:中间商旅行社是组团社/地接社+多重委托社/代理社混合并存的现实存在,无论是批发商/批发经营商/分销商/代理商/零售网点,通过《旅游法》确定中间商旅行社的存在及合法性,中间商系“旅游产品和服务”在市场流通领域不容忽视、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通过法律肯定“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流通规律,经营者合理告知接待信息,回应旅游者主观认知中自己“被转手、被倒卖”和“组团社二道贩子”的负面观感,有利于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旅行社自身的电商(B2C模式)及旅行社口中的批发商(B2B平台)或分销商(B商分销)或代理商(B端代理)或旅游顾问(C端代理)或OTA平台(线上“零售+代理+分销+自营”+线下“加盟式OR直营式”连锁型“分社/网点”)已经在业界普遍存在了近30年时间。多次“转委托”和多层“分销/代理”夹杂“标准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委托代理”*“组团地接”+“定制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委托接待X转委托接待”*“组团地接”的异常复杂的旅行社运行模式。因此,建议引进“中间商旅行社”概念或者“接待社”概念。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修改建议:增加“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和违约金后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解释说明:《旅游法》应当规定旅游者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旅行社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承担的是合同的无过错责任,旅行社所收取的旅游款中,绝大部分(多数在2/3或80%以上)是以付给上下游旅游经营者的,所获得的利润较低,这主要是与旅行社业务的性质有关,本质上旅行社就是一个服务中介,串联产品,多数情况下并不拥有自己设备、设施、场地等有形的服务工具,多数是替人收钱、替人打工、替人组合产品和服务的工作。但是,旅行社及导游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作用又是极其重要的,可以将旅游资源要素进行有效地组合、策划、包装、优化、串联成线-成“产品成服务”,对旅游产业链各个环节都承提着极其重要的功能,有着巨大的带动作用。同时,旅行社的经营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商业务服业的运行效率,带动了相关联的各个供应链企业的就业,拉动了服务消费。虽然,旅行社所创造的税收和外汇不是很多,但是相关联的产业链的整体的创收是很明显的。并且,旅行社及导游的工作于旅游行业的宏观管理也有着深远的意义,对整个国家在商业服务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旅游者行前的安全提示、行中的安全保障和遇到危险人伤事故、财产损失、急症疾病时的及时救助都会起到一个万能风险预防和责任承担者的角色,极大地减少了公共安全的预防和急救成本,提高了社会运行效率,这些作用平时是看不到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九寨沟发生地震时,所有的团队导游都冲在第一线,安抚游客,相比于自由行散客,旅行社团队旅游的安全系数更高,给社会公共急救源提供了有益的协助,这难道不能说明问题吗?

    旅行社的服务实际上是从旅游者出行前就已经开始,提供资源整合采购,承担资源购买的费用,为旅游者提供咨询和策划服务,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已经产生了直接的和间接的成本,包括旅游资源的采购成本,旅行社的人力资源成本,宣传促销营销费用,办工房租等等成本,所以,当旅游者行前违约、行中违约时都会给旅行社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通过《旅游法》约定旅游者违约金,也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再说,意思自治,公平交易,诚实守信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要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六十七条:(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修改建议:增加“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或者组团社可以扣除虽未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但双方合同约定并且有证据证明组团社必须承担的损失赔偿金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解释说明:《旅游法》原条款的规定,“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似乎在说明一个问题,组团社与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即使签有合同,约定损失赔偿金或违约金,但是由于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原因,如果在旅游者取消合同前没有“付给供应商的款且不可退还的”,组团社便可以不用再支付给接团社或履行辅助人;如果是旅游者取消合同前全部支付了,就按组团社和接团社或履行辅助人的约定来(约定可能包括能退回来部分)。关于这一点,笔者个人观点不太赞同这种说法。作为旅游从业人员,笔者经营会遇到支付金定或出票款或订房定金财务来不及支付时,经常绘跟供应商担保,“只要我孙某人说过的话,就是吐口唾沫,砸个坑!没有付钱的,有损失也是我来承担!我说过的话签合同跟没有签合同,预付还是没有预付,效果一个样!我一定会兑现我的承诺!”这是笔者自己的做人原则,做事原则,也是朴素的中国人的诚实守信、先小人后君子、愿赌服输思想的写照。笔者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旅游法》不应该鼓励旅行社按照条款规定,不承认分期后付的实际上没有付出去的旅游款(包含退团损失部分),没有付出去,不一定是不付,也不一定是必须付,应该尊重事实,尊重合同约定,契约就是法律,诚信是金。虽然,我们说在现实当中,肯定会有人打擦边球,也可能会有人关系好真的不付给供应商了,但这是完全两码事。我们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支持鼓励组团社可以不守信用。笔者一直坚持,对旅游者,对员工,对朋友,“宁可人负我,不可我负人”,我没有讲清楚的就是我的责任,我来吃亏承担,我们不学曹操!那么放到这件事上也是同样的道理,《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应同样得到体现;《公司法》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精神也就得到体现。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不敢做坏事,坏的制度会使好人犯错误,这是一个常识的问题!在“旅游合同”中应该尊重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达成的“意思自治”条款。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建议:增加“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发生合同约定标准争议、突发事件,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如因上述原因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社会不良影向,可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释说明:增加的内容为中国人大网《旅游法》释义第七十二条内容。为什么要加这部分内容?这些情况是旅游业务过程中,正规、合法、有资质、本分、诚实、信用、经营的旅行社最为害怕和担心的部分,应该说诚心通过欺骗方式经营的旅行社并不多。对于大部分旅行社来说处于中间位置,代理角色,中介身份,多数旅游资源并不为旅行社所拥有,旅行社和导游是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组织者,其犯“不可原谅错误”的概率并不大,多半是操作失误,沟通问题,市场淡旺季,供求关系,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导致的争执是主要原因。没有旅行社想让团队走的不顺利,想诚心违约赚昧良心钱,多数是其他环节的问题,因为旅游产业的供业链条实在太长,由于《旅游法》的特殊规定,首先要有组团社承担责任,再去追偿。“旅游产品和服务”组成元素“食住行游购娱”的设施有一个共性,就是一个时间性产品、时效性产品、不可储藏和贮存,“过了这个村,就没了这个店”,一旦发生问题时,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但确实会存在“你若不住,就找不到房”的情况!旅行社的利润本来就比较微薄,不足以承担任意扩大损失的后果,绝大部分团款是要付给供应商的。旅游者一旦扩大损失,就会造成连锁反应,任意扩大损失对旅行社来说有时是毁灭性的,是灭顶之灾,有时足可以“一团砸跨一家小旅行社”,试想一下“如此破坏性的后果,那背后也是几个或数十个,几十个家庭的生计问题”。笔者认为,旅行社应当积极沟通解决问题,旅游者也应当共同配合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化!(详见:中国人大网《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解释)

    之所以,建议增加“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社会不良影向,可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因为旅游者的不文明旅游,旅游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活动,过度维权或恶意维权或碰瓷式维权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干扰了旅游市场的健康运行,破坏了旅游资源和社会风气,往往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给一些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具本如:“张掖七彩丹霞景区游客乱踩,张家界导游被游客打伤,结伴碰瓷式敲诈勒索维权,调戏女导游和其他服务人员,旅游纠纷的罢游”导致全团游客行程受阻甚至有滞留境外的案例,“包价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旅行社所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个别旅游者熟知这些知识后,会产生“虚假投诉”和“虚假诉讼”,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社会不良影向,可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旅游者的违法违规或不文明行为,《旅游法》应该完善对旅游者的约束条款,创建一个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用法律手段促使旅游者素质的提高。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修改建议:增加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建立统一的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旅游纠纷联合解决机制,建立‘旅游纠纷联合解决机构’,可与‘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合并办公,统一协调处理旅游者、旅行社、导游及领队、景区、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等之间的旅游纠纷。旅游经营者之间可以通过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主管部门联合纠纷解决机制负责机构,进行联合调解、统一协调处理,调成不成的可依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解释说明:目前大量存在于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旅游纠纷,并没有呈现于旅游主管部门面前。组团社或报名社消化了大量的旅游纠纷,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多半伴随着组团社或报名社与旅游者的沟通协调消化处理掉。这是大多数诚信经营,依法依规经营的旅行社的常规处理办法。但是,旅游纠纷的解决,关联度大,一环套一环,一事带一事,旅游纠纷的责任承担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多数是旅游供应链条上的各个旅游经营者、旅行社、导游及领队、景区、履行辅助人等之间的问题,有时甚至会牵扯上旅游者的自己的问题,处理纠纷复杂而耗时,效率极低,除非走到仲裁和诉讼地步,不然很难有一个合理公道的处理方式。这样不利于旅游行业的营商环境营造,也不利于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旅游主管部门理应担负起为旅游企业保驾护航,为旅游市场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法治环境,提高生产效率,提高经营水平,让所有的旅游从业人员都能集中精力发展生产,提高服务水平。也便于旅游主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从源头,从根子上去进行行业性宏观管理,及时发布警示,以防代治,以治促防,防治结合,共同培育一个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

    第九章:法律责任

    修改建议:建议增加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针对旅游者的罚则。

    解释说明:作为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有效的保障,在这一点上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是,在旅游实践中,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矛盾纠纷还是非常普遍的。旅游者由于个人的综合素养问题,旅行经验问题,文化层次问题,工作背景原因,生活阅历差异,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感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在面对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旅游事件时,会有各种各样的反应。无论是旅游主管部门,还是旅行社、旅游经营者和履行辅助人,都会面对各种过度维权的行为,都可能会碰到各种违法违规的旅游者,至于不文明旅游的旅游者也是比比皆是。完全指导旅行社及导游能够解决旅游过程中的不文明旅游行为是不太可能的,需要更有力的抓手、更有效的渠道、更权威的机构、更明确的规则赋予旅游主管部门相应权力,更好的协调处理旅游者的违法违规和不文明旅游行为,提高旅游行业管理的效率。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修改建议:增加“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景点、文化、娱乐、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笔者认为“目的地”对普通市民开放的购物场所应该可以安排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增加“(七)中间商旅行社,界于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旅游批发经营商(旅游批发商和旅游经营商)、旅行服务商,旅游零售商,旅游渠道商,旅游资源商。”

    解释说明:为什么要增加“景点、文化、娱乐(笔者认为“目的地”对普通市民开放的购物场所应该可以安排在旅游行程中)”三个项目呢?笔者认为,随着“文旅融合”,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旅游业高质量的发展,旅游的内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首先是“文+旅”的业态变化,那么,“文化”方面的内涵不能简单地用游览来代替如此重要的产业政策调整了,“景点”更是旅游产品和服务最重要的组成内容,“娱乐”天然的就应包含在旅游的要素之中,更是旅游六要素“食住行游购娱”的应有之义!同时,还会涉及到“旅游成本”方面能当着增值税抵扣成本的“文化发票”、“娱乐发票”将来能否作为成本使用问题。而“游览”我认为不仅指向景点,更应是旅行社的串联组合产品和服务的效应的体现。

    中国人大网《旅游法》释义“:第三,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含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其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事项,除了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条解释并没有有效地解决旅行社在实际业务中碰到的问题。目前在旅游业界,对包价旅游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根据旅游者需要进行单独定制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包价旅游;有人认为只有标准化的跟团旅游产品和服务才是包价旅游;也有人认为只要独立成团、独立派导游或安排车辆的团队,无论是陌生人拼团,还是单位团体,还是小包团,定制团,私家团都是包价旅游;还有文旅主管部门对“机+酒”性质界定为包价游、也有法官裁判的案例对出境“机+酒”自由行认定为跟团包价游(但这些在旅行社业务几乎很少有人认为是包价游),所以,在行政执法、法院裁判、旅游实务实践、旅游学术理论界、旅游法律界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包价旅游的2项以上服务一般不存在太大的争议,存在较大争议的是“预先安排行程”和“总价支付费用”这两个方面。旅行社及导游的“预先安排行程”多半认为是“预先安排线路”,而“机+酒”等自由行业务明显不可能安排行程,也有人说“预先安排行程”就是预先安排资源和线路,是产品和服务的资源要素节点,不单指旅游行程节点,是预先采购按好资源后卖给旅游者,旅游者自己无法挑选的属于“预先安排行程”。关于“总价支付旅游费用”也存在着极大的旅游争议,如果有旅行社实践经验的都会了解旅行社的报价方式和支付方式是灵活多变的,不会是一成不变的,这个总价是什么总价?这个支付是什么支付?旅行社报价方式通常有散拼跟团的单人综合报价乘以人数方式;也有根据旅游者的服务标准和项目要求一项一项拆开来分列明细报价,加服务费加在各个项目中或另收一笔服务费方式,然后根据人数和差价算成总价报价主式;也有全部按各项成本价列支后,最后算成一个总价,另收10%或约定比例的服务费的报价方式,那么这些报价当中究竟哪一个是按“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方式呢?付费的方式有出团前全付方式;有出团前付定金方式,上团时结清或团毕时结清或团后一个约定账期结清方式;也有团队结束后一次性结清方式;也有团中像挤牙膏一样按天付、按点付或按时间付的方式,总之,只有你不知道,没有你想不到的方式。综上所述,关于“包价旅游”定义期待得到权威的明确的说明。

    “旅游批发经营商”包括“旅游批发商”和“旅游经营商”,“旅游批发商”只通过中间人如零售旅行代理商、旅行社协会等出售旅游产品和服务,不直接对广大公众出售产品和服务,“旅游经营商”既有自己的零售网(营业网点和分支机构)、也有旅行代理商或其他代理机构,有点类似于组团社的概念;“旅游渠道商”中国的旅行社实践中已经对旅游渠道商赋予了新的内涵,从传统的旅行社线下同业渠道指向了特定的旅游异业渠道,并且“渠道为王”被一些旅游业者奉为法宝,产生了一系列的旅行社渠道商品牌,目前旅游业界和渠道外沿已经大大拓展了,有可能是组团社,也有可能是代理社;“旅游零售商”是直接面向售卖到旅游者手中,目前的OTA在线旅游平台通过自己的APP和官网等领域已经成为长具有公域流量特征的电商平台和传统的中小型旅行社通过门店网点分社等地理区域构建私域自媒体社交工具针对C商售卖产品。“旅行服务商”落地接待服务和包价旅游产品得到具体实施的旅行社,相当于地接社吧。“旅游资源商”由目的地吸引物或交通或住宿或购物等旅游经营者出于种种原因,基于自身的资源优势从事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整合销售接待和服务工作,有的转化为目的地接待社,有的化身为旅游批发商,有的化身为渠道商等各种旅行社形态。

    #关于包价旅游#



    “包价旅游”有必要单独来分析一下,为什么呢?因为“包价旅游”是“旅游业务准入+需要特许经营资质”的旅行社与“商业服务业非准入许可业务”的“非旅行社企业或或自然人”的关键区别之一!所以,“包价旅游”的构成原理应该清楚,构成要件应该没有疑义,要能够便于旅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普通公众识别区分。实际上,“包价旅游”的概念和内涵,很多人是不清楚,不理解,不明白,不懂的,甚至包括一些旅游执法人员也是不甚了解。

    要想搞明白“包价旅游”是什么?就要理解“包价旅游”的历史演变脉络和理论基础及界定原理,还要根据我国的《旅游法》该条款的具体规定、设定目的,更要结合我国旅行社业发展过程中的具体旅游业务实践,这样才能便于大家理解、接受并执行!

    1、《旅游学概论》李天元、王连义编著,南开大学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1994年5月第5次印刷

    (一)“包价旅游”-包价是总价格,多指团体,15人成团,事先/计划/组织和编排旅游活动项目+项目集合包揽式打包,人均费用全包价格[全包价格,是单人全包价格,不是总团费,不是团队总价],提前大批量的购买资源产品和服务,将产品按日程编排为包价旅游线路或包价度假集合产品(不含:①证件费,②意外险,③机建费,④行李保险及⑤超重费,⑥计划外项目及个人消费——中国式习惯归纳提炼:①证件费,②意外险,③机建费,④行李保险及超重费,⑤计划外项目如自理加点项目及⑥个人消费如购物项目,小费等);

    (二)“散客旅游”个人、家庭、15人以下的个人结伴旅游者,单项旅游产品或旅游线路产品中部分项目或一套综合旅游产品;定制需求,协助安排;部分服务;——包办旅游,而不是包价旅游,本质上是根据项目分别计算费用,不是单人总体报价,而是活动所有人合在一起的按项目算出的总价,即我国旅行社通常所说的委托代办业务。个人理解:包价是提前控资源做旅游线路或标准度假套餐,按日期发班的标品,从这个意义上讲单位定制,私人定制确实不属于包价旅游产品。

    2、《旅游辞典》,《旅游辞典》编纂委会员编,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发行,西北大学印刷厂印刷,1992年4月第1版,1992年4月第1次印刷;

    [团体包价旅游]即团体综合服务包价旅游。旅游经营商根据市场的需求,供应的可能性,选好各城市(地区)的旅游路线,综合各项价格(包括交通、食宿、参观、导游等)出售给旅游者,组成团体而行。此种旅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群众性旅游事业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形成、普及的旅游方式。目前来华旅游者大部分采用此方式。其特点是:(1)一个团体,通常是15人以上(可包括1名领队);(2)综合服务可以全包,即吃、住、行、游,也可以部分包;(3)旅游者必须随团旅游。此种方式使旅游者感到约束较多,但比单个旅行便宜,也更有安全感,在国际旅游市场上,为广大中产阶层创造了有利条件。

    [散客包价旅游]当前国际旅游市场上发展较快的一种旅游和接待方式。其特点是:(1)旅游者采取个人、家庭,结伴或组成10人以下的团队(有的国家和地区掌握在15人以下)等形式进行旅游,但均由旅行社接待;(2)综合服务(即吃,住,行、游)采用全包份,半包价,小包价或委托代办等多种方式;(3)包价部分由旅行社统一安排,非包价部分可由游客随意选择,现付款项进行话动。这种旅游和接待方式灵话机动,经济方便,约束较少,符合游人个体旅游的心理。

    根据《旅游辞典》的解释,笔者总结:①团体旅游和散客旅游都可能存在“包价旅游”;②团体和散客的区分有15人为界,也有10人为标准的不同观点;③“散客包价旅游”中可能存在“旅行社包价部分统一安排”+“非包价部分游客自由选择”的多种灵活形式;④“包价旅游”必须随团旅游而不自由,约束多,统一行动,价格便宜,有安全感。

