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站
  • 关于加快构建高质量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全面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加快推动我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文化和旅游部、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我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有效支撑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广泛协同。把握全局,系统规划,积极构建高质量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加快健全各地各部门及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信用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广泛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形成齐抓共促的协同格局。
     
    依法依规,规范建设。坚持依法规范、依法建设、依法提升,全面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提升失信惩戒的规范化水平,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切实维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数字赋能,改革集成。综合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运行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提升信用数字化支撑能力。全面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闭环监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监管和服务效能提升。
     
    强化应用,创新探索。发挥文化和旅游市场优势,集成公共、市场和社会资源,创新守信激励措施,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发挥作用,提升全社会获得感。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前,全面打造体系完备、运转有序、活力迸发、作用彰显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建成运行,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健全完善并依法有效充分共享,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应用场景深入人心,信用赋能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不断彰显。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夯实规范建设基础
     
    1.突出法规引领。全面加强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地方性法规有关信用建设条款的解读和宣贯,深入贯彻《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积极推动在我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地方性法规制修订过程中嵌入信用条款,夯实我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基础。
     
    2.健全制度体系。聚焦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健全平台运行、信息管理、应用奖惩、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修复、信用异议等方面的配套制度,确保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据可依、规范开展。
     
    3.杜绝泛化滥用。编制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边界、惩戒依据和规范。全面清理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自行创设的涉及额外减损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文件。严格依照标准和程序认定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和惩戒失信主体,如实记录和及时共享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失信惩戒案例等信息。
     
    (二)强化平台数据支撑,提升数字赋能水平
     
    1.加快信用平台一体化建设。打造省市协同、集约高效的“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构建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研发、信用应用协同、数据质量监测等功能模块,提升信用数据挖掘和多维关联分析能力,形成具有感知、分析、决策能力的信用中枢,实现对行业、区域、主体的信用监测、分析和预警。
     
    2.积极构建信用一张网。推进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与文化和旅游部信用信息化系统、省信用平台、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流、业务流有机协同,形成上联国家、横贯省直、全省文旅一体集成的信用一张网。
     
    3.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和督促通报机制,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归集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各类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支持各地各部门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需求,依法依规按照物理共享、授权调用、数据核验等方式实施共享。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公示、尽公示。
     
    4.强化公共信用信息质量和安全管理。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质量监测和问题数据整改机制,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合规性。加强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和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三)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促进监管效能提升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统筹推进审批替代型、证明事项告知型、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等各类信用承诺制建设,鼓励信用承诺在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创新应用,引导形成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主动承诺、自觉践诺、互信互利的良好氛围。畅通信用承诺线上线下渠道,完善共享公开机制。加强信用承诺闭环管理,全面及时记录承诺主体虚假承诺、违约毁诺信息,并将其纳入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2.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依托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分类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模型,将国家、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执法监管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信息纳入评价指标,实施定期评价和结果动态更新,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3.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信用监管标准,结合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分类明确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优良的监管对象,降低抽查比例、监管频次;对轻微失信和一般失信的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监管频次;对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查比例、监管频次。探索建立跨部门信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共用,提升部门间联动监管水平。
     
    (四)创新信用应用场景,赋能文旅市场发展
     
    1.提升信用+政务服务水平。依据权力事项,全面梳理涉及信用应用的业务系统和政务服务事项。以政务服务事项为基本单位,结合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进一步细化明确应用措施,推动信用在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精细化落地。
     
    2.加强信用应用场景创新。发挥我省旅游资源优势,探索打造以“信易游”为牵引,集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信用惠民场景体系。引导景区、星级酒店等推出减免门票、押金、先享后付等信用激励措施。广泛推进信用惠民场景在全国范围内互认共享,提升我省“信易游”系列场景对省外游客的吸引力、影响力,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
     
    3.推动金融支持文旅市场发展。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协同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创新有利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发展的专项信贷产品,提升市场主体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性。
     
    (五)加强诚信宣传教育,优化行业诚信环境
     
    1.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站、微博、短视频、微信、APP等新媒体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推动诚信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景区、进校园、进社区。征集和创作一批高品质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主题公益广告,推动诚信意识和理念深入人心。加强导游、旅行社等重点主体诚信教育。积极选树诚信典型,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强大力量。
     
    2.深化失信问题治理。健全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问题治理机制,加强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分析研判和持续跟踪,综合运用建立台账、集中公示、重点约谈、信用承诺、重点监管、信用修复等措施,推动失信行为主体整改退出,不断净化行业发展环境。
     
    3.引导行业组织参与信用建设。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加强自身信用建设,积极引导行业组织成员单位诚信自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在行业失信问题分析研判、信用承诺创新应用、守信激励资源整合等方面加强探索实践。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督查和考核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人员按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权益保护。建立以信用异议、信用修复为重点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畅通信用异议、信用修复渠道,提升信用异议、信用修复效率。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培训制度,构建关爱和威慑并重的信用修复引导机制。
     
    (四)强化试点示范。鼓励各市、县(市、区)因地制宜,积极争取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在信用品牌建设、诚信文化建设、信用承诺制度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优化信用消费环境等方面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促进信用经济发展。

    2025-07-21 22:10

  • 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管理,保障研学实践活动参与者、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研学旅行服务商及相关研学从业者合法权益,促进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遵守法律法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研学行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经营,诚信服务,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尊重同业内其他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规范经营管理。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设有研学专业部门,配备专业师资及管理队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研学服务文本合同,明确研学线路、课程、价格、服务标准等事项。
     
    第三条  注重研学品质。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或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研学培训,加强交流合作,不断优化研学实践教育课程和线路质量,确保研学活动符合教育性、实践性原则。
     
    第四条  强化安全管理。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配齐配足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饮食安全和行车安全,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
     
    第五条  开展公益活动。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支持协会工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践行社会责任,彰显担当,积极参与公益研学活动,落实贫困学生费用减免承诺,为研学实践教育行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加强信用建设。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公开投诉电话、邮箱并确定专职人员处理相关事宜,有投诉信息档案和回访制度。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七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不得违反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和公益性等基本原则。
     
    第八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假借研学名义非法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第九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发布虚假宣传广告,不得诱导或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诋毁、排挤竞争对手,不得串通涨价,不得扰乱研学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接受未进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名录的单位(机构)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不得以出租出借方式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
     
    第十二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泄露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如果违反承诺条款、触及禁止条款,协会将进行如下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违诺企业名单和违诺行为将在黑龙江省智慧研学云平台向全行业、全社会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全行业将对被公开曝光的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抵制。
     
    第十五条  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事宜,需要协会进行推荐的,协会将不予以推荐。
     
    第十六条  失信企业将在行业资格申报系统内予以公示,并会将相关情况上报教育、文旅等相关主管部门,在资质申报、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一票否决。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牢牢把握安全底线与监管红线,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在研学活动过程中要及时提醒中小学生以及其他研学活动参与者注意安全,不得擅自离队,不得购买路边小吃等问题食品、饮料。
     
    第十八条  要严格把控研学团组用餐标准和食品安全,不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餐厅或食堂就餐。
     
    第十九条  应与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并已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包车合同。
     
