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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规为盾,开拓成矛”浅谈《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文旅行业意义
    一 【旅游观察】通过旅游一线从业者的视角、站在中小旅游企业基层角度,我所关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条款! 通过旅游一线从业者的视角、站在中小旅游企业基层角度,我所关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条款!作为文旅行业的从业者、中小旅游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关注学习应用《民营经济促进法》,合法合规经营,反对市场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民营经营促进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说“不”提供了可能性,在做好自身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同时,要关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设定的许可准入或变相许可准入的备案审查制度,对涉及阻碍旅游市场要素资源流动的不合理制度,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锦上添花式的助力垄断经营与雪中送炭式的助力中小旅游企业竞争,该如何选择?是一些旅游资源商和平台经营者,旅游行业管理者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文旅行业从业者、中小旅游企业经营者应当关注学习应用《民营经济促进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对文旅行业而言,值得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民营经济组织"定义解析(第七十七条) ①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②中国公民控股或实际控股; ③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④前述组织控股或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多数中小旅游企业符合此定义。

    2、法律框架解析(共九章)

    除总则与附则外,七章重点涉及:

    公平竞争丨投资融资促进丨科技创新丨规范经营

    服务保障丨权益保护丨法律责任

    建议重点研读: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四章。

    3、重点条款解读(七十八条)

    公平竞争(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文旅行业两大典型情况:

    ①旅游资源及产品的市场供给垄断;

    ②平台流量与渠道垄断。

    具体案例包括:

    地方旅游推广平台的行政垄断;

    文博/自然资源票务服务垄断;

    交通票务系统垄断。

    科技创新(第三十三条)

    文旅行业应用要点:

    "AI+IP"双螺旋结构正成为影响力资产;

    数据保护即数字资产保护;

    IP价值=信用资产=元宇宙时代的财富锚点。

    服务保障(第四十五、五十三、五十五、五十六条)

    三大机制建设:

    行政执法违法举报处理机制;

    矛盾多元化解机制;

    行业协会商事调解机制。

    权益保护(第五十九条)

    重点保护范畴:

    民营经济组织: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经营者: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

    建议:针对旅游消费纠纷建立配套实施细则。

    4、法律价值评估

    该法具有三大特征:

    统筹性:整合民商行政法律关键条款;

    务实性:聚焦企业经营核心环节;

    具体性:提供可操作性规范指引。

    期待通过法律实施,推动中小旅游企业实现:

    规范化运营丨权益保障丨创新发展。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公平竞争”的意义!

    #旅游观察 #旅游点评 #驴点评 #旅游法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公平竞争”的意义!破除行业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营商环境,建立文旅行业公平竞争的机制:实施细则文旅化,执法能力专业化,维权渠道便利化。当旅游消费需求从跟团游向自由行转变,当消费方式从线下到线上、从PC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从团队标准化向个人/家庭散客个性化转变时,个性化、小团化、非标化的需求所依赖的碎片化资源、单项要素资源、网络化、散客化便捷预订端口等基础设施支撑的产品供给、需求满足能力就显得很重要了。然而,现实是这些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要素资源,被行政壁垒、资源集中、平台独家、渠道控制、流量垄断而影响了中小文旅企业的转型、升级、迭代,影响了中小旅游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来发展壮大自己。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到第十五条有关“公平竞争”的内容,文旅行业作为服务业,很多时候会被遗忘,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之后,再一次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了“公平竞争”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重要性。民营经济组织也许并不需要什么特别的优惠、照顾或扶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就是对民营经济最重要的助力。“公平竞争”的另一面,实则上就是“市场垄断”带来的“不正当竞争”。具体到文旅行业,旅游行业来说,存在着两种较为典型的情况:一是旅游资源的垄断性及关联的旅游产品的垄断、市场供给的垄断;二是平台流量的垄断性及对渠道的垄断,体现在反应市场需求的流量垄断。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处理,比如对利用行政手段组建的地方旅游推广平台,一些文旅公共服务性质的文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票务垄断,面对旅游市场的跟团游向自由行的转变,旅游景区对旅行社散客票预订的限制,背离了市场发展的需求,限制了中小旅游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导游讲解服务的区域性或地方性垄断,一些景点景区限制随团导游的讲解和异地执业,限制了导游资源的流动;交通票务的垄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我国的民航、铁路、轮船和班车等公共交通票务资源,长期以来有严格的资质许可,在移动互联网的今天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性,票务分销代理应当依法、合规、有序的开放B端分销代理资质等等。旅行社企业所串联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资源的集中和垄断,因为是服务性行业的缘故,长期以来并没有引起国家反垄断部门和反不正当监管部门的重视,特别呼吁一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涉及文旅资源的管理者,不要超出法律法规的授权,人为设置市场许可准入措施,擅自增加许可或变相许可的备案制度,阻碍旅游要素资源的流动,希望借助《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能够营造更加开放、公平和创新的旅游市场“营商环境”。关于文旅行业公平竞争的建议:一实施细则文旅化:出台《文化旅游领域公平竞争指南》;二执法能力专业化:设立文旅反垄断稽查专项小组;三维权渠道便利化:开通全国文旅市场垄断行为在线举报平台。唯有形成“法律震慑+行业自治+技术创新”的三维治理体系,方能真正激活百万中小旅游企业的市场活力。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融资促进"助力!

    #旅游观察 #旅游点评 #驴点评 #旅游法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融资促进"助力!《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无疑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是利好的。但政策法律的落实,还需要务实的具体措施,落地执行才能真正发挥“投资融资促进”作用。广大中小文旅行业的民营经营组织,涉及到重资产投入,也有旅游服务的轻资产运营,对投资融资的需求处于不同层面。不仅要重视线下物理空间的开发建设,也要关注到线上数字空间正成为广大中小旅游企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无疑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是利好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在“投资融资促进”方面,国家和地方一直在不停地释放政策红利,在重大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制定方面,并不缺乏投资融资方面的好政策,问题的关键依然是在政策的执行层面落实的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广大中小旅行社要想获得贷款支持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旅行社多半没有属于自己的固定资产,通常都是股东或法人将自己私人的房产向银行进行抵押,获得经营贷,但是多数银行在签经营贷协议时,不仅要求私人房产业主和配偶进行担保,以公司做背书、因公司经营需要、用个人房产做担保发放的贷款,这笔贷款的属性竞还是私人经营贷,还要由个人提取,而不能直接再由个人转到公司名下供公司周转,这样的操作方式给个人和公司都带来了使用资金的风险,公司不能通过公账支付供应商货款或服务款,个人转给公司的供应商还存在四流不一致,存在着个人和企业税收方面的风险,很难理解这样的操作逻辑,为什么是这样的?既然个人用房产担保替公司贷经营贷,不是应当直接提到公司公账上吗?或者由个人提出后再转到公司公账上使用不是更符合财税制度吗?“投融资促进”有时不一定需要宏大叙事,能将一些具体的事情推动、完善好、更加有利于广大中小企业也是一件很有价值的事。对于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对于广大中小旅游企业来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投资模式:一是线下实体物理空间的重资产投入,文旅地产开发,文旅小镇开发,旅游景点开发,田园综合体、休闲街区建设,文旅游乐设施建设,特色餐饮店投资,在地文创及特色旅游商品、土特产品、农副产品开发,旅游宾馆酒店住宿业开发建设(中高端/规范化/标准化/较大规模住宿业态,中低端/个性化/差异化/小规模住宿业态),旅游交通设施及交通工具投资(旅游客运交通,水上交通,公路交通,低空交通,铁路交通,民航交通,无人驾驶等);二是线上虚拟数字空间的轻资产投入,以前的旅游服务业在某些人的观察中属于空手套白狼,赚取上下游信息差价,提供体力劳务服务或咨询策划智力服务的中介角色,其作用往往被人为地轻视或忽视了。随着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进程不断推进,“数据算力”要素的的发展,以文旅行业特别是旅游服务业态为代表的轻资产运营模式迅猛发展,传统的旅行社从“一部电话、一部传真、一间门面、几张桌子、几个人”的模式,已经向“连锁化、品牌化、规范化、标准化、个性化、规模化、数智化”方向发展,依靠服务和信用、构建成新型的模式,组织生产要素进行旅游服务,进一步升级转变为更为丰富的文旅服务机构,正在向“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的旅游业新业态演变。无论是哪种发展模式,都会向数字化、数智化方向发展。近来,从国家层面提出二次分配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对消费的重视,也体现了消费在二次分配过程中的作用。而文旅行业来看,对文旅消费所带来的二次分配作用较为明显。所以,从产业政策角度,希望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推动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融资促进",助力广大中小旅游企业进一步转型发展升级迭代。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科技创新"价值

    #旅游观察 #旅游点评 #驴点评 #旅游法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科技创新”的价值!随着数智化时代的到来,利用AI技术发挥数据资源的作用,创造数字资产,推动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利用科技创新,降本增效,开源节流,打造个人和企业的IP,在公域和私域进行双轮驱动,搭建综合性、立体式、多元化的渠道矩阵体系,更加高效地将经营和管理资源进行融合促进。通过法治化工具对IP加以保护,对企业和个人IP实现影响力资产,品牌和IP的联动,拓展物理空间,经营数字空间,开展流量运营,进行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融合一体式的的再创造!使得文化创意、服务创新和产品赋能变得有价值、有价格、有效益,创造可量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章"科技创新"对文旅行业的启示,值得关注的是:中小旅游企业涉及基础性科技创新的领域可能相对有限,尤其在服务性行业中,科技创新更多体现在应用层面。即便如此,随着数智化时代的到来,借助AI技术激活数据资源、创造数字资产、推动产品服务创新已成必然趋势。通过科技创新实现降本增效、开源节流,打造个人与企业IP,构建公域私域双轮驱动的立体化渠道矩阵,促进经营与管理资源的高效融合,已成为行业发展关键。当传统旅游资源遭遇瓶颈、流量渠道趋向垄断、客源消费模式发生变革时,中小文旅企业的突围之路必然离不开"科技创新"——既要深耕物理空间,也要开拓数字空间,经营数字资产已成现实选择。无论是情绪价值传递还是文化赋能实践,都需要通过有效路径实现价值转化,最终通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同作用彰显"科技创新"的真正价值。

    在文旅行业的具体实践中,科技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服务的创意升级。数智化浪潮下,"AI+IP"如同DNA双螺旋结构,已成为中小旅游企业及从业者构建品牌影响力的核心资产。需特别强调的是:保护个人与企业隐私数据,本质上就是在守护数智时代的核心资产!这些数据不仅承载着"数字信用",更是构建"信用资产"的基础。个人与企业IP既是现实世界的信用标识,也是数智世界的财富锚点——在即将到来的元宇宙与数字孪生世界中,IP将成为虚实空间价值转换的"金手指",实现数字映射与价值孕生的关键枢纽。

    《促进法》提出的"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对文旅行业意味着需要加快构建数字化公共基础设施。以景区票务系统为例:当前旅游团队票务预订流程繁琐,各景区在入园凭证识别、数据采集标准等方面各自为政,亟需建立统一的票务接口标准。同时,行业数据应用应遵循依法采集、合理利用原则,通过数据赋能提升复购率。在标准制定层面,应确保中小企业和行业协会深度参与,避免脱离实践的技术标准或过度倾向垄断平台利益的规则出现。

    《促进法》特别强调"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原始创新的保护",要求"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文旅创新多体现为文化创意、服务优化、产品组合等软性创新,这类创新易被复制模仿。通过《促进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衔接联动,为IP保护系上法治"红丝带",将使文化创意、服务创新和产品赋能真正实现价值量化,创造可评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经营"要求!

