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构建高质量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全面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加快推动我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文化和旅游部、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我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有效支撑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广泛协同。把握全局,系统规划,积极构建高质量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加快健全各地各部门及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信用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广泛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形成齐抓共促的协同格局。
依法依规,规范建设。坚持依法规范、依法建设、依法提升,全面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提升失信惩戒的规范化水平,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切实维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数字赋能,改革集成。综合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运行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提升信用数字化支撑能力。全面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闭环监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监管和服务效能提升。
强化应用,创新探索。发挥文化和旅游市场优势,集成公共、市场和社会资源,创新守信激励措施,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发挥作用,提升全社会获得感。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前,全面打造体系完备、运转有序、活力迸发、作用彰显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建成运行,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健全完善并依法有效充分共享,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应用场景深入人心,信用赋能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不断彰显。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夯实规范建设基础
1.突出法规引领。全面加强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地方性法规有关信用建设条款的解读和宣贯,深入贯彻《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积极推动在我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地方性法规制修订过程中嵌入信用条款,夯实我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基础。
2.健全制度体系。聚焦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健全平台运行、信息管理、应用奖惩、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修复、信用异议等方面的配套制度,确保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据可依、规范开展。
3.杜绝泛化滥用。编制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边界、惩戒依据和规范。全面清理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自行创设的涉及额外减损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文件。严格依照标准和程序认定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和惩戒失信主体,如实记录和及时共享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失信惩戒案例等信息。
(二)强化平台数据支撑,提升数字赋能水平
1.加快信用平台一体化建设。打造省市协同、集约高效的“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构建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研发、信用应用协同、数据质量监测等功能模块,提升信用数据挖掘和多维关联分析能力,形成具有感知、分析、决策能力的信用中枢,实现对行业、区域、主体的信用监测、分析和预警。
2.积极构建信用一张网。推进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与文化和旅游部信用信息化系统、省信用平台、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流、业务流有机协同,形成上联国家、横贯省直、全省文旅一体集成的信用一张网。
3.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和督促通报机制,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归集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各类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支持各地各部门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需求,依法依规按照物理共享、授权调用、数据核验等方式实施共享。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公示、尽公示。
4.强化公共信用信息质量和安全管理。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质量监测和问题数据整改机制,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合规性。加强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和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三)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促进监管效能提升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统筹推进审批替代型、证明事项告知型、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等各类信用承诺制建设,鼓励信用承诺在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创新应用,引导形成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主动承诺、自觉践诺、互信互利的良好氛围。畅通信用承诺线上线下渠道,完善共享公开机制。加强信用承诺闭环管理,全面及时记录承诺主体虚假承诺、违约毁诺信息,并将其纳入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2.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依托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分类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模型,将国家、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执法监管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信息纳入评价指标,实施定期评价和结果动态更新,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3.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信用监管标准,结合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分类明确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优良的监管对象,降低抽查比例、监管频次;对轻微失信和一般失信的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监管频次;对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查比例、监管频次。探索建立跨部门信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共用,提升部门间联动监管水平。
(四)创新信用应用场景,赋能文旅市场发展
1.提升信用+政务服务水平。依据权力事项,全面梳理涉及信用应用的业务系统和政务服务事项。以政务服务事项为基本单位,结合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进一步细化明确应用措施,推动信用在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精细化落地。
2.加强信用应用场景创新。发挥我省旅游资源优势,探索打造以“信易游”为牵引,集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信用惠民场景体系。引导景区、星级酒店等推出减免门票、押金、先享后付等信用激励措施。广泛推进信用惠民场景在全国范围内互认共享,提升我省“信易游”系列场景对省外游客的吸引力、影响力,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
3.推动金融支持文旅市场发展。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协同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创新有利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发展的专项信贷产品,提升市场主体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性。
(五)加强诚信宣传教育,优化行业诚信环境