    第二十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2:06

  • 黑龙江省旅拍摄影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旅拍摄影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旅拍摄影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旅拍摄影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顾客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第二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提供透明公正的服务,不虚假宣传,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三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在提供摄影服务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最终效果和需要消费者配合的有关事项,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第四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写明服务项目、产品规格、收费标准、影像资料保管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法等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凭证。
     
    第五条  旅拍摄影服务过程中如增加装饰、拍照场景、妆容修饰等其他另外收费项目的,必须在店内醒目位置和服务合同上明确。
     
    第六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妥善保管消费者影像资料,保护消费者信息。
     
    第七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对提供的服饰、道具等设施与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提倡使用低碳环保材料。
     
    第八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尊重拍摄地文化习俗与宗教信仰,避免拍摄敏感或禁忌内容。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本协会成员要遵守知识产权,尊重原创,杜绝盗用、抄袭等侵权行为。 
     
    第十条  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及公示制度,支持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引导顾客理性消费。不虚假夸大宣传、不哄抬价格、不欺诈消费者、不泄露客户隐私信息、不误导消费、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超过承诺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底片和第一次精修照片的违约责任,必须在承诺时限当中写明商家违约责任,返修时重新计算承诺时限。
     
    第十二条  严禁以反复纠缠、尾随、追逐、拦阻等滋扰方式向游客介绍旅拍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旅拍经营者、从业人员等行为人,拒不配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劝阻、调查,阻碍现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破坏自然环境与历史遗迹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旅拍企业要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不得存在隐形消费、欺诈消费者等行为,扰乱旅拍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未经消费者书面许可,禁止擅自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七条  针对欺诈、诱导消费者的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后,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建立行业内违诺名单,并公开曝光。实施行业联合抵制。
     
    第十九条  行业内将加强对违约行为的监管,有效遏制违约行为的发生,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二十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确保旅拍所有参与者在服务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条  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确保拍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  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对策略和预案,如遇到突发事件时的疏散和救援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旅拍摄影专业委员会所有。
     
    黑龙江省旅拍摄影专业委员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2:05

  • 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公平,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及《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项行业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监管,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行业秩序、行业形象和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汽车租赁企业间可通过加强团结,共同制定和执行行业规范,加强自律和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和服务设施,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
     
    第四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程,包括租赁车辆预订、租赁车辆、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制度以及咨询与接待服务、租赁车辆交付服务、承租期间服务、故障或交通事故救援服务。
     
    第五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具备接待承租人、受理咨询业务、核验承租人身份、签订合同等的场所或线上服务能力,并配置相应的服务人员。
     
    第六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告知承租人相关责任和义务。要通过网络、门店、电话等方式接受租车预订,并向承租人明示或告知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金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要对承租人身份查验及核实情况进行登记。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及担保书,并对担保人身份进行核实,担保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租赁经营者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第九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提供规范的服务,服务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服务流程要规范、文明。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十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低价恶性竞争,高价任意宰客,坚决抵制“0元”租车等恶意价格行为,坚守市场公平秩序。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已备案小微型客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第十四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五条  加强行业自律。共同遵守公约,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不给行业抹黑。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名单、拒绝入会申请、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对承租人、实际驾驶人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八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制定消防、交通事故救援等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建立救援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汽车租赁企业有义务向协会通报与行业有关的情况和信息,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行业活动,并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2:04

  • 黑龙江省旅游客运巴士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旅游客运巴士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旅游包车行业健康发展,树立旅游包车行业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包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包车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管理部门制定各项政策,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诚信经营,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二条  经营主体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综合素质,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优质的客运服务。
     
    第三条  驾驶员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个人文明素质,按照《黑龙江省旅游包车客运服务规范》相关服务要求和服务流程,热情周到地为游客提供安全、正点、舒适安心的服务。
     
    (一)出车前,驾驶员应熟悉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和车容车貌、设施设备检查,确保路况计划清晰,设施设备完好,车容车貌整洁。
     
    (二)接到任务后,驾驶员应核准用车单位、活动日程、联系人等重要信息,配合导游、领队安排行车路线。
     
    (三)驾驶员应按约定时间提前到达用车地点,就近停靠,打开空调,调节温度;应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幼、孕”以及携带大件行李物品的乘客。
     
    (四)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应规范使用车内空调、音视频等服务设施,保证文明驾驶,杜绝行车中吸烟、吃零食、接打电话、随意攀谈、随地吐痰、向车外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
     
    (五)到达中途目的地,驾驶员应规范停靠车辆,提醒乘客携带贵重物品;乘客离车后,检查门窗,看管车内物品;时间充裕时,应按规定实施车辆途中检查并清洁车内卫生。
     
    (六)等候乘客期间,驾驶员不应在车内躺卧或有其它不文明姿势;不应翻动乘客物品;不应用喇叭催促乘客;不得擅自离岗影响乘客上车或发生物品丢失等现象。
     
    (七)接待任务结束,驾驶员应提醒乘客注意下车安全,携带好随身物品,并主动协助乘客提取行李。
     
    (八)驾驶员不应干预导游正常安排的计划行程;严禁索要小费或随意增加收费;杜绝与导游串通甩客、倒客、欺客、宰客,严禁以各种借口强行安排乘客计划外购物、参观、住宿、用餐等强制消费活动。
     
    (九)驾驶员应使用普通话交流服务;鼓励驾驶员用外语为国外乘客提供交流服务。
     
    (十)发生乘客批评或被乘客误解时,驾驶员应虚心听取意见、耐心解释。
     
    第四条  旅游包车驾驶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一)驾驶员应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行车理念和先人后物的应急处置原则。
     
    (二)出车前,驾驶员应做好生理、心理状况自我检查,做好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确保路况清晰、身心健康、设备完好、车貌整洁。
     
    (三)发车前,驾驶员要做好安全告知和安全承诺,做到“五不两确保”。
     
    (四)驾驶员在发车前应开展安全带例检,确认全员规范佩戴后,方可发车,并督促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
     
    (五)驾驶员驾驶过程中不开“斗气车”、不追逐竞驶、不强超强会,确保安全驾驶。
     
    (六)收车前,驾驶员应仔细查看车内和行李舱有无遗失物品。如发现遗失物品,应主动联系及时归还;如无法归还的,应按规定上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经营主体要使用具有合法手续的客运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适老化无障碍交通运输设备。旅游包车车辆要符合JT/T1094-2015《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GB37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标准,设施设备要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能够满足乘客旅游出行需要。
     
    (一)旅游包车车辆运营标志齐全、清晰有效、正确摆放;车身整洁完好,无破损、变形,车门、窗开启灵活;车厢内地板、踏步、座椅、扶握、照明设施完整、安全可靠。
     
    (二)旅游包车车辆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浮土、无杂物、无异味;脚垫、窗帘、头垫、靠垫、座套平整清洁,更换及时。
     
    (三)旅游包车车辆座椅安全带完好;车辆配备手持安检设备、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安全应急设备;车辆安全出口、应急门、顶窗等应急逃生装置有效,开启顺畅。 
     
    (四)备件箱工具、备胎、备件齐全,摆放规范有序;行李舱符合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JT/T1094《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载运物品和载运管理符合JT/T 1134-2016《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
     
    (五)车身内外广告张贴喷涂符合国家规定,不覆盖车辆运营标志,不得妨碍行车安全视线。
     
    第六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把好驾驶员准入关。驾驶员要具有驾驶相应车型职业资格,证件合法有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条件符合相关规定,三年内无重大行车违章记录。
     