    #旅游观察 #旅游点评 #驴点评 #旅游法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经营”要求!《民营经济促进法》将“规范经营”单独列为一章,大家要清楚,享受权益的同时,对自身所要履行的义务不能选择性无视。我们说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只看到《民营经济促进法》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看不到《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企业的合规经营要求,显然是不可取的。旅行社企业及导游群体要重视合规经营,只有合规经营才能更好地拿起法律工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行政违规情况,旅行社及导游很容易陷入两难境地,面对无理取闹的游闹行为,担心着行政处罚的风险,很容易陷入首鼠两端、投鼠忌器的尴尬境地。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规范经营”单独列为第五章进行规范,这一章尤其要引起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重视。国家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仅是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民营经济组织合规经营提出了要求。享受权益的同时,更要关注自身所要履行的义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民营经济促进法》肯定不是违法违规的护身符,更不可能成为不规范经营的豁免例外的金钟罩、铁布衫。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在法治的框架下,按照市场规律,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这是前提和基础。《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要求“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其中旅行社企业和导游群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应当遵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导游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守财税、劳动、交通、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面对不合理低价游等旅游市场的顽疾,如何进行市场选择?旅行社行业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如何进行安全保障?总之,“合规经营”是旅游企业能够稳定经营,健康发展,持续生存的关键所在。千万不要只看到《民营经济促进法》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而选择性忽视合规经营对旅游企业的要求。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服务保障"作用!

    #旅游观察 #旅游点评 #驴点评 #旅游法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服务保障”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服务保障”单独列为一章具有现实意义。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发挥协会商会的“协调和自律”作用。我个人认为其中值得期待的是“商事调解”机制。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章:服务保障涉及多个条款。很多条款比较常见,涉及众多行业的民营经济组织。然而,对于文旅行业的旅游企业来说,我个人认为对我们会有所帮助的、较为务实的一些条款是,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长期以来,旅游行业的商事纠纷还是挺多的,旅游企业之间互相扯皮的事也很多,尤其是涉及到一些零负团费,赌团,坑团,涉及到旅行社之间的争议,涉及到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争议。平时,在社会公众层面,行业主管部门层面,媒体层面,大家更为关注的是涉及到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争议,游客投诉了,导游甩团了,旅行社跑路了,不合理低价游了。能够暴露出来的为大家所关注到的只是一小部分,很多矛盾实际上是旅游企业之间已经化解了,如何更好地维护好广大中小旅游企业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应当引起我们各个方面的重视。很多情况,旅游业务的许可经营,对旅行社有着很强的合规性要求,有时旅行社因为担心行政违规,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赔钱消灾,很难向前面的车队、导游、地接社、酒店、餐饮、景区、娱乐、履行辅助人等去追偿。在商事矛盾纠纷化解层面,真正走向仲裁委、走上法庭,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的还是比较少的。如果能够借助《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建立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无疑是利好广大中小文旅行业的,是利好广大中小旅游企业的,尤其是:1.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举报处理机制;2.文旅行业的企业间经济纠纷的商事调解机制(我国的商事调解机制是不成熟的,文旅行业的商事调解更少,旅游商事调解则更少);3.充分发挥文旅协会商会的纠纷处理职能,现在的旅游行业协会都已经成为摆设了。希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能够真正地化解旅游企业之间的矛盾,为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合规发展保驾护航,能真正地落实这些机制,真正地做好服务工作。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重视!

    #旅游观察 #旅游点评 #驴点评 #旅游法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重视。《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了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还涉及到“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消费者的“评价、评分、口碑”等旅游企业的品牌形象、企业IP、企业商誉、个人荣誉直接关系到旅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涉及到“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还涉及到“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中小旅游企业及其经营者,在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必然会碰到方方面面的矛盾和纠纷,有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涉及到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中小旅游企业之间的竞争合作问题,更多的会涉及到旅游企业和旅游消费者之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纠纷问题。在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更加便捷,人人都可以利用自媒体发声,这些矛盾随着自媒体传播会呈现纠纷增多现象,一方面是放大了矛盾纠纷的传播渠道,广而告知,一方面是旅游消费者通过自媒体的学习,维权经验更加丰富。对于广大中小旅游企业来讲,应当关注旅游企业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问题,文旅行业是服务性行业,在企业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在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在旅游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这些方面,往往是因服务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维权纠纷,占用企业太多的资源。旅游消费者的“评价、评分、口碑”等旅游企业的品牌形象、企业IP、企业商誉、个人荣誉直接关系到旅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旅游企业的IP和品牌保护、旅游经营者的个人IP和口碑传播,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是信用资产,是数字资产。大量数据沉淀在互联网世界,随着AI技术的发展,人们通过AI搜索,这些数据所沉淀的信用评价,对旅游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期待《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能够对广大文旅行业的企业、对广大中小旅游企业的权益保护,能够起到实际作用,也特别期待有更具体的措施来落实这些条款。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到的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及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问题。

    #旅游观察 #旅游点评 #驴点评 #旅游法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到的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及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碰到的相关问题、涉及到的相关各方,对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置了六条“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包括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民营经济组织的赔偿等规定。希望能有一个政策法规的“解释容错机制”,具体到文旅游行业,构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的三方解释委员会;建立"咨询-答复-复核-备案"的闭环流程;设定"安全港规则",开发“文旅法规AI智能问答平台”,设立“文旅政策法规宣传联络官”,编制《文旅法规实施常见问题指引》,切实回答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碰到的相关问题、涉及到的相关各方,对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置了六条“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包括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民营经济组织的赔偿等规定。这些法律责任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党纪政纪处分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汇总笼统的罗列,具体的执行还要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并没有具体规定承担责任的措施,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涉及到方方面面,穷尽罗列具体措施不容易,我国有着相对完善的党纪国法的法制体系。明确的违纪违法行为,已经有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纪党纪方面的规定文件,作为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并不期待过多的不切实际的要求,但有一个问题,往往被忽视,却是实实在在影响着民营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就是关于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的具体实施标准,能够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予以说明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一些法规条文的兜底堵漏性条款、字面意思的多种理解,需要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解释说明。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可分为有效解释,无效解释,特别涉及到一些行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问题,尤其需要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阐述说明。然而,在现实中,这种解释往往因为种种原因,犹抱琵琶半遮面,半遮半掩,对于企业的咨询,使用模棱两可的外交辞令,或者直接照搬条款文字和文件内容,不愿意过多说明,不愿意用大白话说清楚,不愿意举例说明。因为害怕说错话,承担责任,害怕被追责。因为,相关主管部门,比普通的民营经济组织有更多的渠道找到相关方面予以沟通、协调、统一口径,行政部门具体执行的部门,对政策和法规的理解,必然比企业更清楚。要建立一个政策法规的“解释容错机制”,让他们敢于解释、说明、传播、宣传。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当然需要合规经营,但是如果连理解上都存在偏差,又谈何合规经营呢?行政部门的解释和指引,更具有权威性,即使相关人员理解错误,解释说明不准确,也可以通过事后更正的方式予以调整,总好过不讲、不说、不解释,总比让企业猜猜估估好吧?当然,广大中小民营经济组织,也应当理解,相关人员的解释发生偏差也是正常的。只不过应当秉持既往不究,从此开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抓小辫子的态度,让所有人都敢于说话,敢于做事,敢于决断。具体到文旅游行业,从主体维度:构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的三方解释委员会;从程序维度:建立"咨询-答复-复核-备案"的闭环流程;从效力维度:设定"安全港规则",符合标准解释的可豁免后续行政责任。开发“文旅法规AI智能问答平台”,设立“文旅政策法规宣传联络官”,编制《文旅法规实施常见问题指引》,切实回答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通过及施行,与各行各业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广大中小文旅行业的从业者,更加关注一些具体的法律施行的保障条款,法律条款政策工具实施的具体措施,不止于宏观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更在于微观的执行保障和具体的法律指引,这些方面可能是作为中小旅游企业最能感知的内容。

    2025-05-12 11:30

  • 从重庆荣昌的火爆看网络营销魅力(上)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丁说旅游,作者:丁盟 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注意力已然成为极为稀缺的资源,而流量则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以及发展潜力。重庆荣昌,这座西部的小城,在2025 年五一期间凭借着独特的网络营销策略而火爆出圈,接待游客总量接近 180 万人次,城区两万个餐食席位供不应求,以至于政府不得不将机关食堂拿出来接待游客。这一现象引发各界关注,本文将深入剖析荣昌火爆背后的网络营销因素,探究其如何巧妙地运用网络资源,实现从流量吸引到经济发展的华丽转变。 一、荣昌网络营销的关键节点 “卤鹅哥” 投喂事件引发关注:“卤鹅哥” 林江五次跨城投喂美国网红 “甲亢哥”,这一极具创意和话题性的举动,让荣昌卤鹅迅速登上国际热搜,相关短视频播放量突破 5 亿次。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吸引眼球成为众多营销者面临的难题。而“卤鹅哥” 的这一行为,以一种轻松幽默且极具趣味性的方式,成功地吸引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讨论,使荣昌卤鹅成为网络热门话题。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草根营销的力量不容小觑。它不依赖于庞大的资金投入和复杂的策划,而是通过真实的人物、独特的事件以及贴近生活的情感,触动了广大网友的内心,从而引发了广泛的传播。 政府敏锐捕捉并积极引导:在“卤鹅哥” 投喂事件引发部分人对于 “低俗” 的质疑声中,荣昌区政府展现出了极高的网络素养和应对智慧。政府没有选择简单地撇清或道歉,而是敏锐地捕捉到了事件中蕴含的巨大传播势能。他们及时调整策略,邀请周鸿祎访问荣昌,深入体验当地风土人情和特色美食。这一举措巧妙地将公众的注意力从争议点转移至荣昌这座城市本身,不仅成功化解了危机,还进一步扩大了荣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体现了政府在面对网络舆情时的积极态度和灵活应对能力,也说明了在网络营销中,政府的引导作用至关重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可以为网络营销提供更广阔的平台和更有力的保障,使得网络营销的效果得以最大化发挥。 二、荣昌网络营销的具体策略 (一)打造特色IP 形象

    1. 人物IP:林江凭借对家乡的热爱和执着,以及独特的投喂方式,成功打造了“卤鹅哥” 这一极具辨识度的个人 IP 形象。在这个形象塑造过程中,林江自身的个性特点和对家乡的深情厚谊成为核心元素。他不顾路途遥远,不辞辛劳地跨城投喂,这种行为展现了他对荣昌卤鹅的自信以及对推广家乡文化的决心。他的形象和行为与荣昌卤鹅紧密相连,成为荣昌卤鹅的代言人和传播者。对于消费者来说,“卤鹅哥” 不仅仅是一个卖卤鹅的人,更是一个有着故事和情感连接的人物。他的个人 IP 为荣昌卤鹅赋予了独特的情感价值和文化内涵,让荣昌卤鹅在众多美食中脱颖而出,吸引了大量粉丝和消费者的关注。这告诉我们,在打造人物IP 时,要注重挖掘人物背后的故事和情感,让这些元素成为吸引消费者的有力武器,使得人物 IP 能够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并且激发他们的情感共鸣,从而提高品牌的忠诚度和影响力。