    3、《旅游独角兽》公众号:原创||为什么还要区分“包价旅游合同”与“代办合同”?作者:曲长帅,2022-11-21 22:19

    三个基本要件的核心为,旅游行程是否为旅行社的预先安排,之所以称该点为核心,就是因为旅行社对于旅游行程的预先实际掌控,包括旅游线路的设计、服务项目的安排、行程的起始和结束时间等,均由旅行社的事先确定,旅游者对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只能作出接受或者拒绝的选择,而不能对旅游行程提出调整或者更改的要求。换个说法就是,旅行社在本次旅游合同的履行中,占据主动地位,游客只能选择被动地接受,这就是我们标准产品的呈现,游客只能选择A产品或者B产品,而不能改变各个产品中,旅行社预先设置好的各项服务,否则,就无法达成交易。代办旅游合同的构成要件则比较简单,即旅行社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即游客的委托或指令,提供相对应的服务即可。至于提供的服务数量多少还是费用支付形式还是其他,都不影响代办旅游合同的成立。如果需要转委托,必须征得游客的同意,这也是《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与包价旅游合同不同的是,在代办旅游合同中,游客占据着主导地位,旅行社则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旅行社按照游客的委托(指令),为其安排旅游服务,这样的服务可能仅仅是订房、订票或者订餐等其中的一项服务,也可能是按照游客的要求,为其提供订房、订餐、订票以及规划行程等一系列的服务。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包价旅游合同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合同的无过错责任,代办旅游合同则不同,只要旅行社按照游客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旅行社和游客的合同关系即告消灭,比如为游客预订好了机票,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旅行社对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黄恢月》公众号:包价旅游与代办旅游应如何区分及区分目的,原创:黄恢月,2023-11-13 07:44

    是否预先安排行程是判断包价还是代办的核心要素:旅游行程的安排掌控在旅行社手里还是旅游者手里,是旅行社还是旅游者掌控者旅游线路的安排、旅游产品的规划和设计。一言以蔽之,旅游线路和产品的控制权掌握在旅行社手里、产品的规划者和设计者为旅行社,这样的旅游合同就是包价旅游合同,反之,旅游线路和产品的控制权掌握在旅游者手里,这样的旅游合同就是代办旅游合同。旅游者对于旅游线路只有被动接受,但没有调整权。一旦旅游者和旅行社达成出游合意,包价旅游合同成立。如果旅游者提出旅游需求,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专门安排线路,旅行社和旅游者达成合意,代办旅游合同即告成立。至于说包价旅游合同规定的两项以上旅游服务项目,固然是判断是否为包价旅游合同的要素之一,但不能作为唯一标准。在代办旅游合同中,也许服务项目仅为一项,比如代订机票、代理门票等,但假如旅游者自己设计了旅游线路,包含的服务项目高达8项,旅行社按照的旅游者的要求,逐项落实旅游者的需求,以总价的形式支付旅游团款,旅行社和旅游者建立的合同仍然为代办旅游合同。

    5、《黄恢月》公众号:“机加酒”自由行属于包价旅游业务还是代办旅游业务,原创:黄恢月黄恢月,2023-11-16 08:03

    旅行社所谓的“机加酒”自由行,与包价旅游合同的规定十分吻合。首先,“机加酒”自由行是由旅行社预先安排,航班的安排、住宿酒店的安排,都是旅行社事先安排,而不是旅游者的指定;其次,“机加酒”自由行虽然服务内容只有两项,但两项服务,恰好与包价旅游合同规定的服务项目数量相同;再次,“机加酒”自由行也是由旅游者以总价的形式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总之,“机加酒”自由行虽然服务项目只有两项,但却与包价旅游合同整体规定相同。因此,“机加酒”自由行必须纳入包价旅游业务性质。

    笔者提示:“包价旅游产品”实质上存在着2大类别“旅游线路行程或包价度假套餐”集合产品和服务,而“机+酒”从形式到内容来看都是“包价度假套餐”产品和服务。

    6、“中国人大网”《旅游法》释义: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旅行社以及旅游服务的界定

    所谓旅行社,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所谓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等。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其他旅游服务。其中,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笔者提示:“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服务”主要包括“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接受委托”、“按需定制”旅游服务不是“包价旅游服务”。但须关注的是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核旅游服务合同是否为“包价旅游合同”是按照实质来审核,不是看形式,即是否符合《旅游法》第百一十一条条(三)“包价旅游合同”构成要件来审核的,不是看合同名称是委托代办合同、会务合同,还是“包价旅游合同”形式而认定的。

    7、《旅游业基础术语》(GB/T16766-2017代替GB/T16766-2010)

    2.5旅游产品tourist product

    通过利用、开发旅游资源提供给旅游者(2.2)的旅游吸引物与服务的组合。

    8、《旅行社服务通则》(GB/T31385-2015)

    3.4旅游产品tourist product

    旅行社向旅游者销售的以旅游吸引物、旅游设施和策划安排为主要构成的旅游线路或项目,以及附着其上的配套服务。


    《旅行社服务通则》中关于“预制旅游产品”和“定制旅游产品”的描述,特别要关注“定制旅游产品”包括后面列举的内容“单项旅游服务、会议旅游服务、奖励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与“中国人大网”《旅游法》释义中的“旅行社以及旅游服务界定”中的内容,尤其是“所谓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中的具体内容罗列,似有重复,但是明显二者之间不是一回事,须结合《旅游法》第111条具体区分。

    9、《包价旅游产品说明书编制规范》(LBT 072—2019)

    3.3包价旅游产品package tour product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3.2)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的旅游产品。

    10、广州市地方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争议处理准则》(DB4401/T 108—2021)

    3.3包价旅游产品package tour product

    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旅游产品(3.1)。

    注:包价旅游产品通常包括包价预制旅游产品(3.4)和包价定制旅游产品(3.5)。

    [来源:LB/T 072—2019,3.3,有修改]

    3.4包价预制旅游产品package prefabricated tour product

    由旅行社预先设计线路行程,并确定最低成团人数、出发日期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服务的包价旅游产品(3.3)。

    注:一般情况下,包价预制旅游产品的行程一(见附录A.1)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向旅游者提供,行程二(见附录A.1)在团队出发前提供。3.5包价定制旅游产品package customized tour product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要求,专门设计行程和提供报价并提供服务的包价旅游产品(3.3)。

    [来源:GB/T 31385—2015,3.12,有修改]

    11、广州市地方标准:《旅行社包价旅游产品管理规范》(DB4401/T224—2023)

    3.2包价旅游产品package tour product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旅游产品。

    [来源:DB4401/T 108—2021,3.3]

    3.3包价预制旅游产品package prefabricated tour product

    由旅行社预先设计线路行程,并确定最低成团人数、出发日期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服务的包价旅游产品。

    注:一般情况下,包价预制旅游产品的行程一(见附录A)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向旅游者提供,行程二(见附录A)在团队出发前提供。

    [来源:DB4401/T 108—2021,3.4]

    包价定制旅游产品package customized tour product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要求,专门设计行程和提供报价并提供服务的包价旅游产品。

    [来源:DB4401/T 108—2021,3.5]

    特别说明:广州地方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争议处理准则》(DB4401/T 108—2021)和《旅行社包价旅游产品管理规范》(DB4401/T224—2023)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旅游产品名称术语“包价定制旅游产品package customized tour product”查阅引用的几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是没有出现过这一名称的,只有“定制旅游产品”,将“定制旅游产品”前加“包价”二字明显改变了“定制旅游产品”的性质,意味着旅行社要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和责任,在旅游实践中,“定制旅游产品”确实在多数情况下都被当着“包价旅游产品”,缘于旅游执法人员、旅行社从业人员和导游领队、很多旅游专家学者、旅游院校老师和学生、旅游研究部门、旅游自媒体、旅游纠纷调调人员、旅游行业组织、甚至审判旅游纠纷案件的法官都有这种认知。笔者认为,地方标准比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更加严苛,要求更高,当然是可以的。从旅游者权益保护上适当向消费者倾斜,都是可能的。但是,我们从法律上来看应该注意严谨。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旅游法》中“包价旅游合同”的界定应该明确四点:

    第一,“预先安排行程”重在预控资源、获得使用权而非预排景点、排列线路行程空间时间顺序,旅行社基于包、切、囤资源并支付款项锁定价格日历库存基础上的、在使用上具有主动权、自主决定权,预先安排资源要素的库存价格日历时空顺序(这个可以解决境外“机+酒”自由行被旅游执法人员或法官认定为包价旅游,但旅游从业人员多半不认为是包价旅游的理解上差异原因)。

    第二,“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这一点上争议不是特别大,但是旅游服务的外延和内涵上是存在模糊的空间的,“等”字概括语作为兜底语,用作堵漏,防止挂一漏万,“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例示式规定”或“例范式规定”,达到“旅游服务”项目调整事项的周延,通过“同类解释规则”来解释没有包含的旅游服务,笔者认为“等”所包含的“旅游服务”内容可以从“中国人大网”《旅游法》释义第一百一十一条中查询,以及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另外,还可以结合“包价旅游”学术理论研究中的国际惯例(比如小费、证照费、机建等、意外险、行李超重和保险费,计划外项目如自理加点项目及个人消费如购物项目等可不含在包价旅游费用中)、我国的旅游实践和行业习惯(旅游六要素及文旅融合后文化活动,“旅游+X”和“X+旅游”中的“X”服务是否列为包价旅游的构成要素,有待进一步规范)、历史形成的旅游业务发展经验(1922年5月英国“劳动者旅行协会”的诺曼底第一次提出“包价度假”旅游,1950年英国“地平线假日旅游公司”组织的法国科西嘉岛最早使用“航空包价旅游服务”这一世界流行的以航空为主要旅行方式的包价旅游)等。

    第三,“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是“项目打包、人均总价、综合单价”,而不是“分列项目、明细报价、汇总总价”。上述三个特征,概括起来就是旅行社供给端主导“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单人综合报价,旅行社主动以生产提供来推销“产品和服务”,旅游者需求端主导“产品和服务”的非标准化单人综合报价、分列报价汇总价、综合总报价等,旅行社被动按需定制“产品和服务”提供给旅游者。

    第四,三原则【谁主导,谁负责;谁主受益,谁主负责;谁去风险,谁主负责】——“旅游产品和服务”是由谁主导设计的,旅行社主导设计的标准化价格日历库存旅游产品,当然要存担旅游产品的主要责任;旅游者定制要求的个性化旅游产品,委托旅行社按需设计,旅行社的接待服务需要与游客一项项确认并获得认可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的对旅游产品要求旅游者负有更多责任;包价旅游产品是按旅行社主导设计并最大程度获取收益,旅游者通过打包服务获得更低价格更多实惠也是受益方,谁主受益,谁主负责;旅行社囤积资源预付款承担极大风险,预制旅游产品的销售实则上是去旅行社风险化,当然旅行社应当承担包价旅游的更多责任,而定制旅游产品是旅游者将本属于自己的一项一项自采资源、预付定金或全款的行为转嫁给旅行社代办,获得便利经验实惠方便垫资等去风险收益,当然旅游者也会相应承担更多的委托代办业务带来的风险。这个从理论上和逻辑上能解释“定制旅游产品”和“预制旅游产品”的差别了。所以,笔者认可黄老师和曲律师的观点,旅游者主导的“定制旅游产品”对旅行社来说不是“包价旅游产品”,旅行社主导的“预制旅游产品”对旅游者来讲就是“包价旅游产品”。

    #关于业务客户#

    鸡飞狗跳,互挖墙角,一地鸡毛,暗渡陈仓!

    旅行社是一个轻资产的中介性质的企业法人单位。其最重要的资源和资产是什么?第一是由垄断的资源而带来的垄断吸引力,形成市场占有率,现在的很多旅游景区强势资源方的垄断,目的地吸引物的垄断,会给掌控这些资源的接待型旅行社带来收益和利润;第二是由低成本的获客渠道和低廉的流量成本所形成的批零差价产生吸引力的产品优势成团成规模优势,目前的批零一体的旅游电商平台型OTA流量垄断和平台型批发商B2B渠道垄断多属此类;第三是由直接面对终端的旅行社经营网点和分支机构形成的直接触达旅游市场目标人群,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形成了离终端客户较近,形成长期合作关系,有相当大的客户粘性。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旅行社,都会存在普遍的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问题,越是往平台型、资源型靠垄的旅行社,则体现在交易习惯、商业模式、获利方式、产品资源、越是体现出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越是往市场靠近的组团社,门市网点,分支机构,则越是体现出客户关系、社交互动、交易秘密、信息触达、情感交流上的重要性。在旅行社产品及服务的运作流通交付使用消费场景中,毫无疑问,导游和领队的存在是不容忽视的。导游和领队不参与旅行社前期的资源整合-产品串联-咨询接待-销售落地-签约撮合-操作接待-财务结算-售后客服,但却是旅行社产品和服务串联变现的实际前台兑现者、表演者、呈现者,是旅行社产品和服务的形象代言人,是旅行社品牌IP的“CIS”符号,承载着旅行社企业的IP重任(起码在其具体的带团时是这样的),是游客心目中的“导游领队=旅行社”!也就是说旅行社上上下下一众人等的劳动成果最终是由“导游领队”来承载的。

    长期以来,通过《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形成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导游资格职业准入”和“旅行社委派导游及导游不得私自承揽业务”的制度保证,保证旅行社经营体系的合理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由于导游管理体制的改革,现在服务于旅游市场的导游人员以社会兼职导游为主,不归属于任何一家旅行社,旅行社的员工导游占据较小的比例,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旦突破《旅游法》,导游可以不接受旅行社委派“自由执业”,通过上描述大家应该能发现,旅行社一干人等辛苦经营公司的资源和资产最终由导游承担折现、表演、担当的角色,成为旅行社的象征,极其容易地就会将旅行社的业务变成导游的私人业务。虽然,大家也清楚现在没有旅游资质在从事旅游业务的普遍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遍地都是,花样百出,到处开花,但毕竟还有一层遮羞布,是否要在已经难以治理的“不合理低价游”、“零负团费”、“野导/黑社/黄牛”的现实之下、再放弃法律的大棍,放出洪水猛兽呢?笔者并不是要反对“导游自由执业”和所谓的“司兼导”政策,只是想说明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

    我不认为导游群体是圣人,禁得住人性考验。如果连“零负团费”,“坑蒙拐骗”都搞不定,还想着导游自由执业,可能吗?“某千万网红大V导游”在网上说“导游应该自己接自己接业务,一个导游就是一个门店”,“某北京的知名导游培训YANG老师”也有类似的观点“导游要有自己的旅游业务”。连他们都不觉得给旅行社带团,不能超出导游角色,不能碰旅行社业务,不能抢旅行社业务员的团队。说实话,挺头疼的。经常有旅行社同业散客平台直接在计划单上写“禁止导游加游客微信”,但导游依然会偷偷加。旅行社同业群中,整天吵这个事,门店业务员指着批发平台鼻子骂“你们的导游加我客户微信,抢我客户,跟我客户说下次旅游找他,更优惠?”都叫什么事呢?所以说,无视旅行社业务许可,光谈“导游工作室”和“自由执业”,理想很美好,现实很残酷,都是扯淡扯皮扯犊子的事,饱汉不知饿汉饥,完全不了解旅游业现实情况。笔者当然不是反对导游自由执业,不反对导游成立工作室,但需要想一下哪个大哪个小,想一下对现实的冲击。从财税上导游工作室是可行的方案。从现实,从业务,从市场冲击,没有几个人能扛得住人性的贪婪!笔者个人对导游抢旅行社团队客户,导游私自直接接团的态度,对旅行社市场竞争及业务准入的态度是:市场迟早会放开,限制会变少,允许市场竞争,允许导游无须准入,但肯定不是当下!旅行社不需要准入,导游也不应该限制!——但现实市场之下,在还有准入的情况下,笔者的选择是“我不是圣人,我一直跟导游讲,你们抢我客户就算了,但我肯定心里不舒服,我没有那样大度。谁都知道旅行社是皮包公司,业务跟人走,客户便是吃饭的资源。但是,我们公司其他业务员客户你最好不要碰,他们没有我大度,一旦发现会要求我,也会要求我们OP将该导游拉入黑名单,也可能会在朋友圈和同业群骂导游,这个我没有办法阻止的。毕竟对业务员来说,他们靠这个客户业绩提成的。另外,我们接的旅行社同业交过来的团队客户,也不能碰,我不希望同行骂我们导游抢客户,变成我们要抢客户,这个会破坏我们的口碑,我们会替抢客户的导游背锅!客户于旅行社和旅行社业务员来说都是衣食父母。而事实上,这种情况屡禁不止,经常发生。实际上就是人性的贪婪和职业道德的缺失,遵守行规和法规的问题。”

    对内,旅行社的业务也高度跟业务员有关,跟人有关!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旅行社中,OTA平台存在,大社存在,小社存在,旅行社员工偷偷地飞单、跳单、跑单、私单,旅游电商平台三令五申不得跳过平台接单,旅行社员工离职时将工作微信上的客户信息一股脑地删除,将客户交易信息和操作资料复制带走,使用个人微信添加客户资料,离职后跳到下一家立马挖老东家的墙角,或者自己承包一个部门或自己开一家旅行社,或者干脆什么都不要一部手机窝在家里做起私团来,在旅行社行业比比皆是,数不胜数,合伙分家时兄弟反目,创始人你争我斗,大大小小公司都会存在这种情况。为什么旅行社行业特别明显呢?因为旅行社业务高度依赖人,人走客户走!对于当下名存实亡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制度”和“导游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导游不得私自承揽业务”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规定,起码还有一个明规则放在那里,还有一个判断是非的准绳。笔者的周围同行及同业朋友,也曾碰到过员工离职时的侵害原旅行社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的恶劣行为,飞单私单跑单的严重违法行为,这种现象很难杜绝,更需要我们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明确!

    这是笔者曾经碰到过的离职员工删除工作微信添加自己微信行为,将原本超过5000以上的微信客户,删除到所剩无几!相当于网络公司的程序员离职时的删库行为!另一图片实则是因为原好友被删除后再主动添加时是不需要对方同意就能添加上的证据!其实,笔者对员工离职要带走客户的一贯态度是,你自己加客户好友了,你有本事以后继续抢过去做,但是公司工作微信上的好友和客户交易资料起码要留存一份,交接好,不能随便删除!因为,旅行社客户和业务确实容易跟人走,随人流动,但是作为旅行社,不能说你在公司积累的客户都是你的,你一个人走,旅行社是企业还需要维持,旅行社的客户就是最重要的资产,不说你离职了带走客户是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不说你不正当竞争,你起码要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不能为了一己私利,侵犯一个公司更多人的利益吧!旅行社客户资料和交易习惯就是旅行社最为重要的资产之一,最重要的商业秘密之一!

    综上,从旅行社外部来看,大量社会导游的使用,如何保障旅行社利益?如何保障导游利益?从旅行社内部来看,旅游从业人员的流动,旅行社之间互相挖墙角,旅行社的商业秘密和经营资源和无形资产如何得到保障?都是《旅游法》从实践层面,为中国旅行社业的发展保架护航、为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必须要面对,必须要考虑,必须要行动的!