    第七条  经营主体要加强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确保驾驶安全。
     
    第八条  旅游包车企业要足额配备动态监控人员,规范动态监控装置使用,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经营主体要杜绝旅游包车挂靠经营,坚决防止“以包代管”“挂而不管”;杜绝依托网络平台违规开展班线运营;杜绝车辆报停期间私自招揽客运业务。
     
    第十条  经营主体不得过度浮动价格,不临时加价,不采取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竞争,维护市场价格公平稳定。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不得组织、煽动、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如发生纠纷,要妥善协商解决。对发生的涉稳舆情要及时向行业协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
     
    第十二条  客运服务网络平台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害乘客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严禁违法使用、泄露或出售乘客个人信息。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三条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或由相关经营主体、乘客等举报违反本公约并查实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当年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违反本公约规定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将在行业内相关媒体通告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且被认定有责的,经营主体要报交通运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将驾驶员纳入联合惩戒名单;惩戒期间,经营主体要给予解聘、不予聘用,或停止该驾驶员参加运营等惩戒措施。
     
    (一)在岗期间存在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批捕、提起公诉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事实的;
     
    (二)在岗期间发生暴力、侵财、涉性、扰乱公共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达到处罚标准的;
     
    (三)运营期间违反相应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私自将运营车辆交予无资格证人员驾驶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要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超范围经营;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形象和声誉,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规范签订包车合同,按规定购买车辆和人员保险。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要自觉遵守本公约,经营主体之间要相互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经营行为,可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要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维护乘客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2:02

  •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树立出租汽车行业的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本公约所指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行业政策,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诚信经营,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履行行业准入要求,提供服务的车辆要符合营运资质要求,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要符合从业资格要求;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第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建立应急保障和爱心服务车队,积极参与行业文明创建和公益活动;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时,服从政府安排做好应急保障服务。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综合素质,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优质的客运服务。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在车内或平台APP公开企业经营许可信息,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杜绝在服务协议中存在误导性、强制性、欺诈性消费条款,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要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21)要求: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对于涉嫌存在殴打乘客、毒驾、酒驾等恶性行为的驾驶员,要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非法营运、挂靠经营、非法转让经营权、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严禁欺客宰客、恶意加价、变相收费、拒载、绕路;严禁聘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使用报废车辆、超期未检验车辆。
     
    第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抵制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网约车企业不得使用歧视性派单和定价规则,主动降低或者动态调整过高的抽成例;不随意、频繁调整运价影响行业整体稳定;参照政府定价决策程序提出调价方案报备并向社会公示;不误导、强制、欺诈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组织、煽动、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如发生涉稳舆情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切实维护行业稳定。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将在相关媒体通告批评,并将逐步建立行业诚信经营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公布,同时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考核记录;多次严重违反本公约的,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且被认定为驾驶员有责的,出租汽车企业要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基础上,由行业协会将驾驶员纳入联合惩戒名单,视情给予惩戒措施,惩戒期间,出租车企业要按联合惩戒规定,实施行业禁入,不予聘用;或停止该驾驶员参加运营以及停止平台派单等惩戒措施。
     
    (一)在岗期间存在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批捕、提起公诉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事实的;
     
    (二)在岗期间发生暴力、侵财、涉性、扰乱公共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达到处罚标准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三)运营期间违反相应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退保、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私自将运营车辆交予无资格证人员驾驶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按国家规定购买车辆、人员保险。
     
    第十七条  全省范围内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出租汽车企业之间要相互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经营行为,可及时向行业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2:01

  • 黑龙江省餐饮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餐饮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餐饮行业服务水平,提高餐饮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营造诚信、文明、规范的餐饮服务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黑龙江省餐饮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恪守诚信之道。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准则,树立诚信行业形象,把诚信服务意识贯穿到服务宾客全过程。
     
    第二条  保障食品安全。从源头采购到储存和加工制作过程,严控温度和卫生条件,严禁使用过期食材或添加有害物质,保证食材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  提升服务水平。秉承“顾客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热情周到待客,主动细致服务,努力营造文明、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第四条  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满足消费者个性化服务需求,重视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与技能培训,充分展示地方特色和企业文化底蕴。
     
    第五条  倡导绿色消费。落实禁塑限塑相关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六条  杜绝违法经营。坚持依法经营,践行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杜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证无照、非法从业行为。
     
    第七条  严禁扰乱市场。不做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宣传,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欺客宰客,不强买强卖。
     
    第八条  反对食品浪费。积极宣扬节约风尚,在显著位置展示“光盘行动”“节约粮食”等提示信息,提示消费者适量合理点餐。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九条  加强行业自律。共同遵守公约,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不给行业抹黑。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名单、拒绝入会申请、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条  强化安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体验感和满意度。
     
    第十二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2:00

  • 黑龙江省旅游民宿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旅游民宿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黑龙江旅游民宿提档升级,推动旅游民宿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我省旅游市场环境,弘扬诚信精神,保障安全管理,维护行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依法依规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不得价外加价、虚假优惠、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得以隐瞒或欺诈、虚假诱导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价格公示要真实准确、标识醒目。
     
    第三条  旅游民宿要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对客人礼貌热情、亲切友好,微笑服务、主动服务,仪容仪表、言行举止符合相关规范,提供有温度、个性化服务,提升服务品质。
     
    第四条  旅游民宿要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行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旅游民宿行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旅游业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条  旅游民宿要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恪守服务承诺,提供质优价美的产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投诉。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六条  旅游民宿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要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
     
    第七条  旅游民宿不得违规使用三无产品、添加剂等,不出售腐烂、变质、过期食品。
     
    第八条  旅游民宿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入住旅客信息给他人使用。倡导游客健康绿色文明上网,严格落实信息登记责任,安装治安信息系统,如实上传,依法保密入住人员个人信息。
     
    第九条  旅游民宿不得诋毁、排挤同行,不搞恶性竞争,加强学习交流,沟通市场信息,掌握市场行情,共同协调和应对市场竞争,共同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与利益。
     
    第十条  旅游民宿不得浪费餐饮食材,自觉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餐饮生产、加工、经营、服务全过程,从源头减少餐厨垃圾。践行垃圾分类,规范废弃物处置和回收利用。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恶意取消消费者订单或涨价,未按原订单执行损害消费者权益,将在行业、社会公开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节假日哄抬价格谋取暴利扰乱市场者,行业内企业将对该旅游民宿企业进行联合抵制。
     
    第十三条  违约旅游民宿企业将纳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取消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资格。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执行各部门监管制度,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员工和到店客人购买意外险等保险,强化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要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与批评,建立健全游客信息反馈和投诉机制。
     
    第十八条  从事旅游民宿的企业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共同推进行业自律,积极创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1:59

  • 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景区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景区服务质量,树立诚信经营形象,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景区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景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  景区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贯彻措施有力,定期监督检查。提供的产品安全、可靠,服务规范、优质,合作的产品供应商具备正规资质,手续齐全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以诚信赢得客户信任,以守信践约树立良好口碑。
     
    第三条  景区要依法公示门票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门票优惠政策,不乱涨价、乱收费,不强行销售景点套票,认真贯彻落实特殊人群优惠政策,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景区要定期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对景区内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在危险处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护人员。
     