    2. 城市IP:荣昌以卤鹅为切入点,巧妙地将卤鹅与当地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元素相结合,精心打造了具有地域特色的荣昌城市IP。荣昌卤鹅作为当地的传统美食,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制作工艺。通过对卤鹅制作工艺的详细展示、口感特色的深入挖掘以及背后故事和文化的广泛宣传,荣昌这座城市在消费者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例如,荣昌卤鹅所采用的独家秘方,经过多道繁琐工序制作而成,其味道鲜美、香气扑鼻,让人回味无穷。这些特色不仅体现在产品本身,还融入了城市的形象塑造中。荣昌通过举办卤鹅文化节、开展卤鹅制作工艺传承活动等方式,将卤鹅文化深深扎根于城市的各个角落,使得消费者在提到荣昌卤鹅时,就能联想到荣昌这座城市,反之亦然。这样的城市IP 打造方式,提升了荣昌的整体品牌形象和知名度,为荣昌的经济发展和文化旅游产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动力。它让消费者对荣昌这座城市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激发了他们前来荣昌旅游、品尝卤鹅以及体验当地文化的强烈欲望,进一步推动了荣昌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二)整合线上线下资源

    1. 线下体验:荣昌积极发展线下旅游和美食体验,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免费停车、景区免票、公交免费等,这些实实在在的优惠措施犹如一块巨大的磁石,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荣昌。当游客们亲身来到荣昌,品尝着美味的卤鹅,游览着当地的景点,感受着独特的文化氛围时,他们对荣昌品牌的认知和认同感得到了极大地增强。这种线下体验式消费,不仅让游客在游玩过程中收获了美好的回忆,还为荣昌的品牌传播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试想,当游客们在享受完荣昌的优质服务和美妙体验后,他们往往会情不自禁地向身边的朋友、家人分享自己的经历,这种口碑传播的力量是巨大的,它能够进一步扩大荣昌品牌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人前来荣昌,从而形成线上线下的良性互动循环。例如,游客们在荣昌的宝鼎山景区游玩时,可以一边欣赏美丽的自然风光,一边品尝卤鹅盛宴,这种将旅游与美食相结合的体验方式,深受游客喜爱,也成了荣昌线下体验的一大亮点。

    2. 线上推广:充分利用抖音、小红书、微信等线上平台,发布各种与荣昌卤鹅、荣昌旅游相关的短视频、图文、直播等内容,成为荣昌网络营销的重要手段。在抖音平台上,各种以荣昌卤鹅为主题的创意短视频层出不穷,有的展示了卤鹅制作的全过程,有的分享了游客品尝卤鹅的欢乐瞬间,还有的通过搞笑的剧情演绎来宣传荣昌卤鹅的独特魅力。这些短视频以其生动形象、直观易懂的特点,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的关注和参与。同时,图文内容也在小红书等平台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精美的图片搭配详细的文字介绍,让那些无法亲临荣昌的用户也能够对荣昌卤鹅和荣昌旅游产生浓厚的兴趣。此外,通过与网红、大V、明星等合作,荣昌品牌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网红们通过自己的社交平台和庞大粉丝群体,将荣昌的魅力传递到每一个角落,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荣昌卤鹅的美味以及荣昌的美丽风光,从而为荣昌的线下旅游和美食体验带来了更多的潜在客户。这种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推广方式,使得荣昌网络营销的效果得到了极大地提升,实现了线上线下的协同发展,为荣昌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制造话题与互动

    1. 话题营销:荣昌深谙话题营销的重要性,善于制造与荣昌卤鹅、荣昌旅游等相关的话题,如荣昌卤鹅、荣昌旅游攻略、卤鹅哥投喂甲亢哥等。这些话题紧扣当前的网络热点和大众关注点,通过巧妙地设置和引导,引发了大量网民的讨论和关注。在社交媒体上,话题的传播速度极快,往往能够在短时间内形成病毒式传播,从而覆盖到更广泛的人群。例如,“卤鹅哥投喂甲亢哥” 这一话题,结合了当时美国网红 “甲亢哥” 的高人气以及跨城投喂这一新颖的事件元素,迅速吸引了众多网友的目光。网友们在讨论这一事件的过程中,不仅关注到了荣昌卤鹅,还对荣昌这座城市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进一步提高了荣昌的知名度和曝光度。同时,这些话题还吸引了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媒体的介入进一步扩大了话题的影响力,使得荣昌网络营销的效果更加显着。

    2. 互动营销:荣昌积极开展互动营销活动,如举办美食节、旅游文化节、线上抽奖、评论区互动等,与消费者进行了密切的互动和沟通。在美食节上,游客们不仅可以品尝到各种美味的卤鹅,还能参与各种互动游戏和表演活动,增加了游玩的趣味性和参与感。旅游文化节则通过展示荣昌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元素,让游客们深入了解荣昌的魅力所在。线上抽奖活动则利用了人们对奖品的渴望和参与互动的积极性,吸引了大量用户关注荣昌的官方账号和相关话题。而评论区互动则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表达自己想法和意见的平台,荣昌方面也积极回复消费者的评论,增强了消费者与荣昌品牌之间的黏性和互动性。这种互动方式不仅让消费者感受到了荣昌的热情和诚意,还让消费者成为荣昌品牌的传播者和推广者,从而形成了全民参与、全民传播的良好局面。例如,在荣昌卤鹅美食节期间,游客们在品尝美食的同时,会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体验和感受,并且@荣昌官方账号进行互动,这样的互动不仅增加了游客与荣昌之间的联系,还通过游客的社交网络进一步扩大了荣昌品牌的影响力,吸引了更多的潜在游客前来荣昌体验。

    3. 借势营销:

    (1)热点借势: 荣昌在借势营销方面展现出了敏锐的洞察力。当“卤鹅哥” 投喂周鸿祎事件引发争议后,荣昌及时邀请周鸿祎访问荣昌,巧妙地化解了危机。这种快速反应和巧妙应对的能力,将原本可能对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成功转化为正面宣传的契机,实现了品牌价值的提升。热点借势是一种高效且成本较低的网络营销方式,它能够借助热点事件的高关注度,迅速提升自身的品牌曝光度。荣昌的这一举措,不仅避免了品牌形象受损,还通过周鸿祎的个人影响力和口碑效应,进一步扩大了荣昌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荣昌的魅力所在,为荣昌的经济发展和文化旅游产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动力。

    (2)区域借势:荣昌还善于借助周边地区的资源和优势,进行区域借势营销。与四川泸州等周边城市合作,共同推广川南渝西地区的文旅资源,实现了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扩大了荣昌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和覆盖面。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城市之间的合作与协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与周边城市的合作,荣昌能够共享资源、优势互补,共同打造具有特色的文旅品牌。例如,荣昌与泸州在旅游资源、文化特色等方面各有优势,荣昌的卤鹅美食与泸州的美酒相结合,为游客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旅游体验。同时,双方在旅游线路规划、宣传推广等方面进行合作,共同打造了川南渝西地区的旅游黄金线路,吸引了更多的游客前来观光旅游,从而实现了区域旅游市场的共同繁荣。这种区域借势营销的方式,不仅提升了荣昌品牌的市场竞争力,还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为荣昌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政策支持与保障

    1. 基础设施建设:荣昌区政府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了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条件,提升了游客的旅游体验。在交通方面,政府修建和拓宽了通往各个景点的道路,增加了公共交通的班次和线路,方便游客出行。在住宿方面,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鼓励当地居民开办民宿和酒店,提高了住宿的品质和数量,满足了不同层次游客的需求。在餐饮方面,除了规范和提升现有餐饮场所的服务质量外,还打造了一批具有特色的餐饮街区,为游客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美食选择。同时,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和规范,保障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严格的市场监管措施,确保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让游客在荣昌能够放心消费、安心游玩。通过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监管措施,为荣昌旅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游客创造了一个舒适、便捷、安全的旅游环境,从而提高了游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促进了荣昌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产业扶持政策: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当地企业、商家发展卤鹅产业、旅游产业等相关产业。政府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低息贷款等方式,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质量。同时,还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和交流活动,为企业搭建了展示和销售的平台,拓宽了市场渠道。此外,政府还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推动了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提高了荣昌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卤鹅产业方面,政府鼓励企业加大对卤鹅制作工艺的研发和创新,提高产品的品质和口感,开发出更多种类的卤鹅产品,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在旅游产业方面,政府推动旅游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如旅游+ 文化、旅游 + 体育、旅游 + 农业等,丰富了旅游产品供给,为游客提供了更加多元化、个性化的旅游体验。这些产业扶持政策的实施,不仅促进了荣昌卤鹅产业和旅游产业的繁荣发展,还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如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为当地居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收渠道,推动了荣昌经济的整体发展。

    三、荣昌网络营销带来的效果

    品牌知名度大幅提升:通过一系列精心策划和执行的网络营销活动,荣昌从一个相对小众的西部城市迅速崛起,成为全国乃至国际上备受关注的网红城市。荣昌卤鹅、荣昌夏布、荣昌折扇等特色产品和元素文化也借助网络营销的东风,得到了广泛传播和推广。在各大网络平台上,荣昌相关的话题热度持续攀升,搜索量和点击量不断刷新纪录。荣昌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显着提升,不仅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了荣昌,还为荣昌的经济发展和文化旅游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活力。例如,荣昌卤鹅在成为网红美食后,受到了全国各地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卤鹅产品的订单量大幅增加,产品不仅畅销国内市场,还远销海外,为当地企业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提高了荣昌卤鹅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进一步巩固了荣昌作为卤鹅之乡的地位。

    旅游经济蓬勃发展:2025 年五一期间,荣昌接待游客总量接近 180 万人次,旅游收入预计达 20 亿元,较去年翻倍。这一喜人的成绩充分展现了荣昌网络营销活动所释放出的强大经济效应。游客数量的激增带动了当地餐饮、住宿、交通等相关产业的繁荣发展。餐饮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高峰期,除了卤鹅餐馆生意火爆外,其他特色美食餐厅也座无虚席,许多商家不得不延长营业时间以满足游客的需求;酒店和民宿的价格在节日期间大幅上涨,入住率接近 100%,一些民宿甚至提前数月就被预订一空;交通运输行业也受益匪浅,公共交通的客流量大幅增加,出租车和网约车的业务量也随之上升。这些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为荣昌的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不仅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还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提高了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改善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重庆荣昌在2025 年五一期间的火爆并非偶然,而是其精心策划和实施网络营销活动的结果。从 “卤鹅哥” 投喂事件的关键节点,到打造特色 IP 形象、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制造话题与互动、借势营销等具体策略,再到政府的政策支持与保障,荣昌网络营销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相互促进,最终实现了品牌知名度的大幅提升和旅游经济的蓬勃发展。

    这一成功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也为其他城市在互联网时代的营销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思路。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如何充分利用网络营销的力量,打造出具有特色和影响力的品牌形象,将是各个城市和企业需要深入思考和探索的重要课题。