    #关于个人见解#

    1、旅行社规范经营的2大制度基础:“旅行社/分社(招徕、组织、接待)及营业网点(招徕、咨询)”在业务许可范围内经营“国内游、入境游、出境游、边境游和台湾游”等业务,“全陪/领队/地陪/景讲”等导游人员须受旅行社委派接待旅游团队(目前不能私自承揽导游业务+不能自由执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导游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是旅行社业务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的、不可或缺的、区别于“非旅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2大基石!也许不久的将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者消费需求的变化,旅游市场供给也会相应的会有所调整,导游的“自由执业”和旅行社的“特许经营”都可能会发生变化或取消或后置备案即可!但在当下,如果连零负团费都无法根除的情况下,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和安全保障不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在旅游业产业链条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的供给不能有效管控的情况下,个人认为职业资格准入和市场经营准入的取消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导游的自由执业与包价旅游业务如何进行有效的区隔?如何确保导游守得住初心、守得了法规、守得了社会公序良俗、守得住职业道德、守得往商业机密而正当参与竞争?如何克服人性的弱点?如何解决安全保障?最稳妥的办法实际上是“导游的自由执业”配合“旅行社业务市场自由进入”,否则,“导游的自由执业”会严重冲击“旅行社业务准入”,那么,到那时还需要旅行社这样一个准入行业做什么?谁都可以做了,没有人会傻到自己给自己找个婆婆管,就如同现在申请星级酒店一样!实际上,从企业微观角度来看,笔者从来不认为旅行“社产品和服务”有多么高深莫测,且对准入持保留观点;但从行业管理角度来看,从旅游消费的供应链条之长、管控难度之大、安全保障的重要性来看,也确实需要一个一揽子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机制、“万能责任承担者的角色”来解决这类复杂难缠的问题!这个是针对导游“自由执业”、“司+导”、“取消旅行社委派导游”的看法。本人并不反对导游自由执业,也不觉得自由执业不好,也许是迟早的事。但是导游的自由执业会冲击旅行社特许经营是肯定的。这两个制度相伴而生,相生相克,相辅相成。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和旅行社责任险制度:质量保证金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个人认为,已无必要,或者可以拓展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规则,调整适用的范围。一是目前财产赔偿和人身赔偿,区区20万或140万,真的很多吗?根本不足以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二是目前全国的旅行社已普遍实行责任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对游客的人身财物赔偿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本身没有太多的资产,其主要服务均依赖“食住行游购娱”履行辅助者角色,也就旅行社犯下不可牢恕罪过的可能性较小。旅行社责任险已经能够覆盖旅游者的人身财产赔偿。三是目前大量的旅游纠纷,实际上是在组团社和旅游者之间处理掉,而处于中间位置的批发商、处于末端的地接社,他们要比组团社承担的投诉处理概率要小的多,当然如果是直接到目的地找地接社接待的必然是地接社处理了。三是在组团社、批发商、委托社、代理社、地接社之间实际上也存在旅游者投诉引发的争议,如果能够拓展旅游质量保证金在旅行社之间的赔付,那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还是有存在的价值的。

    3、旅游法不仅仅是旅行社法: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力和监督管理,似乎也仅限于或止步于旅行社和导游这一层面,而对其他的辅助旅游者管理的权限明显不足,这也导致在旅游行业管理方面,裹足不前,无从下手,下不了嘴,畏首畏尾。应该增加对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处罚权限,增加对旅游者在违反文明旅游方面的处罚权限,提升《国内旅游文明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旅游的法律地位和可执行性,增加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在违反《爱国主义教育法》方面的处罚权限,将中国公民的文明旅游与《爱国主义教育法》和《旅游法》相衔接,就是要增加非旅行社业务方面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处罚权限。

    4、旅游产业链的协同发展:《旅游法》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涉及“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随着“文旅融合”,以文塑旅,以旅彰文,通过“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利用旅游提升消费,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业界的普遍共识,在“旅游+X”和“X+旅游”上,迫切需要旅游产业链的协同发展。旅游资源要素的各个环节有不同的主管部门,从宏观管理的角度来看,条块分割,各管一块,互不隶属,需要协调,也是客观存在着的。在行业管理上,旅游主管部门所能动用的宏观管理的资源很少,行业管理缺乏抓手,即使是在旅行社的分工体系的各个环节,旅游主管部门协调管理抓手也不是很多,行政管理不能有效地服务于行业发展。需要跨行业、跨部门的联合综合协调机制,来真正服务于旅游企业,协调淡旺季旅游资源的供给和市场需求的匹配,来调解导游和旅游者之间、导游和旅行社之间、旅行社之间、旅行社和履行辅助人等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在旅游业务的实践中旅企之间的问题被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问题掩盖了,实际上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旅游企业集中精力抓生产,全力以赴促经营,很多时候,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矛盾止步于组团报名社,而组团报名社后面供应链条上的矛盾并没有解决,行政管理和行业服务不能有效地触达旅游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所以,需要加强行业管理方面的赋能工作。

    5、旅游IP的创新与保护:狭义的旅游“IP”包括“旅游产品和服务”及“旅行社及导游”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方面的问题;广义的旅游“IP”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多层次的、全方位的、全产业链、关联性极强的、综合性的产业集群式的“IP”问题。《旅游法》释义“旅游业是一个长链产业”,“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涉及一百一十多个行业,同时还涉及工商、安监、公安、消防、卫生、交通、质监等二十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责。”(中国人大网)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旅游“IP”问题都极为重要,《旅游法》在修订时应该与相关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相衔接,保护创造发明,保护创作发现,保护创新发展,保护“旅行社及导游人员”、“旅游产业链上的各行各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挖掘传统文化精髓,拓展全球视野,古为今用,洋为中用。长期以来,在旅游产品和服务方面抄袭模仿现象严重,旅游线路是抄来抄去,导游创新缺乏后劲,导致大家都不愿意创新,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著作权、商标保护、专利保护方面几乎不设防。旅游实务中也存在大量的利用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保护意识不强的侵权和碰瓷现象,图片、音乐、字体、视频、文章等著作权、产品和服务的商标权、旅游创新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外观专利保护方面,都有很多争议,不客气地讲,旅游行业的“IP”保护几乎是裸奔!不希望出现“李某柒”和“微某念”式的旅游“IP”纠纷!

    6、旅游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制环境:《旅游法》应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相衔接,设定切实可行的条款,给相关部门赋权,确保旅游市场竞争是公平有序的,有健康的法制环境。这里主要说两点:一是狭义旅行社之间、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竞争,旅行社都是轻资产公司,其核心的资源包括:旅行社核心的具有一定交易习惯的客户会员数据是旅游企业的商业机密,经常会出现导游挖旅行社客户,旅行社员工流动带走原单位大量客户的情况,客观来说,客户跟人走,也是人之常情,但放在旅行社身上,这种骨干员工的流失和挖客户是致命性的,可以一下子打垮一家旅行社;旅行社之间经营模式和渠道的竞争,经常会出现某旅行社一个部门或一个项目或一个团队或一个副总带走一大帮人,另起炉灶,和原东家做同样的模式,给原旅企以致命一击的情况;旅行社之间的产品IP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这个问题上面已经谈过,就不多说了;最最重要的一点,国内现在已经形成了旅游巨头(如OTA、视频平台、电商平台等)垄断流量的情况,全国很多地区已经出现了大量的传统旅行社门店大量翻牌某些OTA加盟连锁店情况,“流量性垄断”关系到旅游者流向哪里,从哪里订“旅游产品和服务”的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和客源地目的地部门,在“锦上添花”的同时应该“雪中送炭”,不应一直图省力给优势的流量垄断平台添砖加瓦,而更应普惠性地将政策的春风化雨洒向更多的中小旅企。(参考:《上海市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旅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二是广义的旅游业业链之间、旅游供应链之间的公平有序发展和合作:从旅游资源的角度来看,国内顶极的、优质的旅游资源多半是集中在国有景区手中,旅游资源是旅游目的地非常关键的核心的吸引力要素,旅游目的地吸引物所产生的吸引力多半是锚定着门票等具有时效性的价格日历库存,在数字化场景之下,团体预订端口和碎片化预订端口发出的识别凭证,就是旅游目的地吸引物的吸引力锚定物,换句话说,这个数字化场景下的电子识别凭证端口给谁开,不给谁开,本质上是旅游目的地的“资源性垄断”!《旅游法》的修改应站在旅游产业集群,宏观看待这些不公平竞争和垄断式经营,尤其是要警惕“资源性垄断”和“流量式垄断”这两种情况!

    7、法律用语的规范性和旅游实务约定俗成习惯用法:《旅游法》应当与时俱进,用词应该规范、标准、精确、简洁、通用,既要符合法律用语的规范化、标准化的大前提和统一要求,也应当符合旅游消费者的社会生产生活的日常习惯表达用法,还应该与旅游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日常工作中的用词习惯相衔接。《旅游法》现有的有关定义和概念可以进一步明确,比如“包价旅游合同”、“组团社”、“地接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等词句描述,在旅游实践中,“旅游主管部门、景区主管部门、旅行社及导游人员、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对上述有关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合同纠纷投诉、损失赔偿或行政违规处罚时经常会发生关于定义概念适用方面的争执。“包价旅游”实际上是强调的是旅游产品的综合性、计划性、非定制的特征;“组团社”在线上网络交易不占主导地位时强调的是客源地本地化、就近距离空间/短时间和人际关系报名签约的线下咨询预约、纸签旅游合同、尔后出游的接触式旅游方式,在线下网点门店交易不占主导地位时突出了客源地异地化、就近体验习惯/便利网络和社交工具预订下单的线上咨询预订、网签旅游合同、尔后出行的不接触式的旅游方式——客源地本地和异地跨地域和距区域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地接社”在传统线下交易为主的旅游水平分工体系中,强调的是“目的地的接待社”身分,在当下线上交易为主的旅游垂直分工体系中,身份多变,忽尔化身“组团特征地接社”,忽尔变身“批零委托特征的批发组团社”,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守在“目的地的【当地接待型】地接社”,而变身为网上的“【经营某个或某几个】目的地的【本地或异地的跨地区接待型】接待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所谓“指定”的用法也会造成误解,实际上只要增加“单方”就迎刃而解,就便于旅游者、旅行社和导游认知;“景区”的概念同样在包括的范围方面,存在着争执,“城市公园、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是不是景区?应当做一个列举,很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不认为自己是景区,不认为应该受到《旅游法》的规制,这明显是存在问题的。

    8、旅行社“分工体系”准确描述:旅行社“分工体系”的准确描述才能为旅游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以法治旅,以法管旅,以法护旅,以法兴旅”才不是一句空话。中国旅行社业经过40年的长足发展,早已形成非常复杂的分工体系,并且用规章法规法律的形式确定“入境游-国内游-出境游”的业务范围划分准入许可模式,接待不同市场目标人群的“客源地”旅行社和“目的地”旅行社“区域平行空间”服务市场人群。从“客源地组团社-目的地接团社”的“简单、粗放、线型、综合、全面”由点到线的直线式、平面形的委托接待的组接团式“水平分工”体系(执行同一职能的组团社、地接旅行社为代表按照服务的市场和业务范围如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分化而成,空间地域上远近衔接、互相配合、前后协调,组接团社共同设计旅游产品,组团社掐头去尾,将旅游者从组团社委托交给地接社接待,在同一个操作层面上根据操作特点不同进行水平分工),到20世纪90年已经出现并发展成熟的“批发/零售-委托/代理”的“专业化、专线化、专门化、片区化、区域化”的点线面结合的、立体式的专线批零和综合批零“垂直分工”体系(以批发经营和零售代理为代表、时间上前后承接、互为补充、上下衔接,不同职能的旅行社分别产品设计、销售代理等),已经发展为线上线下结合的、混合型的、非常复杂的、供应链条极长的、层级关系多样的兼具“水平分工”和“垂真分工”体系特征的“综合立体分工”体系!而目前《旅游法》第六十条是不足以说明狭义旅游业(旅行社业)的现状的!①根据2010年5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的规定,“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为什么要发布《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呢?是为了“促进我国旅行社业形成批发、零售业务分工体系制定的”!②“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业务,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国家旅游局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停止实施《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但是,《旅游法》第六十条,关于旅行社之间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的规定依然存在,也依然有效,根据中国人大网《旅游法》释义,旅行社之间的“包价旅游产品”委托社和代理社之间的资质并没有特别的限制,目前业内通行的理解是“相同资质”旅行社之间互相委托、互为代理较为普遍;“不同资质”在“国内游和入境游”的“包价旅游产品”的互相委托代理方面较为常见,但在有“出境资质”组团社委托“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资质旅行社代理方面比较含糊,尽量避免,反之,“国内游和入境游”的“包价旅游产品”委托“出境资质”旅行社代理则没有障碍;“边境旅游”资质的委托代理和组接团委托接待方面,是旅行社较为忽视,比较模糊的一块业务。明确中国旅行社业的分工体系,极其重要,关系到中国旅行社业的发展方向问题,关系到旅游业的产业政策制定,关系到旅游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及旅游从业人员个人职业规划问题,其实,不管《旅游法》改与不改,中国旅行社的历史及发展现状,都超越了2013年《旅游法》制定时的市场环景和分工场景。

    9、旅游数据资源的资产化保障:基于“大数据”的“数据资源”、基于“云计算”的“算力”,似乎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创新的源头和关注的焦点,“数据资源”也成为继煤炭、石油、原子能之后,促进人类社会发展变化新的“资源”种类,而“算力”也成为新型的“生产力”。“数据资产”(笔者更喜欢称之为“数字资产”)对于“旅游企业”来说非常值得关注,绝大部分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都都比较关注实物资产,关心钢筋水泥构建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对无形资产和虚拟资产不够重视。我们经常讲的“做旅游,就是交朋友”这句话尤其能够说明旅游企业的“无形资产、线上资产、网络资产、虚拟资产或数字化资产”的某些特征。笔者一直认为在中国最大的景区不是线下的实体景区、最大的宾馆也不是线下的实体宾馆、最大的旅行社也不是线下门店众多的传统旅行社、最大的交通运输公司/陆路汽车客运公司/水上旅客海运河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航空公司不是我们看到的海陆空铁公司、最大的餐饮公司不是满大街的实体餐饮店、最大的娱乐演艺公司不是我们看得见的娱乐场所影视剧院戏曲舞台、最大的购物商场也不是线下的百货中心和超市,……,而掌控着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数字化、渠道和流量的数字化、经营和管理的数字化、掌握着海量旅游数据资源的旅游OTA平台和在线化的新型的利用AI驱动的“数字旅企”!有形的看得见的资产,皮夹中和银行卡的钱,房产和私家车,股票和资金,进行交易的前提首先是要“确权”,确定所有权、使用权、生产加工的权利、经营交易的权利,才好流通和交易。同理,旅游企业的“数据资源”要想使用,同样要先进行“确权”,通过“授权”方式,获得“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指导下“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结合数据要素特性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下,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参考资料:【点子•建议】“数字企业&实体企业”线上&线下渠道划分有弊端——用“公域流量&私域流量”来界定“电商平台和传统渠道”更符合实际!)


    10、旅游从业人员及导游人员的权益保障:广大旅游工作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作为服务性行业,旅游从业人员的“执业环境,工作条件,劳动收入,职业前景,社会地位”等方面一直缺乏权威性的“法制保障”。通篇《旅游法》条款中,看到的更多的是是广大旅游工作者的义务,是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更多的是旅游者的权益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保障当然是应该的)。而旅游从业人员,普遍地工作辛苦,收入不匹配,存在制度性的缺失。文旅主管部门和部分省市地区也通过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各地的旅游条例,进行了一些引导和规范,但并不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基本上形同虚设,说了跟没说差不多。比如,在《导游管理办法》中才有“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在《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中有“落实“导游专座”制度。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支持导游在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建立导游关爱机制。发挥行业组织联络作用,为注册导游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支持,鼓励导游按需投保综合执业商业保险产品。”《江苏省旅游条例》中有“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山东省旅游条例》“随团导游在景区讲解时,应当遵守景区讲解管理制度;景区经营者或者管理机构不得阻碍其讲解服务。”但《北京市旅游条例》又对部分景点有所限制。客观上“导游进景区,导游随团讲解,导游专座,司陪的工作餐饮住宿等”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文旅融合”后旅游者对导游在文化场所的讲解需求提高,但是得不到支持,看似不让导游讲,但本质上会摁起葫芦泛起瓢,最终损害旅游者的权益。近年来,屡次发生的旅游从业人员人伤事件,对旅游行业影响很大,南通导游青岛火灾因住宿不能及时逃生而身亡事件,北京暑期研学团导游中暑身亡事件,张家界导游被打事件,无不给导游群体具大的负面影响。网上每次的导游与游客争执事件,对旅游从业人员尤其是导游的社会评价起到了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在旅游从业人员群体的社会综合评价上可以做更多的事。长久以来,旅游从业人员应对的旅游咨询时是不分昼夜,不分节假日,不分上下班,不会地点,随时要对接的。景点景区是旅行社组织产品的元素,也是导游战斗工作的场所,战场都不让上了?还怎么为旅游业工作?旅行社和住宿方长期以来,一直有司陪免房惯例,国际上多以5间或8间成团,“8免半间”或“16免1间”有免给司陪住的,有免给团队后另有优惠司陪房价的,中低档酒店通常会直接有司陪免房,很难想像,司陪为省房费,男女混挤,多人拼房各种情况,如果大家有约定规则,就不会出现南通导游住地下室火灾无法逃生的情况,让司陪有口热饭热菜工作也有动力啊。“用爱发电”,“光吐丝不吃桑叶”,“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没有旅游从业人员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哪来旅游行业的幸福感、旅游者的快乐旅行?而个人认为部分景点景区禁限随团导游在景区的讲解存在很大的问题,导游的随团服务本身就是对旅游者人身财产等权益的保障和义务,也是在帮景点景区一起维护游客的权益。光靠文旅主管部门的文件是解决不了跨业态、复杂的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否则,没有更高层级的法制保障,发再多的文件也不会有效果。

    结语

    《旅游法》实施10年来,对中国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值得点赞!但《旅游法》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尤其是在“文旅融合”的大背景之下,《旅游法》也是到了该再次修改的时机了,《旅游法》为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旅游法》在新的20年代需要为“文旅融合”,为“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促进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为“文旅融合”的数字化转型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2023-12-27 11:33