    第五条  景区要主动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开展并参与旅游景区相关活动,自觉维护塑造我省旅游景区行业的整体形象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景区要遵守商业道德,积极履行承诺,保证所有接待服务设施达到质量、卫生标准,全面提高旅游接待水平,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严格履行与游客、合作伙伴等各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 
     
    第七条  景区要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积极举报旅游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抵制旅游不良风气。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八条  景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杜绝虚假宣传,不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误导游客,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欺客宰客。
     
    第九条  景区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不拉客宰客欺诈游客,不哄抬物价竞相杀价,不无证无照违规经营,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以次充好短斤缺两,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态度野蛮语言粗鲁。
     
    第十条  景区严禁经营带有赌博、色情、迷信等不健康色彩的游艺项目和文娱活动。
     
    第十一条  景区严禁无照经营、私摆乱设、流商招徕。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二条  景区要共同遵守公约,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旅游景区,建立违信景区名单,违信景区和违信行为将在全行业、全社会进行曝光,并视情况采取拒绝入会申请、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旅游景区,在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事宜时,需要协会进行推荐的,协会将不予以推荐。
     
    第十四条  全行业内企业将对失信景区采取联合抵制。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景区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黑龙江省旅游景区协会的监督和调解。
     
    第十六条  景区要认真落实旅游安全责任,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旅游景区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1:58

  • 黑龙江省导游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导游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导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树立导游诚信形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推动导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黑龙江省导游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导游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导游人员要带证上岗,规范操作。
     
    第二条  导游人员要坚持“游客至上,服务至上”的原则,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满足游客的合理需求。要树立诚信意识,诚信对待每一位游客,以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提供服务。
     
    第三条  导游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熟悉旅游路线和景点,为游客提供专业的讲解和指导。要关注游客的体验和感受,积极回应游客的反馈和建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  导游人员要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如遇到天气变化、交通延误等突发情况,能够迅速调整行程安排,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五条  严禁导游人员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游客,临时私自更改行程安排,或者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减景点、缩短游览时间等行为。
     
    第六条  严禁导游人员与旅游商店、餐馆等经营者串联,进行强制购物或消费,收受回扣、索要小费或其他形式,损害游客利益。
     
    第七条  严禁导游人员不遵守旅游安全规定,忽视游客安全,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游客安全。
     
    第八条  严禁导游人员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对游客进行辱骂、侮辱或攻击,侵犯游客尊严。
     
    第九条  严禁导游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泄露客户隐私信息,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条  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诚信自律公约的导游,协会列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从业,并公开曝光,并鼓励会员之间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  完善游客投诉机制。建立健全游客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对导游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及时受理和查处,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通过媒体和社交平台等渠道,加强社会对导游行业的监督力度,对诚信经营的导游进行正面宣传,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导游要在出行前提前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天气、交通、治安等安全情况,对旅游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驾驶员资质合格,并向游客进行告知。
     
    第十四条  导游要引导游客遵守景区规定,合理安排行程,避免游客发生意外。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导游要迅速组织游客疏散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求助。
     
    第十五条  导游要向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和提醒,包括交通安全、防盗防骗、防火防盗等紧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等内容。
     
    第十六条  加强导游培训和监管。对导游进行定期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导游的业务水平和诚信意识。同时,加强对导游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导游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黑龙江省导游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1:57

  • 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行社及相关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旅行社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经营,诚信服务,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尊重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旅行社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旅游文本合同,明确价格、服务标准等行程事项,公开、透明地发布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三条  旅行社要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  旅行社要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旅游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旅游业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条  旅行社要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旅游投诉,积极参加旅行社信用体系建设,本协会将对旅行社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六条  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不超范围经营、不挂靠,不将经营资格转借,门市部门只能招徕游客,不经营具体旅游业务。
     
    第七条  不得采用“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不虚假宣传、恶意压价、串通涨价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第八条  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误导游客,不欺客宰客。不雇佣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导游人员。不故意拖欠团款,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不得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环境。不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增加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确保旅游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条  不得因为旅行业从业者流动性大而拖延交纳社会保险、加长试用期或者社保外挂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一条  违诺企业名单和行为将在全行业、全社会公开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全行业内企业将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抵制。
     
    第十三条  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事宜,需要协会进行推荐的,协会将不予以推荐。
     
    第十四条  失信企业将在信用监管系统内予以公示,将不具备或者失去政府等相关部门的采购资质。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旅行社要严格执行旅游客运包车“五不租”制度。
     
    第十六条  旅行社有关工作人员要在旅行过程中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制定安全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旅行社要严格把控团队用餐标准和食品安全,不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餐厅就餐。
     
    第十八条  旅行社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黑龙江省旅行社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1:56

  •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以下简称“文旅科研课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文化和旅游科研水平,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宏观决策课题管理和资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旅科研课题研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资助本省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科技创新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实践应用。   第三条  文旅科研课题研究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管理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立项管理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文旅科研课题。课题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文旅科研课题实施统一归口管理,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等提出研究需求,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课题的统筹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具体负责文旅科研课题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文旅科研课题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二)拟定年度文旅科研课题申报指南;
     
    (三)组织文旅科研课题的立项与结项评审;
     
    (四)监督、指导文旅科研课题的组织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评选和奖励文旅科研课题优秀成果,组织开展有关文旅科研学术研讨活动;
     
    (六)编辑、出版年度文旅科研课题成果汇编;
     
    (七)其他与文旅科研课题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省内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管理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课题申请推荐和具体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单位课题申请,审核本单位课题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按照文旅科研课题申报书组织实施课题,履行课题申报书及立项通知书中约定的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督促项目组按时完成课题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课题成果转化应用和登记等工作;
     
    (三)跟踪管理文旅科研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四)及时报告文旅科研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文旅科研课题按年度工作需求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委托课题。
     
    (一)重点课题主要开展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具有指引或推进创新价值的理论研究,具有战略意义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方向及文化和旅游厅明确提出的重大现实课题研究;
     
    (二)一般课题主要开展对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实践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研究,推动文化和旅游(文博)学科发展和进步的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进行前沿探索的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
     
    (三)委托课题用于开展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提出的重大内容研究,经黑龙江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单独立项。
     
    第九条  申报文旅科研课题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黑龙江文化和旅游事业,近3年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二)具有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有科研管理机构,能够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能够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有效管理;
     
    (四)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五)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中级或者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委托课题要求参照重点课题;
     
    (六)课题申请人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他科研项目的申报;非课题申请人的课题组成员同年最多可参与2项课题的申报;文旅科研课题申请人,在结项前不得申报科研课题;
     
    (七)课题申报通知和立项通知中有其他要求的,课题申请人应当一并遵循。
     
    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不受理其课题申请:
     
    (一)未按规定填报申报书;
     
    (二)课题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课题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三)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流程
     
    (一)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采用专家初审和会议复评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二)文旅科研课题办公室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并按课题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后,文旅科研课题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建议拟立项名单,会议复评后,报厅党组会会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下发立项通知书并通知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其签定相关协议。
     
    (五)无特殊情况,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立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将文旅科研课题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为课题组成员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本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  文旅科研课题验收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论文、决策咨询、软件、标准等。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文旅科研课题申报书的承诺开展研究工作。一经批准立项,课题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均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组织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变更课题管理(承担)单位;
     