    2025-05-12 11:25

  • 万亿低空经济再被“点题”!前4月相关企业注册量同比增长234.92%
    据媒体报道,近期多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稳步入局低空经济,加大相关产业信贷投放。邮储银行相关人士介绍,近期该行已在低空经济重点省份安徽落地多个信贷项目。除邮储银行外,光大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全国性银行也正在浙江、四川、深圳等多地展开“布局”。 企查查数据显示,国内现存低空经济相关企业8.65万家。近十年相关企业注册量上下波动,2024年全年注册相关企业1.11万家,同比增长14.55%。截至目前,今年已注册低空经济相关企业9465家,其中前4月注册9217家,较去年同期注册量相比,增长234.92%。从地区分布来看,分布在华东地区的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最多,占比25.93%。 1.现存低空经济相关企业8.65万家 企查查数据显示,国内现存低空经济相关企业8.65万家。近十年相关企业注册量上下波动,其中2019年全年注册1.29万家相关企业,同比增长9.71%,达近十年注册量峰值。2024年全年注册相关企业1.11万家,同比增长14.55%。 2.今年前4月相关企业注册量同比增长234.92% 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今年已注册低空经济相关企业9465家,其中前4月注册9217家,较去年同期注册量(2752家)相比,增长234.92%。 3.分布在华东地区的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最多


    企查查数据显示,从地区分布来看,分布在华东地区的低空经济相关企业最多,占比25.93%。其次是华南地区、华北地区,分别占比19.59%、15.07%。

    2025-05-12 11:16

  • 2025年4月:昆明长水击败重庆江北机场!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航空翼席谈,作者:翼哥 在2019年以前,昆明机场长期位居西部第二。 2020年-2024年,重庆江北机场连续四年排名西部第2。 进入2025年以来,昆明长水机场与重庆江北机场的旅客吞吐量之争趋于白热化。 最新数据显示: 2025年4月,昆明长水以399.24万人次险胜重庆江北的398.32万人次,单月旅客量差距虽不足1万人次,却标志着长水机场在2025年第二次实现单月反超,区域枢纽竞争格局悄然生变。 一、前四月拉锯战:长水两度逆袭 1月,重庆江北以431.41万人次领先昆明长水的429.42万人次,首战告捷。

    2月,长水以426.93万人次反超,拉开6.48万人次差距;重庆江北机场420.93万人次。

    3月,重庆江北再度发力,以409.70万人次击败昆明长水机场403.45万人次,夺回优势;

    4月,长水则以微弱优势锁定胜局。

    至此,双方在单月较量中形成“2:2”平局。

    前4个月累计:

    昆明长水机场1659.04万

    重庆江北机场1660.36万

    重庆江北机场仅领先不到1万人次。

    二、行业复苏背景下的“双城博弈”

    当前,全国航空市场延续2024年的增长动能。昆明与重庆作为西南地区核心枢纽,竞争本质是航线网络效率与区域经济活力的综合较量。

    昆明长水:依托“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定位,加速恢复国际航线,4月新增多条至东盟国家的直飞航班,叠加“五一”假期前跨境旅游热度,国际旅客占比提升至12%;

    重庆江北:受益成渝双城经济圈政策红利,国内干线密度持续加密,但国际航线恢复进度略滞后,4月国际旅客占比不足8%,较昆明低4个百分点。

    三、未来展望:暑运或成决胜关键

    随着2025年暑运临近,两大机场已启动运力增投计划。

    昆明长水拟新增5条洲际航线,重庆江北则计划加密至长三角、京津冀的“空中快线”。

    若昆明能维持国际航线增长势头,全年旅客总量有望首次超越重庆,改写西南航空格局;

    而重庆若能在6月前提速国际航班恢复,仍可凭借国内网络优势守住“西部第一枢纽”地位。

    这场“双城记”不仅是机场间的流量之争,更是区域开放能级与产业链整合能力的缩影。

    昆明长水和重庆江北机场,谁能笑到最后,我们拭目以待!

    2025-05-12 10:07

  • 央企巨头:举牌东航物流!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民航之翼,作者:翼哥 2025年5月7日,央企巨头中国邮政集团旗下中邮保险宣布: 举牌东航物流! 根据中邮保险发布的公告: 中邮保险与珠海普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中邮保险受让获得珠海普东持有的东航物流7942.01万股A股股票,约占该东航物流总股本的5.00%。 由此,中邮保险正式成为东航物流的重要战略股东,在保险投资与物流产业融合的进程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8.69亿,中邮保险的战略布局 中邮保险作为中国邮政集团旗下的寿险公司,自2009年9月挂牌开业以来,已逐步成长为保险行业的重要力量,截至2025年一季度末,总资产规模达6313.8亿元 。

    此次举牌东航物流,是中邮保险基于自身发展投资需求和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考量。

    此次股权收购,花费8.69亿元的投资,占其一季度末总资产的0.14%,符合监管要求,为其在物流领域打开了一扇新的战略窗口。

    本次举牌的受托管理人为中邮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邮保险将此次投资纳入权益类投资管理,显示出其对权益投资领域的积极探索与布局。

    受托管理人也表示,将密切关注东航物流的经营状况及市场后续反应,不排除后期继续追加投资的可能,这无疑为双方未来的合作增添了更多想象空间。

    二、东航物流,航空物流的领军者

    东航物流是我国民航业第一家混改成功的上市公司,是中国民航混改第一股。

    作为东航集团旗下的现代综合物流服务企业,东航物流依托母公司在航空运输领域的深厚底蕴,构建起了一张覆盖全球的航空货运网络,尤其在国际跨境空运领域,具备强大的核心竞争优势。

    近年来,东航物流不断拓展业务版图,通过优化航线布局、提升仓储管理水平以及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从传统航空货运企业向现代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型升级。

    2024年,东航物流实现营收240.56亿元,同比增长16.66%;实现归母净利润26.88亿元,同比增长8.01% 。

    尽管今年一季度归母净利润为5.45亿元,同比下降7.40%,但这并未影响其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和发展潜力,也未减弱中邮保险对其投资的信心。

    三、中邮保险举牌,意欲何为?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2月14日,中国邮政集团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携手开启合作新征程。

    东航物流是东航集团旗下物流上市公司。

    中邮保险则是中国邮政集团旗下的险资企业。

    中邮保险入股东航物流,至少有两大好处:

    一是东航物流业绩表现优异,持股东航物流,可以为中邮保险带来稳定的投资回报。

    东航物流自上市以来,已经累计派现 4次,分红金额高达27.26亿元,已经超过其上市融资的25.04亿元,股东回报可谓丰厚。

    二是进一步加强双方的深度合作。

    中邮保险入股东航物流,可以为各自股东进一步深化合作拓展更加广阔的空间。

    随着双方合作的深入,有望在金融服务、物流资源整合等领域实现协同发展,为投资者带来新的价值增长点。

    同时,这一举牌事件也为保险行业与实体经济的互动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值得市场各方持续关注。

    2025-05-12 10:05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辽宁省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和《辽宁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打造具有辽宁特色的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以标准化引领我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做好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衔接工作。依托地方文化旅游资源,积极开展辽宁省地方标准制定,强化标准的实施与应用,建立完善的具有辽宁特色的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全力推进我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提质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引领性原则。全面贯彻《辽宁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在顶层设计、组织协调和政策制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相结合的标准体系建设方案,有效指导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现行标准的迭代升级,满足我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系统性原则。标准体系覆盖我省文化和旅游全领域,系统考虑通用基础标准、产品与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安全保障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资源及其综合利用。 (三)协调性原则。标准体系建设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基础相协调,与已有的标准体系配套衔接。标准体系充分利用政府、社会、市场等各方优势作用,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协调发展的格局。 (四)创新性原则。结合辽宁省文化和旅游资源特点和发展趋势,系统梳理重点领域和特色产业的标准化需求,加快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文化产业数字化、特色文化旅游等地方标准的研制,扩大省内文化和旅游品牌影响力,稳步建成适应辽宁地方特色的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 三、建设目标 初步建立具有辽宁特色的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基本满足我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建设需求。积极推进标准在重点领域、重点企业中的应用。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步伐加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用多点突破,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步推进。政策制度更加完善,标准效能充分释放,有效指导我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 重点发掘我省文化和旅游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需求,鼓励围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文化产业数字化、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工业遗产旅游、冰雪旅游、滨海旅游、生态休闲旅游、智慧旅游等方面制定和发布一批具有辽宁特色和区域影响力的地方标准。

    四、构建依据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辽宁省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

    《“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

    《“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

    《辽宁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辽宁省“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

    《辽宁省“十四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辽宁省“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辽宁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

    《辽宁省“十四五”文物事业发展规划》

    《服务业标准体系编写指南》(GB/T 30226-2013)

    《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GB/T 13016-2018)

    五、建设思路

    结合《服务业标准体系编写指南》和《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的相关规定,从体系归属、标准层级和管理类别三个维度,确定辽宁省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维度图(见图1)。

    图1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维度图

    (一)第一个维度:按照体系归属划分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四类。标准体系建设从顶层设计出发,旨在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

    (二)第二个维度:按照标准层级进行划分。标准体系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纳入管理。

    (三)第三个维度:按照管理类别划分为通用基础、产品与服务、技术规范、安全保障和质量管理,旨在构建一套以服务过程为主线,以政府管理、社会参与和市场赋能为重点的标准化体系。

    六、标准体系框架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包含通用基础、产品与服务、技术规范、安全保障和质量管理五大类标准。

    (一)JC通用基础类标准。为辽宁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提供指导,是其它各级各类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基础,由指南与导则(JC101)、术语与缩略语(JC102)、符号与标志(JC103)三个模块组成。

    (二)CF产品与服务类标准。为规范文化和旅游业实践中发生的与产品和服务提供相关的各级各类标准,是标准体系建设和应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CF201)、公共文化服务(CF202)、文化产业(CF203)和旅游业(CF204)四个模块组成。

    (三)JS技术规范类标准。为规范文化和旅游设施配置的各级各类标准,由舞台演出(JS301)、文物考古(JS302)、文博场馆(JS303)和数据信息化(JS304)四个模块组成。

    (四)AQ安全保障类标准。为保障文化和旅游安全发展建设的各级各类标准,由安全标准(AQ401)、卫生和环保标准(AQ402)两个模块组成。

    (五)ZL质量管理类标准。为政府部门规范行业经营管理、评估与改进服务质量的各级各类标准,由人才培养(ZL501)和行业管理(ZL502)两个模块组成。

    七、重点建设领域

    以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依托我省资源特色、区位优势和发展条件,深入挖掘历史人文资源和旅游业优势,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优化文旅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文化领域标准建设重点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化、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文化产业数字化、智慧图书馆、智慧博物馆、5G剧院建设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服务等。

    旅游领域标准建设重点为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工业遗产旅游、冰雪旅游、滨海旅游、生态休闲旅游、研学旅行、智慧旅游和无障碍旅游公共服务等。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统一、高效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构建各尽其职、协同发力、合作共赢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二)加强文化和旅游标准协同发展。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标准制修订工作,协调处理标准制修订和应用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标准化工作的落实,有序推进体系建设。通用基础、技术规范、安全保障和质量管理类标准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产品与服务类标准实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协同发展。

    (三)加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把加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标准体系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积极开展专项培训,充分发挥省内重点企业、行业协会、高校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才优势,积极整合资源,锻造高水平文化和旅游标准化人才队伍。

    (四)加强标准化工作宣贯力度。组织召开标准体系建设宣贯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及新媒体平台积极开展日常宣贯工作,实现标准的公开和普及,将标准作为贯彻国家政策的重要抓手,全面支撑文化和旅游标准落地实施。

    (五)加强标准实效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完善标准复审制度,对不适应当前需要的标准进行废止或者修订,加快标准的更新速度,保证现行标准的实用性和时效性。