  • 景区增量提升①│文旅市场的根本变化与景区分异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博看文旅,ID:Bokanwenlv,作者:刘杰武 从2022年末疫情结束到现在已经接近一年了,文旅行业熙熙攘攘,有捷报频传的,也有愁云密布的,许多人已经感觉到行业发生了许多变化,诸如房地产行业在文旅的退潮,也有人工智能对于行业的冲击,也有网红目的地的更迭……但引发文旅根本性变化的事件却并不多,其中最值得文旅人注意的就是旅游客群的根本性变化,那就是从传统的旅游目的地的以游客为主导的市场,转向了以城市和城市群人群为主导的市场。 一、市场客群改变的逻辑 有人可能会说,前国家旅游早在10多年前就开始推城市周边游了,2015年-2016年在北上广深甚至还出现过一波城市周边游的创业潮,现在说市场逻辑的根本变化是“从传统的旅游目的地的以游客为主导的市场转向了以大都市区人群为主导的市场”,是因为这个大的趋势已经整体来临,而不仅仅是零星的出现在超一线城市或者一线城市周边,它已经成为一种全国性的现象。 1.中国的旅游客群发展的“逆向路径” 正常的休闲-旅游的发展历程,往往是随着人们收入的提升、闲暇时间的增多,“休闲-旅游”的正常发展路径应该是,首先是本地休闲游憩得到发展,然后是跨区/省的国内旅游,最后是跨国界的国际旅游,就是本地游→国内游→国际游的历程。 但是我国的“休闲-旅游”的发展有特殊的国情,改革开放之后,为了尽可能的就地获得外汇支援国家工贸发展,我国率先发展了入境旅游,所以最早一批旅游者是跨国而来的国际游客;随后到了亚洲金融危机来临前夕,为了提振国内消费,鼓励各省积极发展“大众旅游”,这里的“大众旅游”是少数先富起来的人可以进行的国内旅游;随着近20年来的发展,尤其是2010年后中国经济的大跨步前进,在经过2015年后全国地产大跃进,全国地产价格大涨后,全国人民的资产大增长,本地休闲旅游的时代才到来。这就是经典的国际游→国内游→本地游的过程。这是一条典型的“逆向路径”,但是走到今日,我们的“休闲-旅游”市场总算是补足了最后一块市场空白,未来的路径,如果人们的可支配收入继续增加,必然是是消费更加大、频次更高的正向路径“本地游-国内游-国际游”了。所以目前阶段如果是本地旅游的重新定义的话,下一阶段,就会迎来国内旅游的重新架构了,不过那都是后话了。 2.可支配收入上涨、资产的快速增加,让绝大多数人能够完成一年多次的本地休闲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我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而到2022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883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即使扣除价格因素,2022年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起2010年来也是数倍的增长,可见10多年间国人的可支配收入增长非常迅猛。

    家庭资产的增加也是重要因素,根据《中国财富报告2022》报告显示,2021年中国居民财富总量达687万亿元,2005-2021年年均复合增速高达14.7%,财富增速远超美日,2021年户均资产可达134.4万元。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显示这一数值在2010年中国家庭平均资产约为46.2万元,在2015年中国家庭平均资产水平为91.9万元。可以看到中国家庭的户均资产在2010年到2021年间,增长了接近3倍。【备注:2015年的报告中,显示中国家庭的资产中房产占比高达69.2%,所以房地产价格的波动,会对中国家庭的资产产生很大影响。】

    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和家庭资产的迅速增加,让中国家庭有一定的消费能力,能过够对支撑期中国家庭进行一年多次的本地休闲。

    3.城市群内部的建设更加完备以及家庭汽车保有量的剧增,让城市群内部休闲更加通畅

    国务院分别于2015年、2016年批复了《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这两个规划是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第一个城市群规划,也吹响了我国城市群发展的号角,长三角、哈长、成渝、中原、关中、长株潭、武汉……一系列的城市群发展规划被批复。伴随而来的是,城市群内部的大规模建设,更加紧密的高速公路体系、城市快速路体系,高铁体系、城轨地铁体系……各类城市交通的完善,让城市群内部联系更加的便捷。而且城市群的建设,不仅仅体现在交通方面,城市群内部的基础设施也得到了很好的改善,通水、通电、通信、通邮、绿化、环保、能源……各个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整个城市群内部的发展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

    家庭财富的增加,让中国人的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2010年我国小汽车保有量为1805万辆,中国小汽车保有量3.19亿辆,大部分的家庭都拥有了自己的小汽车。家庭一旦拥有小汽车,家庭的通行半径就会大大增加,不仅是平时工作的通勤半径大大增加,家庭的休闲半径也会大大增加。

    小汽车的增加叠加城市群内部的交通的便捷,让居民在城市群内部的可达性进一步增加,尤其是在周末,居民的休闲会大大释放出来,两天的周末,能够让居民在城市群中,很好的找到城市群中适合休闲的地方。

    4.自媒体视频时代的崛起,让消费教育深入人心,悦己让消费平权的思想深化

    智能手机兴起后,自媒体的发展,将信息壁垒大幅度的打破。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中商产业研究院的《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移动电话用户规模为16.83亿户。其中,5G移动电话用户达5.61亿户,占移动电话用户的比例比上年末提高11.7个百分点,达到33.3%,是全球平均水平(12.1%)的2.75倍。截至2022年6月的数据显示,中国网民规模为10.51亿,手机网民规模为10.0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9.6%。

    消费平权是什么?消费平权就是消费者有平等享受消费的权力,这个权力包括两部分,一是消费知情权,二是消费执行权。消费知情权是指,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知道有某种消费的权力。因为如果连消费信息都不知道,事实上是被隔离在此种消费之外的。第二个是消费是消费的执行权,得到消费的信息,是否能够进行消费,还要看消费的能力、消费的时间等等诸多方面,所以消费平权的第二方面就是有平等的消费执行权,而这往往是最难的。一旦某种消费的执行权得不到释放,它就会顺着自己的消费能力一步步降低此类消费的标准,找平替或者找更廉价的消费进行替代,以实现消费。

    理论上来说,人们能够从互联网获得足够生活的信息,而且相较于之前还需要识字才能获得信息,视频逐渐取代文字成为自媒体的主导后,人们只需要能够视听,就能够获取信息,即使是低学历者都能够参与到视频中获取信息,可以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自媒体视频时代的到来,目前都能够参与到信息获取中,这就让自媒体有机会展开了对最普遍的消费者的进行消费教育,比如抖音的“记录美好生活”,小红书的“美好生活,从小红书开始”,快手“记录美好生活”等口号的宣传下,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各种“美好生活”被第一时间呈现在人们面前,透过手机自媒体的观赏,就能够第一时间获得全世界消费的第一手信息。也就是“没吃过猪肉,还没见过猪跑吗?”互联网让全中国接近11亿人看到了全世界各地的“猪跑”,自媒体也在这一过程中完成了它的消费教育。这就是消费平权第一部分的消费知情权的达成。消费的知情权一旦达成,就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消费欲望,一旦消费执行权也能达到,就会产生消费。

    而消费平权的第二部分消费的执行权,受到个人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消费便捷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这些方面的差异往往巨大,不同的消费品类需要达成的条件差异巨大,比如价格方面的差异,越便宜的东西越容易达成,加上网上购物的便捷性,让便宜商品的消费执行权的条件很容易达到。所以可以看到当受到消费教育后,消费者产生了消费欲望却受限于消费条件不能进行消费时,他(她)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就地找替代,比如拉斯维加斯sphere火了之后,绝大多数的人不可能跑到美国去玩,就会在国内找平替或者低位代替,所以宜宾的和合江门广场长江之珠就火了。而国内,大唐不夜城火了,大部分人未必有足够的资金去西安大唐不夜城,因此各地新建的系列不夜城作为平替也火了。

    另一种是加大消费频次进行低消费,这也是一种消费心理补偿现象。所以,追求消费平权也会带来消费的高频次、低消费、近距离的特征。尤其是高频次跟低消费其实息息相关,因为收入总额没有增加得那么明显,那么消费频次增加了,必然每次消费就会下降,而且由于这二者,必然有预算约束,所以也难以形成远距离消费。

    在诸多条件的影响下,中国景区的游客群体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传统的以外来旅游者为主导的市场,逐步转变为以城市或城市群本地客群为主导的市场的转变。

    二、疫情管控加速了市场客群的变化

    其实这种趋势在疫情前就已经冒出苗头,在2010年前后,北上广深等超一线城市周边就出现了都市游憩带,2015年前后各个一线城市也出现这种趋势,也就是所谓的周边游,但是这时候的还主要表现为一线、超一线城市的市民出游,到2018年后,这一趋势就开始向二线城市扩散,本来要逐步达成这一趋势向二、三、四、五线城市的蔓延还需要较长的时间,但有着前面的相关条件的推动,趋势迟早会到来,但是疫情三年的封控政策加快了这一趋势。

    疫情三年的封控,最早就是以市为基本单元的管控制度,这种情况下大大加速了各个城市以本城市为基础的市内游,而且这一时期,由于市与市之间的联系被尽可能的切断,让本来以外来旅游者为主导客源的景区不得不面向本城市的客群,尤其是一些中小景区,发挥船小好掉头的优势,开始探索适应本地消费者的相应的产品与内容。

    随后疫情管控从市为单位逐渐放宽到以省为单位,省内通的二维码制度实施后,人们从以市为单位的管制中解放出来,而在省内形成新的旅游运动轨迹,最开始还是比较散乱的,后续就形成了以省内城市群为核心,辐射到全省的客群转变。与城市周边游相比,这里更加强调的是城市群的概念,比如广东省,就形成了以珠三角城市群为核心消费人群,辐射整个广东的旅游客群格局。湖南省则形成了以长株潭城市群为核心,辐射全省的客群格局。类似的还有广西形成了北部湾城市群及桂柳城市群为核心的客群。其他各省也是类似的格局。“本省人游本省”,事实上促进了本省的城市群游客群为主导的现象的形成。更多的省内景点景区也在这一过程中开始转型,更加注重本城市群的客群,开发适应本省城市群客群的旅游产品与服务,从供给侧方面就已经形成了以本省城市群客群为主导的产品供应体系。

    事实上,疫情按下的管控键,加速了中国旅游发展的正常化进程,让旅游休闲补足了本地城市游、本地城市群旅游的不足,自此,中国的旅游休闲正式的形成了本地城市旅游、本地城市群旅游为基本盘,省内游、国内游为辅助,国际旅游为补充的完整格局。

    三、城市品牌型景区与市民需求型景区的分异

    而在市场完成转变后,整个的旅游景区体系也被重构,以往旅游主要依赖外地旅游者,现在景点景区开始出现明显的分化,具体而言分化为市民需求型景区和城市品牌型景区两大类。

    1.市民需求型景区

    顾名思义,市民需求型景区就是基于城市群或者本地城市的市民的日常旅游休闲的需求而建设或运营的景区。它的主要客群就是本城市或者所在城市群的市民,它的产品就是为了满足城市或城市群的旅游休闲度假的需求,这些需求往往是城市公园或者城市公共娱乐设施所不能满足的,比如城市市民往往有抽离城市现实工作和生活的需求,而市民需求型景区就可以满足城市居民短暂逃离城市惯常环境与工作状态,通过海景、山居、乡村等异于城市的景观,休闲放松等异于城市工作状态的产品设置,带给城市市民或者城市群市民以不同于平时的体验。亲子乐园也是如此,城市惯常环境下,公园缺乏足够体验性的儿童亲子类设施,商业综合体内的室内儿童乐园又缺乏与自然接触的机会以及足够提供自然教育或者足够开敞的儿童游乐项目,因此亲子乐园也成为市民需求型景区的重要内容。

    市民需求型景区因为主要满足市民的基本旅游休闲需求,因此市民需求型景区的产品有所雷同是在所难免的,就像一个大城市或城市群内有诸多的文旅综合体,文旅综合体内又有诸多的室内亲子乐园一样,市民需求型景区的品类重复,反而会带给市民以多种选择。它制胜的策略在于产品适应市民的需求能力上。

    市民需求型景区可以紧抓城市消费的潮流,它具有核心城市向边缘城市逐步扩散的特征,因此往往可以利用消费趋势从超一线城市向一、二、三、四、五线城市逐步传递的规律,利用时间差进行布局。比如,疫情期间的露营体验,最先从北上广深开始,然后扩展到五线城市,有先见之明的景区,就可以及时进行布局。

    2.城市品牌型景区

    与市民需求型景区不同的是城市品牌型景区。

    城市品牌型景区是指那些能够真正代表一个城市甚至城市群的整个形象担当的景区,它就是整个城市或整个城市群旅游景区的头部,只要游玩过它就基本代表游玩过这个城市。比如青岛的栈桥、崂山;长沙的岳麓山、橘子洲头;北京的故宫、长城;哈尔滨的圣索菲亚大教堂、冰雪大世界。城市品牌型景区扎根于本地城市群,但它是出圈的,它的绝大部分游客应该来自于城市群外部的其他城市群,比如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等大型城市群的客群。

    与市民需求型景区不同的是,城市品牌型景区一定要有独特性,这种独特性要么就是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稀缺性资源景区,比如黄果树瀑布之于贵阳、沙坡头之于中卫;要么就是充分挖掘了本地文化形成的特色性展示,比如大唐不夜城之于西安;要么就是超越了全国同等水平的休闲娱乐体验,比如上海迪士尼、珠海长隆。城市品牌型景区一定要能够让城市或城市群外来旅游者感受到与他们所在地的景区有明显不同的体验。但这种体验,可能是本城市或本城市群惯常的感受,比如2023年末爆火的哈尔滨,其冰雪大世界对于哈尔滨本地市民已经司空见惯,但是对于全国、尤其是南方游客而言,它却具有非常独特的体验。

    对于城市品牌型景区而言,要善于挖掘景区对于外来者的独特性,善于将这些独特性传导至外来者,进而引发它们的兴趣,激发它们来体验的动机,进而实现跨城市跨省的旅游行为。

    3.二者的相互转换

    市民需求型景区与城市品牌型景区并非一尘不变的,二者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市民需求型景区转换为城市品牌型景区,往往是景区升级的表现,例如重庆的洪崖洞,由重庆市民常去的景点爆红后变为整个重庆的一张名片,吸引了全国的旅游者。

    而城市品牌型景区由于创新度不够、景区发展受限等诸多原因,也可能会变为市民需求型景区,这往往是景区降级的变现,例如深圳野生动物园与青青世界,在20世纪90年代都是全国首创型景区,吸引了全国各地的游客前往游玩,但是受到用地约束以及发展停滞的影响,现在已经转变为市民需求型景区,满足深圳市民的亲子需求为主。

    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消费趋势的变化,中国景区的旅游客群出现了由传统的以外来游客为主导的客群向本城市和本城市群客群为主导的变化,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市场变化。而为了适应这个市场变化,景区也出现了分异,出现了市民需求型景区与城市品牌型景区两种类别,文旅人一定要明白市场的转变以及景区的分异,才好进行产品的开发与营销的推广。

    2023-12-27 11:21

  • 同程旅行与淄博玉黛湖花灯会达成战略合作 推动景区智慧化建设
    由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张店区人民政府主办的2024好客山东贺年会·淄博玉黛湖花灯会启动仪式近日在淄博举行。仪式上,同程旅行与淄博玉黛湖花灯会就景区智慧化建设正式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将以门票预约为基础,从景区智慧建设、文化旅游IP开发、文旅数字化营销等方面展开全方位合作。   淄博花灯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素有“南有自贡恐龙灯,北有哈市冰雪灯,东有淄博闹花灯”的说法,玉黛湖自2017年首次承办淄博花灯艺术节以来,今年已是第七届。此次合作,同程旅行将充分发挥在景区数字化建设的优势,尤其是基于平台科技研发能力和全链路营销的丰富经验,实现淄博玉黛湖花灯会智慧化售票,给游客提供更便捷、舒适的游玩体验。此外,双方还将围绕“淄博花灯”IP进行延展合作,强化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认同,让更多年轻人参与传承传统文化。   2024年淄博玉黛湖花灯会深度融合了淄博特色地域文化,以“穿越千年点亮盛世”为主题,将传统文化与时尚潮流元素相结合,整个灯展分为“天、地、人”三大区域,对应“齐国盛世、聊斋志异、封神榜”三大文化主题,展出时间从2023年12月22日持续至2024年3月11日。目前,同程旅行已经上线淄博玉黛湖相关产品预订服务。   山东淄博今年凭借“烧烤”走红网络,同程旅行数据显示,在“淄博烧烤”的现象级流量拉动下,五一期间山东省酒店预订量较2019年同期增长近3倍,增速位居全国第一,淄博市酒店预订量较2019年同期增长超10倍,跻身五一山东省内酒店预订热门城市前五。 活动当天,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统筹全市冬季特色文旅资源,聚焦冰雪游、温泉游、花灯游、民俗游、乡村游、美食游等主题,推出了6条冬季旅游主题线路,以丰富元旦、春节文旅市场产品供给,提振冬季文旅市场消费。

    2023-12-26 16:45

  • 内蒙古24家博物馆入选自治区首批“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联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乡村振兴局等七部门在全区范围遴选设立了七大类123个“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内蒙古24家博物馆入选。 内蒙古自然博物馆入选“美丽中国专题实践教学基地”;内蒙古博物院、昭君博物院、乌兰夫纪念馆、内蒙古民族解放纪念馆入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实践教学基地”;延安民族学院城川纪念馆、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包头博物馆、呼伦贝尔博物院、兴安盟博物馆、科尔沁右翼中旗博物馆、赤峰博物院、赤峰红山文化博物馆、乌兰察布市博物馆、鄂尔多斯市博物院、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镇牧区大寨博物馆、乌海市博物馆、阿拉善博物馆、满洲里市博物馆入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专题实践教学基地”;呼和浩特市多松年烈士纪念馆、兴安盟兴安农村第一党支部纪念馆入选“红色研学专题实践教学基地”;呼伦贝尔扎兰屯市乌兰夫同志纪念馆、集宁战役纪念馆入选“‘五史’教育专题实践教学基地”。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思政课”的重要指示批示,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政治引领,用好博物馆优质资源,积极推动各地各校对接各基地并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开发精品思政课程,打造“博物馆里的思政课”品牌,发挥“博物馆大学校”在“大思政课”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023-12-26 15:55