    (三)延期结项;
     
    (四)终止或撤销课题协议; 
     
    (五)课题执行过程中或者成果出版等有涉外问题;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同步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资金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委托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科目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邮寄、打印、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二)印刷费,包括调研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
     
    (三)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四)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完成课题进行的调研、或与课题有关的小型学术会议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五)辅助设备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设备租赁和维护等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20%;
     
    (七)劳务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15%;
     
    (八)管理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5%;
     
    (九)其他支出。
     
    课题其他来源经费由依托单位按规定自行管理,无需纳入以上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80%,其余20%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的课题作终止处理,并追回已拨经费未使用部分。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课题负责人无法完成课题的,或者终止、撤销课题协议的,追回已拨经费的未使用部分;对撤项处理的课题,应退回全部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课题经费使用账目,提交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可作出撤销课题决定:
     
    (一)不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配合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对课题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四)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四)买卖、代写课题,虚构同行或专家评议意见;
     
    (五)虚构或虚报阶段性研究成果、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
     
    (六)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七)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八)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九)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课题负责人的课题研究期限、研究方案仍以立项通知为准)或者终止课题研究的申请,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核批;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也可以根据情况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研究的决定:
     
    (一)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课题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不遵守课题研究成果宣传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被撤销或终止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科研课题。
     
    第五章  成果验收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估文旅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一般在1-2年内完成;委托课题一般在1年内完成。确有正当理由,课题负责人可在截至期前3个月申请延期结项,但延期申请只能提出1次且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项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次,每个课题的结项验收专家不得少于3人,以申报书和立项通知书约定的内容为依据,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课题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作用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免于结项验收: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及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应用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上述课题仍应当填写《验收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验收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材料提交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扩大成果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可逐步建立科研课题成果库,出版课题成果汇编,组织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和相关学术研讨活动,扩大科研课题的社会影响。
     
    第三十条  科研与创作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注明“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课题编号:XXXX)”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起正式施行。
     

  • 2025-07-21 21:55

  • 2025年暑期,旅游业没有旺季
    眼瞅着7月已到下旬,暑期旅游旺季逐步进入高潮。 但是在威海开民宿的朋友A君却无比焦躁,因为他经营的上百套民宿房源快赔麻了。 A君向劲旅君展示最近一段时间在OTA上的各项经营数据,普遍下跌60%以上。往年暑期旺季自家民宿房价都是一路走高,今年却一路暴跌,房价从平均800元/间夜腰斩到平均400元/间夜,即便如此还是每天存在大量闲置房源。 更让他心慌的是,这种旺季不旺的现象并非个例,当地不少酒店民宿都一片惨淡,经营者哀嚎遍野。要知道威海是一座淡旺季分明的旅游城市,旅游业高度依赖暑期旺季这三个月的经营业绩,如果暑期旺季业绩惨淡,全年亏损就成必然。 “去年这个时候,威海早晚高峰都会因为大批游客到来而堵车。” A君叹息,今年威海主要交通道路随时通畅,当地旅游从业者都懵了,游客到底去哪儿了?! 01 “2025年暑期旺季不旺”正在成为旅游业共识。 B君常年在某头部山岳景区周边从事旅游接待服务,他惊讶发现,今年暑期旺季,就连这块金字招牌都招揽不到游客了。

    7月以来,从他在当地经营的住宿+餐厅项目的游客接待量来看,来到当地旅游的外地游客量大幅下降,往年这个时候只要是天气给力的前提下,上午不到9点当地游客接待中心就人满为患,但是今年同样的时间却门可罗雀。

    受到客流量暴跌影响,B君不得不降低住宿、餐饮价格,并且通过推出更多低价优惠套餐快速甩卖库存。“现在根本不去想怎么赚钱,能够尽可能多的回收一点现金流就不错了。”

    C君在川渝地区从事酒店加盟业务,今年6月至今她巡视当地多家加盟酒店,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当地不少景区客流量严重不饱和,曾经大排长队、摩肩接踵的现象不复存在,导致景区周边酒店入住率跌到惨不忍睹,能够达到去年同期60%入住率的酒店就算是优秀水平。

    “如果整个7月保持这种经营现状,今年暑期将不再有旺季。”C君无奈判断。

    同在川渝地区经营一家当地头部动物园类景区的D君证实了C君的判断,他向劲旅君表示,景区看似每天热热闹闹,其实客流量同比去年下滑逾10%,还在继续下滑,搞得经营团队每天战战兢兢,大热天能从冰冷的经营数据中感受到来自暑期旺季的阵阵寒意。

    “而且周边所有景区客流量都在暴跌,大家都非常惶恐。”D君苦笑道,去年暑期景区业绩就在下跌,今年跌得更猛,不知道暑期后半程会不会有奇迹发生。

    从事旅游定制服务的G君更惨,每天找自己做定制咨询的游客倒是络绎不绝,但是最后成交的却屈指可数。好不容易抓到一个潜在客户,费心费力给服务三五天,最后却因为一句“还是不太合适”就不了了之。

    搞得G君都快自闭了,根本弄不懂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02

    2025年暑期旅游旺季,游客都跑哪儿去了?!

    无数旅游从业者都在相互打探,因为在他们看到的各种新闻中,每一个热门旅游目的地都是人满为患,但让他们困惑的是,自己实际观察的情况却恰恰相反。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在劲旅君看来,暑期旺季大众出游热情依然保持高涨,只是出游方向及玩法却发生变化。

    极端高温是影响大众出游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6月中下旬开始,国内很多热门旅游目的地相继进入40℃+炙烤模式,往年避暑胜地东北地区气温都冲上35℃+,漠河等地竟然开始大批量安装空调。在这一背景下,北上广深很多原本计划带着孩子暑期出游的城市中产家庭纷纷放弃中长途旅行,转而选择短途避暑游。

    “又热又贵体验感又差,还不如在郊区找个民宿躺平。”

    劲旅君的朋友E君原本计划暑期带孩子去上海迪士尼或者广州长隆,但是看到两地居高不下的气温以及大排长队的盛况,犹豫再三选择放弃。最终她每周末带孩子去京郊找个民宿或者酒店躺平,上午趁着天气凉爽带孩子骑行、打网球或者徒步,中午回到酒店民宿小憩,下午选择室内读书、学习或者亲子活动,晚上会去找乡村美食。

    E君的选择代表了一批城市中产的想法,在他们看来,打卡游览已经不是城市中产家庭出游的刚需,舒适深度体验的需求反而逐步攀升,更何况上海迪士尼之类地标式景区可以找机会错峰出游。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暑期放弃中长途旅行的人,在本地游方面也在悄悄抛弃当地景区,他们选择的平替让旅游从业者大跌眼镜。

    F君在中原地区经营一家主题乐园类景区,他最近调研发现,自家景区很多老客户不是被当地景区同业抢走,而是被当地文商旅综合体大量截留。

    让F君尴尬的是,自家景区竟然根本打不过当地文商旅综合体,因为景区有的项目,文商旅综合体基本都有;景区没有的项目,文商旅综合体还有。事实上,现在很多文商旅综合体在装修和体验上足以秒杀很多传统景区,并且跑出长春这有山、西安长安十二时辰、北京超级合生汇这类头部玩家。