1.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站、微博、短视频、微信、APP等新媒体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推动诚信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景区、进校园、进社区。征集和创作一批高品质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主题公益广告,推动诚信意识和理念深入人心。加强导游、旅行社等重点主体诚信教育。积极选树诚信典型,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强大力量。
2.深化失信问题治理。健全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问题治理机制,加强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分析研判和持续跟踪,综合运用建立台账、集中公示、重点约谈、信用承诺、重点监管、信用修复等措施,推动失信行为主体整改退出,不断净化行业发展环境。
3.引导行业组织参与信用建设。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加强自身信用建设,积极引导行业组织成员单位诚信自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在行业失信问题分析研判、信用承诺创新应用、守信激励资源整合等方面加强探索实践。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督查和考核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人员按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权益保护。建立以信用异议、信用修复为重点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畅通信用异议、信用修复渠道,提升信用异议、信用修复效率。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培训制度,构建关爱和威慑并重的信用修复引导机制。
(四)强化试点示范。鼓励各市、县(市、区)因地制宜,积极争取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在信用品牌建设、诚信文化建设、信用承诺制度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优化信用消费环境等方面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促进信用经济发展。
2025-07-21 22:10
黑龙江省旅游客运巴士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旅游客运巴士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旅游包车行业健康发展,树立旅游包车行业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包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包车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管理部门制定各项政策,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诚信经营,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二条 经营主体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综合素质,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优质的客运服务。
第三条 驾驶员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个人文明素质,按照《黑龙江省旅游包车客运服务规范》相关服务要求和服务流程,热情周到地为游客提供安全、正点、舒适安心的服务。
(一)出车前,驾驶员应熟悉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和车容车貌、设施设备检查,确保路况计划清晰,设施设备完好,车容车貌整洁。
(二)接到任务后,驾驶员应核准用车单位、活动日程、联系人等重要信息,配合导游、领队安排行车路线。
(三)驾驶员应按约定时间提前到达用车地点,就近停靠,打开空调,调节温度;应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幼、孕”以及携带大件行李物品的乘客。
(四)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应规范使用车内空调、音视频等服务设施,保证文明驾驶,杜绝行车中吸烟、吃零食、接打电话、随意攀谈、随地吐痰、向车外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
(五)到达中途目的地,驾驶员应规范停靠车辆,提醒乘客携带贵重物品;乘客离车后,检查门窗,看管车内物品;时间充裕时,应按规定实施车辆途中检查并清洁车内卫生。
(六)等候乘客期间,驾驶员不应在车内躺卧或有其它不文明姿势;不应翻动乘客物品;不应用喇叭催促乘客;不得擅自离岗影响乘客上车或发生物品丢失等现象。
(七)接待任务结束,驾驶员应提醒乘客注意下车安全,携带好随身物品,并主动协助乘客提取行李。
(八)驾驶员不应干预导游正常安排的计划行程;严禁索要小费或随意增加收费;杜绝与导游串通甩客、倒客、欺客、宰客,严禁以各种借口强行安排乘客计划外购物、参观、住宿、用餐等强制消费活动。
(九)驾驶员应使用普通话交流服务;鼓励驾驶员用外语为国外乘客提供交流服务。
(十)发生乘客批评或被乘客误解时,驾驶员应虚心听取意见、耐心解释。
第四条 旅游包车驾驶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一)驾驶员应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行车理念和先人后物的应急处置原则。
(二)出车前,驾驶员应做好生理、心理状况自我检查,做好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确保路况清晰、身心健康、设备完好、车貌整洁。
(三)发车前,驾驶员要做好安全告知和安全承诺,做到“五不两确保”。
(四)驾驶员在发车前应开展安全带例检,确认全员规范佩戴后,方可发车,并督促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
(五)驾驶员驾驶过程中不开“斗气车”、不追逐竞驶、不强超强会,确保安全驾驶。
(六)收车前,驾驶员应仔细查看车内和行李舱有无遗失物品。如发现遗失物品,应主动联系及时归还;如无法归还的,应按规定上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经营主体要使用具有合法手续的客运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适老化无障碍交通运输设备。旅游包车车辆要符合JT/T1094-2015《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GB37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标准,设施设备要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能够满足乘客旅游出行需要。
(一)旅游包车车辆运营标志齐全、清晰有效、正确摆放;车身整洁完好,无破损、变形,车门、窗开启灵活;车厢内地板、踏步、座椅、扶握、照明设施完整、安全可靠。
(二)旅游包车车辆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浮土、无杂物、无异味;脚垫、窗帘、头垫、靠垫、座套平整清洁,更换及时。
(三)旅游包车车辆座椅安全带完好;车辆配备手持安检设备、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安全应急设备;车辆安全出口、应急门、顶窗等应急逃生装置有效,开启顺畅。
(四)备件箱工具、备胎、备件齐全,摆放规范有序;行李舱符合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JT/T1094《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载运物品和载运管理符合JT/T 1134-2016《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
(五)车身内外广告张贴喷涂符合国家规定,不覆盖车辆运营标志,不得妨碍行车安全视线。
第六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把好驾驶员准入关。驾驶员要具有驾驶相应车型职业资格,证件合法有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条件符合相关规定,三年内无重大行车违章记录。
第七条 经营主体要加强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确保驾驶安全。
第八条 旅游包车企业要足额配备动态监控人员,规范动态监控装置使用,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经营主体要杜绝旅游包车挂靠经营,坚决防止“以包代管”“挂而不管”;杜绝依托网络平台违规开展班线运营;杜绝车辆报停期间私自招揽客运业务。
第十条 经营主体不得过度浮动价格,不临时加价,不采取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竞争,维护市场价格公平稳定。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不得组织、煽动、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如发生纠纷,要妥善协商解决。对发生的涉稳舆情要及时向行业协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
第十二条 客运服务网络平台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害乘客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严禁违法使用、泄露或出售乘客个人信息。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三条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或由相关经营主体、乘客等举报违反本公约并查实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当年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违反本公约规定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将在行业内相关媒体通告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且被认定有责的,经营主体要报交通运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将驾驶员纳入联合惩戒名单;惩戒期间,经营主体要给予解聘、不予聘用,或停止该驾驶员参加运营等惩戒措施。
(一)在岗期间存在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批捕、提起公诉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事实的;
(二)在岗期间发生暴力、侵财、涉性、扰乱公共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达到处罚标准的;