  • 途家:2024年元旦民宿预订量同比增4倍,哈尔滨首次登顶最受欢迎目的
    2024年元旦,冰雪游延续冬季热度,成为民宿的绝对热词。截至12月25日,途家平台上2024年元旦热门城市的民宿的预订量同比去年增长超5倍。哈尔滨首次登顶最受欢迎民宿目的地,重庆、成都分列二三位。 在冰雪旅游的带动下,北方民宿大爆发,去最冷的地方过冬天成为今年元旦的流行。冰城哈尔滨元旦民宿预订量同比2023年增长了27倍,沈阳增长20倍,延边增长8倍,长春、牡丹江等增速居前。滑雪、看冰雕、泡大澡、感受民族风情。 此外,平台含“滑雪”、“冰雪”等关键词的民宿预订量同比2019年增长7.5倍,预订滑雪相关民宿的客人超六成为90、00后。房东档案带有“滑雪”等关键词的房东咨询量更高。不止于住宿,用户通过入住与房东沟通,主动预订带有滑雪教学、雪地摩托、围炉煮茶等特色体验的民宿。 在崇礼,云顶滑雪场边一间带有独立烘干功能雪具柜的民宿成了雪圈的顶流。“窗外就是雪道,出门即可滑雪,”途家房东小吉因为酷爱滑雪,民宿特意选在雪场附近。此外他还特别为客人准备了可以烘干雪板雪鞋的雪具柜。2024年元旦前的热门时段,他的房提前1-2周就订完了。 除了冰雪过元旦外,包个别墅聚会轰趴聚会成为不少人的首选。途家平台上,带有多居/整院标签的民宿预订量同比2023年元旦增长超5倍。平台上,整租小院或别墅最热门的城市TOP5为北京、三亚、上海、苏州和惠州。与此同时,平台带私汤、KTV、麻将桌、投影等标签的民宿预订量同比增长50%-230%。 “元旦假期时间比较短,孩子还要期末考试,就不出去玩儿了。几家朋友一起来郊区租个小院儿正合适。”北京的王女士介绍,孩子们可以在院子里一起玩耍写作业,大人们可以泡汤、打牌、唱歌,“很放松的假期,每个人都能享受到自己的快乐。” 作为元旦假期的重头戏,各地房东也使出浑身解数,让客人们能过有仪式感地跨年。在阿那亚社区民宿,北方海边的烟花盛宴中倒数跨年;黄山脚下民宿房东准备架起篝火,客人们可以烤火品茶,对着星空许下2024年的新年心愿;浙江山里民宿,在观景露台迎接2024年的第一场日出云海,看第一缕阳光从东方渐渐升起;在哈尔滨俄式风情民宿,房东为客人煮饺子,提供特色冻梨,一起迎接最冷的跨年夜。 从消费习惯看,00后接棒90后成为元旦假期最爱民宿出游的群体;80后携家出行最舍得花钱,平均每晚民宿预订价格比00后多出630元。60后和70后偏好慢旅行,元旦假期民宿平均入住时间最长,达1.53天。

    2023-12-26 15:46

  • “导游员与讲解员”的变迁兼谈“旅游景区的讲解员”问题!
    还记得20多年前,苏州某景区讲解员培训的往事,当时考到导游资格证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很多文博景区的讲解员有不少是下岗职工,那个时候导游资格考试的通过率很低。该景区一个讲解班组十几个人,考上导游资格证是一件很了不得的事,为了提高业务水平,景区向笔者所在的旅游公司(90年代的国内游全国百强社之一)商请有导游经验的资深导游人员做培训,当时笔者也恰好在苏州某旅游文化进修学院兼职做导游资格考试培训班教师,公司便委派笔者去给景区讲解员做培训,该景区老总在培训开班仪式上鼓励景区讲解员去考导游资格证,“只要考到证,考试费公司全部报销,并且工资涨一级,优先评职称”。挂上导游证的景区讲解员就是比挂着讲解证的讲解员要自信得多,有面子的多,荣耀的多。 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 在遥远的古代原始社会,无论是靠渔猎为生,还是靠采撷为生,寻找动物聚集的地方,寻找水草丰美的地方,寻找有野果植被的地方,寻找温度适宜居住的地方,寻找绿洲河湾的地方,寻找安全庇护的地方,黄帝的指南车,神农尝百草,大禹治水,掌握“天时、地利、人和”都是极其重要的技能,熟悉地理,认识道路,识途辩迹,气候天象,具备“向导”经验的人都是值得尊重的人物。《孙子兵法》中有“不用乡导者,不能得地利”之说,伴随着古代战争行军打仗的需要,出现了当地的乡民、村民、山民引领带路式“向导”;而我国古代伴随着商旅、文化、宗教、商贸活动的发展而出现了“向导”;帝王出巡有随身侍从/大臣和地方官员陪侍左右,外国使臣有译官陪随左右,文人/士大夫/贵族/学子则会有故交/朋友同游或僧侣/樵夫/马夫/店小二做向导(也会给一些类以于今天小费的盘缠或酒钱),伴随着社会活动的发展,出现了伴游式陪玩式“向导”;宋代的“闲人”则是多才、多艺、多能、多技的,已经具有了今天导游的一些特征;到了明朝后期,旅行家徐霞客根据游历写成了《徐霞客游记》,我们今天纪念的“中国旅游日”,就与徐霞客有关。古人的旅行,为今天中国的名山大川、人文古迹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诗词歌赋,题字石刻,书法作品,文学艺术等。(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和《导游业务》导游资格考试教材等知识点) 现代商业导游的出现和中国式导游的变迁! 1846年托马斯·库克组织乘火车和轮船到苏格兰旅行旅行团,为每一个参团旅行者提供一份活动日程表,并且是世界上第一次为旅行团配置了向导的团体包价旅行,标志着商业性导游服务这一职业的诞生。 1923-1949年是我国导游发展的起步阶段,产生了最早的一批导游人员。 1949年后-1978年改革开放前的旅游事业的开拓阶段,这一阶段旅游主要是外事接待的翻译导游,从事接待工作的是国家干部身份,多是外语专业大学生或从部队转业人员,有“向导,领队,翻译或旅行干事”等称谓。 1978年-1989年或90年代初:形成了“国、中、青”为主体的旅行社接待体系,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发布,确立了一二三类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一类国际社可外联,可招徕和接待入境游客,二类不外联,可接待,三类只做国内业务,这批导游以外语翻译为主,很多有着国企干部身份,受人尊敬,主要以接待外宾和四种人为主。 1989年或90年代初-90年代末(或2003年前后):1989年确立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1995年确立了导游人员等级考试制度,国内游和入境游得到了迅猛发展,导游人员需求量增大,一方面是很多国有旅行社而临着经营压力,公司负担沉重,员工积极性不高,需要进行企业转制;另一方面旅游市场蓬勃发展,旅行社体制的改革,从以国有旅行社体制为主到全民所有的集体旅行社体制,各个系统原有的旅行社需要改革体制和激活机制,民营旅行社随着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出台及后续修改,一步步松绑,取消一二类国际社之间的招徕和接待的外联权限,扩大了入境游的接待能力,入境游迎来了黄金时代;同时,三类社转变成国内旅行社,而随着假日制度的改革和中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内旅游也逐步成为引领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引擎;并且,出境旅游组团业务放开,有出境资质的组团国际社即将开启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大幕。

    本世纪初-至今:出境游和国内游并驾齐驱的20年,前1个10年国内游的爆发式增长迎来了最黄金的十年,地接社的驻外的各种旅游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也纷纷华丽转身为各式专线批发商式旅行社,在客源地和中转地扎根发芽,笔者的很多同行朋友都在第二故乡买房置车,生儿育女,成家立业;同时,出境游成为新的引擎,入境游经历了抛物线式的发展。在本世纪的第2个10年,出境游伴随着台湾游的开放,迎来了组团出境和出境自由行的黄金时代,碎片化式“自由行、自驾游、自助游”成为出入境游和国内游的新的增长引擎,而入境游则持续走低,似乎在谢下曾经的辉煌大幕。

    这个20年,导游领队的接待队伍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80万导游人员和数10万讲解员,导游职业的社会化,领队证取消,不合理低价游成为颇具争议的问题,功过是非,各说各理。2009年《旅行社条例》的出台及后续修改,2013年《旅游法》出台,这些都对导游管理体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016年以来进入了深化导游改革阶段,导游“自由执业”的试点和“司兼导”的提议,似乎雷声大,雨点小,2020年-2022年三年的疫情对中国旅游业,旅行社的出入境游和国内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导游职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导游网络事件也增多,社会评价出现负面化倾向。前面40年,导游职业的发展和变化,几乎都伴随着中国旅行社管理体制的发展和调整,但2016年以来,随着短视频和直播的发展,导游职业也出现了脱离旅行社体系发展的可能和变化,一次次的导游事件也将这个曾经令人羡慕、受人尊敬、收入较高的职业推到风口浪尖,着实令人唏嘘!(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和《导游业务》导游资格考试教材等知识点)

    “导游员”分类中包括“定点导游/景点导游/景区导游”!

    2022年1月看到《导游服务规范》(GB/T15971-2010)“征求意见稿”时,特别希望导游人员的分类除了“全陪、地陪、领队”之外能够增加“定点导游(或景点导游)”和“全兼地”、“领兼地”导游。“定点或景点导游”就是指“旅游景区的讲解员”,就旅游实践来看“旅游景区的讲解员”也已经成为导游员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定点或景点导游”和“‘全兼地’或‘领兼地’导游”可以概括目前旅游市场供给端发生的变化,即:出现了注重讲解服务、专注某一景点景区的(俗称“精讲导游”)的“定点或景点导游”;也出现了知识宽泛、能力要求广杂而又能细致讲解和服务的“‘全兼地’和‘领兼地’导游”。“熟于一点”和“专精全面”的两类导游人员的需求,可以从当下文博景点的讲解、精讲导游的出现及全能网红导游受追捧的现象说明某些问题!

    1.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考试系列教材:《导游业务》(资格考试),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编,旅游教育出版社出版,北京市京东印刷厂印刷,1995年8月第1版,1997年10月第6次印刷;第32页——有“国际导游员,全程导游员,地方导游员和定点导游员”!

    2.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系列教材:《导游业务》,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旅游教育出版社出版,北京市泰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2021年6月第1次印刷,2021年6月第6版;第28-29页——有“出境旅游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地方陪同导游和景区导游”!

    3.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统编教材:《导游业务》,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统编教材编写组编,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北京科信印刷有限公司印刷,2022年8月第1次印刷,2022年8月第7版;第32页——有“出境旅游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地方陪同导游和景区导游”!

    导游职业“专业型”和“综合型”发展方向不容忽视!

    从词义上来看“定点导游(定向导游或专项导游)≥景点导游”。“广义景点导游≈定点导游员”,“狭义定点导游=或≌景点导游”。对导游服务范围的界定和分类在今天已经超越了《导游服务规范》的范畴,从学术理论方面为导游职业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造福全国80万导游人员。以前是文博景区,尤其是博物馆自身,包括国家博物馆、省市等地方博物馆发布管理规则,限制社会讲解(包括导游讲解)。最近国家文物局发了一个规范性的文件,也有类似的表述。这对导游职业的未来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如果作为旅行社及导游,以及从事旅游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都忽视导游的职业发展及生存状况的话,也许将来导游在很多地方可能都不能讲解了。“讲解员不一定是导游员,但导游员一定是讲解员”。导游的讲解权是“旅游法规”和“人社部门以及国家的职业资格目录”赋予的。文博类景点限制导游的讲解,个人觉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未来导游的职业发展一定是“大而全,全能型导游、综合型导游”一个方向;另外一个方向就是“定点导游或定项目导游或景点导游或定向导游”往“专业化”某一个特定技能、技术和个人特长方向发展。笔者对这两个发展方向深信不疑。如果导游不往这些方向走的话,未来导游职业能做的事很有可能就会消失掉,或者说被取代掉吧。

    旅游目的地资源方讲解员的前世今生!

    旅游景区和文博场所的讲解员早已有之,早期多是事业单位或国有景区的有正式编制的职工,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国有企业的转制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国内旅游迅猛发展,对讲解员的岗位存废、取舍、去留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伴随着旅游景区大开发,一些经济发达和旅游发达的地区,很多民间资本涉足旅游景区投资、开发、运营,一些乡镇村组集体开发的景区也发展起来,房地产企业借助旅游景区开发和乡村振兴涉足旅游地产,一些国际品牌主题乐园的进驻,央国企和上市公司等国内品牌旅游乐园的兴起,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我们来看一看目的地旅游景区、文博资源配套的景点服务,就会看到一幅跌宕起伏、错踪复杂、各显神通、精彩纷呈的生动画卷!

    有的目的地资源商很聪明,很早就成立了景区自己的旅行社承担讲解服务这一块职能,往地接上发展;有的是作为免费的或收费的讲解服务提供给游客;有的是作为营销部门的辅助、组团旅行社渠道销售配套,用旅行社的“导游+景讲”模式给旅行社提供“准地接”服务。我们知道旅行社会碰到旅游旺季团队量很大、导游供不应求的情况,旅行社会讲某个景点的导游就会出现紧缺,用“景讲+导游”的这个方法解决困扰旅行社的导游问题,使得旅行社没有后顾之忧,全力以赴做渠道组团业务,放心大胆组接团,这种方式非常实用、有效。

    一些国有景区也从最开始的正式职工讲解员,向外包服务式讲解员过渡,讲解员的身份变成临时工,变成外包讲解员等等。百花齐放,讲解员的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减轻景点景区负担,又能实实在在解决市场需求。在这个方面,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唐等一些民营景区发展较快的地区,采用的方式就非常灵活,也非常具有代表性,也走出了很多套讲解员管理模式。随着疫情三年的市场变化,从疫情前的大规模招人,再到疫情时的大规模裁人,旅游目的地资源方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从早期的正式编制讲解员,临时工讲解员,社会讲解员,社会志愿者义务讲解员,旅游学校的实习学生讲解员(某些景点的主力讲解人员),甚至还有某古镇利用镇小学的小学生讲解员;从拿着一个大话筒的讲解员,到随身挂一个小蜜蜂的讲解员,再到戴着耳麦的时尚讲解员;这几年视频直播的兴起,西安兵马俑的网红导游冰蛋,普陀小帅,泰山娟姐,厦门阿波,杭州小黑等,网红讲解员多是导游出身,文博景点成为网红,文博资源窜红后,很多博物馆也重视起讲解员队伍的建设了,有自己培养讲解员的,也有很多是外包给某些第三方公司的,第三方公司有的是当地国资背景的文旅创投公司设立的文化传媒公司,也有一些是通过招投标进来的民营的文化服务公司,还有一些是文博类景区自己设立的关联文创公司,更有一些是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委派的。不管是哪一种模式,今天的文博景点的网红讲解模式或多或少地受到了旅游行业导游讲解员的影响,很多网红导游的短视频和直播对文博景点的专业化讲解服务起到了示范作用。

    景点景区讲解员需要注意的问题!

    多数国有博物馆是事业单位,其管理要想出彩,实际上是不容易的,而国有文博景点本身也没有抛头露脸、出名、出彩的兴趣,奈何领导的各种想法,也想着将文化资源输出,通过网络传播,网上博物馆,数字博物馆,APP讲解,电子讲解,扫码讲解,讲解器讲解,要创新,要业绩,要成绩,要案例,要说工作成果。如果从纯市场的角度,讲解员的工资、数量,如何匹配需求是不太好处理的,市场供求是一个弹性变化的供求,旺季紧张的时候缺人,淡季不忙的时候都是闲人,文博景区的讲解员能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吗?劳动合同纠纷怎么办?显然不可行!如果全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正式职工,财政支出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不需要钱吗?这不是财政负担吗?死板的讲解,背书没有激情的任务式讲解,所谓的政务接待或商务接待一旦脱离工资、奖金、补助的物质激励,极有可能导致讲解员流水一样进进出出。我们必须要清楚一件事“文博景点的讲解员真那么好管理吗?旅游学校实习生讲解员真的比在社会上摸爬滚打的导游强吗?”所以,文博类的讲解员,如果不考虑供需市场需求,只考虑所谓的正确、准确、好管理,很有可能会增加成本费用支出,增加运营负担。长此以往,也会形成一股风“限制或阻碍导游员的讲解”,从博物馆到国有头部景区,如果不允许导游讲解,这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真不好讲。

    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尊重市场,不要老是害怕什么,担心什么,防着什么。“市场+法律+规则”之下才能形成长久的良性的讲解服务市场,形成一个弹性的适应市场淡旺季需求的讲解服务供给体系,完全不顾市场,只考虑政治正确,老想着别人会讲解错误,自己可能要担责,总有防着坏人的想法,市场供求的矛盾如何协调?这些垄断文博资源和国有头部景区一旦将讲解权从导游手中剥夺,会从上到下形成一股风气,对文旅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弊无利!

    实践中国家是有一整套的职业准入、行业规范的,是有一套成熟的法律体系的,市场的问题应交给市场去调节,不能什么事都想着意识形态,政治站位,想着别人会干坏事,什么事都揽到一个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自己身上,这就一定符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吗?一整套的法律规范和职业准入不是吃干饭的,没有必要节外生枝、政出多头、重复制定职业准入。现在文博成网红,流量大,需求大了,讲解资源短缺了,就想着垄断,如果这一阵热度过去呢?用得着养那么多讲解员吗?再说很多景点景区和文博资源实际上是外包讲解的,甚至是实习生!您觉得外包的讲解员一定比专业的、国家准入的、有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管着的导游讲解强吗?导游讲解的“广度”和专业讲解员的“深度”是对不同需求的满足!当旅游旺季到来,到那个时候有需要时再号召着导游来讲解,而缓解讲解员短缺吗?文博景区必须要回答一个问题:谁又是谁的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呢?

    不要盲目地抄袭西方博物管讲解员的管理制度!

    有人说,欧美的博物馆就是不让导游讲解的。

    但是,我们要清楚,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不要老是拿西方博物馆怎么样来说事。国内外的导游准入还不一样呢!我们既要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也要有自己的文化主张!中国五千年历史传承,应该有自己的文化自信、管理模式和经营主见。

    《阳春》《白雪》说给“高雅之士”,但也要有《下里》《巴人》式“老百姓听得懂的民俗俚语,通俗歌曲,民间小调”吧?我相信多数导游是可以说上几句《阳阿》《薤露》的,在雅俗共赏,大俗大雅的尺度把握上,不一定强于专家,但也不一定输于博物馆讲解员吧?我们的历史文化不管怎么讲都要“宏扬正能量”,传承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是“听得懂”!有的人就是“茶壶里煮饺子——肚里有货倒不出”,但是导游就是要“倒出普通人能看得到的饺子,听得懂的大白话”!【《阳阿》和《薤露》(拼音:yángēxièlù;本意:古代神话传说中的山名,朝阳初升时所经之处。)《薤露》(挽歌:薤上的露水容易晒干起兴,写人生的短暂;又以露水干了明天还能再降落,反写人的一去难以回还)】)!

    导游员未必一定有意愿去做文博景区的讲解员!

    对于导游而言,会不会讲,想不想讲,愿不愿讲,肯不肯讲,属于导游个人接不接团的选择自由;

    对于文博而言,让不让讲,能不能讲,禁不禁讲,给不给讲,关系导游个人依法享有的职业权利;

    对于内容而言,客观去讲,正确去讲,积极去讲,依规去讲,关系导游个人依规讲解的职业义务!