    2025-05-09 18:21

  • 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新时代辽宁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在东北、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将博物馆事业主动融入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优化全省博物馆空间布局,突出公益属性和社会效益,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为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服务文化强省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鲜明、体制完善、功能完备的全省博物馆事业发展格局,博物馆发展质量显着提升。力争全省备案博物馆总数达到150家以上,使博物馆成为更具社会影响力的教育基地、更富吸引力的旅游目的地、更有文化凝聚力的宣传阵地。到2035年,全省博物馆社会功能更加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全面提升,为中国特色博物馆事业发展贡献辽宁力量。 三、实施内容 (一)全面优化博物馆体系布局 1.统筹不同地域博物馆发展。加强博物馆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鼓励依托地域特点、民族特色、传统风俗等优势资源建设博物馆。将博物馆建设深度融入长城国家文化公园(辽宁段)建设,加快东北亚边疆历史文化博物馆、绥中长城博物馆等相关场馆建设,做好长城文化展览展示工作。支持沈阳、大连等文化遗产资源丰厚地区打造“百馆之城”“博物馆小镇”等集群聚落。(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 2.整合不同层级博物馆发展。重点推进辽宁省博物馆纳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博物馆创建培育名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争取将沈阳故宫博物院、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旅顺博物馆、大连博物馆、大连自然博物馆、辽沈战役纪念馆、抗美援朝纪念馆等博物馆、纪念馆纳入国家卓越博物馆培育名单。鼓励创建一批国家等级博物馆,支持现有等级博物馆提档升级。推进中小型博物馆改造提升,实施“大馆带小馆”帮扶机制,在藏品保护、科学研究、陈列展览、人才培养等方面促进中小型博物馆可持续发展。开展摸底调查,对具有部分博物馆功能、但尚未达到登记备案条件的社会机构,给予行业指导,做好孵化培育。(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 3.协调不同属性博物馆发展。开展行业博物馆普查,推动省内高校博物馆、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博物馆的备案工作,建立共建共管机制,纳入行业管理。完善非国有博物馆藏品账目及档案,依法依规推进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推动落实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规范和扶持并举,通过加强指导、结对帮扶等形式对行业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给予专业支持。开展全省未备案但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机构普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管理。(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4.促进不同类型博物馆发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四史”教育,推动建设一批反映辽宁改革发展和建设成就的当代主题博物馆。鼓励依托各地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设立专题博物馆,支持辽宁考古博物馆的规划建设。将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实践教学基地等场馆作为重点培养对象,鼓励、支持纳入备案博物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倡导社区、生态、乡情村史博物馆等建设。(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大力提升博物馆服务效能

    1.优化征藏体系。树立专业化收藏理念,加强“四史”相关藏品的征集,强化辽宁“六地”红色文化相关实物、影像、文献等物证的征藏。体现“记忆、留住、传承、发展”的思路,结合地域特色、馆藏特点、资源优势,确定重点征藏目标,完善收藏体系,鼓励多元化的收藏方向。拓展藏品入藏渠道,制定、完善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制度办法,健全执法部门罚没文物移交工作机制。鼓励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公众向博物馆移交或捐赠藏品。配合推动优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文化和旅游厅)

    2.提升保护能力。开展全省博物馆藏品登录、使用、保养情况检查,推进藏品档案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全省珍贵文物档案电子化,逐步推广藏品电子标识。稳步实施馆藏珍贵濒危文物、材质脆弱文物保护修复,强化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藏品数字化保护工作,完善项目库建设。推进藏品资源数据库建设,加大藏品基础信息开放力度。支持各市、县制定文物保护项目计划,按照“紧迫性、必要性、可行性”原则有序实施,构建监测、评估、预防、修复一体化保护体系。(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3.强化科技支撑。挖掘阐发藏品当代价值,特别是深挖珍贵文物和革命文物的内涵和价值,鼓励“博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展览、教育资源。以现代科技为支撑,大力发展智慧博物馆,选取条件成熟的博物馆作为试点,逐步实现全省博物馆智慧服务、智慧保护、智慧管理。实施研究型博物馆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博物馆深化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协同开展科技研发项目,鼓励和支持涉及博物馆发展和文物保护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申报各类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依法开展博物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试点,推动符合条件的博物馆从业人员享受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4.提高展陈质量。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主题展览展示工程,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和当代价值,打造并推介一批展示中华文明灿烂成就和辽宁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重点主题展览项目。实施辽宁“六地”红色文化展览展示工程,策划主题展览,全面阐释辽宁红色文化资源丰富内涵和时代价值。鼓励国家一级博物馆先行先试公开征集选题、探索独立策展人制度,优化展览策划和制作流程规范。加强学术研究,提高陈列展览创意策划水平和专业化水平。支持地域文化相近的博物馆联合策划办展,灵活运用巡回展览、流动展览、网上展示等方式,鼓励和推广原创展览,提高藏品利用率。(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5.发挥教育功能。利用博物馆资源,在传统节日、纪念日策划推出主题活动,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人民文化生活新风尚。结合教育部门“双减”工作,推出科技、文化、艺术等适合中小学生的专题展览和教育活动,探索利用博物馆资源开设青少年课后学习课程,切实将学习内容与博物馆相结合。制定博物馆教育服务省级标准,共建教育项目库,丰富博物馆教育课程体系。支持博物馆参与学生研学实践活动,推动各类博物馆数字资源接入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倡导各级博物馆设立教育专员,鼓励国家等级博物馆面向公众提供专家讲解服务。(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

    6.优化传播服务。利用藏品数据资源,推进博物馆大数据体系建设。扩大文创产品开发试点范围,鼓励馆藏资源较为丰富、管理制度较为完备的博物馆,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藏品安全、聚焦主责主业前提下,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充分发挥博物馆在推进文旅融合、促进文化消费中的作用。增加展览、社教活动“六进”频次,全省每年不少于300场。加强与融媒体、数字文化企业合作,深入实施博物馆“云展览”“云教育”工程。支持博物馆开发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短视频,拓宽传播途径,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博物馆传播体系。强化观众调查,推广分众传播,优化参观全过程服务。(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

    7.增进国际合作。实施文明互鉴展示工程,围绕国家外交大局,策划反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辽宁地域文化特色的精品文物展览,打造一批宣传辽宁文化、讲述中国故事、聚焦国际表达的文物外展品牌。支持有条件的博物馆积极参与国际博物馆组织和活动,通过举办和参加博物馆国际论坛、互换展览等方式,扩大博物馆国际交流与合作,共享人类文明发展成果。(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激发博物馆发展活力

    1.完善管理体制。深化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的决策执行或监督咨询机制,逐步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博物馆管理与决策机制,构建博物馆现代法人治理体系。在不改变藏品权属、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新建博物馆,经批准可以探索开展国有博物馆资产所有权、藏品归属权、开放运营权分置改革试点。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增强博物馆干部人事管理、职称评审、岗位设置自主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2.健全激励机制。博物馆开展陈列展览策划、教育项目设计、文创产品研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藏品征集、事业发展和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合理核定博物馆绩效工资总量,对上述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内部向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倾斜。(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3.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各级博物馆发展壮大博物馆之友和志愿者队伍,构建参与广泛、形式多样、管理规范的社会动员机制,为观众提供常态化、专业化、规范化志愿者服务。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展览、教育和文创开发。实施“博物馆+”战略,促进博物馆与教育、科技、旅游、商业、传媒、设计等跨界融合。(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增强文物主管部门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的协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将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国民教育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等专项规划,发挥博物馆在文明城市创建中的作用,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

    (二)加强政策支持。按照《辽宁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落实博物馆有关支出责任,向财力困难地区倾斜,加强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项目支持。健全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督促落实各市主体责任。鼓励各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持续发展。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博物馆,其符合条件的捐赠收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企业或个人通过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博物馆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以不同形式参与博物馆事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优化人才管理、激励、评价机制,根据博物馆事业发展需要,健全人才引进制度,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稳定和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拓宽人才汇集机制,支持博物馆设立流动岗,吸引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建立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完善培养体系和培养链条,加强博物馆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研究人才、创新型人才培育。支持人才共享与交流,鼓励基层博物馆人员在省、市级博物馆挂职锻炼和学习,提升基层博物馆运营能力。(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日常巡查、博物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备案管理等方式,加强藏品管理、文物保护、陈列展览等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专业评价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博物馆考评监督机制,健全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加强行业共建,支持辽宁省博物馆协会建设,在对接中国博物馆协会开展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引导、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展览统筹等方面的平台作用。建立博物馆年报制度和信用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

    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分工,细化工作责任,将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及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坚持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着力推进实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2025-05-09 18:18

  • 关于加强出境游团队行前安全教育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试点恢复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业务的通知》,2月6日起将试点恢复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请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出境社做好出境游团队行前安全教育。 一是要求团队游客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传统、风俗禁忌、宗教信仰,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的统一管理,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遵守我国与目的地国家和地区防疫要求。 二是要求出境社召开出境游团队行前安全教育。及时向团队游客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加强对新冠感染者的关心和帮扶。 三是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要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2月2日

    2025-05-09 18:16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由2023年3月31日延至2024年3月31日。各地要深刻认识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重要意义,用好用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要指导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严格落实“一团一报”制度。要加强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营造旅游市场良好环境,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2月10日

    2025-05-09 18:14

  •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立足当前保护工作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3月3日   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尊重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加强传承实践能力建设,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传承人。 第四条 被认定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情况,一般每3—5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或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户籍在本省且长期居住和工作在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被认定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在该项目领域存在较大争议;

    (二)在评审或公示期间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经查证后不能排除反对理由的;

    (三)其传承项目相关行业部门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第八条 公民提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省级或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反映申请人技艺水平和授徒传艺情况的申报片;

    (八)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图片和文字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为省属单位的,应当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该项目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九条 省级或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成立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门类划分,每个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3人。评审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技艺展示或答辩环节。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通过集体评议讨论产生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报厅党组审定通过后,在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人员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存、保护与所掌握知识和技艺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常随学徒一般不少于2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传播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五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艺术创作与生产等活动;

    (二)享受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

    (三)获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相应报酬;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标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继续享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获得表彰和奖励等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建立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政策,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条 因年龄、健康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无法正常履行传承义务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准备案,可终止其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保障。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给予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适当补助,对传承义务履行好、业绩突出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宣传和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05-09 18:13

  • 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公益惠民活动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辽宁省“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公益惠民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围绕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主题选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提高全民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厚植爱党、爱祖国、爱家乡的情感,不断增强文化自信。2023年,全省(不含大连)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公益惠民活动100场(场次分配见附件)。 二、主要任务 (一)示范性活动 在传统节日和本地区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期间,选调具有示范引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和传播活动。参加活动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一般不少于20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少于30人,原则上应覆盖所有非遗项目门类。通过活动提高全社会自觉参与非遗传承保护的意识,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 (二)创新性活动 选调互动性和实践性较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传承实践和展示展演活动,指导非遗技艺传承和创新。参演参展项目一般不少于10项、代表性传承人不少于20人。鼓励选取非遗传承面广、群众实践度高的社区开展非遗在社区试点工作。鼓励与本地区教育部门统筹规划,利用各地现有非遗传承基础设施,校内外联动,举办非遗研学体验课程、非遗技艺展示或各类比赛等活动。通过活动积极创建本地区非遗进校园、进社区公益惠民活动优秀实践案例和创新实践案例,加深群众和学生对非遗技艺的认知程度,提高非遗受众面和大众实践度,增强非遗传承活力。 (三)专题性活动 开展非遗教学实验。邀请传承人进行专题讲座、定期授课、互动交流,加强非遗理论和技艺研究。可根据需要,选调1-2项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非遗专题教学活动。鼓励传承人与学校通过双向选择规范合作模式。鼓励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参与非遗校本课程编撰等活动。鼓励开展以“非遗助力乡村振兴”为主题的非遗技艺培训活动。通过活动讲好辽宁非遗传承故事,实现非遗代表性项目在新时代的传承与发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提高站位,总揽全局,开阔思路,积极与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接,精心组织好、开展好每一场非遗进校园、进社区公益惠民活动。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明确各方职责,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鼓励探索,宣传推广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实践探索,挖掘非遗进校园、进社区优秀实践案例,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优势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加强经验交流推广,让群众了解和珍视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导社会力量自觉参与非遗保护传承。