    “这些文商旅综合体吃喝玩乐一条龙,而且在极端高温下提供充足冷气。我站在一个游客的视角看,自己都会选择它们而非自家景区。”F君叹气道,想不到在暑期旺季打败景区的不是景区,而是文商旅综合体。

    03

    更让旅游从业者郁闷的是,即便大众选择中长途出游,这个暑期旺季依然与自己没关系。

    因为大众旅游消费与传统旅游服务开始脱节。

    自疫情以来,旅行社跟团游衰落,私家团为代表的小包团模式快速崛起。

    然而今年暑期旺季,小包团模式也逐步被抛弃,越来越多人选择自由行。很多旅行社从业者最近都遇到同一个现象,那就是前来咨询的客户越来越多,最后下单的人却越来越少,其中很大一部分客户都是打着咨询旅游线路的名义来获取攻略,等拿到有价值信息后直接选择自由行。

    在这一背景下,暑期旅游业最爆火的业务竟然是租车,几大平台这一业务增速一骑绝尘。

    此外,游客来到热门旅游目的地之后,不再是一味扎堆逛热门景区,而是根据各自消费水平选择高性价比玩法。

    中低收入为主的游客格外青睐当地免费景区,尤其是阶段性减免几百元门票的头部大景区或者在当地主打免门票的新兴沉浸式景区。以洛阳为例,不少年轻人纷纷抛弃商业化气息浓厚、服务玩乐项目缺乏的白马寺等传统景区,但是对于穿着唐装汉服夜游洛邑古城情有独钟。

    城市中产们愈发流行以旅居的方式在热门旅游目的地的景区周边进行30-60天的深度度假。例如,在黄山、峨眉山等景区周边的很多村落,不少高端民宿或者公寓住满了长租的外地人,比起逛主景区,他们更喜欢深入当地人的生活中去体验。更有甚者,不少城市中产深入不为人知的小城市去旅居,云南的普洱、弥勒、曲靖、玉溪、红河等地近两年暑期外地面孔大幅增加,热极一时。

    这导致另一个奇葩的现象,热门旅游目的地游客越多,当地景区/酒店的生意反而越差。

    特别是当地酒店业,受到供大于求的影响,再加上要争夺原本就稀少的存量客源,不得不进行低价内卷,诱发一轮又一轮恶性循环,让原本赚钱的暑期旺季沦为不赚钱甚至赔钱的淡季。
     

    04

    旅游从业者应该如何夺回属于自己的旅游旺季?

    在劲旅君看来,一年一度的暑期旅游旺季,大众旅游消费需求依旧旺盛,但是旅游从业者想要抓住属于自己的机遇,必须向大众证明自己产品与服务的独特价值。

    D君所在景区最近尝试推出夜探动物园玩法,这一玩法借鉴了在全球大火的新加坡夜间动物园模式,可以让游客在夜间探索动物园不同的角落,在黑暗中观察不同动物的生活细节。

    “夜探动物园一方面可以让游客躲避白天的极端高温天气,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与众不同的场景体验,希望可以借此给景区带来客流量新增长点。”D君解释。

    不少民宿从业者则开始尝试探索旅居类产品,尤其是开发小城市旅居房源。

    在他们看来,前些年民宿行业过度聚焦于城市标准化房源运营,反而忽视了民宿特色与非标的一面,相较于大城市的短租房源,小城市的中长租旅居房源正在吸引更多城市中产的关注,是民宿从业者暑期旺季夺回市场主动权的一个抓手。

    更多旅行社从业者开始思考向客户收取“定制咨询费”,通过这一方式既能够筛选出精准客户,又能够倒逼自己提升咨询服务与产品定制能力,从而将自身价值点从“卖旅游产品”转向“定制咨询服务”,这是旅行社从业者走向质变的必经之路。

    2025年暑期,游客依然熙熙攘攘,旺季还是红红火火。

    只是旅游业抓住旺季的方式必须改变。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期待旅游业从业者抓住机遇,更进一步。

    2025-07-21 18:39

  • 中国民航局:今年民航旅客运输量有望超7.7亿人次
    7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宋志勇介绍,“十四五”期间,我国约有3.5亿人乘坐飞机出行,目前航空人口数量已达4.7亿,成为全球航空人口最多的国家。 宋志勇表示,去年民航旅客运输量超过了7亿人次,预计今年有望超过7.7亿人次。 “十四五” 期间,民航每年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都超过1000 亿元,预计到今年年底,民用运输机场总数将达到270个左右。目前,航空服务已经覆盖了全国92.6%的地级行政单元、91.2%的人口。

    2025-07-21 18:12

  • 让导游司机等旅游一线从业者吃饱、休息好,有那么难吗?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易水文旅,作者:公孙瑶 近日,张家界旅游大巴车司机肖波突发疾病,在昏迷前,他用尽最后的力气完成减速、刹车、熄火、拉手刹等操作,挽救了车上11名韩国游客的生命安全,而肖波自己的生命却永远停留在41岁。 肖波的事迹十分感人,但代价亦十分沉重。值得关注的是,近几年,类似肖波这样倒在岗位上的一线旅游从业人员,并不鲜见。 2023年11月,一辆由莆田开往泉州方向的旅游客运大巴,50岁的司机肖某突感身体不适,他提前把车开进服务区,在车辆停稳后瘫倒在驾驶员座位上,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8月,G40沪陕高速崇明段,旅游大巴驾驶员臧师傅在行驶途中突发脑出血,晕倒前几秒,他用尽全力减速停车,保护了车上52名乘客的安全。虽然后续及时送医治疗,但臧师傅却陷入昏迷,再也没有清醒过来。更遗憾的是,臧师傅的情况无法认定为工伤。 …… 虽然,这些悲剧的发生,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悲剧留下的,不应该只有对恪尽职守的一线旅游从业人员的崇敬,更应该是对他们生命健康的关注。 近年来,“游客至上”成了旅游行业奉为圭臬的服务理念,从出行舒适度到旅游体验感,不断提升和改善。各地“花式”甜宠游客,招数也是五花八门。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司机、导游等游客的“守护者”们,却没有在相关待遇方面实现等比例完善。

    业界人士强烈呼吁,为了行业健康发展,需要让导游司机等一线旅游从业者吃饱、休息好。

    “一些一线旅游从业者们正面临严峻的健康风险,主要根源在于工作强度大、行业困境深。”苏州国旅某部相关负责人孙志永如此评述现状。

    长期以来,司机、导游带团都很辛苦,尤其旅游旺季,身体与心理压力过载,无睡眠保障、生物钟紊乱、饮食无规律甚至在极端环境下(如高原、高温、高湿、寒冷等)连续工作的职业常态,使他们的疾病、猝死风险更高。

    “导游凌晨四五点就得起床,白天一直带团,忙到晚上十一二点才能睡,体力消耗巨大。司机则是长时间、高度集中精神驾驶,路上时间较长。由于长期久坐、疲劳驾驶等原因,司机们普遍存在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的情况,容易引发脑梗、心梗等突发疾病。”孙志永说,这些人可以说是拿健康换生存。