    说句再直白的话,普通导游员需要的是一个职业准入、导游讲解的职业资格,您以为又有多少导游员真稀罕去给游客讲呢?文博景点有免费的讲解员不香吗?谁愿意吃力不讨好去给游客讲呢?文博景区不让讲难道不是最好的“不讲和偷懒”的机会吗(这就是人性!毕竟当着兴趣,将传播文化历史当己任的普通人、普通导游不会很多)?

    此一时,彼一时!彼一时,此一时!任何事情发生发展,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的。

    导游不一定喜欢讲解,讲解是导游员的基本职业要求和吃饭的基本技能!吃饭的饭碗和夹菜的筷子最好不要随意从导游手中剥夺!

    导游可做讲解员,讲解员不一定能做导游。

    2023-12-26 15:25

  • “讲解员”和“导游员”的讲解“模式、套路、内容、方法和技巧”的差异!
    “知识的准确”与“讲解的方式”不是一对矛盾体! “讲解员”须“严格按照审核的讲解词讲解并传播准确的知识”与“导游人员”不同的“讲解方式与技巧”,这个问题站在不同的立场有不同认识,并且“知识的准确”与“讲解的方式”也不是一对矛盾体!对于导游而言,身处不同工作环境、面对不同讲解对象、采用不同讲解方式、取舍不同讲解内容属于正常现象。评判内容准确与否的依据在于“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职业服务规范”的标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而不仅仅是某一方面专家、学者的“学术观点”、“科学原理”或“事实真相”! “文博景点对讲解的要求”和“导游带团执业中的讲解规范”没有本质的区别! 文博部门关于“审核过的讲解词”与“准确的文物知识”所要达到的目的、文旅主管部门对导游执业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及服务规范本质上并无区别,并不存在矛盾和对立的地方!导游人员的服务规范甚至比“讲解员”的更全面、更具体、更严格、更科学、更合理,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对导游人员明确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和规范!反之,文博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也好,从国家到各省、市、县文博单位自己的管理办法约束力明显不如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执行性。当然,对于行政部门的文件的执行力度在文博部门约束导游讲解这一块的执行力度,各个单位的情况可能会有所差别! 导游的服务和旅行社经营管理行为所涉及到的“导游的讲解方式与技巧”和“不同群体对讲解内容的侧重与取舍”及“导游根据自身掌握知识的储备及表达习惯”有《导游服务规范》的基本要求,文博部门的要求和目的、导游和旅行社的服务规范和目标本质上是一致的、不矛盾的、不冲突的!反而是《导游服务规范》的要求更加具体、更具有适应性、更具有普遍性、更具有可执行性、更是被实践检验过。 那么,为什么文博部门又要单独出台相关文件来限制导游在文博景区的讲解活动呢?笔者个人认为,一是重复立法、多头定规实在没有必要;二是内容冲突、重复发文强调的原因和目的本质是一样的;三是主观上每个人、每个部门或单位都觉得自己的事是最重要的,真正能做到着眼全局、换位考虑、效率效益兼顾的不容易,会存在部门立场不同,既有门户偏见的主观因素,也有部门间不共享的信息差问题。

    人为地将“文”和“旅”分隔开来并不合适,对于导游而言“文博景区”只是其众多讲解对象和场所之一而已!对于文博部门来说导游要讲解的对象是其100%、全部的、服务的工作对象和场所!“讲解员”要在讲解词的基础上讲解,“导游人员”也要在导游词的基础上讲解,“讲解司≈导游词”(文博部门可能认为“讲解司≧导游词”,而实际工作中导游能讲的内容更多、更广泛、更全面、更深入,准确地说是“讲解司≦导游词”),“导游员”工作中必须符合“讲解员”的工作要求和规范,但是“讲解员”却不一定能达到“导游员”的讲解水平和技能!“讲解员”和“导游员”都是在“讲解词”(导游词也是讲解词)的基础上进行讲解的,本质上没有差别,有区别的可能是某些人习惯性思维,觉得导游讲解比较“简单粗俗,层次较低,讲解不严谨,胡说八道,戏说段子,野史轶闻,胡编滥造,信息来源混乱”,而认为“讲解员”“规范严谨,流畅标准,讲解准确深入,层次较高,数字/年代精准,正史权威,第一手资料,少有传说故事”等,个人觉得这种判断完全是偏见和误会,这种情况多数是由于讲解模式、技巧和方式的不同引发的主观看法不同。

    讲解的模式本身就有很多种,比如:A自然家常式讲解模式——谈话/聊天式,陈述/问答式;B舞台表演式讲解模式——主持/播音式,演讲/朗诵式;C课堂授课式讲解模式——教学/启发式,读书/背书式,讨论/互动式等。

    将“导游员”和“讲解员”单独区隔开来,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两种角色的工作环境不同,管理方式不同。导游讲解面对客群多样化,是完全市场化,是要考虑到工作职业、年龄阅历、生活环境、文化层次、语言习惯、地域国家、民族传统的不同,因人讲解,因人施教,说的通俗一点要“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导游员”的“讲解词”是讲出来的,讲解的面比较广,会上下、前后、左右,纵横交错、古今中外融合着去讲,知识面非常广泛,有一些导游更是能做到讲的又深又广!这一点是不是更能体现文旅融合呢?“讲解员”则是循物讲解,因材施讲,是有一定的计划性、刻板性的,比较僵化,不管什么人群,你爱听不听,千遍一律,重复讲解,鹦鹉学舌,熟能生巧,“讲解员”的“讲解词”是背出来的,受体制和机制的约束,不太会进行广泛的、面上的、关联引申讲解。在此,笔者无意说哪一种讲解方式更好,无论是“讲解员”,还是“导游员”,都有讲的好,讲的不好的;都有背的熟,背的不熟的;都有讲对的,讲错的(千万不要说“讲解员”不会说错,只要是人,必定有可能会犯错,很少有“不讲解错的/不说错话”的圣人一般的“导游员”或“讲解员”呢);如果要做到文博部门所谓的“准确”,最可行的办法是只要给“导游员”和“讲解员”提供“讲解词”(我觉得不应该叫讲解词,应该叫讲解素材)就行了!在统一的讲解素材基础上去做讲解,至于同样的“食材”烹饪出什么样的口味,有师傅喜欢原汁原味粤菜的方式——“讲解员”的方式;也有师傅就是喜欢川菜的做法,各种调味料,重口味,又咸又辣,川菜的方式可是风糜全国,走向海内外的——“导游员”的方式,选哪种方式要由食客和观众自行去选择,这样听讲的人才会更有兴趣。而现实中是某些文博景点,这方面的工作还须加强,讲解词不共享、不公开、闭门造车,某些讲解词还有可能不准确,文博景区的讲解词漏洞百出的也很常见,导游群中经常也常常会讨论某某景点标错了说明,被导游挑出错误的情况还是有的。

    不宜随意扩大“歪曲史实”、“戏说历史”、“扰乱秩序”的认定范围!

    不同体制和机制下执业,“导游员”和“讲解员”的个人行事方式,确实不同!但不能以此作为衡量对错、是非的标准,避免随意扩大“歪曲史实”、“戏说历史”、“扰乱秩序”的认定范围。“文无第一,武无第二”,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很容易造成那“十年”式“大字报、样板戏、饭前先念语录”的情况!

    文博景点应该关注到中国14亿人口的具体情况,能够达到所谓的能听懂“讲解员”的讲解词的,真正理解所讲解的内容的有多少呢?就算是现在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理工类大学毕业生,对文史不感兴趣的、受过高等教育的、非专业出身的,有多少人真正愿意听那些枯燥的年代、数字和人名呢?中国的文博景点,不能完全学西方的管理模式,中国的文博景区是为全体老百姓服务的。针对不同的人群,采用导游的讲解方式,侧重不同,内容不同,取舍不同,用不同人群喜欢的讲解方式去讲,笔者认为是非常必要的!这个绝不是某些自视清高的专家学者认为的不对不准确,讲解方式和技巧的不同,不是讲解内容的不对。知识分子的自以为是,清高傲慢,高人一等,莫名其妙的优越高,孔乙己式回字有几种写法的思想一定是要不得!讲老百姓听得懂的讲解词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毕竟我们要为大多数普通人群提供讲解服务,不是为少数能听的懂的专业人士、文化人士服务。

    中国科学院院士、结构生物学家、西湖大学校长施一公说“科学上没有所谓的真理!你们在课堂里学到的所有的定理,公理,都是前人对自然现象的归纳和总结!是现状下最好的归纳总结!科学研究中没有绝对的真理,只有不断改进地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科学就是不断求真的历程!”“科学需要想象,想象来自阅读。”金灿荣教授对自己预测错误的自我解嘲“再次说明社会科学预测功能差,和菜市场大妈的预测水平差不多,谁也不用把自己当成半仙儿。”自然科学尚且如此,人文社科类知识,历史考古类发现又何尝不是如此?被否定、被证伪、被打脸的古今中外的历史专家也有不少,可不是一个两个。

    “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存在的事情和物体”人们通常称之为“事物”。讲解对象包括了“人、事、物”等纬度,“导游员”和“讲解员”经常要讲的对象“文化遗产”,有“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导游员”的讲解有可能是从“物”讲到“事”,从“实”延伸到“虚”,也可能会从“事”讲到“物”,从“虚”讲到“实”;而“讲解员”的套路多是强调所谓的“准确”,更强调“可见、可测量、可计算、可辨别、有实证的、有史书记载、客观的描述和准确的说明”,“以物讲实”,从“物”讲到“事”。考古挖掘也好,流传收藏也罢,文博讲解的思维是通过实物的物理属性,对照史实,进行讲解推导出所谓的准确的文博知识,这是一种常规的、普通的、基础的讲解方式;旅游讲解也会经常采用这样的常规讲解方式,同时也会采用“由虚到实”法,从中国的传说故事“大禹治水”与“洛阳龙门”的传说、西方有毁灭亚特兰蒂斯的超级大海啸,创世纪中的大洪水,“诺亚方舟”的传说,讲到史前可能存在的自然气候变化,这是导游常常会采用的讲解方法。这样讲解准确吗?有史实依据吗?有考古挖掘的文物佐证吗?很显然,这样的讲解方式在某些专家学者心目中是难言其准确性的,但却是导游讲解常用的方法。

    再说中西医问题,中医讲“辩证论治”,讲整体,讲阴阳五行,讲经验,讲人与自然的统一;而西医则是“辨病治疗”,对症下药,讲解剖学,生理病理学,根据病因不同选择针对性方案;中西医各有所长,应该互相补充,而不能随便否定中医,将其说成是巫术;而“导游员”和“讲解员”的讲解内容的选择和利用,方式方法的不同,与中西医也有着类似的地方。传说故事,历史演绎,民间讹传,在历史和现实中有很多例子,将地名讹传成另一个名字,对不能解释的自然现象用神鬼因果报应方式加以描述说明,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用现代人的认知来看待古人的做法和说法,那叫“准确”吗?那时的讹传可能今天异化成一个个美丽的传说故事了,这是老百姓所创造的特殊的民间历史!如果没有传说故事,若是没有古希腊的《荷马史诗》,西方的历史会少几千年;中国没有三皇五帝的传说,中华文明史也会少几千年。

    “导游员”的讲解只是陈列事实,罗列现象,讲述“事”与“物”多种表现形式,文学艺术的创作则提供了另外一番虚实相间、真假纠缠的“宇宙”、“野史”和“世界”。眼见的未必是真,耳听的也未必是虚,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在寻求真理和真相的道路上,人类一直在蹒跚前行。总体来看,“讲解员”的讲解注重事实,关注“物”,物理属性,化学属性,自然属性,注重准确,讲求真实,但也存在“保守、封闭、守旧、理性,一成不变”的现象,而“导游员”的讲解除了“讲解员”所具备的特征之外,更加“开放、激进、创新、感性,富于变化”,还会注重事情,关注“人”,关注社会属性,生理属性,人文属性。

    不要将讲解方式和技巧当着评判对错的标准!

    千万不要将事物看成绝对化,自己没有听过、没有见过、没有经历过的事就认为别人说的不对,这种思维方式不妥。“学历+专业+职位+财富+地域+工种+年龄+职称”等社会因素作用之下,会产生的“高高在上、自我感觉良好、以专家自居”的心态可要不得!

    我们不要将“讲解方式、讲解技巧、虚实相间、文学历史的不同看法、观点和解释”当成正确与错误的绝对标准!你讲的再高雅,普通游客听不懂,云里雾里,这样的讲解有什么意义呢?他讲的大白话,观众听得懂,会心一笑又怎么了?不是很好吗?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高山流水觅知音,曲高和寡,不是“焦大能不能配得上林黛玉”的问题,其实这些道理老人家早就在文章中论述的很清楚了。

    雅归雅,俗归俗,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讲解沟通方式,导游要做的就是雅俗共赏,大俗大雅,大雅大俗,不应屏蔽普通观众听得懂的欣赏方式,人以类聚,物以群分,这是客观存在的。中国的博物馆不同于西方,要“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就是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不仅仅是为少数看得懂听得懂的人服务,就是因为想了解,想学习,好奇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需求,需要导游这样的万金油去调和不同的人群需求!需要阳春白雪的让他们去找专家去,需要下里巴人/通俗易懂/又开心/好玩/好听的那就让他/她们找导游好了,寓教于乐,轻松活泼不好吗?除了照本宣科/死记硬背/教条机械/生搬硬套之外,是否可以有大多数人喜欢的讲解风格和方式吗?

    国内外那么多场旅游演艺中,有幸看过很多场,但是杭州《宋城千古情》是笔者最为欣赏的,为什么?因为通俗易懂,雅俗共赏,不同的人都能从中产生共鸣!如果我们的文博景区不是为老百姓服务的,那就学西方的、搬西方的那一套!“高手在民间”,切不要以正统自居!另一个例证,网上的博物馆网红“讲解员”,很多来自于草根人物,来自于一线导游,他们的知识来自于自我学习,用普通人喜闻乐见的讲解方式和讲解技巧,用通俗易懂而雅俗供赏的语言,用形象生动而富于哲理的案例,书本联系实际,引发共鸣,吸引了更多的游客走进文博景区!

    讲解方式和技巧的应用可以帮助游客更好的认识和了解参观对象!

    刀郎的《罗刹海市》素材来源于蒲松龄的《聊斋志异》,发布之后火遍全网,成为现象级的网络歌曲。那么,我们引申一下问一句“刀郎的改编是继承、发扬、创新‘传统文化’呢?还是刀郎胡说八道、恶意诽谤、传播错误的‘文学知识’呢?”我们再进一步引申关联一下“导游的讲解是历史研究吗?是文学创作吗?”如果导游将《三国演义》情节结合三国相关的景点讲解给游客听,必然与《三国志》有所不同,那是篡改历史吗?假如博物馆中有三国的文物,导游结合《三国演义》对照着文物/结合《三国志》去做对比关联式讲解可以吗?如果不可以这么讲,那么依据是什么?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才是春!

    一家之言容不大,百家争鸣纳百川!

    如果仅仅允许对讲解对象做“是什么?”的讲解,而不做“为什么?怎么样?哪里来?什么人?什么时间?”的讲解,这样的讲解效果会大打折扣。延伸式讲解,启发式讲解,拓展式讲解,辩证地讲历史,客观地看待问题,用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去讲解古今中外的历史文化,景点文物,把握住了讲解对象的这些关键知识点,做事物本身的引申关联式讲解,人物串联式讲解,空间跨越式讲解,不管是旅行社的“导游员”的讲解,还是文博景区的“讲解员”讲解,应该都不会偏离太远。

    导游的讲解内容,笔者认为是可以罗列事件,罗列成因,罗列事物,罗列人物,罗列传说、故事、史诗、文学、艺术、野史、趣闻,罗列各种方法和措施,横向空间关联,纵向时间串联,通过人物联系景物,描述现象,引发兴趣,供游客自己去纵横比较,自己去做时空联想,自己去消化吸收,自己去判断谬误,自己去辩明是非,笔者认为这样的讲解是符合讲解要求的。至于游客自己最后得到什么样的结论,这与游客自身的文化素养,知识水平,生活经历,早就形成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评判标准有关,最终对游客的影响不是导游能决定和左右的,这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要求对游客的三观负责,这个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导游也没有这样的能耐。如同现在的学校课堂,填压式灌输教育,照本宣科式的讲课,死记硬背式学习,刻舟求剑式理论,这些都不是用唯物辩证法来看待事物的发展变化,这样的教育方式也是不可取的。导游的讲解也同样如此。

    教条机械地讲解一定不是最好的讲解方式。

    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会带来更多发展和创新,更多的发现和创作,更多的发明和创造。

    2023-12-26 14:42

  • 西藏:拟评定9家4A级旅游景区
    近日,西藏自治区旅游规划及资源开发质量审定委员会公布2023年4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拟评定名单的公示。根据《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休闲街区等级划分》等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经地(市)旅游部门初评和推荐,自治区旅游规划及资源开发质量审定委员会组织评定,现将拟评定名单在西藏旅游政务网进行公示。名单如下: (一)4A级旅游景区:拉萨市当雄县纳木措扎西半岛景区、日喀则市亚东县国门巴夏景区、那曲市尼玛县当惹雍错、昌都市类乌齐县康巴花都、山南市浪卡子县羊湖景区、昌都市边坝县三色湖、日喀则市康马县朗通庄园、拉萨市“藏域星球”天文体验馆、林芝市墨脱县果果塘景区; (二)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山南错那市勒布沟景区、昌都市芒康县曲孜卡景区; (三)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林芝市工布印象街区。

    2023-12-26 14:34

  • 市场回暖能否延续?——基于头部酒店集团2023年前三季度运营数据研判未来趋势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酒店评论,ID:Reader-Review,作者:王云静 2023年中国酒店业市场复苏情况如何?RevPAR(平均可出租客房收入)、ADR(平均房价)、OCC(入住率)作为衡量酒店市场情况的三大关键运营指标,在2024年的走向如何?笔者通过对国内外头部酒店集团发布的财报数据、STR发布的《中国酒店市场10月份酒店业绩》及浩华发布的《2023年四季度中国酒店市场景气报告》等分析,并请教了部分酒店集团高管,对2024年中国酒店业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了研判。希望此文对行业认知和把握新一年的市场有所助益。 01 2023年国内市场前三季度头部上市酒店集团回暖明显 本文关注的国内头部上市酒店集团包括华住集团、首旅如家酒店集团、君亭酒店集团、亚朵集团、洲际酒店集团和凯悦酒店集团,通过对这些集团发布的2023年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财报中三大运营指标数据的分析,小结2023年中国酒店业的恢复情况。 首先来看华住集团2023年前三季度三大运营指标的数据:其中华住中国2023年ADR从第一到第三季度实现了连续增长,均高于2019年的同期水平,第三季度ADR达到324元,提升至2019年同期水平的132%;尽管OCC从第一到第三季度在逐步好转,但均没有恢复到2019年的同期水平,第三季度OCC达到85.90%,接近于2019年同期水平;归功于ADR的持续提高,第一至第三季度RevPAR不断回温,其中第三季度为278元,恢复至2019年水平的129%。 关于ADR的增长,华住集团CEO金辉补充道,“这主要反映了产品结构变化与产品升级两者的成效,因为中高端酒店数量在持续提升,这些酒店对ADR增长也有一定的贡献。例如,2020年1月收购DH(德意志酒店集团)后,旗下品牌进入中国,目前已经在中国开了24家店,另外有48家酒店待开业。开业酒店包括6家中高端的城际酒店,4家中高端酒店的美仑美奂,11家高端酒店的施柏阁以及3家奢华酒店的施柏阁大观。这些会为日后的日均房价也带来支持。”
    华住中国2023年、2019年前三季度ADR(元)