(三)运营期间违反相应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私自将运营车辆交予无资格证人员驾驶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要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超范围经营;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形象和声誉,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规范签订包车合同,按规定购买车辆和人员保险。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要自觉遵守本公约,经营主体之间要相互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经营行为,可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要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维护乘客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2:02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树立出租汽车行业的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本公约所指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行业政策,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诚信经营,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履行行业准入要求,提供服务的车辆要符合营运资质要求,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要符合从业资格要求;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第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建立应急保障和爱心服务车队,积极参与行业文明创建和公益活动;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时,服从政府安排做好应急保障服务。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综合素质,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优质的客运服务。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在车内或平台APP公开企业经营许可信息,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杜绝在服务协议中存在误导性、强制性、欺诈性消费条款,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要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21)要求: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对于涉嫌存在殴打乘客、毒驾、酒驾等恶性行为的驾驶员,要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非法营运、挂靠经营、非法转让经营权、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严禁欺客宰客、恶意加价、变相收费、拒载、绕路;严禁聘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使用报废车辆、超期未检验车辆。
第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抵制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网约车企业不得使用歧视性派单和定价规则,主动降低或者动态调整过高的抽成例;不随意、频繁调整运价影响行业整体稳定;参照政府定价决策程序提出调价方案报备并向社会公示;不误导、强制、欺诈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组织、煽动、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如发生涉稳舆情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切实维护行业稳定。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将在相关媒体通告批评,并将逐步建立行业诚信经营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公布,同时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考核记录;多次严重违反本公约的,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且被认定为驾驶员有责的,出租汽车企业要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基础上,由行业协会将驾驶员纳入联合惩戒名单,视情给予惩戒措施,惩戒期间,出租车企业要按联合惩戒规定,实施行业禁入,不予聘用;或停止该驾驶员参加运营以及停止平台派单等惩戒措施。
(一)在岗期间存在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批捕、提起公诉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事实的;
(二)在岗期间发生暴力、侵财、涉性、扰乱公共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达到处罚标准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三)运营期间违反相应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退保、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私自将运营车辆交予无资格证人员驾驶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按国家规定购买车辆、人员保险。
第十七条 全省范围内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出租汽车企业之间要相互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经营行为,可及时向行业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2:01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以下简称“文旅科研课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文化和旅游科研水平,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宏观决策课题管理和资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旅科研课题研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资助本省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科技创新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实践应用。
第三条 文旅科研课题研究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管理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立项管理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文旅科研课题。课题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文旅科研课题实施统一归口管理,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等提出研究需求,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课题的统筹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具体负责文旅科研课题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文旅科研课题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二)拟定年度文旅科研课题申报指南;
(三)组织文旅科研课题的立项与结项评审;
(四)监督、指导文旅科研课题的组织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评选和奖励文旅科研课题优秀成果,组织开展有关文旅科研学术研讨活动;
(六)编辑、出版年度文旅科研课题成果汇编;
(七)其他与文旅科研课题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省内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管理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课题申请推荐和具体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单位课题申请,审核本单位课题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按照文旅科研课题申报书组织实施课题,履行课题申报书及立项通知书中约定的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督促项目组按时完成课题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课题成果转化应用和登记等工作;
(三)跟踪管理文旅科研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四)及时报告文旅科研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文旅科研课题按年度工作需求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委托课题。
(一)重点课题主要开展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具有指引或推进创新价值的理论研究,具有战略意义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方向及文化和旅游厅明确提出的重大现实课题研究;
(二)一般课题主要开展对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实践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研究,推动文化和旅游(文博)学科发展和进步的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进行前沿探索的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