    他们为什么这么拼?简言之:经济压力大,要压缩成本,要挣钱。

    孙志永介绍,这几年旅游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高铁、飞机、网约车、自驾等出游方式加速分流游客,客运公司经营越发困难,司机收入就更难得到保障。大巴车购置成本高,回收成本期长,盈利压力大,所以只能挤压司机的收入空间,司机职业保障(健康、培训、基础保障)就基本处于“裸奔”状态。同时,由于A照司机供给不足,从业者年龄多集中在35—55岁,正是工作、家庭等各方面压力大的阶段,这些对司机的身心来说也都是考验。

    知名文旅专家、尚游汇文旅董事长钟晖分析,造成司机、导游等人群疾病或猝死的原因较多,主要体现在:一是忙闲不均,淡季经济压力过大,旺季带团压力过大,精神和身体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容易诱发疾病。二是基础保障不足,司机、导游属于相对灵活的就业人员,大部分自缴五险一金,安全感偏低,所以工作起来就比较“拼”。三是行中保障不健全,缺乏一套对一线旅游从业者的友好型保障体系。比如行程中没有设置相对固定的休息驿站,对司机、导游切实的关心保障不够。四是没有强制休息的法规或要求,无法监管。如果强制要求连续带团多长时间、驾驶多长时间就要休息,也会起到一定作用。五是科技赋能文化旅游领域还不够深入,不能通过科技手段对司机、导游的健康安全进行监测,或者通过智能助手有效分担他们的工作压力,辅助支撑不足,主要还是靠人力。

    钟晖说,文旅高质量发展,司机、导游等一线群体是重要一环,健康安全保障问题需要加以重视。好在当下各方已逐渐形成共识并加以改善,期待未来进一步系统性完善。

    如何有效破解这一难题?

    中国旅行社协会导游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健表示,随着现在市场竞争加剧,旅行社经营成本上升,许多问题开始极端化、扩大化了。比如说,最明显的就是原来的司陪房和随团用餐等基础保障,如今为了控制成本,已经淡化保障了,基本的、常规的保障措施越发随意。吃不好、睡不好,就间接影响了司机、导游的休息质量和健康问题。

    李健建议,像司陪房这样的配给应该得到保障。同时,旅行社在产品设计上也应该更多地考虑合理性,比如应该控制好每天的旅游时长,避免挤占全团休息时间;遇极端天气时,应适当减少带团时间,以保证司机、导游的工作状态和健康安全。

    此外,他还强调,相关的制度建设、政策法规等制度保障应该跟上,明确有关健康安全方面的规定,严格服务规范,加强一线旅游从业人员带团期间的职业保护;此外,企业和个人也应该对这一情况予以充分重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为自己竖起一道安全屏障。

    孙志永坦言,虽说健康安全主要掌握在自己手中,但相关部门和行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出台一些规定,从管理层面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比如之前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设置的“导游专座”,后来就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如今也可以要求落实司陪房、健康体检、基础保障等问题,从制度和管理出发,推动行业和从业人员解决问题。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企业可以充分沟通、协调,避免将压力全部传导给企业,导致企业消极应对,反而让制度无法落地。比如,可以在司陪房等费用支出上多方协商,共同解决(如政策补贴、酒店折扣、公司支付),摊薄成本,有效降低旅行社或个人单方压力,从而达到各方都能满意的平衡,帮助政策规定落地推行。

    与此同时,还可以加强对游客的教育和宣传,不要一味看中低价、追求低价,因为这背后往往关系到司机、导游的服务品质,乃至健康安全。而且,保障一线旅游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其实也是在保护游客自己,这个问题应该得到双方共同的关注与重视。

    如果旅游一线从业者,连基本的休息权都得不到保障,长期以往,会发生什么?

    可能危害的,不仅仅是从业者的身体健康,也是游客的人身安全。

    2024年3月19日,一辆旅游大巴在呼北高速山西临汾段与隧道壁猛烈碰撞,造成了14人死亡。这是一个老年旅游团,当时的车况路况良好。

    这场看似“意外”的惨剧,在一年后的官方调查报告中被定性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而旅游大巴司机的疲劳驾驶,是一个重要原因。涉事企业长期漠视安全规范,驾驶员连续作业超16小时未休息。

    前车之鉴,犹未远矣。

    2025-07-21 17:39

  • 江苏首批文体旅联动提振消费奖补项目名单公布
    7月17日,2025年江苏省首批文体旅联动提振消费奖补项目名单正式公布,奖补资金共1176万元,涵盖演唱会、文艺演出、体育运动、文旅新业态等多个领域在内的25个项目经营主体。奖补主要以《关于进一步促进文体旅联动提振消费的若干举措》为依据。 据悉,《关于进一步促进文体旅联动提振消费的若干举措》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多部门于去年年底联合发布,通过“免申即享”“直达快享”的方式精准投放到经营主体,为推动市场资源向优质项目集聚,促进文体旅跨界融合创新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注入一支“推进剂”。

    2025-07-21 17:36

  • 高铁一次性座套热销,12306回应
    正值暑假出游高峰期,高铁一次性座套在各大电商平台热销,成为备受旅客青睐的“出行神器”。在淘宝等平台,有的店铺专供高铁动车的一次性座椅套已售出10万余件。许多买家留言称,夏季穿着清凉,直接接触高铁座椅,担心卫生状况,尤其是看到座椅上有不明污渍时,心里不踏实。 7月17日,12306官方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列车在起点站和终点站各消毒一次,座椅套清洗时间不固定,若有乘客将座椅弄上明显污渍,列车员会立即更换。工作人员还称,列车上暂时没有一次性座椅套售卖,乘客若觉得不放心可自行准备,铁路集团也会考虑上架一次性座椅套的建议。

    2025-07-21 17:14

  • 对待文旅行业需要有敬畏之心:——以文化传承、资源整合与专业敬畏重构行业逻辑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老张聊文旅,作者:张君 文旅产业的复杂性远超想象。它既是一场跨越时空的文化对话,也是一场涉及上百个细分领域的生态重构,更是一次对人性需求与自然规律的深度探索。那些仅凭资本冲动或浅层模仿入局的企业,终将在行业的深水区遭遇“敬畏缺失”的惩罚。 01 敬畏文化传承:从符号堆砌到精神共鸣 文化是文旅的灵魂,但当下许多项目将文化简化为建筑符号或口号标语。陕旅集团在延安金延安景区打造的红色家风馆,通过革命先辈的家书、生活场景复原,让游客亲身感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三年接待11万人次。反观某些景区,将古村落改造为千篇一律的仿古商业街,最终因文化内核缺失沦为“空壳景点”。 02 敬畏资源整合:跨界融合的复杂性挑战

    文旅产业的边界早已突破“景区+酒店”的传统模式,涉及教育、康养、科技等数十个领域。临沂琅琊古城通过“500米空中长廊+立体沉浸式演艺”,将历史叙事与声光电技术融合,单日最高接待量突破4万人次。而盲目跨界者往往陷入困境:某北方房企投资5亿元打造“农业文旅综合体”,因缺乏农业运营经验,导致田园景观与农业生产脱节,最终沦为“拍照打卡地”。


    03
    敬畏长期主义:从流量狂欢到价值沉淀

    文旅项目往往需要5-10年培育期,但资本常以地产思维追求短期回报。古北水镇曾因“北方再造江南”备受质疑,但操盘者陈向宏坚持7年打磨细节,最终实现年营收15亿元,客房单价超千元仍一房难求。