    华住中国2023年、2019年前三季度OCC

    华住中国2023年、2019年前三季度RevPAR(元)

    我们再来看看首旅如家酒店集团的相关指标:2023年首旅如家全部酒店ADR从第一到第三季度实现了连续增长,均高于2019年的同期水平,第三季度ADR达到258元,恢复至2019年同期水平的122%;OCC的表现与华住中国一样,尽管从第一到第三季度在努力恢复,但均没有达到2019年的同期水平,第三季度OCC为71.50%,只达到2019年同期水平的86.46%;最终RevPAR在第二季度追平2019年同期水平后,第三季度RevPAR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105.5%,这仍然是得益于ADR的提升。

    首旅如家2023年前三季度ADR(元)

    首旅如家2023年前三季度OCC

    首旅如家2023年前三季度RevPAR(元)

    我们再来了解下君亭酒店集团三大运营指标的情况:2023年君亭ADR从第一到第三季度实现了连续增长,均高于2019年的同期水平,第三季度ADR达到530元,恢复至2019年水平的125%;OCC则与前面的华住中国和首旅如家的表现不同,从第一到第三季度明显回暖,均高于2019年的同期水平,第三季度OCC为69.79%,超过2019年同期水平;RevPAR在OCC和ADR的双项加持下,均超过2019年同期水平,第三季度RevPAR达到369.89元,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125%。

    君亭2023年前三季度ADR(元)
     

    君亭2023年前三季度OCC

    君亭2023年前三季度RevPAR(元)

    接下来看亚朵集团的情况:2023年亚朵ADR从第一到第三季度实现了连续增长,均高于2019年的同期水平,第三季度ADR达到495元,恢复至2019年水平的111.20%;OCC则与君亭的表现类似,从第一到第三季度明显回暖,均高于2019年的同期水平,第三季度OCC为82.40%,超过2019年同期水平的106.60%;RevPAR在OCC和ADR的双项加持下,均超过2019年同期水平,第三季度RevPAR达到424元,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117.80%。


    由于国际酒店集团在国内酒店市场扮演重要的角色,所以我们最后看一下以洲际酒店集团和凯悦酒店集团为代表的国际酒店集团2023年前三季度的运营指标数据。

    2023年前三季度,洲际酒店集团大中华区酒店的市场表现同比2019年同期,ADR、OCC和RevPar均实现了持续复苏。第三季度OCC为67%,因此洲际预测2023年整体入住率将恢复到2019年水平的96%,而完全恢复则要到2025年。


    据凯悦酒店集团前三季度财报数据显示,凯悦在大中华区的RevPAR也在稳步恢复,较2022年同比增长了56%,这是得益于G20峰会、女足世界杯、亚运会等重大活动的举办。截至2023年10月30日,凯悦大中华区呈现出明显的整体业绩提升。


    综上来看,2023年前三季度,国内市场上以华住、首旅如家、君亭、亚朵为代表的头部上市酒店集团的ADR均呈现复苏态势并得到持续增长;OCC方面,君亭和亚朵率先实现了复苏;在ADR的加持下,四大集团的RevPAR最终均实现了正向上升。结合国际酒店集团在中国市场的表现,基本可以看到,2023年前三季度酒店业整体基本恢复至2019年的市场水平并呈现回暖迹象。

    02
    2023年第四季度市场遇冷,
    对2024年的预期谨慎乐观

    回顾了2023年前三季度几家头部企业的经营数据,正准备对中国酒店市场的情况欢呼雀跃时,STR发布的中国酒店市场2023年10月月度数据,及时地提醒我们必须冷静理性看待眼下及未来的市场。

    STR关注到中国内地旅游整体市场在国庆黄金周迎来2023年内次高峰后,呈现断崖式下滑,并影响了全月月度业绩表现。10月份中国内地市场RevPAR对比2019年同期下滑7%,为2023年以来自1月份后,RevPAR跌幅最大的月份。中国内地整体年累计RevPAR与2019年同期持平。

    四大一线城市的恢复程度与2019年相比仍有差距,其中2023年1-10月份年累计恢复程度最高的为上海市场,北京市场次之,广州与深圳市场仍有较大恢复空间,尤其是受需求端相对疲弱的拖累,1-10月份年累计的RevPAR指数不足2019年的九成。

    回顾首旅如家和华住在国内市场2019年四个季度的RevPAR数据可以看到,进入第四季度RevPAR明显降低,市场表现普遍遇冷,因此2023年第四季度的市场走向并不乐观。

    首旅如家、华住中国2019年Q1-Q4RevPAR表现(元)

    就连浩华发布的《2023年四季度中国酒店市场景气报告》中也表示,受不明朗的国际政治环境、当地和全球经济下行压力的制约等多重因素影响,在调查对第四季度酒店市场的预期时,行业人士显得更加理性和谨慎,最终四季度的景气指数为64,在三季度基础上下滑9个指数点。

    为了更好地把握2024年酒店行业的市场发展趋势,笔者整理了三大上市酒店集团2017年至2023年间的三大运营指标数据的表现情况,具体来看:

    从2017年以来,君亭、华住、首旅如家三家头部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的ADR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

    国内三大上市酒店集团2017年至2023年间ADR表现

    在OCC方面,君亭从2017年至2019年间OCC呈现下降态势,结合2023前三季度基本回暖的情况来看,未来走向有望趋于好转;华住中国和首旅如家2017年至2019年间OCC呈现较为明显的下降态势,结合2023年第三季度仍然没有恢复到2019年同期水平,因此预测未来走向较为谨慎。

    国内三大上市酒店集团2017年至2023年间OCC表现

    国内三大上市酒店集团2017年至2023年间RevPAR表现

    三大上市酒店集团2017年至2023年间RevPAR整体呈平缓上升趋势,这归功于ADR的持续增长。在对华住2023年第四季度进行指引时,基于眼下谨慎的OCC恢复情况,金辉表示:“可以看到,虽然2023年第三季度各项业绩指标都高于此前公布的指引,但对接下来的整体预期,华住还是保持谨慎乐观,包括目前RevPAR恢复度大致预测是相对2019年同期的115%到120%这样的恢复区,预期收入较2022年四季度增长介于41%至45%,如果不计入海外DH部分,华住中国增长预计介于48%至52%。”

    综上,基于国内三大上市酒店集团2017年至2023年间三大运营指标数据的表现,预判2024年国内酒店市场的ADR呈上扬走势,对OCC能否如期恢复持谨慎姿态,因此对RevPAR情况能否持续回暖,也并不乐观。

    与本土酒店集团不同,对2024年的市场预期,国外酒店集团似乎更加乐观并充满期待。凯悦酒店集团大中华区商务副总裁黄勤辉分析道,“国内消费者对境外旅游的需求在迅速释放,出游意愿进一步升温。作为出境游基本全面开放后的首个长假期,2023年十一黄金周的出入境人数已经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85%水平。2024年,许多重要大型会议和活动将在中国举行,如上海站的F1中国大奖赛以及北京举办的Sibos2024年会等。这些盛大活动将进一步推动旅游市场的需求。因此凯悦对于明年国内外酒店市场的发展充满信心。”

    黄勤辉分享了凯悦对于人们的旅游出行和酒店市场的需求变化的观察和思考:
     
    01
    “旅游+”理念愈发盛行

    人们倾向于将旅行和其他活动融为一体,形成有目的性的旅游体验。例如休闲旅游与商务出行结合衍生出的休闲商务旅行(Bleisure)能让人们在工作出行之余的休闲时间能够顺便享受本地化特色体验。还有类似“旅游+文娱活动(如演唱会)”、“旅游+游学”和“旅游+体育赛事”等多种形式旅游出行。

    02
    生态旅游在2023年也成为了热门的出游选项


    人们更加愿意体验在自然和户外环境中游玩。同时,不断增强的环保意识也推动人们寻求更节能减排的生活和旅游方式,也会更加支持那些为可持续发展事业作出贡献的酒店品牌,将可持续性融入他们的旅行体验中。

    回顾2023年中国酒店业的关键词,笔者脑海里出现“City Walk”“高端酒店抛售潮”“消费降级”“性价比”“酒店刺客”“生活方式品牌”“抖音小红书入局文旅产业”……这些都说明2023年中国酒店市场变了。2024年酒店人将如何应变,RevPAR最终会交出怎样的答卷,让我们拭目以待。

    2023-12-26 14:26

  • 中国旅行社协会2023行业榜单发布,华程国旅集团荣获旅行社品牌20强、诚信经营企业案例!
    12月22日,由中国旅行社协会、南平市文化和旅游局、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武夷山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承办,中国旅行社协会铁道旅游分会协办,俄罗斯航空公司特别合作的2023中国(武夷山)旅行商大会暨文旅消费创新发展论坛在武夷山成功举办。 大会同期举行了第六届中国旅行社协会行业榜单发布仪式,华程国旅集团荣获“旅行社品牌20强”、“诚信经营企业案例”两项大奖,华程国旅集团助理总裁蒋伟参加了会议并领取企业荣誉。 据悉,“中国旅行社协会行业榜单”是中国旅行社行业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行业榜单。每年组织一次榜单发布,旨在建立优质旅游企事业单位白名单和先进经验案例库,向全行业推广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倡导企业凝心聚力推动旅游行业守正创新,打造中国旅行服务新形象;助力建设高标准旅游市场体系,促进旅游服务质量水平提升。 作为中国出境旅游运营服务商,2023年,华程国旅集团坚持“品效为本,锐意进取”,以企业自身实践不断推动推动出境团队游重启、恢复,助力中国旅游市场重连世界舞台;不断提升供应链整合能力、市场链接能力,以开放·合作·共赢的姿态,赋能广大同业伙伴,促进出境团队游高质量发展。 2023年华程国旅集团开展合法合规建设、信用体系建设。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以及内部政策的行为准则,并采取措施确保员工和企业的合法合规。内部发布《华程国旅集团缺陷奖惩方案》,出台《2023集团质量报告》,对外发布产品钻级标准和服务承诺,保障旅游团组出行,接受同业和广大游客的监督,诚信经营,稳步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即将到来的2024年,华程国旅集团将继续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旅游度假及整合营销服务体验,为广大游客和客户提供优质的服体验,为合作伙伴创造更大的价值;引领全国旅游服务行业的发展,成为优秀的旅游运营服务商。

    2023-12-26 11:13

  • 78亿元:紧急驰援国航!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民航之翼,ID:caacwing,作者:翼哥 过去三年,国航成为民航业内亏损最多的航空公司。 2020年,净亏158.2亿元,仅次于海航。 2021年,净亏188.3亿元,亏损第一。 2022年,净亏451.8亿元,亏损第一。 三年累计净亏800亿元。 今年随着民航业的快速复苏,国航的业绩也呈现逐步向好态势。 2023年1-9月份,国航净利润11.87亿元。 但是与前几年的亏损相比,巨大的窟窿是无法弥补的。

    截至2023年9月底,国航:

    总资产3389亿元

    总负债3008亿元

    净资产380.3亿元

    资产负债率88.78%

    总的来看,资金压力还是非常巨大的。

    今年国航收购了山航集团,对其增资了66亿元。

    深航也急需要增资。

    随着民航复苏,还要买飞机,扩大机队。

    特别是在引进国产飞机方面,东航C919飞机已经投入商业运营,并与中国商飞签订了100架飞机采购协议。

    作为载旗航空,贯彻国家战略,践行央企责任,自然是国航当仁不让的义务。

    所以,国航很快就确定了新一轮国产飞机引进计划。

    准备购买17架国产飞机。

    其中,C919飞机6架,ARJ21飞机11架。

    17架飞机的投资总额共计10.66亿美元,约折合人民币75.71亿元。

    因此,国航还是急需要钱的。

    在这种情况下,国航爸爸中航集团当然有责任给予支持。

    2023年12月22日晚间,国航一连发布两份定向增发股票预案:

    一是募集60亿元,向中航集团定向增发A股股票,价格为7.02元/股,数量不超过8.55亿股。

    二是募集20亿港币,向中航集团子公司中航有限发行H股股票,价格为5.09港元/股,数量不超过3.93亿股。

    也就是说,国航的大股东中航集团要给国航增资78亿元。

    通过此次定增,中航集团持有国航股票份额将从50.14%提升至53.71%。

    这78亿元要来干什么呢?

    在公告中,国航也进行了说明。

    一是用来购买这17架国产飞机。

    二是用来补充流动资金。

    实际上,在1月份国航就向中航集团及20家金融机构定向增发,获得了150亿元资金。

    不过,当时的定增价格为8.95元/股,现在的价格已经跌了7.02元/股。

    一年不到的功夫,跌幅高达22%。

    1月份参与定增的机构是不是要哭到在厕所里?

    2023-12-26 10:32

  • 百店同庆同程旅行线下加盟 多维赋能优势获店主认可
    12月23日至24日,同程旅行举办“百店同庆,辉煌同程”——百店开业日主题活动,隆重庆祝100余家加盟店同日开业。活动期间,同程旅行全国各加盟门店同步推出了多项到店优惠政策和丰富多彩的线上互动活动。 此次新开业的100余家门店,分别来自北京、天津、上海、广州、佛山、肇庆、南京、苏州等地,不仅覆盖区域广泛,也创造了自6月16日正式开启线下加盟以来同时开店数量的新纪录。 (顾客在门店参加同程旅行百店开业日主题活动) 同程旅行线下加盟店的快速布局背后,一方面国内、国际旅游度假市场快速复苏,为线上线下服务场景的互补和融合提供了发展条件;另一方面,自启动线下门店加盟计划以来,同程旅行致力于打造包括品牌、流量、营销、异业、产品、服务、培训、技术在内的全新赋能平台,帮助加盟店提质增效。其中,通过系统的培训,加盟店主们可以快速掌握同程旅行平台的操作规则和运营技能,及时响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本次百店开业日活动期间,一些加盟店主分享了加盟前后的经营变化。在他们看来,同程旅行对加盟店的持续助力,主要体现在效率提升、资源保障和品牌赋能等方面。行业的持续复苏和同程旅行的支持,让他们对2024年的市场前景和门店业务增长充满信心。 谢先生是来自南京的资深出境游从业者,他的门店在2023年9月加盟了同程旅行,目前主要聚焦出境游业务。除了加盟门店业绩的稳健增长外,谢先生感触最深的是同程旅行在平台层面给予门店实打实的赋能和支持——同程旅行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较强的品牌辐射能力,尤其在南京等新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拥有较好的用户基础,门店开业后每周都会有不少“慕名而来”的到店咨询量和成交量;作为“一站式”旅行预订平台,同程旅行可为加盟商提供机票、酒店等资源的实时价格信息,避免了中间商加价问题,让门店收益率得到了提升;效率的提升让谢先生感触颇深,“以前加盟传统旅行社品牌,基本上只能做本地出发的团,加盟同程旅行后可以做全国乃至全球任何城市出发的团,交易的机会和交易规模都大大增加了”。 在谢先生看来,如今的市场和消费趋势跟疫情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必须选择一家更符合潮流、更靠谱的品牌加盟。谢先生对2024年的出境游市场很有信心,希望能不断挖掘同程旅行平台的潜力,让门店的业务量和收益再上一个台阶。 来自北京的加盟店主王先生更看重同程旅行给予的平台及品牌增信支持。加盟同程旅行后,王先生的门店收获了一大批相对年轻的新用户,这些用户对同程旅行的品牌认可度普遍较高,很大部分是同程旅行线上服务的老用户。同程旅行平台为加盟店提供的营销、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支持也让王先生感到非常满意,“平台的很多宣传推广活动都会带上我们的门店,对于门店里举办的现场活动也会提供很多帮助,感觉很省心”。 同程旅行度假渠道业务发展中心负责人俞正桥表示,“非常感谢广大店主对同程旅行平台的认可和支持,新的一年将加倍努力,携手更多业界同仁共同推动度假产业链的数智化升级,为旅行社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成就更多有志于旅游度假行业的创业者”。

    (顾客在门店参加同程旅行百店开业日主题活动)

    面对即将到来的元旦及春节假期出游旺季,同程旅行联动全国各门店面向到店用户推出了兼具趣味性和诚意的优惠活动。活动期间,到店签约客人不仅可以获得签单优惠,还可获赠精美礼品。据初步统计,12月23日、24日两天,同程旅行全国加盟店的到店客流量较平日增长300%以上,门店的业务流水增长了4倍多,新开门店的到店客流量和当日收客量均远超预期。

    目前,同程旅行线下加盟门店已覆盖上海、广东、天津、北京、江苏、安徽等区域,2024年将开放四川、河南、陕西、湖南等更多区域加盟计划。

    2023-12-26 10:24

  • 飞猪与黑龙江省文旅厅联合发布黑龙江省冬季必玩榜:哈尔滨冰雪大世界位居榜首
    12月22日,在由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省体育局主办的“舞动冰雪,冬汇龙江”促消费系列活动“沸腾吧!冰雪”启动仪式上,飞猪与黑龙江省文旅厅联合发布大众评选黑龙江省冬季“必玩”推荐榜单。 琳琅满目的“冰雪游”景点和旅游产品给消费者带来了丰富的旅游体验,哈尔滨冰雪大世界、哈尔滨太阳岛雪雕博览会、哈尔滨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牡丹江中国雪乡、哈尔滨东北虎林园、哈尔滨外滩雪人码头、哈尔滨松花江冰雪嘉年华、哈尔滨极地公园、哈尔滨融创乐园、哈尔滨伏尔加庄园、哈尔滨中央大街、哈尔滨凤凰山、齐齐哈尔扎龙生态旅游区、牡丹江镜泊湖、牡丹江林海雪原风景区、佳木斯黑瞎子岛、大庆连环湖温泉景区、黑河五大连池风景区、大兴安岭漠河北极村、伊春“林都号”获评上榜,成为备受大众欢迎的黑龙江冬季旅游景点。 在此基础上,飞猪品牌营销活动《一路向北》第二季第四站将于2024年1月3日正式落地哈尔滨,通过线下活动、线上营销推广等方式让更多消费者了解黑龙江冰雪旅游的特色与玩法,为更多冰雪旅游爱好者提供游玩攻略。   热“雪”燃冬,以黑龙江为代表的国内冰雪游市场持续升温。飞猪数据显示,12月以来,飞往黑龙江的机票预订量同比去年增长近4成,黑龙江区域酒店预订量同比去年劲增4倍,其中广东、浙江、山东、北京、上海等是前往黑龙江体验“冰雪游”的热门客源地城市,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来到黑龙江体验雪季旅行。 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冰雪旅游发展报告(2023)》显示,2022-2023冰雪季中国冰雪休闲旅游人数会超过3亿人次,2024-2025雪季中国冬季旅游人数更将超过5.2亿人,预计收入7200亿元人民币。随着冰雪运动、冰雪休闲活动与文化体验、旅游、研学、音乐等结合更加丰富,国内“冰雪游”市场消费空间有望进一步扩大。