    (三)注重节俭,严格标准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要求,按照财务制度和标准支出和使用经费,不得违规支出和使用经费。

    (四)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请各市建立文字、图片资料档案,于每季度末将开展活动场次、活动回执表、活动照片、宣传报道情况、活动总结报送至指定邮箱。省文化和旅游厅将适时对各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公益惠民活动进行实地验收评估,评选优秀案例并公布。

    请各市于3月20日前将“202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公益惠民活动方案(附全年场次计划表)”报非遗处。

    联系人:王潇男  024-24873005

    邮 箱:lnfy2013@126.com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3月1日

    2025-05-09 18:11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强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和旅行社恢复经营有关国家出境团队旅游业务以来,人民群众出游需求逐渐增多,全省旅游市场恢复发展呈现良好势头。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持全省旅游市场安全稳定发展态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是文化和旅游行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事关人民福祉,事关文化和旅游市场恢复发展大局。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坚决落实好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和“十五条硬措施”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要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旅行社企业主体责任,堵塞漏洞,补齐短板,打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不存死角、不留盲区,坚决遏制重特大涉旅事故发生,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指导旅行社严格落实团队旅游管理各项制度和规范,依法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严格执行“一团一报”制度,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准确填报组织和接待的旅游团队信息。督促旅行社提高旅游产品质量,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提醒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倡导安全、文明、绿色、健康旅游新风尚。加大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发现不合格的旅游产品立即下架,对涉及高风险的潜水、冲浪、探险、热气球、高山索道等旅游项目,在宣传销售环节要加强安全风险提示。深入治理旅游市场违法违规问题,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强迫购物、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旅行社加强旅游团队用餐管理,避免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要求旅行社不得将私设“景点”作为旅游产品予以销售或推荐,不得组织游客前往没有正式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和违规经营的私设“景点”。 三、突出关键环节,抓好旅游包车安全 督促旅行社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合理规划产品和线路。规范旅游包车行为,选择符合资质的旅游包车公司,与旅游包车公司订立合同时,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游客出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使用安全带等进行明确约定,落实安全事项告知责任。严格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客运安全带使用 保障游客出行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3〕20号)要求,将游客规范使用安全带作为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强化导游和领队安全教育,要求导游和领队配合司机在发车前向游客进行安全告知,行程中注意提醒司机安全驾驶,提醒游客系好安全带、安全乘车。 四、做好宣传引导,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广告牌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平台,加强文明旅游、安全旅游宣传引导,倡导游客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旅行社要严格落实《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要求,及时向游客提示旅游目的地历史、地理、气候、人文风俗等信息及相关注意事项。提醒游客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禁忌等。带团导游和领队要加强旅游行程中的安全提示,引导游客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及时劝阻不文明、不安全行为,遇有突发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联系人:市场管理处 刘佰武 024-82859880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3月6日

    2025-05-09 18:10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文明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文化中心: 为有效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文明旅游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3〕34号)要求,结合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现就做好2023年我省文明旅游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教育引导,积极开展文明旅游宣传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持之以恒开展文明培育、文明实践和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全省文明旅游工作水平。要充分利用新媒体、传统媒体的全媒体矩阵广泛宣传文明旅游,大力普及文明礼仪知识,强化文物和生态保护、制止餐饮浪费等宣传教育,让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节约意识、文明意识深入人心。要加强对自由行游客、自驾游客的文明安全教育,加强保护山林、草原、湖泊、海洋等自然生态资源提示警示,大力倡导文明旅游、绿色旅游、负责任旅游,引导游客主动抵制私设“景点”等破坏性旅游行为。要针对重点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和热点景区不文明现象,抓住五一、中秋、暑假、国庆、春节等重点出游时段,发布文明旅游指南、文明旅游公益广告,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充分依托“中国旅游日”,普及文明旅游知识,弘扬文明、健康、绿色旅游新风尚。 二、突出重点对象,压实从业人员文明引导工作责任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散客文明引导存在短板和盲区,以及个别企业管理不精细、硬件不达标、服务不到位易引发游客不文明行为等现象,及时督促辖区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及导游领队、讲解员等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和《旅游景区文明引导工作指南》,督促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将文明服务、文明引导纳入对导游领队的业绩考核,落实导游领队业务工作与文明督导一岗双责。督促旅游景区加强智慧监管及散客的安全文明引导,多渠道开展文明提示警示。督促星级饭店把文明理念融入精细化管理和亲情化服务之中,强化宾客文明意识绿色理念,坚决杜绝餐饮浪费。 三、加强行前教育,做好出境旅游安全文明提醒和服务 当前,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已试点恢复出境团队游业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个别出境游客不文明行为损害国家和民族形象等问题,坚持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两手抓,督促旅行社切实做好行前教育,把好组团关,将文明旅游相关要求纳入旅游合同,规范强化行前教育和告知制度,提醒出境游客入境问禁、入乡随俗,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防范不文明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和安全风险。督促旅行社把好落地关和行程关,要求导游领队做到全程引导、全程提醒,及时劝阻游客不文明行为;提醒游客注意自身安全和防护,遵守包括疫情防控在内的各项入出境管理规定;推行文明引导员做法,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团队,推选综合素质好的游客作为文明引导员,协助领队进行文明旅游宣传引导。要会同涉外部门加大机场、口岸等场所文明出境游宣传;协调在线旅游企业通过官方网站和会员系统,在出境游客订票订房成功通知时,提供有效管用的文明旅游宣传提醒内容;在推出境外目的地旅游攻略中,注重介绍风俗习惯、礼仪常识。 四、加强志愿服务,深入开展文明旅游实践活动 今年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为雷锋同志题词60周年。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把学习雷锋精神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明旅游宣传,结合试点恢复出境团队游业务,精心组织开展“文明旅游 为中国加分”实践活动,倡导每位出境游客都是“中国的名片”“辽宁的名片”。持续组织“文明餐桌”“理性参团”“绿色出游”等系列活动,培养广大游客文明意识和行为习惯。开展文明旅游公益活动,在省内国家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国家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沿线,组织游客和志愿者捡拾垃圾、保护生态、践行文明。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宣传选树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深化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在各大景区景点公共场所建立志愿服务站点,组织志愿者在重要时间节点或重大活动期间,提供旅游志愿服务,开展文明引导、文明劝导,传递文明旅游新理念新风尚。 五、严格约束惩戒,强化旅游不文明行为监督管理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聚焦旅游过程中不文明行为多发易发环节和时段,及时建立健全服务引导规则和应急处置预案。强化旅游秩序管理,及时妥善处置境内外旅游不文明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及早发现及早提醒及早纠正旅游不文明行为。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戒,并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发挥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警示震慑作用。

    六、强化责任意识,全面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把准本地区文明旅游工作关键点薄弱点,切实做好全年文明旅游工作计划和主要活动安排,突出抓好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宣传引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本地文明办指导支持,加强与宣传、外事、公安、交通、教育、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团体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文明培育、文明实践和文明创建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深化对文明旅游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积极借鉴各方有益成果,推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渠道载体、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增强文明旅游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3月6日

    2025-05-09 18:09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来辽观光旅游,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4月23日   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来辽观光旅游,根据《旅行社条例》《辽宁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18〕588号)和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组织省外、境外游客到辽宁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的旅行社。 二、奖励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须由旅行社自愿申报,属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定后推荐上报。

    (二)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旅行社要严格执行“一团一报”制度,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准确填报旅游团队信息,且有相应的线下辅助证明材料,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三)实事求是原则。对达到奖励基本标准的旅行社,严格按照“引客入辽”实际贡献予以奖励。

    三、奖励条件

    旅行社在奖励年度内累计接待省外、境外游客达1000人天数(含1000)以上。游客人天数=游客人数×省内过夜天数。接待境外游客1人天数按接待省外游客2人天数计入游客总人天数。

    旅行社在奖励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1)编造虚假团队信息申报奖励的;

    (2)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经营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3)旅行社及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4)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奖励标准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根据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的接待省外、境外游客数据和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天30元(最终奖励标准以省财政部门批复情况为准),全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旅游包机、专列、邮轮、自驾车团队等奖励参照执行。

    五、奖励依据

    (一)“一团一报”信息。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填报的接待省外、境外游客团数、行程及游客信息等基础数据。

    (二)相关证明材料。旅行社接待省外、境外游客的旅游合同,游客在辽行程单(含游客名单表),以及旅游团队住宿等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以前一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为一个奖励年度。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当年6月1日起,组织辖区内旅行社开展“引客入辽”奖励的申报工作。省外旅行社须通过省内地接社申报“引客入辽”奖励。

    (二)审核。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申报奖励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保证申报数据准确无误。7月31日前,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上报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申请文件。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相关程序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拨付各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强化对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奖励工作的宣传引导,积极扩大奖励政策的企业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严格申报纪律。申报旅行社要真实、准确、完整提交相关材料,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申报和审核程序,严把申报质量关,严防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问题发生。对于数据信息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旅行社奖励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引客入辽”奖励。

    (三)加强资金监管。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部门加快奖励资金的拨付进度,并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旅行社拨付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滞拨、挤占、挪用奖励资金。

    2025-05-09 18:07

  • 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和旅游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的规范化建设,打造服务质量好、满意度高的文旅发展环境,聚力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现将《辽宁省文化和旅游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4月28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的规范化建设,打造服务质量好、满意度高的文旅发展环境,聚力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现就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政务服务,打造便捷高效的办事环境 1.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对标“办事不找关系、用权不图好处”营商环境要求,认真梳理辽宁文旅政务清单,制定“办事不找关系”办事指南,持续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推行企业开办全程“不见面”、容缺办理、复杂事项一次办,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只提交一次材料”,制定模板化报送要求,制作报送要求辅导小视频,方便企业和公众办事创业,更好地服务企业相对人,打造“清风辽宁”政务窗口。
    2.提升服务企业质量。落实党员干部包企业举措,坚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聚焦塑造辽宁全季旅游品牌、“辽礼”文创品牌、“辽味”餐饮品牌、“辽宿”服务品牌、“辽节”特色品牌,强化与央企、头部企业、行业协会交流合作,围绕企业需求深入调查研究,全过程推行“妈妈式”服务,营造尊商、敬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为文旅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最优生态。

    二、提升公共服务,打造文明有礼的接待环境

    3.优化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落实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免费开放制度,优化高峰时段人流管控和疏导,针对特殊群体增设更多人性化服务和硬件设施。在场馆醒目位置的公示栏除免费开放时间、内容之外,增设读者、观众服务约定内容,加注服务行为准则,设立便民亲民服务台,打造舒适的体验环境。