(三)委托课题用于开展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提出的重大内容研究,经黑龙江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单独立项。
第九条 申报文旅科研课题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黑龙江文化和旅游事业,近3年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二)具有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有科研管理机构,能够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能够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有效管理;
(四)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五)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中级或者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委托课题要求参照重点课题;
(六)课题申请人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他科研项目的申报;非课题申请人的课题组成员同年最多可参与2项课题的申报;文旅科研课题申请人,在结项前不得申报科研课题;
(七)课题申报通知和立项通知中有其他要求的,课题申请人应当一并遵循。
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不受理其课题申请:
(一)未按规定填报申报书;
(二)课题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课题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三)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流程
(一)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采用专家初审和会议复评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二)文旅科研课题办公室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并按课题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后,文旅科研课题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建议拟立项名单,会议复评后,报厅党组会会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下发立项通知书并通知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其签定相关协议。
(五)无特殊情况,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立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将文旅科研课题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为课题组成员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本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 文旅科研课题验收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论文、决策咨询、软件、标准等。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文旅科研课题申报书的承诺开展研究工作。一经批准立项,课题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均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组织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变更课题管理(承担)单位;
(三)延期结项;
(四)终止或撤销课题协议;
(五)课题执行过程中或者成果出版等有涉外问题;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同步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资金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委托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科目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邮寄、打印、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二)印刷费,包括调研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
(三)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四)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完成课题进行的调研、或与课题有关的小型学术会议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五)辅助设备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设备租赁和维护等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20%;
(七)劳务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15%;
(八)管理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5%;
(九)其他支出。
课题其他来源经费由依托单位按规定自行管理,无需纳入以上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80%,其余20%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的课题作终止处理,并追回已拨经费未使用部分。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课题负责人无法完成课题的,或者终止、撤销课题协议的,追回已拨经费的未使用部分;对撤项处理的课题,应退回全部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课题经费使用账目,提交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可作出撤销课题决定:
(一)不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配合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对课题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四)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四)买卖、代写课题,虚构同行或专家评议意见;
(五)虚构或虚报阶段性研究成果、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
(六)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七)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八)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九)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课题负责人的课题研究期限、研究方案仍以立项通知为准)或者终止课题研究的申请,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核批;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也可以根据情况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研究的决定:
(一)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课题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不遵守课题研究成果宣传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被撤销或终止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科研课题。
第五章 成果验收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估文旅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一般在1-2年内完成;委托课题一般在1年内完成。确有正当理由,课题负责人可在截至期前3个月申请延期结项,但延期申请只能提出1次且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项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次,每个课题的结项验收专家不得少于3人,以申报书和立项通知书约定的内容为依据,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课题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作用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免于结项验收: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及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应用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上述课题仍应当填写《验收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验收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材料提交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扩大成果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可逐步建立科研课题成果库,出版课题成果汇编,组织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和相关学术研讨活动,扩大科研课题的社会影响。
第三十条 科研与创作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注明“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课题编号:XXXX)”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