    2023-12-25 16:54

  • 去哪儿:2023年国内机票、酒店预订量创历史最高,国内旅游市场完全恢复
    2023年已经进入尾声,疫后复苏这一年的旅游市场怎么样?民航作为消费的风向标,见证着这一年国内旅游消费的活力。去哪儿发布《2023年去哪儿旅行数据报告》显示,2023年的国内机票预订量创下历史最高,已经大幅超越了2019年的水平;热门城市酒店预订量较2019年增长1.1倍,各年龄段旅客的出游热情都得到释放,带动各个城市的消费增长。 国内机酒预订创历史新高老人、儿童出行占比恢复至疫情前 进入2023年,旅客的出行需求、出行距离空前高涨,大家更愿意出门走走,基本每个月的国内机票预订量都比2019年同期更高,全年预订创历史新高。   2023年国内热门目的地都是哪儿?去哪儿数据统计,北京、上海、成都、广州、重庆、西安、杭州、深圳、长沙、南京位列前十。2023年酒店平均支付价格较2019年增长二成,相较价格涨幅较高的经济型酒店,高档、豪华型酒店反而涨幅平缓,擅长比价的旅客总能捡到便宜。 北京=上海航线依然是商务旅客的黄金线路,一位31岁的旅客堪称2023年“最繁忙的打工人”,在这条线路上整整往返91次,相当于每4天就往返一次京沪。 有人忙着工作,有人忙着出游。2023年出境游最多的旅客,一共飞抵了72个境外城市,相当于每五天就换一个新城市,足迹遍布全球;最惬意的旅客在泰国普吉岛豪华型酒店连住21天,尽享躺平的快乐。 按年龄来看,飞行最多的老年人已经61岁,在2023年一共飞往59个城市;飞行最多的儿童今年刚刚12岁,全年到访了12个城市。

     
    人生第一张机票:新一线、二线城市占主体三线以下城市增速超三成

    在2023年里,不少旅客通过去哪儿平台预订了人生的第一张机票,其中90后最多,占比超过四分之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有了第一次乘飞机出行的经历。

    报告显示,6-18岁的青少年旅客的人生第一张机票增速最明显,同比2019年增长65%,他们往往集中在今年的暑期出游,创造出史上最火暑期。出行愿望同样热烈的是老年旅客,老年人的人生第一张机票的占比已经回归到疫情前,60岁以上占8%。


     
    从城市来看,新一线、二线城市的旅客更愿意出门看看,成为购买人生第一张机票的主要来源。去哪儿统计2023年不同城市等级购买人生第一张机票的情况发现,每100个新客里就有63人来自新一线、二线城市。今年是史上票价最贵的一年,但没有阻挡三线以下城市的旅客出游的愿望,三、四、五线城市旅客量增速超过三成。

    亲子游创造史上最火暑假消费带动作用更明显

    疫情3年,许多人的生活被按下暂停键,对孩子们来说更是如此,第一次坐飞机,第一次旅行,第一次看升旗,第一次看海……这些计划迟了3年,终于在今年得以实现。

    按城市来看,新一线城市是绝对的出行主力。来自新一线城市的孩子们,机票预订量远高于其他城市,是同期一线城市的2.2倍,是同期二线城市的1.3倍。

    从年龄段来看,13-18岁的青少年出行的积极性最高,其次是6-12岁的小学生群体。来自新一线城市的13-18岁青少年占比最大,二线城市的青少年们也贡献了很大比例的乘机出行次数。


     
    拥有“必打卡”景点的大城市是带娃出游的首选,自然风光优美的旅游城市也受到青睐。在去哪儿平台上,北京、上海、成都、三亚、西安、昆明、广州、重庆、海口、深圳是2023年最受大城市的孩子们喜欢的前十大目的地。

    尤其在暑期,儿童旅客的消费带动能力明显。一个儿童旅客,意味着将带动1-2名成年旅客同行。第一次带儿童出行的旅客,更愿意为品质付费,以三口之家北京五日游为例,预计至少带动7000元消费。去哪儿数据显示,带儿童出游的旅客,预订中高星酒店比例达到41%,高于平均值(30%);餐饮、景区门票等综合消费是普通旅客的1.4倍。

    小城市的青年们:能省会花玩得久旅游消费新动能

    小城市的青年们,是一群热爱旅游的潜力股,既爱玩、也会玩,旅游消费潜力无限。

    他们的年龄集中在21-34岁,平均年龄比大城市年轻2.4岁。去哪儿平台上购买机票的旅客中,三、四、五线城市出发的旅客量,较2019年增长三成。

    与忙碌的大城市相比,三四线城市生活压力相对较小,出游的意愿更高。去哪儿问卷统计结果显示,小城市的线下休闲娱乐生活更丰富,人们花费时间更多,有四成以上受访者将旅游作为假期娱乐的首选。


     
    这些年轻人出游玩得更久,更会享受。去哪儿数据显示,今年暑期亲子游群体中,三、四、五线城市的旅客平均游玩天数超过5天,比大城市游客多0.8天,有六成旅客会一次旅程游玩3个以上目的地。

    能省会花说得就是他们,旅游消费潜力有广阔的挖掘空间。在年轻人群体中,三四线城市旅客搜索比价次数更多,超过20次,比大城市多6次;从下单金额来看,其中七成以上旅客机票支付价格低于平均值。


     
    在消费方面,小城市的旅客更看重性价比。去哪儿数据显示,平日出行中,他们倾向预订地铁沿线、距离景区较近的舒适型酒店;在节假日中,他们瞄准了涨价幅度较低的中高星酒店,有三成预订了中高星酒店,高于全平台的平均值。

    跨年特别活动带动旅游消费浏阳、漠河、佛山等城市酒店预订增长最为明显

    作为2024年旅游消费的开端,各地在元旦假期推出了丰富的跨年活动,带动周边旅游消费预订。例如在去哪儿平台上,上海迪士尼乐园、北京环球度假区、香港迪士尼乐园、长隆主题乐园、哈尔滨冰雪大世界的门票提前预订量增长达1.1倍。以上海迪士尼乐园为例,随着新园区“疯狂动物城”的开放,近期门票预订量显著上涨。截至目前,元旦期间部分周边酒店房间已售罄。

    年轻人的跨年,仪式感必不可少,不少旅客选择在酒店度过跨年夜。在去哪儿平台上,上海、南京、三亚、广州和北京的跨年(12月31日-1月1日)酒店预订量较高,尤其是豪华型(五星级)、高档型酒店的观景房最受欢迎。

    其中,在一些具有特色的“小”城市,人们因为特别的文化特色、文化演出到此旅游。据悉,去哪儿平台上这样拥有跨年文化展演的“小”城市元旦期间酒店预订增长达2倍以上。

    作为中国最北、纬度最高的城市,黑龙江漠河在冬季可以看到绚丽的极光,还有漫天飞雪的白桦林,能够近距离接触驯鹿。特色北国冰雪风光吸引大量旅客前往,在去哪儿平台上,元旦期间飞往漠河的机票预订量较2019年增长七成,酒店预订量增长达3倍。

    跨年时刻,湖南浏阳会有一场盛大的烟火表演,从晚8点的焰火秀,到国潮音乐派对,零点还有跨年烟花祈愿。在去哪儿平台上,浏阳的酒店搜索量近一个月以来环比增长2倍。距离元旦还有10天的时间,跨年夜平台上排名前三位的浏阳中高端酒店均已满房。

    在广东佛山的非遗跨年夜活动,极具特色的打铁花、舞火龙、夜光狮等表演吸引了不少人前往观看,元旦期间酒店预订量相较2019年增长达8倍。

    2024年民航预测:旅客量有望增长19%小机场城市成为出游新选择

    2023年是中国民航从疫情走向疫后恢复的阶段,2024年民航将进入到新的一轮发展周期。

    去哪儿大数据研究院预测,明年民航市场有望继续增长,旅客量也持续增加,尤其在暑假旺季,创造新的高峰。相较2023年,明年的旅客量有望增长19%,相较2019年,增幅达到23%。


    除热门大城市外,越来越多的小机场城市,正在成为游客出游的新选择。这些小城市作为新兴目的地的崛起,满足了大家对于个性化旅游的期待:有便利的交通和不错的基础设施、有较高的性价比,同时又能满足大家对于小众目的地的探索需求。这些小城市蕴含着巨大的机遇。

    针对“人生第一张机票”群体,在春运到来前,《中国民航》杂志、航空公司、机场集团和去哪儿联合招募“人生第一张机票体验官”,为学生送上人生第一张机票,让年轻人走得更远、探索更广阔的世界。

    “中国的旅游业将会迎来10到20年的黄金发展期,2023年是一个开始。如果说我们想做点什么,来顺应潮水的方向,那就是让大城市的人更多去到小城市旅游,帮助更多小城市的人飞到大城市看一看,这种双向对流里,不仅会长出中国旅游业的巨大未来,也会成就中国经济的新一轮增长。”去哪儿副总裁任芬表示。

    2023-12-25 16:17

  • 西安乡村旅游经济圈成型 第三家携程度假农庄落户丹凤
    12月22日,在陕西商洛2000年历史的丹凤县棣花古镇,携程度假农庄·地球仓棣花联营店正式开业。作为携程乡村旅游振兴战略在陕西省落成第三座农庄,这里是白居易诗中的“棣华邮亭”,也是贾平凹《秦腔》里的故乡,更是历史上“北通秦晋,南连吴楚”的重要驿站。如今,这座背负了厚重历史的古镇,在乡村旅游振兴工作中,正在承担时代的新角色。 开业仪式当天,商洛市副市长温琳宣布携程度假农庄-地球仓棣花联营店正式开业;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长巩文超讲话;丹凤县委副书记、县长吴春亮,携程集团战略合作部总经理宋利国分别致辞;商洛市相关部门、合作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及村民代表等参加活动。 (丹凤县委副书记吴春亮开业现场致辞) 据介绍,携程度假农庄·地球仓棣花联营店位于商洛市4A级景区棣花古镇内,距离省会西安180公里。整个农庄,包含30间客房,8个商业区,3处老房改造及特产店和咖啡吧各1个,占地400亩,距离沪陕银高速棣花出口约2公里,交通十分便利。农庄客房依湖而居,也被清风街、千亩荷塘、棣花往事剧场、宋金街等景点环绕,是一座融合了秦、楚、宋、金多重文化交融的古镇农庄。 (携程度假农庄·地球仓棣花联营店全景) 近年来,丹凤县棣花镇抓住了陕西省级旅游名镇建设的机遇,利用棣花古镇自身的人文历史优势,以“旅游+”模式,激活了当地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携程平台的数据,商洛2023年旅游人次已恢复至疫情前2019年的121%,而丹凤地区更是恢复到了2019年的242%。其中,陕西、河南、江苏、浙江和上海,是商洛和丹凤地区目前最大的客源地。 作为携程乡村旅游振兴战略中的民宿标杆,此次携程度假农庄在棣花镇的落成,也标志着当地乡村旅游发展进入到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通过携程平台流量、精准营销和产品服务能力,携程希望能够在未来助力商洛市和丹凤县的文旅高质量发展。

    携程集团战略合作部总经理宋利国表示:“作为携程在陕西第三座落成的农庄,棣花镇农庄开业,不仅代表着双方合作深化,也是对过往携程度假农庄乡村旅游振兴工作成果的认可。希望以此次为起点,携程集团与商洛市和丹凤县在未来能够开展更多内容、形式、领域的合作,为当地引流赋能,持续助力文旅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携程集团战略合作部总经理宋利国开业现场致辞)

    根据介绍,携程度假农庄是携程乡村旅游振兴战略的重要载体,从2021年7月至今,在全国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落成上线了28家农庄,2023年累计为各地乡村产生8.6亿元价值带动,并间接拉动超2万人相关产业就业。

    资料显示,携程集团自2021年启动“乡村旅游振兴”战略,包括规模化赋能100个旅游村以及培养10000名乡村旅游振兴人才等。截至目前,携程共考察了31个省市自治区,以及300余个项目,先后在安徽、河南、陕西、山西、江西、福建、内蒙、新疆、湖南、四川、贵州13个省及自治区,开业上线了28家携程度假农庄,其中包括4家直营公益农庄,以及24家联营农庄。根据携程统计,通过各地农庄,2023年累计为乡村产生8.6亿元价值带动,并间接拉动超2万人相关产业就业。

    2023-12-25 15:37

  • 文旅部:拟确定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名单
    12月2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名单的公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3〕151号),经地方申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舆情风控、实地考察等程序,拟确定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文化街区等102个项目为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名单如下:
  • 2023-12-25 15:24

  • 《夜经济新模式》出版 聚焦以夜经济新模式推动城市发展
    中国城市夜经济实战操作图书,文旅界夜间街区全案执行手册。备受期待的新书《夜经济新模式——轻资产不夜城点亮文商旅地》震撼面世! 该书由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专家贾云峰、轻资产不夜城模式创造者刘磊联合主编。书中聚焦以夜经济新模式推动城市发展,为城市带来理论与实践并举的夜经济执行方案。 中国旅游出版社是文化和旅游部直属的中央级出版单位。自1975年创社以来,数十年里持续服务文化和旅游管理者和经营者。在传播文化和旅游部、各级地方文化和旅游厅(局、委)相关政策、理论、案例方面有巨大影响力。出版社不断推出精品图书佳作,在文化和旅游业界、学界和广大读者中享有极高的信誉和品牌影响力。   夜经济是城市生活的另一种诗意表达,与旅游、美食、艺术、乡村等有紧密关系。在图书编著过程中,也受到各界著名专家的关注和指导。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大使祝善忠、中国食文化研究会会长洪嵘、中国诗歌春晚总导演、全国不夜城联盟会长屈金星、乡村振兴袁家村课题组组长宰建伟分别为该书撰文推荐。   《夜经济新模式——轻资产不夜城点亮文商旅地》是一本注重实用性的指南,其中包含了刘磊携团队多年来在城市夜经济领域的经验和心得。本书内涵丰富,内容全面,不仅解析了夜经济的核心原则和方法,更提供了实用的工具和技巧,帮助城市管理者、大型景区运营者和文化旅游从业者等快速找到城市夜经济的思路与模式。 在这本书中,作者通过五大篇章,分别从“夜现象、夜理论、夜创新、夜未来、夜拾零”的不同角度,用文字带领读者拉开夜的帷幕。在内容方面,该书立足于夜经济在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从现象、理论、应用等不同层面,解构成功的夜经济项目,以此带给读者启发。

     
    近年来,由刘磊携团队打造的东北不夜城、南宁之夜、大宋不夜城、木兰不夜城、明月•山海间、天山明月夜、盛世华疆•八卦城之夜、象州梦幻夜、竹泉村“庙会大魔方”系列等落地项目,一经推出就迅速成为城市文旅的爆款。在新书中,作者以“导演主义”的视角对熟悉的夜经济场景带来全新解读。

    优质文旅项目的成功绝非偶然,其中必定有理论依据。此前,结合刘磊长期的项目实操经历,由贾云峰加以总结提出“城市聚场经济学”。此次《夜经济新模式——轻资产不夜城点亮文商旅地》新书成功出版发行,也成为首部关于“城市聚场经济学”理论著作。

    《夜经济新模式——轻资产不夜城点亮文商旅地》是一本激发模式思考的图书,在书中还选取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文化旅游研究院研究员孙震、中国旅游品牌创意大师、全国创意联盟副理事长阮灿如、中国策划研究院旅游分院副院长秦智勇等业内专家的观点文章,以多元化的表达让读者对夜经济新模式产生更多兴趣。


     
    为了引领读者对城市夜经济产生更深刻的思考,这本书中将贾云峰与刘磊的对谈集结成文,围绕城市聚场经济学、“轻资产不夜城”的网红流量、“轻资产不夜城”的城市效应、“不夜城+”等,开启关于夜晚经济与城市的探讨。

    此外,书中还对英国伦敦、荷兰阿姆斯特丹、日本东京、泰国曼谷等城市夜经济模式和现象进行了研究,在国际化的视野中,发觉适用于中国的经验和方法。


     
    目前,《夜经济新模式——轻资产不夜城点亮文商旅地》新书正在各大平台火热发售。夜晚不应该只有黑暗,它也可以像太阳一般发出光芒。夜色阑珊的城市,今晚就是最好的安排。伴随图书的面世,近期也将举办新书发布会活动,以新书作为新年献礼,为中国城市文旅带来新的创新方法论。

    2023-12-25 15:01

  • 首都博物馆东馆将于12月27日下午对外开放
    12月25日,据首都博物馆消息,北京城市副中心三大文化建筑(北京艺术中心、北京城市图书馆、北京大运河博物馆)于2023年12月27日下午对外开放,开馆具体安排以各馆公告为准。 北京大运河博物馆(首都博物馆东馆)位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城市绿心森林公园西北部,毗邻六环创新发展轴,于2019年10月28日正式动工,与邻近的北京艺术中心、北京城市图书馆一并成为北京城市副中心新的重要公共文化设施。

    2023-12-25 14:50

  • 上周民航累计保障航班10.5万班
    根据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测汇总数据,12月18日-12月24日,全国货运物流有序运行,其中:国家铁路累计运输货物7511.4万吨,环比下降3.44%;全国高速公路累计货车通行5286.1万辆,环比增长11.21%;监测港口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22673.9万吨,环比增长4.64%,完成集装箱吞吐量506.9万标箱,环比增长5.04%;民航累计保障航班10.5万班(其中货运航班4151班,包括国际货运航班2449班,国内货运航班1702班),环比增长6.32%;邮政快递累计揽收量约32.14亿件,环比增长3.64%;累计投递量约31.84亿件,环比增长7.67%。

    2023-12-25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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