    4.提升文博场馆服务质量。督促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博场馆围绕打造“六地”红色旅游新名片,制定“游客接待服务规范”,对外公布最大承载量,观众入馆流程做到科学合理、方便快捷。充分利用线上实名预约平台,配套线下特殊人群关怀,视实际情况开通绿色通道。建设使用电子门禁系统和“一码通行”应用,减少等候时间,实现无接触式入场。优化对节假日、学生假期等旺季客流高峰时段人员管控和疏导,打造舒适的参观游览环境。

    5.优化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强化旅游景区监测,大力推进高A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休闲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高质量旅游品牌创建工作,以优质品牌丰富产品供给。加大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力度,重点关注服务质量,实施动态管理。督促各类旅游景区,在加强在线预约同时,保留人工票务通道,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做好基础服务,努力提升游客舒适度。在节假日等游客流量大的时候,拓宽旅游信息公示公告渠道,让游客更加方便快捷了解查询相关咨询信息。加强游客客流引导,适时开展夜场等延时服务。在人流密集区域增加志愿者等服务人员,加强服务引导,关爱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6.提升旅游住宿服务质量。加快推动高星级旅游饭店、高星级温泉旅游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乡村风情精品民宿品牌化发展,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品牌和专业管理团队落户我省。组织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工作,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民宿精品。规范星级饭店管理,加大星级饭店评定复核力度,突出卫生安全,强化动态管理,完善星级退出机制,维护星级品牌形象。督促星级饭店等旅游住宿经营单位对照标准,规范服务流程,配齐配足服务人员、设施设备,全面提高服务品质和文化品位,为广大游客营造更加整洁、温馨、舒适的住宿环境。

    三、规范经营行为,打造诚信践诺的消费环境

    7.提升旅行社服务质量。督促旅行社规范线上、线下经营行为,严格落实“一团一报”制度,遵守入出境团队旅游管理政策,与游客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推广应用电子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旅行社要使用合格供应商,选择当地居民惯常消费场所,所售商品应质价相符,畅通退货渠道。鼓励旅行社深耕细分市场,在做专做精做特上下功夫,培育一批研学游、自驾游、康养游、乡村游等特色经营品牌企业。

    8.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督导各地高度重视导游队伍建设,提升讲解和服务技能,严格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净化导游执业环境。旅行社等用人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收取押金、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导游人员要熟悉业务、持证上岗、规范着装、文明用语,不得辱骂游客、强迫购物,要落实《导游服务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游客为本、服务至诚”行业核心价值观,规范讲解服务,提升讲解水平。

    9.强化文旅从业人员培训。督促各地加强文旅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重点景区、文博场馆导游员、讲解员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选拔一批行业标兵。举办导游大赛、红色讲解员大赛、饭店服务技能竞赛,开展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建设行动,提高导游员、讲解员综合素质。强化诚信经营、文明服务。进一步发挥厅管和市局管社会组织党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行业自律作用,倡导“人人都是旅游形象,个个都是旅游名片”的服务理念,引导文旅市场主体规范运行。持续推进行业服务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辽宁文旅服务的舒适度、满意度。

    四、创作精品力作,打造舒畅愉悦的展演展示环境

    10.推出高质量文艺精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守正创新,狠抓艺术精品创作,推出一批体现辽宁特色、反映辽宁风貌、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用心用情讲好“辽宁故事”,传播“辽宁声音”,用艺术赋能旅游,吸引更多游客走进剧场,丰富游客旅游体验。持续扶持驻场演出和景区常态化演出,打磨提升扶持项目艺术质量,打造旅游演艺标杆,叫响“文艺辽军”旅游新品牌,推动我省旅游项目多元化发展。

    11.推动非遗赋能旅游。在全面梳理和展示辽宁表演类非遗项目保护成果的基础上,以景区景点和旅游度假区为依托,拓展非遗与旅游融合新路径,推动开展“辽海情韵”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将传统文化精髓与现代舞台艺术融合创编,向游客展现辽宁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导各市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梳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荐目录;积极开发非遗相关文创产品,丰富旅游商品内涵;挖掘饮食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厚内涵,叫响“辽宁非遗美食”餐饮品牌;鼓励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制作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导游词、宣传册、宣传视频等,提升旅游目的地吸引力。

    五、加强综合执法,打造舒心放心的安全环境

    12.健全文旅市场治理体系。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文旅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打欺客宰客、非法经营、欺诈消费、“黑旅行社”“黑导游”等违法行为,发布文旅市场执法指导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加强文旅场所及周边社会治安问题综合整治。每年定期推出文旅企业失信主体名单,加强企业信用评定成果应用。畅通线上线下旅游投诉渠道,做到“接诉即办”,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纠纷调解与司法仲裁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对剧本秀、文化创意等行业监管制度,引导市场规范有序,为促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3.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行业发展和安全生产,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强化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员工岗位责任。文旅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应急处突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文旅行政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整治,突出暑期汛期、黄金周、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安全督导检查、隐患排查,突出玻璃栈道等文旅项目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实现安全问题隐患排查、复查验收全过程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六、优化旅游品牌宣传,打造文明时尚的人文环境

    14.强化文明旅游工作。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充分利用新媒体、传统媒体的全媒体矩阵,广泛宣传文明旅游,普及文明礼仪知识,强化文物和生态保护、制止餐饮浪费等宣传教育,引导游客主动抵制私设“景点”等破坏性旅游行为。开展文明旅游公益活动,在省内国家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国家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沿线,组织志愿者并引导游客捡拾垃圾、保护生态、践行文明。开展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在各大景区景点公共场所建立志愿服务站点,组织志愿者在重要时间节点或重大活动期间,提供旅游志愿服务,开展文明引导、文明劝导,传递文明旅游新理念新风尚。

    15.推进旅游智慧监管。建成运行智慧旅游平台,推动融合文旅+农业、文旅+工业、文旅+城市更新、文旅+体育、文旅+科技、文旅+交通、文旅+商业,实现“一部手机游辽宁”。完善升级旅游道路和游客接驳体系,提升景区景点可进入的便利化水平,逐步构建起“快进慢游深体验”的旅游交通服务体系。创新旅游厕所管理和运营模式,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支持在线旅游平台与辽宁进行深度合作,用平台力量逐步整合市场资源。强化正面舆论引导与负面清单相结合,定期发布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及时有效对负面舆情和游客投诉进行反馈处理,切实提高游客满意度。

    16.加强旅游服务品牌宣传推广。高水平举办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全方位展现辽宁的文化特质、旅游品质和乡村美貌、城市气质,倾心打造古韵辽宁、山水辽宁、文脉辽宁、镇山辽宁等文化旅游品牌,动态宣推“畅游辽宁”四季旅游精品线路。办好非遗购物节、乡村旅游节、文旅消费季等活动,打造辨识度高、感受度强、美誉度好、传播力大的旅游品牌。强化文化和旅游宣传推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落实“引客入辽”奖励政策,与重点客源地城市建立旅游合作机制。依托部省合作机制,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文化和旅游发展计划,加大辽宁高质量旅游服务海外宣传推广力度。精心打造“旅游+住宿+餐饮+购物”一站式惠民旅游消费产品,加大宣传推广,吸引更多辽宁人游辽宁、更多域外游客来辽宁观光旅游。

    2025-05-09 18:05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暑期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暑期来临,文化和旅游市场进一步回暖,营造安全有序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环境尤为重要。当前,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整体运行平稳,复苏发展势头良好,但“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黑社”“黑导”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游客合法权益,影响了辽宁旅游形象。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做好汛期、暑期文化和旅游市场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全省暑期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市场秩序治理工作 市场秩序关乎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生命力,关系文化和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对增强文化和旅游消费信心、维护目的地政府形象至关重要。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文旅产业振兴发展大会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暑期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强迫购物、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努力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文化和旅游环境,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积极贡献文旅力量。 二、加大监管力度,有效维护文旅市场秩序 (一)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旅行社经营行为监管,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规经营,不以不实价格招徕游客,不以不实宣传诱导游客。压实旅行社质量主体责任,在招徕、组织、接待各环节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与游客依法签订旅游合同,严格执行“一团一报”制度,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准确填报组织和接待的旅游团队信息。指导文化娱乐场所认真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提供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要求旅行社不得将私设“景点”作为旅游产品予以销售或推荐,不得组织游客前往没有正式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和违规经营的私设“景点”。 (二)规范导游执业行为。落实《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辽宁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要求,健全导游队伍管理体系,优化导游就业环境。采取集中培训、以赛促培等形式加强导游业务培训,引导导游树牢“诚信为本、服务至诚”理念,提升导游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讲好中国故事,展示良好形象。督促旅行社优先选派服务质量好、业内认可度高的导游,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督导,在出团前对导游的服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规范提供导游服务。 (三)整治市场突出问题。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对“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市场乱象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深入治理社会反映强烈的旅行社擅自增减旅游项目、中途甩团、导游辱骂游客、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购物活动、向游客兜售物品等问题。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查处提供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黑社”“黑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线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紧盯关键环节,牢牢守住行业安全防线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和“十五条硬措施”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坚决遏制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指导A级旅游景区、文博院馆等做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洪灾风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关键部位开展全面细致摸排,建立台账,做好整改。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临水、临崖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景区做好涉水项目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在必要情况下采取关闭景区、分流游客等措施,确保游客安全。指导旅行社密切关注汛情预报,合理规划旅游线路,避免组织旅游团队到汛情严重的区域旅游。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场所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重点治理索道、缆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滑梯、电梯、玻璃栈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旅行社规范旅游包车行为,选择符合资质的旅游包车公司。多方式、多渠道加强宣传提醒,引导游客预约错峰出行,遵守文化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管理规定,谨慎参与高风险项目。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6月29日

    2025-05-09 18:03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和服务质量提升倡议书
    各会员单位、各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质量诚信自律,提升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打造服务质量好、满意度高的文旅发展环境,聚力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为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和东北亚旅游目的地做出积极贡献。我们联合发出以下倡议。 一、落实质量政策,弘扬质量文化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质量提升的任务要求,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引导会员单位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精神实质,探索建立“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夯实质量文化基础,带动行业整体质量意识提升,激发质量创新活力,不断凝聚提升服务质量的磅礴力量。 二、强化业务培训,夯实发展基础 引导会员单位注重质量人才教育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重点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文博场馆等服务员、导游员、讲解员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选拔一批行业标兵。督导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持证上岗、规范着装、文明用语、规范讲解服务,不得辱骂游客、强迫购物,落实行业服务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游客为本、服务至诚”行业核心价值观。 三、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倡导“人人都是旅游形象,个个都是旅游名片”服务理念。引导经营单位树立“诚信经营、遵法守礼”意识,真实客观披露商品和服务信息,自觉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原则,坚决反对消费欺诈和恶意降价、恶性竞争,坚持依法合规正当经营。加强信用建设,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认真受理游客投诉,自愿作出“品质保证、诚信保证”承诺,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尊重消费者意见,重视消费者诉求。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辽宁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增进经营单位对政策文件的理解。引导和带动会员单位行动起来,从本职做起,从现在做起,以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为出发点,坚持质量为先,着力提供高质量的文化和旅游产品供给,更好满足大众旅游时代人民群众对旅游服务及旅游体验的新期待、新需求,积极推动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服务供给扩容提质,不断营造对自身产品和服务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良好氛围。 辽宁省导游协会