    04
    敬畏专业能力:从粗放开发到精细化运营

    文旅行业需要复合型人才矩阵——既要懂文化叙事,又要通晓流量运营,还需掌握生态保护与商业平衡。陕旅集团在武侯祠景区策划《出师表》实景剧时,邀请历史学者梳理诸葛亮廉政思想,创作歌曲3首、编印读本2万册,使文化解读兼具学术深度与大众传播性。而某些项目因专业缺失酿成悲剧:某野生动物园十年未更新防疫体系,2022年突发禽流感导致闭园半年,直接损失超2亿元。


    05
    结语:敬畏之心的终极价值

    文旅产业的本质是一场“与时间的对话”。昔阳县用10年将废弃厂矿改造为沉浸式街区,徐摇以5年将瑶族文化转化为4A景区,这些案例无不印证:唯有以敬畏之心对待文化基因、资源逻辑与专业规律,才能实现从“流量收割”到“价值共生”的跃迁。正如《道德经》所言:“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文旅行业的未来,终将属于那些心怀敬畏的深耕者。
  • 2025-07-21 16:54

  • 黑龙江21项措施支持冰雪经济发展,上半年相关企业注册量涨超18%
    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简称《政策措施》),《政策措施》共涉及打造冰雪运动引领经济发展新高地、培育黑龙江特色冰雪文化品牌、促进冰雪装备器材等产业向高端化升级等六大方面,共计21项具体措施。旨在持续放大亚冬会效应,坚持高质量发展,聚焦重点领域,推动冰雪运动、冰雪文化、冰雪装备、冰雪旅游全产业链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冰雪产业体系,推动冰雪经济成为黑龙江省高质量发展新增长点,加快打造国际冰雪旅游度假胜地和冰雪经济高地。 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7月18日,国内冰雪产业相关企业现存量达1.40万家,主要分布在华北地区和东北地区,分别占比25.95%、19.85%。从成立年限来看,成立年限在1-3年的相关企业最多,占比达26.15%。从注册量角度来看,今年上半年注册量达1251家,同比增长18.35%。 1、主要分布在华北地区和东北地区   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7月18日,国内冰雪产业相关企业现存量达1.40万家,主要分布在华北地区和东北地区,分别占比25.95%、19.85%。华东地区、华南地区、西北地区相关企业占比均在10%-18%之间,分别占比17.93%、10.81%、10.49%。 2、成立年限在1-3年的相关企业最多 企查查数据显示,从成立年限来看,国内冰雪产业相关现存企业中,成立年限在1-3年的相关企业最多,占比达26.15%。其次为成立年限在5-10年的相关企业,占比达25.24%。 3、今年上半年注册量同比增长18.35%


    企查查数据显示,从注册量角度来看,近十年冰雪产业相关企业注册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23年注册量首次突破2000家,达2484家,2024年注册量达2382家。截至目前,今年已注册1364家,其中上半年注册量达1251家,同比增长18.35%。

    2025-07-21 15:40

  • 澳门特区政府旅游局与携程集团携手推出“感受澳门旅游促销嘉年华”
    7月14日,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与携程集团合作推出的“感受澳门旅游促销嘉年华”活动正式启动。1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局局长文绮华及携程集团副总裁陈冠其出席于广州天汇IGC的“嘉年华”开幕仪式,标志着澳门旅游推广进入全域深耕阶段。此次合作,精准辐射广州、珠海等大湾区核心客源市场,依托携程全平台资源,通过产品定制、消费补贴及千万级流量曝光,加速实现澳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建设目标,释放区域旅游潜力。 (PIC-开幕仪式) 澳门旅游市场的繁荣,得益于政策红利持续释放。2024年以来,中央接连推出多项惠澳政策措施,包括新增内地10个城市为赴澳“个人游”城市,在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实施赴澳旅游“一周一行”及“一签多行”政策,提高经澳门进入内地的免税额等,为内地游客赴澳旅游提供了极大便利。此次,澳门旅游局与携程集团携手推出“感受澳门旅游促销嘉年华”,将澳门独特的“中西交融”文化魅力与大湾区城市的丰富旅游资源紧密串联,面向广州、珠海等游客群体集中释放城市魅力,为游客创造"一地深度、多城联动"的丰富旅行体验。 此次合作,将从“产品+优惠+体验”三大维度展开,深度挖掘并激发赴澳旅游与消费需求。产品方面,携程联合澳门创新推出10余条“澳门+”粤澳联游主题线路,涵盖广州、珠海、横琴、中山、佛山、深圳等地的自由行及跟团游产品,实现“一次旅游,多程体验”,同时整合澳门经典景点门票与世遗游学、寻味中葡等特色项目,全面提升行程深度与丰富度。为激活旅游消费,携程还联合澳门旅游局发放专项旅游补贴,覆盖粤澳专属联游及澳门热门景点门票;更联动微信支付推出"满100人民币减25人民币"消费立减券,有力促进游客在餐饮、零售等中小商家的消费活力,推动澳门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销方面,携程依托海量用户群体和全平台流量优势,整合站内流量、站外广告联盟、线下地铁屏、KOL及PR资源,全方位精确聚焦并触达潜在目标客群,多角度强势曝引流,促进客群决策。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重头戏的“感受澳门旅游促销嘉年华”,广州天汇广场活动现场精心打造了充满澳门风情的沉浸式体验空间。澳门世遗风景、地方美食、赛车体验等特色惊艳亮相,“嘉年华”现场还特别联合中山、珠海、横琴等地文旅部门设立推广专区,共同呈现极具特色的粤澳联游推荐线路,让市民在家门口规划精彩旅行。 (PIC-活动现场) “澳门作为中西文化交融的旅游目的地,近期再获重要肯定 - 中国旅游研究院上月公布“2024中国旅游者出境满意度十佳目的地”,澳门首度荣登榜首。这项殊荣承载着广大内地旅客对澳门的厚爱,同时也激励我们精益求精,为大家创造难忘的旅游体验。这次推广活动,采用双轨并进的崭新方式开展,率先在携程平台上架旅游产品及优惠,再透过“感受澳门”旅游促销嘉年华展示澳门的多元文化及盛事活动,并在现场推广联动促销,同时配合线上线下宣传,持续拓展内地客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局长文绮华在嘉年华活动致辞中表示。
    (PIC-文绮华致辞)

    携程集团副总裁陈冠其回应强调:“作为全球排名前列的一站式旅游服务商,携程高度重视粤澳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近年来持续深化与澳门旅游局的合作。不仅依托携程的技术及数据优势,为赴澳游客提供更为多元化、高品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更通过携程集团旗下的多平台联动,精准展示澳门旅游资源及多元化住宿体验,有效触达目标客群。”

    (PIC-陈冠致辞)

    双方的合作,不仅是构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的坚实一步,更是粤澳大湾区融合发展在旅游领域落地的重要体现。未来,携程与澳门旅游局将持续深化合作,推动资源整合与产品服务升级,持续释放合作潜能,为国内旅业协作发展提供新标杆。

    澳门璀璨的节庆盛事、饕餮美食与世界级文化遗产,已为所有游客备好精彩。欢迎广大游客即刻登录携程旅行APP预订优惠产品,开启属于您的澳门探索之旅!

    2025-07-21 12:00

  • 上一页 第63页/共648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