    辽宁省旅游摄影协会

    辽宁省旅游饭店业协会

    辽宁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协会

    辽宁省旅游景区协会

    辽宁省旅游商品协会

    辽宁省冰雪温泉旅游协会

    辽宁省自驾游协会

    辽宁省民族管弦乐学会

    辽宁省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会

    2023年9月19日

    2025-05-09 17:59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有序推进我省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有明确空间边界和统一独立有效的运营管理机构,具备高质量的度假资源与产品,能够满足旅游者休闲度假需求的综合性集聚区。 第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质量发展,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有完善的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

    (四)经营范围合理,空间边界明确,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五)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具有统一独立有效的运营管理机构,职能明确;

    (六)旅游度假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旅游业态丰富,经营状况良好,能满足游客的住宿、餐饮、娱乐、休闲、购物、康体、文化体验等度假需求;

    (七)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八)主要经营主体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记录;

    (九)近2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

    第六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认定。

    第七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

    (二)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等)、发展概况、度假资源与环境、度假产品、度假公共服务、运营管理、市场结构与影响、生态文明与社会效益等内容;

    (三)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

    (四)近2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和重大负面舆情的承诺书;

    (五)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认定省级旅游度假区: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分细则打分,进行“基础评价”和“综合评分”;

    (二)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和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答辩等考核环节,对拟认定对象征求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环保部门意见后,确定公示名单,并在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认定公告。

    第九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牌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和颁发。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等级标识、标牌。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市级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省级旅游度假区进行动态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3年期内,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年度复核。

    第十二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通报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较大旅游安全隐患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规定或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三)生态及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因规划布局、土地用途等调整,不再具备旅游度假功能的;

    (八)文化和旅游部规定或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处理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满后,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检查验收,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十五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省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各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用能、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对省级旅游度假区提供支持与服务,为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5-05-09 17:57

  • 关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现就推进我省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扎实做好非遗系统性保护,推进非遗与旅游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努力在打造高品质文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地中展现担当作为,为推动文旅高质量发展,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贡献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资源普查梳理。加强非遗项目调查、挖掘、梳理,持续开展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工作。深入挖掘阐释不同门类非遗蕴藏的价值与内涵,找准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契合处、联结点,建立各级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项目发展情况及时更新,每年评选省级优秀项目。 (二)发挥地方文化特色。深入实施戏曲振兴工程、曲艺传承发展计划。鼓励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不断创作推出优秀文艺作品,推动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以常驻、周末进驻等多种方式灵活参与旅游景区表演活动。深入挖掘喀左东蒙民间故事、北票民间故事、满族民间故事、锡伯族民间故事等民间文学类非遗项目蕴含的时代价值和精神内涵,创新表达方式,有机融入当地的旅游空间,全方位展示地域文化特色。 (三)打造非遗活动品牌。深入实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好“视频直播家乡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辽宁非遗曲艺周”“辽塔情深 非遗同心”等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持续开展“辽海情韵”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场展演展示活动。鼓励各地在景区、景点举办节庆活动,推动民间社火、庙会、节庆等民俗类项目与当地特色节庆活动有机结合,让游客感受当地风土人情,提升对中华传统文化认同感。以每年辽宁文体旅产业振兴发展大会为契机,组织开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持续开展“非遗购物节”,建设融文化体验、旅游消费、商品展销等于一体,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非遗市集。 (四)推动传统工艺振兴。深入实施辽宁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加大对传统工艺类非遗项目生产性保护力度。加强对传统工艺生产企业的扶持和引导,支持各市设立一批特色鲜明、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非遗工坊,指导开发一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非遗文创商品,择优列入“辽宁非遗礼物”推荐目录,鼓励各类非遗文创产品申请专利,打造知名非遗“IP”。推动各地特色饮食类非遗项目融入旅游空间,纳入旅游推广活动和旅游线路,让游客体验当地居民生活方式,扩大辽宁美食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各地在传统工艺集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自然和人文景区,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场所,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具有民族或地域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 (五)丰富非遗旅游产品供给。鼓励将非遗项目与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冰雪旅游、边境旅游、康养旅游、体育旅游等结合。鼓励将摔跤、少北拳、锡伯族欻嘎拉哈、满族珍珠球等传统体育、游艺纳入旅游体验。鼓励各地结合生态资源特点,依托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发展养生体验游、疗养康复游等项目,构建传统医药康养新业态。鼓励将旅游酒店、民宿与非遗资源有效对接,推动建设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的旅游酒店、民宿。鼓励各市依托当地重点非遗代表性项目,设计开发体现当地文化内涵、风物特色的非遗研学体验游产品。围绕“长城国家文化公园(辽宁段)”、辽宁“六地”红色旅游资源和“高品质文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地”建设,推出一批满足游客需求、具有鲜明非遗特色的旅游线路。支持并引导非遗传承人、非遗保护单位、非遗体验场所与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合作,共同设计研发、运营非遗旅游特色产品。 (六)拓展融合发展空间载体。深入实施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完善非遗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培育一批省级非遗体验基地。鼓励各级非遗传习基地、传习所、非遗工坊、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有机融入旅游景区、街区等旅游空间建设,开展“非遗进景区”“非遗进街区”试点工作,推动非遗特色街区、非遗特色景区建设。鼓励各地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开展非遗主题展示展览,综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设计互动性强、体验感好的宣传展示产品。鼓励将非遗及相关元素有机融入机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游客服务中心等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 (七)加大传播推广力度。深入实施非遗宣传传播工程,打造全省一体的非遗宣传矩阵。叫响“非遗有情 天辽地宁”传播品牌,策划推出“寻味非遗”“跟着非遗游辽宁”等专题短视频集合,丰富各级文旅部门和非遗保护单位宣传内容。支持传承人与抖音、快手、哔哩哔哩等短视频平台以及专业MCN机构和运营公司等企业主体合作,生产用户喜爱的非遗传播内容。加强同全国其他省市的推广交流,开展与长城沿线省市、对口帮扶地区及东北三省一区之间的交流合作,共享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成果。加强对外文化传播和交流,精心选调辽宁非遗特色项目,打造“有情非遗出辽宁”展示展演品牌,赴俄日韩、港澳台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活动,讲好辽宁故事,不断提高辽宁传统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推动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对于加强非遗系统性保护、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意义,统筹各方力量,鼓励非遗、旅游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出台扶持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配套举措,形成融合发展合力。要加强沟通交流,科学进行拟建项目评估,形成差异化比较优势,确保非遗资源的有效保护和非遗旅游的有序开发,减少非遗旅游产品的同质化开发和重复性建设。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市要建立本地区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荐目录,制定落实工作计划,明确各方职责,加强对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工作指导和组织协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及时总结本地区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评选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优秀实践案例,推广典型实践和有益经验。

    (三)夯实人才基础。实施全省非遗人才队伍能力提升工程。积极推动我省相关高校加强对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的研究,培养“非遗+旅游”复合型人才。加强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培训,支持将旅游相关业务、非遗相关内容纳入非遗传承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范围,提高传承传播非遗的意识和能力。完善非遗和旅游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知识体系,加强导游、景区讲解员等旅游从业人员非遗保护知识普及,加大非遗旅游融合发展培训力度,增进人员业务交流。

    2025-05-09 17:54

  •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立足当前非遗保护工作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文件已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7月16日 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所有非遗代表性项目。   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其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   第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省范围内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认定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推荐申报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四)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五)体现文化的多样性,根植于辽宁文化土壤,与辽宁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民众广泛认同并具有较大影响力。

      (六)坚持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第七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推荐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二)成立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并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别,在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小组。

      评审委员会由省非遗保护专家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不少于7人。

      专家评审小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类别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设组长1名,每组人数不少于5人。

      (三)专家评审小组详细审阅推荐材料,通过集体评议、个人独立投票的方式产生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对拟推荐项目出具小组评审意见,对不予推荐的项目说明理由。

      (四)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小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

      (五)评审委员会提出拟推荐项目名单及评审意见,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议,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推荐名单。

      (六)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省委、省政府有关单位意见后,将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或者不影响项目评定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定异议成立并影响项目评定的,对该项目不予评定。

      (七)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定辽宁省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推荐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区域、历史渊源、现状、主要特征、价值分析、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活动、社会影响等;代表性图片及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

      (二)项目保护计划。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预期保护目标、拟采取的措施、五年内年度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及其依据说明。措施主要包括建档、保存、传承、传播、保护等。

      (三)拟推荐的保护单位情况。包括保护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证明、保护单位保护能力情况、保护单位承诺、保护工作专门负责人、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四)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从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进行遴选。

      (二)组织专家论证,评出推荐项目。

      (三)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省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推荐后,将推荐项目名单和项目保护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辽宁优秀传统文化、符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条件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相同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均可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冠以地域、流派、特殊技艺或约定俗成的名称。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需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项目,或与推荐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回避。

      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并从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中除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项目保护单位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参评资格。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统筹辖区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制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年度保护计划,落实保护责任,量化年度保护任务指标。

      省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项目保护单位应编制项目年度保护计划,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该项目较为完整的实物、文献资料。

      (二)在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与该项目保护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有从事该项目保护传承工作,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水平或相关知识的人员。

      (四)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能为其传承活动提供保障,得到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

      (五)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保护措施全面,具备开展传承保护工作的场所和其他条件。

      只从事该项目销售、传播、资料收集和整理研究的单位或机构,不可以申请成为保护单位。

      第十七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生产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四)开展保护工作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八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落实保护措施,定期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开展项目调查、建档、研究、展示和传播等传承实践活动。

      (三)收集项目的实物、资料,保护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其依存的场所。

      (四)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心状况和传艺情况,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保障支持。

      (五)悬挂保存、规范使用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九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变更,由项目保护单位及时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及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二)单位性质或职能发生变化。

      (三)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或隶属关系改变。

      (四)因行政区划调整,单位不在项目申报地区所辖范围内。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调整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集体评议,征求项目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的意见。

      (二)评议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原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新推荐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质材料和履责承诺。

      (三)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将有关申请料报送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四)由省直属单位推荐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群体和单位的意见,提出建议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五)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调整后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一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项目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按照《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措施,促进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

      (一)在有效保护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二)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转化和应用,开展传统工艺关键技术、原料的研究和改进,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和项目的创造性价值,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增强传承活力。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四)鼓励、支持通过节庆活动、传统节日、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传播和社会共享。

      (五)建设本行政区域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传习场所;鼓励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建设该项目的展示场所或传习场所,并向公众开放。

      (六)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数据库,真实、系统地记录项目信息,定期开展项目调查,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记录存储,及时更新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向社会开放。

      (七)开展非遗保护多部门合作,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传承、推广、经营等活动所需的场所、环境和原材料进行统筹协调,形成非遗保护发展合力。

      积极鼓励支持社会法人、自然人捐赠实物,提供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资金、场所及志愿服务。

      (八)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等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工作。

      鼓励采取合作、共建等形式,与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条件、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相关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文物、档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利用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动态管理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以及本年度项目保护计划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由省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省属单位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该项目上年度项目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以及本年度项目保护计划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保护工作的典型经验,应及时总结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宣传、推广。

      第二十九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称和项目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交各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未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第三十一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情况评估考核工作。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

      (二)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

      (三)歪曲、贬损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五)侵占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标牌,擅自复制或转让项目标牌的。

      第三十二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并征求省委、省政府有关单位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文化厅2007年5月8日印发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辽文办发〔2007〕18号)同时废止。

    2025-05-09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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